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子拿不拿得回來? #借名登記? #贈與?
人因相識、相知而相愛,進一步結為夫妻共組家庭,從今以後的生活中有許多東西都是共買共用,難以區分到底東西該歸屬於誰。但如果是需要登記在某人名下的財產時,就不是簡單一句東西是誰的可以帶過,尤其當雙方因為諸多原因而選擇離婚時,到底當時的某些財產應該是共有?贈與?還是借名登記呢?
前幾日有位當事人前來詢問吉律:
當初結婚時,唯一有的就是自己婚前所購得的一間小套房。本來房子就是用自己的名義所購入,直至幾年前岳母提出,應該要把這間套房登記在妻子名下,讓岳父、母及妻子增加安全感。當事人未曾多想,也順應岳母的意見,便將房子過戶予妻子名下,而實際繳納房貸以及房屋稅的仍是自己。如今妻子要跟自己離婚,主張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那房子就真的要不回來了嗎?
❓離婚後,想把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財產取回,該怎麼處理?
🎸這時候,通常對方會主張是「贈與」或是「共有」,為了取回自己購買卻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有人主張這是「借名登記」而請求返還。
❓什麼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借名登記」的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類似委任契約,如果約定的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原告要證明「借名登記」的存在,例如:
【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繳納保有之系爭房地地價稅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銀行往來明細、帳戶明細、系爭房地裝修工程合約、匯款委託書、管理費、水電費繳費紀錄及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等。】
💡結論來看,若是能夠提出相當的證據,法院是會認定借名登記的存在,令對方返還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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