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7萬的網紅阿滴英文,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沒有開廣告盈利,單純是我想要跟大家聊一聊... 最近發生在我們倆兄妹身上的各種事以及我們的心情。 本影片不開放授權給其他媒體。 實習生更新的文章全文:https://www.dcard.tw/f/mood/p/231821166 留言區有提出的常見問題: 1. 為什麼要約在咖啡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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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異生物柯粉展]
1️⃣公關帳號型:都有水軍公司出來說之前幾十萬阿拉伯粉是出自他們公司了,那些點進去看是外國臉孔、上千位不同國籍的臉友的帳號、或沒有頭像的帳號,真的很可疑。當然,這些沒投票資格、專帶風向的帳號,基本上不算是柯粉,只是收錢辦事而已,但是得承認他們帶風向很厲害,真的會有人被騙。
2️⃣媽寶之母型: 完全看不到柯文哲行惡的那面、前後言行不一的那面, #他只是個孩子呀!你住台北市嗎?有必要罵成這樣嗎!公不公布確診足跡有差嗎?公佈了也不確定是不是只有那些確診阿!(阿如果每個縣市都這樣想的話,疫情有平息的一天嗎?)阿北白頭髮變這麼多,都是最近太操勞了,可以不要再製造對立了嗎?(可是據我所知不是都是CF在製造對立嗎:美國沒賣我們一支疫苗、再講幹話病例砸過去、中央突襲內線交易害我來不及準備打疫苗、中央來不及完成疫苗預約系統、阿達媽孔固立、狗尾巴剁掉都會搖)
3️⃣被虐待型:明明就身處管控最差的雙北,還強顏歡笑、沾沾自喜雙北要不是有柯P在,一定案例更多的啦!都是阿北控制得好,不然一定全台大爆發的,阿北做得比中央好啦!(遠觀其他縣市,還真的找不到比雙北更爛的好嗎🙄)
4️⃣資訊匱乏型:比如說不知道心愛的柯文哲市長五月中曾經中途取消過疫調,六月初再回頭做疫調。不知道阿北用監視器來控制傳統市場人流結果完全沒用只好出動警察管秩序、不知道台北市面對疫情是不疫調少匡列少隔離不公布不上傳衛服部,只覺得阿北好棒棒做得比中央好。
5️⃣暴跳如雷型:如果把上述相關新聞傳給他們看,會說這些我都不知道耶、我不想看、這好複雜,接著開始說你幹嘛製造對立,你們這些綠色側翼、1450、你們這些1450就是這樣討人厭、你們中央廚房喔。
6️⃣辯論中離型:承上,如果你不服指控,引經據典,苦口婆心,用很多資料來佐證其實他們只是活在CF佈道大會的幻想中,他們會先痛罵完你是1450,但當他們發現自己無法承受這些真實資料,就藉故我眼睛痛肚子痛想睡覺而中離(或退群) #溜之大吉,#酸。
7️⃣邏輯錯亂型:講不過別人就開始3+11,解釋了台北在3+11政策開放之前就已經有萬華足跡史的確診案例了,就還是跳針是機師諾曼第鄭文燦的錯下略一萬句。還有我之前投蔡英文的耶真是後悔死了民進黨有夠爛去年就應該要買一千萬劑才對、都是疫苗不夠才會這樣啦、政府幹嘛擋民間疫苗,原廠授權書是能幹嘛、民進黨一定是因為看到柯文哲做太好了才要一直打壓人家、國產疫苗沒三期還要給人民打是要全民做人體試驗政府草菅人命啦、國產疫苗一定是炒股啦圖利啦。重點是國際大場的疫苗到了卻開始說這副作用很大我不敢打(對你沒看錯這是同一個人說的)
8️⃣討厭民進黨型:討厭民進黨,又死不承認自己是柯粉,不管民進黨做得多虐心做得多好,一律都是這是你應該做的,有功無賞打破要賠,高高在上的後母臉型就是在說他們啦!要不是韓國瑜實在太誇張宋楚瑜又選不上,才左手抓右手蓋章給蔡英文,好似多委屈一樣,結果現在在說後悔死了民進黨爛死了的就是這群人。(哎唷真是委屈死你們了啦)
這是和柯粉們大戰後的心得,基本上1可以無視,3、4如果他還中毒不深,可能還有點救,就是是看丟正確資訊能不能讓他們重新思考。5之後的,建議就放棄治療吧!就是根深蒂固的純白粉了,不必跟他們浪費時間,只要 #在心裡暗暗劃記這型的朋友以後還是減少相處,因為這種毫無思辨和邏輯能力的鐵齒蠢蛋天兵,以後還是很可能會為你的生活帶來負面影響的。
這些類型的柯粉,你遇過幾個呢?
