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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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48 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以暴力逼取證言」,以及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都是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
然而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比起中國在 1986 年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顯得天差地遠。
《禁止酷刑公約》第 1 條規定,所謂的「酷刑」指的是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有沒有發現,中國刑法的規定只限於「取供或取證」,行為主體還限縮在司法工作人員或監獄、看守所、行政看守所工作人員。而中國刑法第 248 條的「凌虐人犯罪」後果必須「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或「致人傷殘、死亡」,也就是說後果「不嚴重」並不會成立本罪。
中國是第一批加入《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國家,也是目前「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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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邀請到中國人權律師滕彪博士,以及中國酷刑的受害者家屬,來聚焦討論那些真實發生在中國的酷刑案件,以及中國的政治體制、法律規定及執法人員是如何縱容人權的侵害。
若中國的人權意識低落、酷刑案件屢見不鮮,維權律師真的能夠改變中國的酷刑與人權問題嗎?羅勝春女士是維權律師丁家喜的太太,作為中國酷刑受害者家屬,她和我們分享最真實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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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
拘留是刑法嗎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拘留是刑法嗎 在 島內散步Walk in 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對於白色恐怖的了解 我們知道的是一樣的嗎?】
經過228事件後,台灣人民先是被國民政府派來的軍隊鎮壓行動,接著被戒嚴令、懲治叛亂條例等鎮壓思想。
這一切的表面上是為了剷除中國共產黨而實施的法條,但實際上卻成為政府用來剷除異己、鞏固領導的工具。使得台灣壟罩在白色恐怖長達42年。
直到1992年,修正了刑法100條,台灣才不再有人是「言論政治犯」。
島內散步也舉辦了228事件與白色恐怖的導覽。了解228事件的影響不是只有那天、只在台北,也揭開白色恐怖現今各單位、人權團體努力了解的而有的全貌。
📍導覽主題與場次|https://bit.ly/2SFkhgT
白色恐怖的年代,做什麼都不對,偵訊、審判其實沒有什麼準則。
👉誰會被舉報?
|知識份子
國民政府相當害怕知識份子會散播黨外思想,所以當時許多醫生、律師、作家、大學學生受到迫害。
|較有資本者
推動檢舉即可享該人財產的xxx%,而政府取得xx%,另一方面也充公,為戰敗來到台灣的國民政府取得更多土地、財產。甚至檢舉也成為搞垮資本者的工具。
|一般人、普通百姓
諷刺的是,這是大多數的情形,只是看一本書、參加一場議會,就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
👉跟著島內散步跑一趟流程...
|逮捕-->
由軍、警、特務、保安大隊等單位執行。
|偵訊、刑求-->
判定有罪與否是依據犯人的自白書,這是唯一的證據。而會使人犯「認罪」而「刑求」。
單位及場所:保安司令部、保密局、調查局、軍憲警單位的場所,依據年代而有不同使用的場所。保安司令部看守所(今獅子林大樓)、現在的刑警總隊拘留所(今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等地。
|審判、代理執行-->
被軍事檢察官起訴後,一律交由軍法審判,在此等著判決。在審判完,領到被判決的命運,罪名、刑期、甚至隔日的死刑。
當時因人犯眾多,監獄空間不足,故會在看守所代理執行監獄的功能。
而在審判時,家屬才會收到通知,得知關押地、並開放通信、面會等。
單位及場所:依據年代而有不同使用的場所。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今喜來登大樓)、美麗島大審的景美軍法營區(今景美人權園區)等地
|槍決、監禁、感訓-->
在領到判決後,會被送往新生集中營、監獄進行身體勞動與思想改造,採石、房舍建造、學習三民主義、建國大綱等。或是送至刑場執行槍決。
單位及場所:
內湖新生總隊(今內湖國小)、新生訓導處(今綠島人權園區)、綠洲山莊(今綠島人權園區)、馬場町刑場、新店秘密刑場等地。
我們珍惜現在的民主自由的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前輩走過什麼樣的路。
#走過白色恐怖_從二二八事件到解嚴
【臺北228事件】鄭麗真 老師
02/23、02/29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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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308事件】雞籠卡米諾
03/08 12:3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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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犁墓園 尋找政治受難者】蕭文杰 老師
03/01、03/28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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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的禁書與他們的故事】活水來冊房
03/14 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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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前後重大懸案】疑案辦
03/15、03/22 14:00-16:00
拘留是刑法嗎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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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7 陳同佳自動投案的合理性?
02:19 到底誰有司法管轄權?
04:10 陳同佳要怎麼來?
05:47 司法互助到底可不可行?
