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裁判解任失格案創首例!】
投保中心進行的大飲董監事解任訴訟已勝訴確定,大飲前常務董事及總經理孫幼英三年內不得擔任所有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
#大飲
投保中心勝訴 在 蔡壁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壁如今天在財委會就金管會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提出質詢。壁如認爲,投資人最關心的是,到底能不能透過訴訟拿到賠償。實務中,投資人往往面對的是訴訟勝訴,卻拿不到錢。雖然金管會提出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擴大投保中心的訴訟範圍,但是如果沒有董監事責任險的配套,投資人一樣拿不到錢。所以壁如今天要求,金管會既然修法將興櫃公司納入投資人保護法,也應該要求興櫃公司替董監事投保董監事責任險,才能真正保護投資人。
金管會這次在投資人保護法中,也增訂了經裁判確定的董監事在3年内禁止擔任“任何”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董監事。壁如認爲金管會立意良善,但是在立法技術上,金管會的提案稍嫌不夠嚴謹。這一項的增訂將會影響所有上市櫃公司在任命董監事時的判斷,是一個公司治理的議題,所以在立法技術上,應訂在證券交易法的董監事當然解任事由中。現在金管會提案只修改投資人保護法,修法方便,卻過於草率。所以壁如由衷建議金管會可以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與本次投保法修法相配套。希望我們的金管會能夠接地氣,好好檢視修法時的配套措施。
#金管會
#投資人保護法
#樂陞
投保中心勝訴 在 勞動黨 羅美文-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動先生教室EP1 #你是勞工嗎?
#勞工在走 #權益要有 #學兩招防防身不為過
最近有兩則勞工告公司的新聞,🚚第一則是貨櫃車司機追討加班費勝訴,第二則是🏦銀行副總爭工作權敗訴。雖然結果大相逕庭,但都牽涉到「誰算是勞工」的法律問題。今天的小教室,要跟大家分析這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貨運公司說跟司機是承攬關係,有工作才叫他們來跑,不用上下班打卡。但法院調查證人的證詞,發現公司叫司機跑什麼路線,他們就要跑;公司還會每天檢查日報表,核對司機的工作內容,如果司機在車上睡覺會被罰等等。因此認定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應該屬於勞工。
第二個案例,銀行說副總月薪60萬以上,年薪約2000萬,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上下班毋庸打卡,雙方是委任關係。法官調查發現,當事人在公司的位階是總經理之下,可以簽核公文決定業務是否進行,可以動用公司經費、決定人事晉用,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有充分裁量權限,因此屬於委任關係,不是勞工。
在民法上,提供勞務的模式大致有三種,分別是 #僱傭、#承攬、#委任。我們問某人是不是勞工,就在判斷他跟對方是否屬於僱傭關係。是勞工才適用勞基法等法規的保障,才有加班費、工作權保護等等。而僱傭關係和其他兩種關係最大的差別,就是有沒有「從屬性」。簡單地說,#你是否聽命於人,#事事要受老闆的指揮?#還是你能自己決定工作怎麼做?
從屬性在學說上又細分為 #人格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等。實務上我們會考量的指標像是:雇主有沒有考核及懲戒權?有沒有指定工作時間地點?要不要遵守工作規則?有沒有人事任免權?能不能獨立執行業務,能不能拒絕提供勞務?
最後要提醒大家,過去常有勞工和雇主簽了表面上是承攬、委任或其他名義的契約,雇主就不幫勞工投保勞保、計算加班費、給付資遣費等等。碰到類似情形,勞工要盡量蒐集具備從屬性指標的證據,例如契約、打卡紀錄、工作報表、雇主交辦工作的郵件或對話紀錄、工作規則、懲戒紀錄、薪資單等等。#如果能證明實質上屬於僱傭關係,#老闆是沒辦法躲掉法律責任的喔!
#如果還是碰到問題,#請記得打勞動黨服務專線:03-6960260。
📰新聞連結:
無預警被解雇 貨櫃車司機要回加班費259萬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36265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 他打訴訟連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2600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有勞工問題找勞動黨
工人不大,團結最大-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