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捕捉、結紮、原放需要入動保法?
一、 過去的方法無效
動保法施行近17年了,在這17年,捕捉的犬貓已超過120萬,其中超過50%人道安樂,在2011年之前,公立收容所安樂死率告高達70%以上。17年來抓這麼多,殺那麼多,流浪貓狗還是沒有減少,已證明政府對處理流浪動物的方法無效,這個結論連官方都無法反駁。
二、 零安樂死實施後,政府的配套有用嗎?
(一)政府配套
一、增蓋收容所
過去三年,政府已投下3億4557萬7000元,預計興建、重建15所收容所,預計在2018年共投入12億3180萬。如果15所收容所全數整建完畢,大概可增加7500隻犬隻收容空間,平均增加一隻犬隻收容空間,要支出1萬6千元左右。目前已興建改建完成的有高雄燕巢、金門、台東縣,其中以燕巢1億1千萬花費最高,可增加500隻犬隻收容空間,每增加一隻收容空間得花22萬元。除了農委會的補助外,彰化縣預計自費8000萬蓋新收容所,可增加224隻犬隻收容空間,平均每增加一隻約需36萬元(此預算尚未通過)。
真是超級豪華,增加一隻狗的收容空間竟需要二、三十萬,可預見將來收容所會有多漂亮。
我們當然希望收容所環境越舒適越好,但如此昂貴的收容所真的會讓浪浪過好日子嗎?去年高雄市平均每個月捕捉375隻浪浪,1.1億的燕巢收容所兩個月就爆滿了。彰化每月平均捕捉240隻,一個月就爆了。就算15所收容所都興建完畢,增加7500隻收容量,也是很快就爆了。
收容所環境好不好,豪華壯觀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擁不擁擠,只要擁擠,再豪華的收容所都會淪為煉獄。
且不論最終要花超過12億蓋收容所,就以目前已投入的3億4557萬7000元,如果拿來結紮浪犬和放養家犬,以新北市母狗每隻補助2000元計,共可結紮17萬2788隻母犬,阻斷上百萬隻幼犬出生,但花在蓋收容所,卻只能增加一千隻左右收容空間。道理已經這麼明顯,為什麼政府寧願花大錢蓋收容所,完全無法解決問題,卻不願意花少錢,做更有效的事?
二、增加認養率
農委會很自豪地宣稱,去年全台認養率高達74.86%,其中9個縣市超過80%,5個縣市超過90%,雲林則超過100%。如果這些數據屬實,那台灣人真是全世界最愛貓狗的民族,去年和前年,短短兩年,光從收容所就認養10萬3813隻浪浪。如果認養率這麼高,何必花那麼多錢增蓋收容所?
你相信台灣人這麼愛認養貓狗嗎?你相信這個夢幻的認養數字嗎?其實,連農委會都不相信。那問題來了,貓狗到哪裡去了?
三、提高犬隻結紮率
黃金城副主委表示,政府努力結紮犬隻,前年結紮10萬隻,去年15萬隻,今年預計18萬隻。根據2015年農委會調查,全台家犬共171萬4238隻,雖然差距上遠,但政府的努力仍可以肯定。問題是有沒有紮到重點?事實上,大多數動物醫院都集中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區,以新北市為例,78%動動物醫院集中在十個人口密集的行政區,而都會區家犬主要是品種狗,很多是買來的。政府結紮補助大部分都花到這些品種狗身上,但品種狗卻只占收容所犬隻不到一成。
至於郊區、偏鄉地區,動物醫院不多,飼主也較缺乏結紮觀念,這些地區獲得補助反而很少,更嚴重的是這些地區大多是米克斯,甚至是放養的米克斯,他們才是流浪狗的主要來源。
換句話說,不管10萬、15萬、18萬隻,都沒補助到要點,真正需要投入資源的,反而被忽略了。
以多年的經驗來說,流浪狗的大宗來自郊區、工廠區、山區、偏鄉地區的放養米克斯家犬,這些地方通常醫療資源不足,飼主缺乏為家犬結紮意願,因此,必須採取免費巡迴下鄉絕育的方式,政府應一方面宣導家犬未結紮會被罰,一方面組織獸醫團隊巡迴絕育,一手棍子一手蘿蔔,堵住流浪狗最主要來源。荒謬的是,政府在這些重災區投入的資源極少,卻把大量的錢拿去補助買狗的人。
三、 為何要全面實施流浪犬貓捕捉、絕育、原放
一、 降低行政成本,政策才能推行
政府聲稱要從源頭杜絕流浪狗,包括處罰棄養、提高植晶片寵登、提高家犬結紮率等。我們要說,棄養是非常非常難抓到的,是問17年政府抓到幾起棄養案件?而提高植晶片率,必須靠稽查,耗費行政成本已大到無法執行。至於提高家犬結紮率,現行補助辦法並無法補助到真正流浪貓狗的來源,尤其是非都會的放養犬貓。若要提高放養犬貓結紮率,其行政成本之高,以地方動保單位的人力而言,同樣無法執行。
只有降低行政成本,政策才能推行,而實施流浪犬貓捕捉、絕育、原放,就是低成本的最好方法。在台灣有數以萬計的愛心人士,他們因為餵食照護流浪貓狗,對各地流浪貓狗狀況最清楚,政府若能把他們整合輔導,可以增加多少政策執行人力?過去捕捉貓狗都要抓進收容所,這些愛心人士當然不願意合作。但如果政府願意執行捕捉、絕育、原放,愛心人士不但願意,甚至會成為執行捕捉、絕育、原放的人員,大大提高執行政策的人手,將行政成本降到最低。
二、 分攤政府照顧貓狗
零樂實施後,政府不能宰殺健康貓狗,收容所必然無法收容這麼多犬貓。但動保法第21條禁止犬貓活動於公共空間。簡單講,就是犬貓在戶外活動都應該捕捉進收容所,如此政策必然造成收容所淪為貓狗煉獄。但如果法律能容許部份貓狗生存在戶外,由愛心人士照料,將大大降低收容所收容壓力。其實,17年來以證明政府無法全部捕捉流浪貓狗。而再撲殺率超過70%情況下,收容所仍擁擠不勘,現在實施零安樂死,那不是更可怕?政府更不得不讓一部分貓狗生活在戶外,讓愛心人士分攤這護工作。然後以結紮原的方式,逐漸紮光每個區域的母貓母狗,讓流浪貓狗數量降低下來。
三、 為何流浪犬貓捕捉、絕育、原放必須入法?