#創教真好邪教更好一生沒煩惱
承上所述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因為我的粉專帳號留言一直無法成功,我就開本帳來回覆。
(更新:但本帳在5/3被檢舉垃圾留言限制帳號紅標了🚫,所以我本帳不能留言了)
傳送門:https://www.facebook.com/745690295614944/posts/1719824734868157/?d=n
一樣整理在粉專上:)
—————————文長慎入—————————
美國對台立場沒有模糊,對中華民國政權也是仁至義盡,回頭看美國的立場聲明一直都很明確,模糊的是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的國家,分不清楚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法理地位的差別。
(延伸閱讀美簽👉🏻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1595519089003/)
無論美國承認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否為中國代表政府,美國立場就是中華民國只是受盟軍指令代表盟軍來台佔領代管,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以下節錄原文太長就不放了,請大家自行去網站看: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 1959.10.06美國地方法院審理 CHENG FU SHENG v. ROGERS 案時對台澎主權狀態表示意見
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Columbia 表示:
「自十七世紀中葉到 1895 年,福爾摩莎是中華帝國的一部分。在 1895 年,中國依據下關條約將福爾摩莎割讓給日本。於 1943 年 11 月,美國、英國及中國宣佈其滿洲、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應返還中華民國』是他們的『意圖』。蘇聯在1945.9.2的波茲坦宣言中,以及日本在其降伏文書中都接受該宣言所載項目。同盟國最高總司令之後發布了第一號指令,盟軍設在日本帝國的總部隨之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在福爾摩莎的日本指揮官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總司令投降。從 1945 年 9 月開始,美國及其他同盟國接受中國對該島嶼進行治理。在1952.4.28生效的對日和約中,日本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此協議或其他之後任何協議都無意將福爾摩莎的主權移轉給中國。」
「依據福爾摩莎的歷史背景資料,顯示同盟國在開羅表示他們有意讓中國恢復對福爾摩莎的主權,且中華民國在戰爭結束時於台灣接受日本軍隊投降。其也指出日本於對日和約中放棄對福爾摩莎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但在該和約及其他和約中,並未將福爾摩沙明確地割讓給中國。因此,其狀況是,同盟國仍必須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成協議或條約才行。」
從前述國務院之官方聲明,顯示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中華民國的臨時首都從 1949 年 12 月已就在台灣(福爾摩莎)的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對該島嶼實施治理;福爾摩莎的主權尚未移轉到中國;且除非在之後簽署適當的條約,否則福爾摩莎並不是中國這個國家的一部分,至少還未成為其一部分。福爾摩莎可以說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所佔領及治理的領地或地區,但並未被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為避免作出此等承認,國務院的表達方式極為注意且細心。
#涵義:台澎主權並未移轉給中華民國。
—————-
《台灣關係法》主要談到三個東西:
1. 地理範圍:台澎
2. 人:台澎自然人、法人
3. 治理政權:台灣治理當局
這是美國國內法,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事實喔!
《台灣關係法》歷史脈絡: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1658133416075/
說出來就是要跟大家說,在美國還承認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時,也一再重申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當美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時,仍舊是不減對台澎戰略地位的重視。所以要分清楚美國對台的處理,千萬不要跟中華民國政權搞混喔!
