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照顧母親的女兒,母親走了,女兒也是共有人之一,為什麼阻止不了其他人賣掉房屋?
網友提到,有3姊妹都未嫁,大姊跟母親一起住,二姊跟三姊在10多年前就搬出去,最近媽媽過世,二姊跟三姊想要把房子2/3給賣了,大姊堅決不搬出去,請問如果出賣後,大姊會面對到什麼狀況?
少數服從多數,是法律上的原則
這位母親過世後,所留下來的房屋所有權就是由三個姊妹共同繼承,講白一點,每個姊妹都擁有1/3的產權,實際上是由大姊在住(使用),二姊跟三姊雖然在法律上有1/3的所有權﹐但是完全享受不到好處,反而還要繳房屋稅等等,因此,二姊跟三姊想要賣掉也是人之常情。
二姊跟三姊有兩種賣法:
1. 賣持分:把各自的1/3持份賣給大姊或第三人。
2. 賣整個房子:用”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先找到願意買整棟房子的買家,跟他簽約,然後把買賣的金額與條件跟大姊說,看大姊願不願意用同一個條件買,如果不願意,二姊跟三姊就可以跟買家完成買賣手續,把整個房子過戶。最後,再把買賣價金扣除相關費用,把大姊的1/3權利的錢給大姐。
大姐不搬,買家是可以在過戶後,提起訴訟要大姊搬走,勝訴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大姊搬走。
律師感慨:
很多故事,如果女兒是照顧媽咪最孝順的那一位,也付出自己所有的青春,相信媽咪會想要多留一些財產給女兒,女兒單身的話,很多媽咪也會想要把”祖厝”留給女兒,讓女兒可以用到終老。
這種媽咪對女兒的愛,要用寫的,說的還不夠。
一份遺囑,傳達一份愛。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遺產
#遺囑
#單身
#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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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介入主導鄉村土地持分問題
#給鄉村發展的機會
🗺 咱嘉義海區的土地因為繼承的關係,常有一塊土地多至二三十人持分、未分割的狀況,造成土地買賣利用的困難,少年人要返鄉置產生活非常不易。
📜 我具體建議內政部能否針對鄉村土地部分,參考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或祭祀公業條例等方式,政府介入強制放寬法令限制,讓有意願的持分人有機會處置土地,也讓鄉村的土地得以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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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分享:文林苑的問題在貪婪嗎?
文林苑的爭議來自「貪婪」嗎?一樁買賣破局,那麼不爽不要買 (賣),為什麼會扯上貪婪呢?這其實反映的是背後法規設計的問題。來看看 埃西亞商會 的好文吧!
補充:討論都更除了執行的部分,更無法避免「為什麼要都更」。老屋換新房,想要的人自然舉雙手贊成,但這背後有什麼原因可以容許政府動用強制力呢?經濟學家所說的市場機制,其中一個威力就在於如果有某人不想和你交易,沒關係,我找別人就好。透過保存這種選擇的自由,市場機制可以讓每個人在他的預算範圍內追求他享受的事物。今天如果我們支持都更,要和某人說「你不可以追求住在現在這個房子裡的享受」,「別人都支持拆你家」好像不是個很光采的理由。就像「全班投票通過,明天開始每天倒廚餘都輪到白鯨小編」,應該不會有人覺得這是民主。建商絕不是因為樂善好施才去接都更,政府也不能用自己沒拿錢作為使用強制力的原因。與其指謫別人貪婪,不如去看看為什麼在這個例子裡,雙方在法規下沒有談出兩邊都能接受的價碼。
[文林苑案問題在貪婪嗎?]
