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 責任採購:供應鏈上的勞動人權與環境正義 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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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輿論、公眾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全球各大企業及先進國家政府在進行採購時,亦逐漸考量廠商在維護人權及環境方面的表現,不再僅依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決定。就此,我國政府在1998年施行的《政府採購法》中,制定了被稱做「綠色採購條款」的第96條,授權採購機關可以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給予最高10%的價格優惠。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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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有法律條文的書面規範,但檢視政府實際上,執行「綠色採購」(或更廣泛說:責任採購)的情形,成效可謂非常有限。按環保署統計,2019年,全台各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總額,近新台幣100億元,「綠色採購達成度」號稱97.9%;但其實,該金額佔當年所有政府採購之決標總額僅0.53%,顯然還有極大成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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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其它國家在進行「責任採購」時,一般也非常重視的勞動面向,台灣的政府採購,規範亦相當不足。遲至2015年,才由勞動部擬具了屬於參考、建議性質,並不強制採購機關使用的「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簡稱「CSR評分範本」) ,此一迄今為止,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中,唯一明文、勉強堪稱的勞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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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工程會統計,2016年迄今的所有政府採購案件中,僅有2.74%的評選納入CSR指標,比率 #極為低落。至於現行《採購法》中,內容最接近「人權條款」的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購機關應將「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的廠商,提報給工程會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經查,自《採購法》施行以來,二十二年間,僅有一家廠商曾於2009年,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依該條文處分。相對,則可見媒體於2018年披露:全台前二十大營造廠商中,過去五年內曾承包公共工程的十八家,得標金額合計高達6687.6億新台幣;期間,卻一共違反勞動法規483次,且有十五家發生過重大職災。 綜合以上,清楚顯示:無論就規定投標資格或進行評審篩選、履約管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均不甚注重廠商之勞動人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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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論壇的目標,即是針對上述情形給予政策建議,希冀能使政府更全面、確實地履踐責任採購。2019年,我國政府採購總額達新台幣1兆8761億元,創歷史新高,佔該年國內生產毛額(18兆8868億7800萬元)9.93%,支撐、牽動總體經濟甚鉅。假如願意妥善、充分利用政府採購為政策工具,加強要求企業社會責任,絕對能在市場上產生引導效應,帶領出數量顯著的廠商行為改變,大幅裨益環境永續與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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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範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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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上次直播時,每當我要說身份證數位化,就會當機!奇怪勒~~搞得我現在超不爽直播!
【新身分證有詭1】怪怪的!公開招標急喊卡 48億身分證標案就是要給它
更詭異的是,中央印製廠隨即將預算提高至48億元,8月底還另開標案轉包,要求投標者須有銷售12億元以上PC晶片卡、護照或印製設備的經驗,等於完全排除本土廠商。爆料者質疑,此標案可能為特定外商量身打造,由外商掌控全台2,300萬人個資,恐有國安疑慮,扶植本土產業的口號也將淪為空談。
濕評:我知道,濕兒的論述在本島內,實在過於特立獨行,太反莒光園地,每當講出後,都沒有人相信,然後指控我「陰毛論」;逐漸被邊緣化.....
但只要有耐心些,會發現,我的預測會一一實現,雖然有些預測短期內,會走岔。但我堅信只是時間點的問題,而非方向錯誤。
大家該問的是:
為何新身分證改成限制性招標,為何不敢讓其他廠商參與,有何機密?
為何這數位身份證,剛好跟反送中期間軋在一塊?
什麼是「社會信用體系」?
為何老美也很興奮?
為何港府剛剛宣布,他們有單方宣布「戒嚴」的權限?
為何黃之鋒神秘來台?他不是被逮捕?
各位,這些都要想的,不要那麼懶!!
所謂的反送中運動,只要各位願意摘下有色眼鏡,思想不要如此狹隘,聽聽濕兒的論述,會發現這運動充滿「神秘暗號」。
#眼睛
延伸:
這個新秩序有幾項重點,北京將擬定一個,將所有產品綁定虛擬數字的條碼,為的是監控與計算,所有商品與服務的流動。這個特定帳號,會與手機及身份證綁定,並以IMF的SDR為範本,以臉書Libra幣為運用的世界性電子貨幣,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8262093
刷臉刷虹膜,你不擔心「數位屠殺」嗎?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625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