1. 現行法律貓狗不能生存在戶外
動保法21條規定下,所有生存在戶外的貓狗都是罪犯,都應該抓進收容所,此法不改,TNVR就無法進行。
2. 不修法,TNVR合法性定位不明
官方對TNVR的適法性一直有不同的詮釋,從早期一再重申TNVR非法,並寄發公文給地方動保單位、獸醫院、學校等,禁止TNVR外。台南市李文政議員還因為TNVR,遭到監察院調查。之後官方態度軟化,在上一屆動保諮詢會議最後一次開會時,由李茂生教授總結,TNVR不違法,但原放後不得繼續餵食,否則會構成棄養罪。直到近一年來,農委會才以非正式方式表達,TNVR不違法,但應由民間執行,不應由政府投資。也就是TNVR不應入法。
由此可見,TNVR在法律上定位不明,全由主管機關單方詮釋其適法性。一但長官更換,就會有不同的詮釋,如此政策如何持續?
3. 地方政府無所適從
因為法律定位不明,很多地方政府宣稱於法無據,因而拒絕推行TNVR,例如高雄市、南投縣。更有些縣市政府,他們知道TNVR的必要性,但又礙於沒有法原,便採取變相的方式,即補助民間人士做TNVR,但執行者必須植晶片登記為該結紮犬隻的飼主,毫無道理地將責任推給民間愛心人士。
4. 有心推行的地方政府障礙重重
因為法律定位不明,目前實施真正全面TNVR的縣市只有新北、桃園、台南三都。台北市則只進行一小部份,且不連續。新竹市和高雄市則要求執行者必須寵燈為飼主,不是真正的TNVR。換句話說,法律定位不明的結果,造成大多數地方政府不願採行TNVR減量方法。
而台南和桃園二都,為提高效率,政府也參予執行TNVR,以台南市實施四年來說,成效斐然(件下圖),桃園是今年也跟進。
但台南、桃園動保處所捕捉結紮的狗,礙於動保法21條規定,只能送收容所,不能原放,故原放工作委託民間執行。於是捕捉結紮與放回的人不同,造成嚴重的錯放問題。在台南,經常把已結紮的狗錯放到原本無狗的地方,反而造成民眾反彈。因此,TNVR不入法,不讓地方政府原放除罪化,有心推行的地方政府就不能原放狗,徒增問題,讓動保單位綁手綁腳。
5. 協助政府的執行者背法律責任
由於法律定位不明,一些想做又怕觸法的地方政府,他們編了預算,但接受補助的愛媽必須登記為紮犬隻的飼主,付所有的法律責任,一但該犬隻咬人,愛媽便會承擔賠償責任,嚴重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幫流浪狗結紮就法律而言,完全不構成飼主的要件。但在沒有法律卻認下,去年以前的新北市、現在的新竹市、高雄市,全都採取這種模式,強迫接受補助的民間執行者,背負所有法律責任。如果TNVR沒入法,即使有心想做的地方政府,也會因為擔心責任問題,把責任全推給民間。
從去年開始,防檢局開始寄發施打狂全疫苗通知給犬貓飼主,其中有一部分其實是TNVR執行者,在他們名下,有數十隻、數百隻、數千隻結紮的貓狗。這些貓狗計以放回,就很難抓回來打疫苗。於是,所有執行TNVR的民間人士全都可能被罰,每隻3~15萬罰款,我本人有907隻,罰款最高可達1億6000萬以上。
目前已有愛心人士遭罰42萬,如果TNVR不能入法,餵TNVR去責任化,這種處罰協助政府解決問題人士的情形,必然不斷發生。
6. 結論
如果政府接受TNVR是流浪貓狗減量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行政成本最低的方法,那麼TNVR不入法,不做系統性的規範,TNVR便不能有效執行,地方政府會裹足不前,或便向實施。不能全面大量執行TNVR,就不會有效果,甚至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附註:TNVR必須配合精準捕捉,這是兩個獨立的系統。TNVR的目的是減量,精準捕捉是管理流浪犬貓的手段,也就是TNVR的貓狗如果造成問題,還是可依循精準捕捉的程序,捕捉移除。TNVR當然不能解決全部流浪貓狗的問題,但卻是有效的減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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