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90513)上午,立法院黨團協商,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提案的委員有:賴惠員、陳瑩、伍麗華、孔文吉、鄭天財、廖國棟共六位委員。
主持人是內政委員會召委管碧玲,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修正(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的條文)進行黨團協商,
文吉擔任立法委員以來,尤其關心原住民狩獵以及持有、使用原住民獵槍的情事,所以,文吉也特別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0條及第25條的法律修正案。
有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定義問題、現有槍砲彈藥刀械使用及管理辦法增加母法所無的眾多限制問題、自製獵槍除罪化問題(免除刑責)、內政部警政署應定期至部落進行槍械使用及管理的宣導等問題,都是文吉於今日會議現場力陳、與警政署激辯的議題。
雖然,本周五,仍需要對於法律修正的文字,召集第二次的黨團協商。但是文吉所擬具的法律修正文字,例如:自製獵槍主要零件及彈藥,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自製獵槍朝向免除刑責的問題、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慣俗祭儀及文化的需用而使用自製獵槍等問題,獲得與會各原住民籍委員不分朝野的支持!
但可惜自製獵槍是否得使用「制式」槍枝的規格型式?內政部及警政署仍持保留意見。故此部分文吉未來協商時仍會極力爭取! 俾讓原住民的獵人,可早日使用乙安全的獵槍、保障我們族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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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槍械刑責」的推薦目錄:
持有槍械刑責 在 信文來了 幸福來了-嘉義縣議員陳信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輕鬆一下
最近認識的黑色會朋友...小黑黑🐶🐶
也宣導一下...
鄉下地區都有毒殺貓狗、棄養貓狗的嚴重狀況。
動保法規定,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若使用藥物、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之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而且棄養動物⋯⋯最重可判3萬-15萬的罰款!
所以麻煩大家多多善待自家的毛孩,讓他們成為我們一輩子的好朋友!也是一輩子的家人。
#麻煩大家多多分享
#讓鄉親們知道刑責上面的問題哦
持有槍械刑責 在 韓瑜Angel H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 特別申明 吃狗肉在台灣是違法是違法】而且是重罰且能判刑!在國外持有槍械合法難道在台灣就可以理所當然拿槍嗎?
最近吃/賣狗肉的事件就血淋淋的發生在我們身邊。不僅我們餵養的浪浪遭逮,惡人更到收容所領養手無寸鐵的浪浪回去宰殺........ 請大家分享並強烈譴責吃殺狗肉!
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 到底是哪些人花大錢買?
才會讓狗肉販商冒險犯法?短短一個月狗肉販邱嫌就殺了30隻!30隻耶!!而且據志工所言,他們挑的都是親人的毛孩,被領養時還對邱嫌叔姪又親又抱.....................
你能想像那30隻浪浪生前看著同伴一隻一隻被殺,而自己也逃不了魔掌有多麽恐懼嗎.........?
幸福狗協會也正在籌備與其他團體聯合抗議修法,要求各縣市收容所建立「認養評估機制和後續追蹤」,不要再有浪浪成為野蠻行為的犧牲品。
【吃貓狗肉重罰】立法院2017年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未來民眾吃貓肉、狗肉或其內臟,將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照片。設陷阱、獸鋏,造成動物受傷,最高裁罰6-30萬、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
-----------------⬇⬇殺狗肉販事件⬇⬇------------------
抓到現行犯貼文:https://goo.gl/SFLTCs
救援中陷阱影片:https://goo.gl/31X24P
警方約談狗肉販:https://goo.gl/Fbpfr5
持有槍械刑責 在 台灣制憲基金會TNC - #昨日台南又傳槍響,截至2019年前 的推薦與評價
昨日台南又傳槍響,截至2019年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持有槍炮」 ... 退步而言,在持有價格昂貴的制式手槍與便宜的土改手槍,所承受的刑責皆相等、而且 ... ... <看更多>
持有槍械刑責 在 [討論] 黑槍氾濫的解決辦法-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台灣社會治安亮起紅燈早已經不是新聞了,這真是身為台灣人民的悲哀,
其中關於非法持有槍械的議題,做以下討論。
台灣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來限制以上危險物品的持有及使用,除軍
警單位、或具有中央許可之外,照例來說其他人是不可以持有武器的。
首先看看以下兩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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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規定:(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
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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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規定:(製造販賣或運輸輕型槍砲罪)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我們可以發現到兩條規定都提到:「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與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這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地方,我們可
以問一個問題:難道持有、寄藏槍械,不是為了犯罪嗎?難不成把槍放著好玩
?當紀念品?換句話說,持有槍械根本就可以與「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畫上等號了!因此持有槍械的罪怎麼可以如此地輕呢?許多人持有槍械被抓
到,反正又還沒傷害到別人,進去關個幾年就假釋出獄了,之後還是繼續從事
與槍枝有關的行業等等,這樣又有何意義?況且,持有槍械的罪嫌總是由小混
混來擔,大咖永遠不會被抓包,畢竟有太多代罪羔羊可用了嘛!