07:48 我們的觀點:林鄭月娥出招
09:07 我們的觀點:蔡政府回應
10:33 提問TIME
10:5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Pookie
|演出: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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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 陳同佳案:殺害女友嫌犯願赴台灣自首 再引台港司法角力:https://bbc.in/32TqjNG
→ 陳同佳案台港互推:從司法升級至政治角力https://bbc.in/2otkl7i
→ 陳同佳案:台灣要求派員押解嫌犯 香港政府嚴辭拒絶:https://bbc.in/32T4k9t
→ 台灣殺人案疑犯自願到台自首:http://bit.ly/2PqHL8u
→ 法務部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http://bit.ly/2NmCP1u
→ 陸委會回應香港政府有關臺灣殺人案之聲明:http://bit.ly/32T4AFt
→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http://bit.ly/2BMj8ec
→ 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http://bit.ly/2PoSmAx
→ 中華民國刑法:http://bit.ly/2qzgEh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http://bit.ly/2NvDT3t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bit.ly/2Nmt1ot
→ 陸委會致函港府 將派員到港押解陳同佳:http://bit.ly/2BPgdkV
→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http://bit.ly/34e29xL
→ 港府凌晨回應!陸委會欲赴港押人 這是跨境執法不能接受
:http://bit.ly/2PpdI0Q
→ :台灣請求赴港帶人 法學者:港府拒絕最好:https://reurl.cc/lLgmKA
→ :5個QA看陳同佳案爭議:港府有什麼政治考量?為何被港、台政府「踢皮球」?https://reurl.cc/6g7onr
→ :深度評論:陳同佳「被自首」後的台港司法角力(王智盛):https://reurl.cc/9z7e8n
→ :陳同佳案爭議 國安局:時機不妥不得不政治考量:https://reurl.cc/W4R69y
→ :陸委會:陳同佳來台無障礙 港方無須多言只要付諸行動
:https://reurl.cc/qDr7eq
→ :港府:陳同佳赴台安排 已與台聯繫
:https://reurl.cc/9z7e8Y
→ :台港首合作! 港封屍案3嫌桃機空橋交接
:https://reurl.cc/8l0Emg
→ :維基百科:陳同佳送台案:https://reurl.cc/drLNMV
→ :陳同佳案 潘曉穎父母首回應:再次勾起傷痛:https://reurl.cc/XXq10R
→ :【懶人包】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出獄,如何引爆台、港司法風暴?
https://reurl.cc/W4R62y
→ :鄭若驊:極不同意台方指港府故意放棄應有管轄權的說法
:https://reurl.cc/Na4v79
→ :火網評論:陳同佳案的精密算計(楊雲驊)
:https://reurl.cc/lLgmxq
→ :【逃犯條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https://reurl.cc/rlryex
→ :法界批陳同佳案:跟港府鬥法 蔡政府沒做功課
:https://reurl.cc/jd3zAD
【 延伸閱讀 】
→ :中共與港府是何用意?陳同佳「出獄」送台「自首」,蔡英文蘇貞昌反擊!(2019.10.23)|世界的十字路口 唐浩:https://reurl.cc/Gk481G
→ :呂秋遠律師看法:https://reurl.cc/EK4xA0
→ :王定宇說明台灣政府的態度:https://reurl.cc/ObGZOy
→ :公視新聞網 PNN:https://reurl.cc/8l0EEy
→ :【陳同佳出獄,當場表達有意到台灣投案後搭上管浩鳴車子離開】:https://reurl.cc/1Q3668
→ :國際司法互助:https://reurl.cc/D14zzE
→ :【深度評論】林鈺雄:陳同佳案 蔡政府應盡速停損:https://reurl.cc/e5LRRK
→ :「自首」與「投案」不同:https://reurl.cc/qDr77y
→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台灣人在國外犯罪,遣送至中國?引渡和遣返有什麼不同?https://reurl.cc/mdr8V9
→ :【獨家】【港女箱屍案】凶嫌被自首 港府人士:藍營法界國師獻策:https://reurl.cc/YlVg20
→ :幕後/陳同佳「自首」遭爆藍營大老獻策 佈局秘辛一次揭露:https://reurl.cc/oDrknq
→ :【石屎藏屍】直擊台港首次移交犯人 20警押3疑兇回港:https://reurl.cc/4gjKAD
→ :為陳同佳案來台惹議 政協牧師透過媒體兩度向徐國勇道歉:https://reurl.cc/ObGZ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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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刑法嗎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大陸頒布新刑法修正案,當中有部份我覺得很可笑。例如「汽車、校車超速或超載,可被罰款及拘留。」難道之前交通法例沒有這一條的嗎?限制速度和載客量時不是應該已有罰則的嗎?原來是沒有的,這就令我奇怪萬分了。還有更多的例子:
「變賣市民個人資料,最高囚七年」,我認為這是很離譜的;「偽造及買賣身分証明,囚七年」從語法上解釋,即是偽造身分証沒問題,買賣身分証也OK,但偽造及買賣就要囚七年;「在國家考試中請人代考作弊」,那麼在學校考試又是否可以作弊呢?醫鬧(即在醫療糾紛中鬧事)獲利,最高囚七年。那即是如果醫生做得不好,要投訴,要求作出賠償,原來是可能會坐監的,香港有人也會投訴醫生,大家最好要小心;襲警,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襲警法的嗎?衝擊法庭、打罵法官,最高囚三年,原來之前沒有藐視法庭罪的嗎?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發放虛假訊息,最高囚七年,但我怎知哪些訊息是虛假的呢?虐待老幼病殘,最高囚三年,那麼如果虐待健康人士是不是不用坐監呢?收買被拐賣婦女或兒童,將被追究責任,如果拐賣不是婦女或兒童,會不會追究責任呢?最好笑的是,私藏禁書又要囚三年。
大陸是不是要每件事都立一條法律去限制呢?最不可思議的,是現在紀委還加了一條叫「妄議大政」,即批評政府、議論政策都可以坐監。那新疆日報那個人覺得打擊維吾爾族太嚴厲,立即被撤職。這種事在歷史上已有,曾有暴政禁議論朝政,稱「妄議者,棄市」,於是大家雖不敢作聲,但就用打眼色的方去藐視在位者。現在習近平就是這樣。
大家看到這片,應該知道我星期四沒有做節目。自從2012選舉後,我都沒有缺席。今次我特地叫甄生代我做這節目。我不是不可以錄影,只是讓大家有心理準備,有時我也會不做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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