歷史脈絡依照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定義: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治理當局」,簡稱台灣、或是台灣政府。
沒有台澎領土主權、現實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的總統是台灣治理當局的總統,簡稱台灣總統。
一點問題都沒有唷~
👉🏻 1955.02.10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是否影響台澎主權之歸屬
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表示:
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不影響「台澎主權未定」的法理狀態。
-
👉🏻 1955.02.16關於中華民國治理台澎行為的性質
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表示:
在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託治理(福爾摩莎與澎湖群島)
#涵義:中華民國是受委託治理台澎。
-
《舊金山和約》是同盟國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二戰最終處置,沒簽訂到這份的國家依舊金山和約第26條與日本簽訂其子約,條件不得優於母約,否則全體盟軍成員皆受用。
因此,回覆第一點❣️
美國的立場就是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安排,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
#國際法小知識
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是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喔,台澎還不是,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而已,還未完成法理獨立。
國際法上不存在事實獨立這個政治詞彙。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
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 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
第二點❣️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我寫在這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4812378767317/
美國的立場一直都很明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是在同盟國的委託下治理台澎、#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都未決定台澎主權歸屬、#台澎法理地位與金馬不同。
中華民國從1945.10.24以中國代表政府身分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一直到1971.10.25因《2758號決議》喪失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次之前,都不斷向國際社會宣稱「台灣是中國一省」。後來接著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坐上聯合國中國席次時,只是繼續延續中華民國政權的主張而已。
換句話說,台灣會被聯合國認定為中國一省,始作俑者就是1945年就謊稱「台灣光復」的中華民國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只是撿了個大便宜而已。
從這段中華民國政權將台灣拖進中國內政的歷史,就可以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永遠是中國政權,它無法等同於不屬於中國的台灣。
而台灣要徹底擺脫中國,不是「讓國家正常化」、不是「正名制憲或修憲」,而是必須善用主權未定的國際法法律狀態,及早依國際法規範行使自決權建國,擁有主權國家法人格,才能真正在國際上勇敢自信向前行,這才是真正保護台澎人民的方法,讓台澎地位直接提升,讓中國無法再威脅,讓國際間可以不用顧慮「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與台灣站在一起:)
#台灣欠缺的是國家法人格
#台灣人欠缺的是建國意志
———
第三點❣️
主張1949中華民國滅國?是指流亡滅國然後又建國,建了不知道什麼的東西嗎?政治體?
1949年台澎領土主權還是屬於日本的喔!國際法規定戰爭的結束是要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投降後停戰了,進入戰勝盟軍的盟佔時期,最終在《舊金山和約》48個國家與日本簽訂決議處理戰後責任歸屬。
台澎領土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就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那這裡就有個問題了,如果1949年的中華民國是另一個國家,不是中國,這代表這個國家從來沒有對日宣戰,也沒跟日本打過仗,那是要簽什麼鬼和約?
沒有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那是要簽什麼《中日和約》?日本跟什麼國簽條約?
不要跟我說日本跟台灣國簽約喔,去把原文中日和約仔細看,基本英文能力不用太好,也看得懂。
如果跟日本簽《中日和約》的那個東西不是中國,而且還是1949之後才出現的國家,那1941年以前中國跟日本簽的條約關它屁事?幹嘛在《中日和約》第4條扯到這些?
👉🏻這篇有說明中日和約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0834052498483/?d=n
-
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中的國家四要素」,其實應該稱國家四特質(不是中華民國課本說的要素)是對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做出來的歸納,並不表示湊足了這四個就是國家。
國家四特質的作用是讓我們判斷哪個政治實體不是國家(缺其中任何一項就不是國家),但無法據以判斷哪個政治實體是國家。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中華民國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 Q&A81:建國以後中華民國怎麼辦?會不會變軍閥內戰?金馬人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2075806707641/?d=n
👉🏻法理建國論述不是血統論 https://wp.me/pd1HGm-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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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維多的四個國家特質,不是要素。
有這四個不等於就是主權國家唷!這只是主權國家具有的特質喔~
#延伸閱讀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Q&A74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8470730401482/?d=n
Q&A75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9048207010401/?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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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把中華民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才是掉入一中兩政權的框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的敵人當成自己的敵人在害怕。
如果願意擺脫害怕,重新了解歷史脈絡、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要怎樣主張,那是它的事情,若以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內部的兩個政權的爭吵看做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的爭吵,那你才是順了中國PRC的意。
PRC主張自己繼承ROC,ROC說台灣是自己的,PRC繼承ROC的話,當然也主張台灣就是自己的。
國台辦處理PRC的台灣地區事務,陸委會處理ROC的大陸地區事務:兩岸同屬一中。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代表政府地位的政權間戰爭(中國內戰)
一中國內兩個爭奪執政黨資格的政黨間戰爭(黨爭,國共內戰)用這種視角就是把自己當作中國人。
國台辦這麼說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將「中國代表權之爭」這個概念拿掉。透過將中華民國政權的滅亡跟中國國民黨敗逃連結來消滅中華民國政權。
所以這不是講錯話喔,這其實是一種概念操作。
中華民國政權也沒有真的消失。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沒有台澎領土主權這才是事實。
問與答也寫了很多篇告訴大家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打不過來的原因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屬於中國,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而台澎法理地位是至今一直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理狀態,讓美國可以賣武器給我們,讓《美日安保條約》可以也保護到台澎。
-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領土。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組織、政權可以主張的。
住民具有的是自我決定權(自決權)。
👉🏻Q&A26:住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差別是?: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2327711800144/?d=n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台澎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欠缺國家法人格,這個要透過國際法法理程序建國才可以。
建國後並不能主張中國領土金馬東沙,這樣是侵略他國領土違反國際法法理喔!