直截了當地說,因為持有槍械的刑責實在太輕了,以至於台灣黑道幾乎人
手一槍,治安堪憂也變得稀鬆平常。社會治安差絕對不是只有犯罪者本身的問
題,具有立法權力的單位也難辭其咎!過去的法律如此之制定,必然有時空的
背景所在,然而現在台灣社會亂象頻繁,黑槍氾濫,其火力之大更甚於警方,
這不就是應該要審慎檢討不事宜之法律的時候了嗎?
要掃除黑槍,唯有重罰,否則平民善良的百姓,生命財產的保障何在!政
府的威望何在!
規定這麼複雜反而讓太多人鑽其漏洞,應該做此修法:凡是未經許可持有
、寄藏或販賣各種輕重型武器者,一律死刑。(當然啦,此時先不討論廢死這
類議題…)
槍砲的存在就是為了殺害生命,因此持有此類武器者,無善意可言,依循
此理由,判處死刑是極為合理的。
一旦持有槍械被抓到,就準備面臨死刑了,是有幾條命能夠這樣玩?抓一
個死一個,看看有多少人敢拿命來賭。固然還是會有人運輸販賣,但肯定不會
比現在來得多,不是嗎?
一旦社會上無黑槍存在,不僅人民的安全更有保障外,警察辦案也不需要
什麼大陣仗來和歹徒火拚了,更不太會有什麼人員犧牲等事。
總結來說,我的觀點就是:
「非軍警人員、未合法申請而持有槍械之人=壞人」
因為那些人持有槍械,就是謀財害命,這樣的推論是符合邏輯的。預防永
遠比補救來得好,故應予以重罰才是。
不知各位版大有何看法,希望與您一起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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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固然是國際縮影,但就事論事點比較實際。
不同的事情拿來討論真是鬼擋牆,還會被人家笑…
我講得是犯罪用之黑槍。
別只會在ptt上酸別人好嗎?
深入研討當然需要注意諸多細節,謝謝您提出這一個細節。
但比較現在黑槍氾濫,害死多少人,何不想想這點呢?
不然您有何建議也歡迎道出。
反過來說,除非台灣像美國一樣開放槍枝,讓其他人都有槍械自衛。
但若開放槍枝行不通,倒不如做點改革消滅黑槍。
「我只是拿槍,還沒拿去打人,就被判死刑了,與其這樣我不如不拿槍。」
如此一來黑槍的存在自然會降低。
重刑仍然會有一定的效果,雖然不可能全面消除,卻可以改善到一個程度。
比起現在這樣,三不五時有人開槍示威,甚至殺人,為何不做點改變?
起個文來討論,就被酸成這樣,難道各位都安於現狀?沒看清台灣社會有多亂?
一開始沒能理解,不好意思!
也謝謝您的認真回應,能學到東西很開心,望更能向您討教!
不過什麼是HOT版我就不知道了…那是什麼?= =
除非您找到一個更有效管制人的方式,否則槍枝一定要嚴加管理才是。
誰跟你說要跟國外比了?
真要比的話,拿北歐國家說嘴阿…Zzz
懶得跟我戰不表示你比較懂XD
一副自我感覺良好又愛酸人,這種態度做學問真是可笑。
後來態度也變質了我表示不好意思。
也請您不要幻想台灣治安是有多好:)
笑掉大牙?想必您牙齒都沒了吧。
若是做任何改變都能一帆風順的話,相信您不住地球。
一直說人家不懂人家怎樣…
要不要先證明一下您有多懂?
那些基本事實,指教一下啊~
當然知道,芬蘭2009年那陣子出了點事,so?
※ 編輯: kan81314 來自: 114.47.80.27 (02/08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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