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麗蟬接到一位陸籍新住民媽媽的陳情,她的兒子來台長期探親,也就讀台灣的高職,但卻發現兒子的探親身分無法報考技能檢定。
麗蟬認為,教育部既然核准探親者得就讀專科、大學,而多數專業群科學校將取得相關檢定證照列為畢業門檻,應從寬考量,讓陸籍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得以報考技能檢定,也居中協調勞動部及教育部。
勞動部從善如流,近日發文,正式核釋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規定者,得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參加技能檢定。
台灣擁有堅強的技職體系,麗蟬也期盼台灣的技能檢定可以成為國際的「高標準」,讓外籍人士願意來台灣考證照。現階段陸籍配偶的探親子女已開放,但外籍配偶的子女尚未開放,麗蟬將持續努力溝通,希望能把台灣的堅強實力推廣出去!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04
#陸籍配偶 #探親 #技能檢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法規知識】─ 電子商務行銷之相關規範
Q1-2、網路上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有何限制?
1. 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均完全禁止銷售者(絕對禁止販售)
絕對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係指不論在網路或實體通路都不可以販售。包括以下:
(1) 人體器官: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促使人為器官買賣之訊息者,將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毒品、麻醉藥品、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5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依第2條分級之各類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最高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3) 槍砲、彈藥、刀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第5-1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4條管制之槍砲、彈藥以及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第6條亦禁止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第4條管制之刀械。違者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予以刑罰,最高得處以無期徒刑。
(4) 侵害著作權或仿冒之商品: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 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若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5) 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者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或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1款、第12款之違反。
(7)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9條第1項,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8) 報稅憑證: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收據等報稅憑證,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該行為將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9) 其他法令禁止販售之商品:若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為依法禁止之商品,就不能做為網路交易之買賣標的。
(待續......)
本文摘錄自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發行之中小企業法規宣導手冊(28)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經營法規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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