by代糖俠
因為張景森這位即將上任的政務委員關於文林苑王家拆除案一番譏諷的的言論,引發「新政府的成員是否執政就忘記居住正義」的爭議。先不論準閣員的言行有傷害政府跟民眾之間信任的疑慮,文林苑的爭議真的來自「貪婪」嗎?其實作為一個都更規則設計的案例,文林苑可以說是再好也不過,用「貪婪」來說明這個案例的爭議核心,可以說不夠具體。
文林苑更新案最重要的爭議點,是整個都市更新的過程中,最先的更新範圍包含郭元益大樓等相鄰接的土地;而同樣相鄰接的土地包含了算是在整個街廓內側的王家兩筆透天厝。郭元益大樓在申請排除計畫範圍成功後,使不願意接受此都市更新案的王家上訴要求比照相同理由排除於計畫範圍,然而卻因為其兩筆土地位於街廓的內側,沒有辦法獨立出入,因此若不包含於此更新計畫,未來將無法改建,因而牴觸「更新計畫不可以導致鄰地未來無法改建」,無法退出此都市更新的計畫。
爭議之處在於現有的都市更新相關條文規定,只要達到可以執行計畫的門檻,那麼不願意同意條件、又無法退出計畫的所有權人,就只能依照估價的結果領取補償金後,放棄此更新計畫內的所有權益。因此,出現了在未達100%同意之下(文林苑案已經超過90%),仍有人不願意參加更新,又不願意領取補償金,透過抗爭的方式避免被拆屋、阻止更新計畫實施。
那麼到底為什麼會出現不同意的問題呢?排除去年相當出名的「龍腦戶」那種非理性因素,不同意戶多半都是有跟建商談過價錢的-以台北市這幾年較知名的永春案、文林苑案皆是如此,這就是為什麼張景森會大言不慚地譏諷王家。價錢談不攏、雙方撕破臉自然就變成了不同意戶,但價錢談不攏這種事情稀鬆平常,跟貪不貪婪實在無關,不過是雙方的價值認知有了差距,真正造成這個差距的原因不搞清楚,建商跟不同意戶都只知道用貪婪來指責對方,實在對於解決問題無濟於事-畢竟,之所以需要都更,就是因為計劃範圍內確實有更新建築物提升居住安全的需求。
問題的爭點在於更新後的分配比例必須按照估價師的鑑價結果計算,但不見得每一戶都願意接受這個鑑價結果,故實務上建商多半以私約或其他方式補貼來讓所有權人同意更新。光是這個部分,就是極為荒謬的設計。公部門訂定都市更新的遊戲規則,本該讓資訊可以充分揭露、對稱,參與住戶彼此可以比較自己跟建商拿回多大的坪數、需要多貼多少錢,可以避免資訊不足而導致住戶不願意談判的問題;沒想到法規反過來強制規定所有人都必須按照鑑價結果分配比例,導致這類資訊的交換本身就是「不能端上檯面」的灰色資訊,非官方認證、不能公開的性質使得資訊不能完整流通、品質不能受到住戶信任,這樣的設計反而使得都市更新的溝通過程更加窒礙難行。
另一方面,強制依照鑑價結果分配的作法,導致「土地可建容積價值」與「鑑價結果」差距最大的所有權人,在建商理性的規劃下,會被刻意優先操作為不同意戶-以文林苑案為例,王家因為不能自行改建故完全沒有退出選項,而其建物本身又是街廓內側的透天厝,因為老舊加上出入不方便導致建物價值低落,鑑價結果差。然而其持有的土地持分近50坪,單是以現行容積率規定就可興建為180坪的建物,按照『實坪』一坪50萬的低價水平,就已經有超過一億元的價值,若不同意卻只能被迫領取七千萬元左右的補償費,這中間至少三千萬的差價,若不是作為建商的獲利,也必然成為建商用來補貼其他所有權人、換取同意的籌碼。從建商最後實際提供的條件也可以得知,建商並不願意用高出鑑價結果太多的價碼跟王家達成協議,才導致僵局。
制度設計本身就造成了部分條件特殊的所有權人容易淪為「不同意戶」,但實際上像王家少賺的(至少)三千萬,到底流落到何方了呢?由於先前提到,分配必須按照鑑價結果,所以實際上這筆錢透過建商這個中介者,變成私約底下補貼部分不同意戶,或是建商自行吸收作為工程長期延宕而使興建成本變高的工程費用補償。唯一一個掌握足夠比例同意戶、可以提出計畫的建商因而可能利用其壟斷的優勢,透過資訊因為法律規定而不透明的優勢,而得以獲得本來不應該賺取的超額利潤。指責建商本身為了賺錢想辦法在不觸法的前提下最佳化獲利,要建商『有良心』可以滿足正義感,但設計錯誤的法規就是使建商如此『貪婪』的主因,這樣荒謬的局面。
錯誤的法規不但使王家必然被貼上貪婪、要太多的標籤-就算他們僅主張要求要有變換後的面積的市價一億元作為補貼價金、非常公允地主張他們應得的部分,這數字仍高於鑑價結果一大截,豈不『貪婪』?更使建商『必須』遵守法規、得以利用法規造成的資訊不透明而名符其實地『貪婪』。應該檢討的,是這個法規的設計,而不是什麼人貪婪或不貪婪。
日前因為大法官的釋憲結果,計畫提出的門檻10%同意戶的比例太低,欲修法提高為30%,另外實施的門檻則育提高為80%或90%等不同版本,試圖解決都更機制不良的問題;然而這都沒辦法解決現行規定要由鑑價結果分配比例,實際上有壟斷條件的建商卻可以利用資訊不透明進行不公平的談判,真正造成各種釘子戶問題的窘境。
否則,繼續按照這個荒謬的『強迫各戶必須按照鑑價結果分配』的制度,而非各戶自行依照主張的權利談判,未來就算要實施想像中『公平正義』的公辦都更,就算建商的角度換成了政府,這種荒謬的情況依然會出現-想看看,王家的案子就算換成了公辦都更,按照鑑價結果他們就是只能分配到較小面積、被迫領取低估的補償金,難道就不會因為這個案子不是建商賺錢,而是其他住戶得以獲益,就變得『公平』嗎?甚至有可能在未來幾年內,因為新政府欲強力推行公辦都更,最後會因為政府官員想要加速政績推行,變成操縱媒體與論,利用政府「不牟利」的身分跟強制力,更加有魄力地侵害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益的一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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