一般來說,粉絲團的文章在發文當天觸及率最高,三天後基本上就沒什麼人看了。但是這篇幾天前的文章,由於這兩日突然有讀者不斷留言辯論,留言高達數百則。
主要是有一群讀者留言質疑戰後的「國語政策」,根本沒有講方言要處罰這回事。於是有被處罰過的和沒被處罰過的開始留言筆戰。(大家可以點照片進去看原文觀戰,或參戰XD)
我的立場很簡單也很一貫:我1980年生,小學四年級時(約1990年)當時的導師覺得我們太愛講臺語了,於是規定講臺語要罰錢(金額不記得了)。當時回家跟我爸媽說,我爸眉頭一皺,抱怨「什麼時代了還用這招」,顯然他小時候也是經歷或聽過這種處罰的。
所以在校園講臺語要處罰這種事是有的(而我這年紀大概也是這種處罰的末班車了),而在這之前,政府對於「方言」的迫害也確實是有的。由於原文底下反對的留言太多,我無法一一檢視並回覆,揀幾個質疑回答如下。
1.「我小時候就沒遇過講臺語要罰錢、掛狗牌這種事,我問我阿姨嬸嬸三叔公四嬸婆也說沒遇到過。」
答:啊我不就遇到了嗎。
1983年7月30日《聯合報》嘉義版15版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回歸國小校長趙震,在校內推行說國語運動,要求特定班級學生在胸前懸掛『請說國語』紙牌。」
1998年11月16日《聯合晚報》2版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馬英九回應表示,他在當學生與服役時,有人確實因說台語被罰錢,他這個年齡的人大家都經歷過。」
2.講方言要罰錢、掛狗牌,是本省籍老師學日本時代的作法。怎麼不提日治時代講臺語也要掛狗牌?
答:以前到底有沒有講方言要處罰這件事,你們同陣營的可以先統一口徑嗎,上面說沒有你又說有我很亂耶。
講方言掛狗牌這件事到底誰先發明的,我不清楚,但全世界應該都有類似的罰則,若有證據是臺籍教師從日本人學來的請提出。但不管手段是誰發明的,規定要懲罰的法條一定是國民政府制定的。1966年台灣省政府的《加強推行國語計畫》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各級學校師生必須隨時隨地使用國語;學生違犯者依獎懲辦法處理。」
要提日治時代講臺語也要掛狗牌OK啊,所以國民政府和日本一樣是殖民統治。
3.當時我在鄉下長大,大家都講臺語,方言哪有被禁?
答:列舉幾條本土語言被禁止、縮減的大事記如下。
1957年限制《教會公報》使用台語白話字。
1959年,教育部規定電影院放映國語片時不准加用台語通譯,違者將予糾正或勒令停業。
1963年教育部頒定〈廣播及電視無線電台節目輔導準則〉,第三條規定「廣播電視台對於國內的播音語言,以國語為主,方言節目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1972年,教育部文化局電視公函通知三台,並分送文工會、司法行政部與警總:台語節目每天每台不得超過一小時,且必須分二次播出,午後及晚間各播一次。晚間六點半到九點半這三小時內,台語節目限由一台播映。三台每天播唱台語歌曲不得超過兩首。
1980年,行政院新聞局局長宋楚瑜在立法院明確表示「今後各電視台台語節目將逐漸減少,到全部以國語播出為止。」
1983 年,行政院新聞局發布「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廣播及電視節目的國語播音比率定為至少 70%,方言生存空間大幅縮小。
至於其他留言歪樓到228真相、臺灣主權等等,與本書影無關,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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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法施行細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勞動部說NO】
微冷的早晨,為了要在九點前順利抵達公司打卡,西裝革履的上班族們行色匆匆地從捷運站魚貫而出。九點鐘一到,才拔腿狂奔進入公司的員工只能扼腕自己沒有跑快一點,以「遲到」作為一天上班的開始,還有可能被扣一大筆錢,心情好鬱卒。
但公司扣錢的舉動是合法的嗎?
🎸遲到只能按薪資比例不發遲到時間的薪水,不能額外多扣錢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嗎?對此勞動部在今年三月作出函釋(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勞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應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為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但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遲到十分鐘,雇主只能不發那十分鐘的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的薪水,否則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雙方有契約明文約定,雇主就可以多扣錢嗎?
如果是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解僱與福利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不能逾越法令規定。
如果雇主和勞工具體購過契約約定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實務上認為這樣顯然失衡的懲罰或賠償性罰款的條款訂入工作規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而根本無法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可。
而員工在三十人以下公司如果將這樣的條款訂在勞動契約中呢?
依勞動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獎懲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但對於遲到十分鐘,扣半天薪水這種僱主濫用其「經濟上優勢地位」,與勞工締結顯失公平的契約內容,多半也會被認定無效的。
所以各位雇主們請注意,若真的想要求勞工準時上班,或許透過全勤獎金制度設計會比剋扣薪資來的有效,而且也合乎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