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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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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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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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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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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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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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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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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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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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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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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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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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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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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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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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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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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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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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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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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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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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能夠為不同文化與語言帶來溝通與相互理解的可能性,不過隨著全球化在資訊流通的速度加快,有許多本來比較不容易在其他文化中看到的異文化飲食也逐漸變得常見。因此,有些菜餚的命名是帶有原生文化以及語言脈絡的邏輯,就會對翻譯成其他語言形成挑戰。一般來說,翻譯可以用白話的方式去描述這道菜餚的內容來協助消費者理解,不過,單獨描述食材或大概的處理方式,有時候沒有辦法表達出這道菜餚的精神或特殊脈絡。若是直接以這道菜餚的特色來進行翻譯,也有可能反而讓消費者摸不著頭緒。除此之外,對於自己文化中菜餚在其他文化的翻譯名稱,除了能夠標準化自身文化透過飲食的文化交流之外,或許也會涉及文化背後的國際政治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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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底,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宣布將Kimchi(舊譯韓國泡菜)的正式華文譯名訂為「辛奇」,雖然表面看來是終結了從去年11月起,因中國四川泡菜獲得國際標準化組職(ISO)認證,並聲稱韓國「泡菜宗主國」地位名存實亡而開始的「泡菜宗主國」之爭,但新聞一出,卻引發了另一波議論。
不只中國網友批評「管太多」,同樣使用華文的台灣,也出現不少表示不以為然的評論,就連韓國本土都出現反對聲浪,甚至在青瓦台公佈欄上發起請願,要求撤回這項措施。然而,隨著韓劇、防彈少年團(BTS)等韓流持續席捲全球,「Made in Korea」也逐漸成為一個品牌,比起單純的民族主義,這次的「辛奇」正名除了維護文化自主性,或許也將再次為全球化下的文化推廣,提供新的參考案例。
愚蠢的亡國政策」?韓食正名早有先例
「『김치』(Kimchi)是使用了上百年,讓我們引以為傲的固有名詞」、「中國人要怎麼翻譯我們的固有語是他們的問題!」
包含擔心Kimchi的韓文字「김치」就此消失、批評政府不應干涉他國翻譯、擔憂宣傳效果下降,以及造成其他外國人混亂等,請願文中洋洋灑灑列出六大項反對「辛奇」的理由,不只稱政府這樣的做法,是拋棄韓國人的自尊心,甚至還痛批這是「愚蠢的亡國政策」。直到9月1日請願結束,也累積獲得1萬2千多人響應。
追溯Kimchi被稱為「韓國泡菜」的起源,是因為華文中並沒有相應的名詞,因此借用概念類似的泡菜代稱,並加上「韓國/韓式」加以區別。
但姑且先不論「辛奇」的出現是否會反而導致「김치」的韓文用法消失,雖然在面對未知事物時,習慣上確實會先以當地有的名詞稱呼,不過事實上早在2014年,韓國就已經有為食物「正名」的先例。
「想要提升『韓式料理』的品牌價值?就必須統一名稱標示方法!」2011年正當韓流開始席捲東南亞,韓國文化廣播公司(MBC)就曾遠赴泰國曼谷採訪,點出當地韓式料理店翻譯不一的問題。以最基本的飯(밥)為例,有的店家是直接使用韓文發音寫成「Bab」,有的則會取意思寫成「Rice」。同時報導中也以當地日本餐廳作為對比,明明數量就是韓式餐廳的好幾倍,料理的翻譯名稱卻能夠完美地一致。兩年後,就在首爾外國觀光客人數超越巴黎,即將突破每年千萬人次之際,同樣的問題也再度被提出,只是主角換成了韓國國內的韓式料理店。
石鍋定食(돌솥 정식)被翻譯成「hot stone pot full」(很熱的石頭裝滿鍋子)、牛頭骨湯(곰탕)則變成「bear thong」(熊湯),看似在開玩笑的字詞,卻是當時外國觀光客在餐桌上最大的噩夢。
不只英文翻譯出包,日文翻譯也好不到哪去,除了醬油蟹變成「蟹の醤油ピックル」(螃蟹的醬油酸黃瓜),各種翻譯錯置的情況也屢屢出現,讓點餐彷彿成為一場「大冒險」。當記者詢問店家,卻發現對方只是直接委託招牌業者製作,10多年來都不知道上面的翻譯是錯的,而進一步追問招牌業者使用的翻譯方式,竟然是依賴最陽春的網路翻譯。
也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促成韓國國語院與文化體育觀光部,及農林畜產食品部(簡稱農食品部)合作,並在2014年發布了《主要韓食名稱羅馬字標記與翻譯標準事案》,針對200種著名的韓式料理,規定了標準的日文、華文與英文名稱。在這波名單中,被「正名」的不只有如今台灣人常見的拌飯(英文翻譯由Bibimbab、mixrice等統一為 Bibimbab)、冷麵、烤五花肉(過去也有人稱三枚肉)等,「紫菜飯卷」更是在此時與日本的「壽司」分道揚鑣。
有趣的是,這次引發議論的「辛奇」,因為製作過程與原本的翻譯「泡菜」不同,也曾經出現在2014年的正名名單中,但農食品部最後還是因為「無法在中國內產生影響力」而作罷。連帶的,像是「김치 볶음밥」、「김치전」等料理的華文翻譯,也定調為泡菜炒飯與泡菜煎餅。
然而,比起維護文化自主性,這次的「正名」實際上更接近於促進資訊流通的「書同文」政策,不只牽涉的語言較廣,對象也主要是韓國自家人。相較之下,2005年韓國首都由「漢城」正名為「首爾」,不論在對象或意義上都更接近這次的辛奇正名。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571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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