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意外,舉國哀悼。諷刺的是,總經費達一億兩千多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計畫」工程,還沒有帶來行車安全,讓一個劣跡斑斑的包商李義祥,看著肇禍的工程車滑落山坡,停在鐵軌上,毫無作為,沒有通報行控中心,就眼睜睜的看著太魯閣號撞上去,至少五十人罹難,超過二百人輕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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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只要稍有質疑的網路貼文,都會引來網軍大舉進攻。先別說這個工程是鐵路局的,依照採購法第70條,鐵路局有監督之責,三年前普悠瑪事故的總體檢報告,要求去年底完成「邊坡監測系統」設置,以AI對邊坡危害或異物入侵軌道主動示警,這次,#工程車滑到軌道上沒有任何示警,#還敢說交通部、#鐵路局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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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除了震驚、悲傷、降半旗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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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條冤魂要真相!絕不可以把調查究責完全推給司法就了事,因為訴訟不但曠日費時,更是無罪推定,只能算是查究責任的最低標準,況且個案的判斷處理,對於長期的系統性問題解決效果不足。我強力要求行政院要組成調查委員會,從行政面與制度面進行改革,從司法和廉政雙軌齊下,嚴格清查這些包商與臺鐵長期往來紀錄,對過去各案例進行交叉比對,全面檢視鐵路局的公共工程及承包廠商,這些廠商熟知公共工程開標,發包,及驗收,甚至出包時如何避責避罰,才會讓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但卻都可以不斷得標。連李義祥這個被列入黑名單的惡質廠商,都可以借牌得標,還可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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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悲不能無言,#究責才能善後,請負起政治責任,還無辜犧牲的人民一個公道!
採購法驗收主驗人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府近年四處撒大錢做交通建設,美其名是「前瞻」,卻 #不重視交通安全一事,我已在3月5日總質詢時提出,希望院長可以重視。臺鐵局15年內就有9名道班工死亡的事件發生,而先前普悠瑪號車禍,也與司機員過勞有關,要求交通部一定要痛定思痛,臺鐵局近五年行車事故每年均在600次上下,對於臺鐵局長期的顢頇與安全問題,卻有人主張不能怪交通部、鐵路局,但平心而論,#真的跟交通部和鐵路局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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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這場造成兩百多位同胞傷亡慘重的重大車禍,出事的車輛屬於工程名稱就叫做「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總經費達一億兩千四百八十萬,諷刺的是,這個工程還沒有為這段330公尺長的北迴線帶來安全,卻因為臺鐵沒有在施工過程中善盡督導之責,造成如此嚴重的安全危害,因為採購法第70條明文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這樣,還跟我說交通部、鐵路局都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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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包商工程施作,期間安全規定有諸多未落實之處,但顯然肇事者李義祥,身為主管卻對於安全規定視若無睹,導致了本次災難,但該包商並非今日才有相關劣跡,從相關報導整理來看,可清楚發現李義祥所屬的義祥工業社已是各種違法違規慣犯,從104年曾以「小畫家」造假工程照片詐領工程款遭判外,工程車輛亦有多次遭罰紀錄,包括超速、車輛未定期檢驗等,而李義祥背後更有另一家義程營造公司,近年來就有20筆違規遭開罰紀錄。但這樣的公司卻可以在五年內取得內政部、行政院、國防部等政府機關標案超過2億元,這樣的公司本身就是不定時炸彈。此外本次設計監造的廠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去年12月猴硐段坍方案,更是同一個廠商,因此本案在發包從上至下都明顯出現了問題,而東新營造也是在安全上疏於管理,但臺鐵局在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包商管理上卻依然故我,未能有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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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問題發生更應該從系統及制度面去解決,而非全部推卸給意外或是個案問題,透過這次案件,我強力要求在行政體系和法律面要雙軌齊下,要求全面檢視鐵路局十年內之公共工程及承包廠商,這些厰商熟知公共工程開標,發包,及驗收,甚至出包時如何避責避罰,才會讓問題可以一再發生,但卻都可以不斷得標。應該要求追查臺鐵局所有得標廠商是否能有效落實安全及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並且對於劣跡滿滿的廠商應提出相關規定與罰則,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更應該避免在人命關天的安全工程,以如此輕率的態度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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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亦不可把究責處罰工作全仰賴檢調法律途徑處理,因為不只曠日費時,法律更是無罪推定,查究責任的最低標準,而且個案判斷處理,對於長期的系統性問題解決效果不足,應從行政面與制度面進行改革。行政院要組調查委員會,#嚴格清查這些包商與臺鐵長期往來紀錄,並 #檢核過去各案例之交叉比對,並在 #行政體系上嚴懲不肖厰商,公諸媒體,以重建國人信心。甚至對於臺鐵系統性制度性的問題要破釜沉舟、打掉重練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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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安全到大眾運輸安全,可以說是全面崩壞,今天行政院務必拿出霹靂手段,嚴厲整飭沉痾已久,積習難改的臺鐵局及運輸安全體系,此外政府更必須拿出決心調查本件事情的真相,並將相關錯誤者予以重懲,積極改正錯誤制度,給予本次罹難者與受害家屬慰藉,更重要是重建國人信心,保障民眾安全,不然制度不改善,就算部長下臺,問題也不能解決,雖說官員去留非我所關心,#人民交通安全才是我最關心的議題,但是政府若沒有以破釜沉舟的態度,檢討我國腐敗的公共工程體系,行政院蘇院長在施政報告時高談的「臺灣是世界最安全的國家」,在太魯閣罹難家屬們淒涼的哭聲迴盪下,聽來格外諷刺!
