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會住宅的租金問題引起許多討論。特別是在實價登錄2.0三讀通過之後,居住正義的另外兩大重點:囤房稅和社會住宅,立刻成為國人注目焦點。
關於社會住宅租金,對於社會弱勢族群是否合理可負擔,就必須從租金定價來審視,相關的討論也必須回歸到立法層面來進行。
依現行規定,與租金定價相關的,除了「住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方式」外,還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是否可在建物使用年限60年內都免除房屋稅及地價稅」,也是另外一個重點。
為了讓社會住宅落實政策目的,讓社會住宅訂定出合理可負擔的租金定價,我和黨團同仁在第二會期結束前,陸續完成一系列的修法草案。
📌修法兩大重點:
1️⃣修正住宅法第22條、土地稅法第20條、房屋稅條例第14條及納稅者權利保障法,將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免除房屋稅及地價稅之課徵。並且,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是社會福利政策的重要一環,應與「為經濟發展考量而進行租稅優惠者」進行區隔,免受租稅優惠應有期限之限制。
2️⃣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分級收費標準,並將「市場行情」這種浮動而標準不一的條件去除,改採「興辦成本」作為估算可負擔租金的審酌事項,讓社會住宅租金更趨於合乎政策目的。
讓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回歸合理可負擔,我們一起繼續努力往完成修法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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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可負擔租金定價
#免除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福利政策不應設租稅優惠期限
#居住三箭
#落實居住正義
房屋稅條例第14條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花次長為什麼怒?
#有一種怒叫惱羞成怒
「惱羞成怒」的典故是來自「兒女英雄傳」第16回,晚清有一部小說「官場現形記」也有引用,講的是一個人做了錯事不願承認或悔改,反而發怒來掩蓋自己的羞恥,進而指責他人的不是,這種情形便是「惱羞成怒」。
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今天中午我質詢內政部長花敬群身上。
我要提醒花次長,我是個認真的民意代表,今天既然要來講社會住宅的稅法,究竟社會住宅是不是「55年免地價稅、房屋稅」;那麼,包括地價稅、房屋稅還有住宅法的相關規定,我一定是仔仔細細、明明白白的看個清楚,確認無誤之後,才會來質詢。
這件事的源頭,是上週二12/8,內政部營建署發了假新聞,說社會住宅「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
但是,房屋稅條例第14條、土地稅法第20條,才有完全免稅的規定。所以我上週開記者會,就講清楚《住宅法》第22條社宅的免稅期限只有「5+5年」,主張55年免稅。
花次長惱羞成怒地說是規定在「住宅法」,說「時間到了會再修法延長」來搪塞。
為什麼我們要爭執、要確認55年免稅?因為「現在」只有「5+5年」免稅的情況下,後面45年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現在」計算的社會住宅租金,就要把全部期間的稅算進來均攤,造成社會住宅的「名目房租」(牌價)看起來偏高,然後再用補貼讓民眾的「實際租金」降到可負擔水準。
這後面45年的地價稅和房屋稅的計算,佔了社會住宅名目租金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所以我們希望「現在」就要確認55年免稅,而不是十年之後再修法調整,根本緩不濟急。
既然政府左手稅收進來,右手又補貼出去,就乾脆55年免稅,行政程序簡便,也不會讓有心人拚命攻擊「名目房租」(牌價),造成整個公共政策的討論歪樓。
既然未來終究55年免稅,我們現在就修法讓他55年免稅,這樣不是更好嗎?財政部若有意見,我在財政委員會樂意做溝通的橋樑。
住宅政策是關係民眾生活的大事,希望中央政府不要拿來當作政治鬥爭。
內政部的住都中心、各縣市的社會住宅,也是依法只有「5+5年」免稅、後面45年要繳稅。這問題不解開,現在罵台北市政府的,以後都會回到自己身上。
#5+5年免稅不等於55年免稅
房屋稅條例第14條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營建署高官親發假新聞?!
#陳副署長說的就是你!
營建署昨天說「社會住宅是公有公用的土地和建物,原本就不需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文末新聞發言人署名:陳繼鳴 副署長。
看到這則新聞,我心想:是營建署搞錯了嗎?應該不至於;難道這是假新聞?!難道營建署為了掩飾自己的行政怠惰,故意放出來的假新聞?
我認真翻閱房屋稅條例,社會住宅並不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土地稅法第20條的免稅規定,因為 #社宅是公有出租給特定人用,不是公用,怎麼會不用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
我要問營建署:如果真的可以免稅,為何住宅法第22條還特別訂定「減免」的規定?我和黃國昌都主張要修法,讓社宅55年都免稅!
如果不是假新聞,那就是營建署不讀書了!
說社會住宅是公有公用的土地和建物的營建署,難道他們是認為,任何人都可以跑去住在社宅裡的人的家裡開party嗎?這未免也太瞧不起住在社宅裡的人了吧。
我們小英總統2016年就提出『住宅三箭』,我覺得這個方向很正確、同時我也很期待有為的政府可以幫助小英總統把「居住正義」實現出來,但說好要送出的實價登錄2.0和囤房稅相關修法卻一直拖延,不但拖延,還在關鍵時刻放出這樣的假新聞,是為了轉移自己行政怠惰的焦點?還是想向長官表功?
住宅法第11條規定,內政部應公布「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從法定期限的2018年12月23日至今,已經拖延快要兩年。
內政部有責任依第25條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和分級收費基準,不能都推給地方政府。
內政部趕快交作業,不要忙著做假新聞!
#民進黨用居住正義拿很多年輕人的票
#這五年政府所做的對不起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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