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廣告旗幟、布條申請設置相關規定:
壹.廣告旗幟布條申請應檢附資料: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 條規定:
旗幟廣告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許可。聯絡電話:(08)7351911分機750:
一、個人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為辦理非營利性活動或公益活動,得於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廣告物平面圖、內容及活動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費後依核准內容自行張掛或插設。
二、旗幟插設或懸繫掛期間以二星期為限,若有特殊需要者得延長之。
貳.廣告旗幟、布條申請設置其他相關規定:
第 13 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旗幟廣告、遊動廣告等廣告物應收取廣告物許可證規費;其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每申請案件收取一千元,旗幟廣告、遊動廣告每申請案件收取五百元。
第 15 條
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不實之文字圖樣。
二、不得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
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
三、不得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
定。
第 25 條
懸掛式之旗幟、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羅馬旗以寬度六十公分高度一
百五十公分為限,下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且道路分隔島
寬度大於羅馬旗寬度者始得設置,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二、設置地點限以申請單位所在處所或活動地點邊緣起算五十公尺內
之範圍及核准設置路段自各路口起算十公尺後之分隔島路燈桿上
端,且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燈桿套環固定(如圖一、圖二所示)。
四、電線桿、號誌桿、標誌桿及設有交通號誌之路燈桿、變電箱、電
信箱、樹木、牆壁、騎樓、樑柱、橋墩及其他公共設施或法令禁
止之處所不得設置。
五、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上方。
六、不得包覆騎樓柱。
七、十字路口及交通號誌周邊二十公尺內不得設置。
第 26 條
插設式之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核准設置路段且道路分隔島寬度應大於插設旗幟兩倍寬度者。
二、旗面材料限用布質。
三、各路口及公車站牌二十公尺範圍內、人行道樹穴、草花花壇內禁
止設置。
參.禁掛區內容: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禁止懸、繫掛廣告旗幟布條區域:
鄉鎮市別 區域 備註
屏東市 1. 勞工公園周邊及萬年公園周邊
2. 萬年溪兩側沿岸綠帶
3. 千禧公園周邊
4. 自由路(公園路口至仁愛國小後門)
5.明正國中大門前
6.屏東縣政府及縣議會周邊
7.廣勝路(忠孝路口至機場北路口)
8.中正路(自復興北路口往北至自由路口)
9.復興(北)路(自中正路口往南至自由路口)
10.中華路(濟南街口至公園路口)、中華路與復興北路口
11.介壽圖書館周邊
12.公園路(中正路口至自由路口)
13.中山路自屏東火車站至勝利路口
14.火車站前花圃四周
15.民族路(中山路口至和平路口)
16.逢甲路全線
17.台糖街全線(包含台糖街口與復興路口處人行道)
18.工業路及屏東工業區各出入口
19.永福路全線(含人行道步道)
20.民生路全線(自復興北路口至民生東路口含人行步道)
21.六塊厝車站周邊
22.民生路69巷
23.孔廟周邊
24.屏東車站公勇路
以下新增
潮州鎮 長興圓環、光春圓環、三角公園、體育公園、河濱公園、中山公園、圖書館周邊
東港鎮 光復路中央安全島(不含道路兩側) 新增
恆春鎮 東、西、南、北古城門周邊、鎮公所及圖書館周邊、公五公園及三號停車場周邊、恆南路龍鑾橋 新增
內埔鄉 內埔鄉圓環
竹田鄉 竹田運動公園
長治鄉
九如鄉 國道自行車道全線
備註:
1.道路全線表示為道路兩側含中央分隔島。
2.周邊表示沿標的側周圍道路或人行道。
https://www.ptepb.gov.tw/News_Content.aspx…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針對「風力發電機塔基設置免雜項執照涉及違法」乙案,於6 月18 日召開協調會,邀請相關單位討論本案,會中做成以下結論:
1. 94 年12 月30 日前各地方政府對風機塔基設置管理政策不一,有須申請雜項執照,有須申請建造執照。(如附件: 大園風機雜照、石門風機建照)
2. 然內政部營建署於94 年12 月30 日召集相關單位開會,會中作成結論(營署建管字第0942924094 號函),摘要如下:「 風力發電機組基座設置如經提出專業技師設計簽證文件,得免請領雜項執照…」,詳見會議結論(一)。
3. 然當時風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在場仍表示,希望分成「風力機組之塔基雜項執照」及「風力機組旁附設建物之建築執照」等兩類申請,詳見會議結論(二)。
4. 觀察風機設置每每超過百米高,均屬超高結構物,故其塔基之安全與否,不只關係風機壽命長短,更對鄰近活動群眾有所影響。在目前能源局沒有訂定風機設置安全距離規範時,更是附近建物安全及人民生命保障的關鍵。以大安大甲大豐風場為例,風機編號18 的20 米內如此短距離就有人居住的建物存在;在通苑風場中,規劃及施工中的風機編號T18-1、T20-2、T22、T23、T24、T26,其分別在210 米及
350 米內就有有居民居住、活動的事實,所以基座結構安全的把關是人民生命財產的關鍵。
5. 據此,營建署違法解釋,僅以風機業者也參加的會議結論即成為風機塔基設置免執照許可的依據,不僅違法且罔顧風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源局於會議現場所表示的,希望塔基設置申請雜照、附設建物設置申請建照。據此研判,營建署以業者與會參加會議的結論作為法令,排除建築法及營建相關法規的規範。此違法行政作為,若非為圖利業者,也屬瀆職事項。
6. 依據建築法第7 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包括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等,依據舉輕明重原則,風機塔基應申設雜照。第25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28 條規定:「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7. 爰此要求:
(1). 能源局於此次討論中仍希望風機塔基設置需申請雜項執照,以為風機之品質把關,並作為竣工查驗檢驗許可之依據。
(2). 營建署作為營建法規的主管訂定機關,而風機超過百米,屬超高構造物,營建署應於兩週內檢討並訂定風機塔基設置申請雜項執照的法律規範。
(3). 在未釐清風機塔基設置免申請雜項執照之適法性前,現行風機之施工應暫停施作;且風機塔基設置免申請雜項執照有違施工前許可制精神,能源局在竣工查驗制度未檢討前更應暫停所有風機施工。
(4). 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對於能源局有關風機設置事後查驗的機制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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