交通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TRA
採購法驗收主驗人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即將過年了,繼眾多資深法官、檢察官、調查官、警察被爆出與特定富商固定飲宴、收受襯衫禮盒後,當機了數天的法務部,終於在昨天的黨團協商,#法務部長承諾願意將列為密件的高檢署調查報告解密。
然而,大家知道嗎?國內交通建設重大採購案件,竟然又緊接爆出匪夷所思的重大風紀事件。
先是桃機公司歷經4度招標的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主體工程,在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規格標審查中,目前預計1月28日即將召開評選會議,然而,竟然今天才發現,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商小組成員中,有人也擔任如同「採購裁判」的本案「評選委員」,#球員兼裁判。
另外,台鐵去年啟動81.3億號誌系統標案,原本打算將68個站號誌系統更新為電子聯鎖系統,經過媒體報導,這個案子在去年11月3日評選簡報後,因採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辦理,對於評選結果有關鍵影響哦、且法規範明定不得外洩的「評選分數及項目」,竟然提前外流,導致外國眾廠商們跳腳,#指控我國官方辦理採購不合法。
我在去年追查台電公司核燃料組組長與廠商勾結,事後東窗事發被起訴的案件中,當時在質詢中就已經對行政院蘇院長及經濟部王部長再三提到,政府重大工程的品質確保,不管是採購、施工、驗收等環環相扣的程序,都應該建立在最嚴格的官箴操守要求上。
公共工程的建設,每一分錢都是來自基層人民每日辛勤打拼的血汗錢,而公共工程的弊案,除了傷害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更可能釀成不可挽回的事故災害。
針對這些弊案,我會監督到底,要求相關機關、檢調做好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挽救岌岌可危的官箴。
採購法驗收主驗人 在 [請益] 關於採購驗收問題(主驗人僅採書面驗收)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主驗人 用十分堅定的口氣問我:"採購法哪一條規定要實地驗收? ... 後來查了採購法第90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 ... ... <看更多>
採購法驗收主驗人 在 Re: [請益] 關於採購驗收問題(主驗人僅採書面驗收)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maggiezzz (never regret)》之銘言:
: 大家好,想請教一件關於採購的驗收問題,我是監辦單位。
你好~我是採購單位:)
: 這件採購案驗收地點不在台灣本島,施工時間+交通時間要花13天。
: 業務單位在會同廠商前往該地施工之前,先口頭詢問2個監辦單位及1個協辦單位
: 是否一同前往,
: 若監辦單位願意一同前往,業務單位的計畫是監工+驗收一併執行。
: 但監辦單位皆認為13天太長,會影響工作,故皆口頭回應不去,協辦當然也不去。
: 因此業務單位便與廠商一同前往該地,執行施工與監工,就沒有驗收。
: 出發前,採購單位有跟業務單位說,若業務單位要將整個案子改採書面驗收,
: 應另外簽准,或變更契約。
: 但該業務單位主管(即主驗人)堅持不簽,之後只在某一份不正式的驗收文件上寫了
: 一句話,
: 大意是 "因XX地點交通不便,耗時十餘日,故在本局XX會議室採書面驗收"。
: 核章僅止於這位業務單位主管。
: 9月中,業務單位與廠商從該地回來後(主驗人並未前往),
: 通知監辦單位10月中驗收地點在局內,採書面驗收,請監辦單位參加。
: 2個監辦單位皆前往,廠商用照片以及書面資料數據報告此次施工內容。
: 大家都在驗收紀錄上簽了名。
: (這裡必須說,我們監辦單位也有疏失,此時書面驗收的程序有誤但也沒立即指出。)
: 之後10月底到了核銷的流程,陳核到會計主任的時候,
: 主任指出這個程序明顯不符合採購法。
: 主驗人為何未前往該地驗收,而自行決定整個案子採書面驗收,並且沒有任何簽准流程。
: 因此上禮拜五我依照指示先打電話跟業務單位承辦人溝通,
: 目前較快速的補救流程是補簽,請他跟主管報告。
: 但承辦人報告主驗人後,主驗人依舊堅持不簽。
: 因此我又打了通電話給這位主驗人,目的是要說明此筆費用10月份無法付款,
: 要等流程完備後才能核銷。
以下單純就採購法的邏輯提供點看法~
Q1.
