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空污、異味或其他污染的問題,我們在第一次臨時會也對於環保局提出相關的業務詢答。
事實上,目前在我們的民眾遇到污染或環保問題的時候,往往都有「時效性」的問題,我們時常也在許多社群網站上看到民眾會用po網的方式來反應。
而當我們向環保局進一步詢問,如果民眾切身遇到相關的環保或污染事件,若稽查人員無法第一時間到達發生事件的現場時,一般的民眾有何自保的方式?或是應該要如何進行證據的保全(如採樣)?環保局的回覆基本上是無法認定民眾的採樣。在此情況下,既然仰賴環保單位的稽查人員,環保局長也在這一次詢答時承諾,希望能在竹南等地區派駐人力,以掌握案件的時效性。對此,我們未來也將持續關注與追蹤。
另外在去年(107年)5月間完成立法三讀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其修正的緣由,多有與近年來層出不窮的環境事件有關,諸如後勁溪的事件、仁武地下水等等。環保局表示對此一新修正的法條較陌生,我們也要求作為第一線執法的環保機關,對於相關的環保法規的修正應要能掌握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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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刑法第190之1條是在避免環境介質或媒介(umweltmedien,如空氣、土壤、其他水體等等)的污染。原則上,新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將處罰的規範改為「抽象危險犯」等立法方向,期防堵過往重大污染行為屢因難以證明符合「致生公共危險」要件的問題。依其立法理由的說明,即行為人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於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造成污染者,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
簡言之,以空污為例,空污法中所稱的空氣污染物,是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而新修正所刑法第190之1條稱之污染,只要使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另新修正的刑法第190之1條亦一併處罰過失、未遂等情形。且對於事業單位,處罰的對象包含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同時對此情形「亦無」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之適用。
顯然新修正刑法第190之1條處罰及保護的範圍較過去的規範更廣。我們除了要求環保機關應要能掌握法規之新修正;對於民眾,亦應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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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擊出滿壘全壘打
豈容國民黨抹黑成打假球】
本次空污修正是91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本次修法,除了建構追繳不法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外,更針對空氣品質改善的需求,進一步加強燃料及有害污染物管制,並且擴大污染源納管範圍,加強交通工具及其他機具排放管制等,可建構更完整的空氣品質管理制度,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因此,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然而經委員會4天審查、2次委員會協商及院長8次協商及署長拜訪委員或辦公室助理40次以上,國民黨仍用噴口水的抹黑方式,污衊本黨打假球,實與事實相違。
「空氣汙染防制法」終於在今天完成三讀修正通過,本法從64年5月23日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法以建構台灣防制空氣汙染之法治內涵。近年來由於整體環境劇烈變遷導致汙染管制需求增高,且空氣品質不佳已經變成重大民怨之一,現行法規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本次修正由原條文86條,修正後條文共計100條,修法重點包括四大面向,首先是「擴大固定汙染源管制」,包括了訂定既存汙染源應削減汙染排放量的準則、訂定一致性汙染削減準則和許可審查原則、加強有害空氣汙染管制、增加燃料成分規範和化學製品管理等項目。其次是「增加移動汙染源管制」,包括了增加了空氣品質維護區、增加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汙染源管制、對10年以上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等項目。此外本法亦「加重罰金、提高罰鍰、鼓勵檢舉不法」,以及將相關資訊對民眾公開,可以說是一部非常進步有效的法案。明明是滿壘全壘打,豈容國民黨污衊成打假球。
本席在此必須鄭重說明:本案經衛環委員會4天詳細討論審查及2次的委員會協商之後,扣除91條朝野共識條文,僅剩下9條爭議條文移送院會協商,本法9條爭議條文歷經院會協商達八次之多,幾乎創下歷史紀錄,茲將朝野爭議部分說明如下:
第9條「抵換機制」對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汙染源,得以改善移動汙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抵換機制。本條文實為空污「質」「量」雙降的有效方法,但考量產業轉型的考量需要時間,在總量管制減量的規劃下,在野黨質疑的移動汙染源的抵換機制,其實現行條文即有此機制,但為鼓勵二行程車輛早日更新且給傳統產業改善的緩衝時間,讓企業得以藉較低轉換率的抵換機制來達到雙降的目的。且配合政府政策將施行期間控制在10年以內,以督促產業加速改善與轉型,進而改善空氣品質。
第12條及14條究竟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或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的條文,一直被在野黨污衊成是執政黨在打假球的條款,政府是一體的,環境維護是重要的議題但國家產業發展也是國家生存的命脈,現在政府各單位不能再各自為政,會同是雙方責任的共同承擔,其具體的表現是預算的分擔與編列,因此,空氣汙染的總量管制與緊急防制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經濟部(有關機關)共同決定公告實施。協商過程中在野黨不斷的抹黑政策,誤導民眾好似用會同就是經濟部凌駕環保署之上、是經濟部的霸王條款。其實,國家發展要整體考量,縱然環保署會商經濟部或有關機關制訂總量管制或緊急防制措施,若無共識仍須由行政院就國家整體發展需要考量,決定相關政策。因此,將12條及14條的條文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實施之」以符合行政運作的實際狀況也希望藉此解除在野黨的疑慮。
時代力量主張24條及28條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的需要,以自治條例制定較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更嚴格之審查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基於政府一體的原則,中央負責設置許可的審查、地方政府負責操作許可證的核發,相關的審查均經專家學者與居民代表的參與及公開程序,實在不宜再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自治條例加嚴審查條件的方式來審查相關申請,否則可能發生中央核發設置許可但遭地方政府否決的情事發生,如此不僅會造成業者無所適從也可能造成國賠事件。
第53條有關固定汙染源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行為原本處分原本採具體危險的超過標準值1000倍才開罰的原則,但為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要改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因此今年五月會期結束前通過的刑法190條之1即採行抽象危險的立法方式開罰且處罰過失與未遂犯相當嚴苛。考量想像競合的法例(一行為犯數罪時,從一重),原本53條的處分輕於刑法190之1,雖然空氣汙染防制法相對於刑法環境汙染章是特別法,但基於想像競合後會被架空,全部會被依刑法190之1處分。因此,再召急環保署、經濟部、法務部及司法院刑庭等相關單位會商後,決定將53條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轉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讓本條相對於刑法190之1可以形成特別法,法官得本法處分違法的公私場所,讓業者得以遵循而避免誤觸法網。也讓產業有健全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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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犯罪的比較法研究|于佳佳 教授 ➔http://qr.angle.tw/lzv
✔書中關於美國醫療刑法的討論案例,均為作者從案例資料庫中找出來的第一手資料,而非透過二手文獻的介紹,具有新穎價值。
✔刑法總論概念多偏抽象,讀者不易理解,作者精心挑選各類型的經典案例,便於讀者瞭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概念。
✔作者同時兼具日、德、英等數種語言能力,以一人之力進行龐大的多國比較研究,在比較法研究方法提供優良範例。
刑法在醫療糾紛中的介入,有別於民法,一直是醫界與法界持久的爭議,成為討論的「聖域」。然而,本書作者一舉打破此聖域界限,主張國家應爲醫療行爲設定安全底線,對突破安全底線、造成重大結果的醫療行爲科處刑事制裁,同時更在書中詳細闡明醫療過失犯罪的認定條件,具體論述醫療上注意義務的標準和刑事上醫療過失的類型。
本書作者全方位地將各國醫事刑法的發展線索和理論脈絡,旁徵博引、蒐集多國資料,根據法條、判例以及各國學說,對日本、德國、英國、美國和中國大陸歷史上出現的醫療過失刑事案件進行介紹和分析,同時更對醫療過失犯罪的理論研究狀況,進行了比較研究,堪稱醫療刑事比較法的集大成之作,對於瞭解此領域法律之立法學習與司法執行,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書為當前醫療糾紛刑法中的重要爭議,提供了解決方向,對法界、醫界、政策立法者及社會民眾,本書更是全面瞭解相關理論的重要文獻,在此領域畫下了標誌性意義,相當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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