🌻延伸閱讀: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目標:https://wp.me/pd1HGm-3U
👉🏻我們的論述對象是台澎人:https://wp.me/pd1HGm-3M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986638549891/
👉🏻 李明哲事件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九二共識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153922666496/
我開了部落格啦 追蹤起來❤️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承上所述英文 在 阿滴英文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這支影片沒有開廣告盈利,單純是我想要跟大家聊一聊... 最近發生在我們倆兄妹身上的各種事以及我們的心情。
本影片不開放授權給其他媒體。
實習生更新的文章全文:https://www.dcard.tw/f/mood/p/231821166
留言區有提出的常見問題:
1. 為什麼要約在咖啡廳?
特助原本的用意是不想要讓實習生在公司被開除,要在大家面前收拾東西離開。怕這樣場面會更尷尬,所以才約在咖啡廳說。不過這個的確是我們的缺失,應當是要約在公司討論才對。
2. 為什麼滴妹/員工要在底下留言引戰,還po限時動態攻擊實習生?
滴妹跟員工都沒有在Dcard文章底下留言,更沒有po限時動態攻擊實習生。這些是由一個粉絲經營的帳號(頭貼是Q版滴妹)所發表的言論。我在得知有這件事之後有親自聯絡這位粉絲並且阻止他這樣的行為。他後續也在原po底下道歉,反省了。
3. 為什麼阿滴200萬訂閱的大頻道,只給得起實習生$150/hr的薪水?
就像影片裡說到的,我對實習生的立場是「工作中學習」。意思就是我願意雇用沒有經驗的大學生來到企業中學習經驗,也花時間教導他們。相對交換的是只提供基本的薪資,這樣的合作與薪資是雙方都有共識的,也是當初在招募時就有講清楚的。
4. 要求實習生英文能力,卻只給$150/hr是不尊重專業?
承上題,實習生計畫是想要提供學習機會,不管是薪資、工時、工作內容等,都是雙方的共識。會要求英文能力也是因為工作內容當中有許多需要英文能力的環節,包括校對英文文章、聽打英文影片逐字稿等。不過大家的回饋我也收到了,我會跟團隊好好討論看看,請給我一些時間。
5. 被說「長相普通」滴妹有什麼好難過的?
那篇Dcard的文章是以「有沒有人也討厭滴妹」為標題,內文講到滴妹長相、英文、歌聲都很普,個性、行為舉止也很做作。在po文底下也造成更多人留言攻擊滴妹,說法越來越難聽,有些已經算是人身攻擊的程度了。滴妹因為看了整則貼文以及底下的留言惡意的總和,導致當天晚上失眠,才吃了安眠藥。
6. 滴妹為什麼要發一個「刺草叢」的限時動態酸實習生?
那個限時動態的確是滴妹發的,不過並不是在酸實習生。時間是在發布8/10禮拜六滴妹頻道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6tw3bxVrjU) 後。這部影片的7:30處我們有討論到上個月Dcard批評他長相的文章,以及我們的想法。滴妹發「刺草叢」的限時動態則是因應影片,在回應那些批評他長相的酸民,並不是在酸本次事件的實習生。滴妹在這次事件中沒有看實習生那篇原po,都只是聽我的轉述。
關於勞基法所規範的試用期大家可以參考這篇文章:https://bit.ly/2Z3ES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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