: 主驗人用十分堅定的口氣問我:"採購法哪一條規定要實地驗收?這幾個字在哪裡?"
A1.依據你下面列的細則90條第1項規定所述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這段話不僅是書面驗收的定義,也是現地驗收的定義!!
採購法對於書面驗收採取正向表列的方式論述,要符合以下6款才合乎辦理
「書面驗收」的要件!!換言之,除細則90條1項所規定"下列6款"以外,
均要辦理現場查驗,即為「(現地)驗收」之基本定義。
翻了一下契約書跟採購法,都沒提過「實地驗收」這4個字,只有「驗收」及
「書面驗收」的區分,簡單說沒有寫到「書面」者就是要辦理現場查驗!!
不過現場要查驗什麼東西,那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以本案來討論,主驗人所提:
「因XX地點交通不便,耗時十餘日,故在本局XX會議室採書面驗收」
明顯與細則90條1項規定不符,故無法辦理書面驗收,你也可以堅定地回答他!!
Q2.
: "主驗人有權自己決定驗收方式!"
A2.依據細則91條規定,主驗人員的職責是「主持驗收程序」,反過來講就是依「程序」
主持驗收!!並沒有更改驗收程序的權限,而程序是經公告決標過程
而訂在契約書裏頭的,所以「程序」問題就是依契約書辦理,機關片面的在履約
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耗時十餘日)就更改契約程序,是不是就對沒有得標的廠商甚至是
沒有投標的廠商造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6條),我要是其他廠商,
早知道到 時候驗收會改成書面驗收,
現場不用跑兩次,數量、面積不用實際丈量(細則91條4項),說不定我就有降低標價
的意願,除非你的原因是突發的,像是天災導致路段無法通行之類的,不然都很牽強!
另一個問題要再思考一下,如果飛機有飛、船有開、路有通,那算不算「交通不便」?
所以以本案來說,就算一開始業務單位依採購單位意見簽出來或是要做契約變更,
我覺得都很困難,現地驗收是無可避免的選項!
Q3.
: "採購法哪裡又有寫到如果要採書面驗收的話要簽准?"
A3.這個問題不在採購法身上,應該說當初所有程序(含契約書、招標文件)
都是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准辦理的,
無特殊情形下當然就是依(契約規定)程序辦理,
現在主驗人是想要推翻機關首長簽准事項為什麼不用簽准!?
Q4.
: "反正我不管,你們就放著啊,錢不付我無所謂啊!"
A3.沒關西,會計 會依法不予付款,政風也可以依法移送檢調
(程序違法,監辦職權提出糾正,主驗人員卻執意驗收通過@@)
到時候調查站約談我也是無所謂啦
: 當下雖然傻眼但我只回應"我瞭解了,謝謝。"就結束通話。
: 後來查了採購法第90條:
: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
: 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 一、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 二、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 三、小額採購。
: 四、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 五、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雖然我只有拿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
: 但依照我的理解,以及我請教了幾位同事的結果,對於第90條應該是指
: 除了這六個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要採實地驗收吧?!
: 有例外情形就是要簽准吧?!
所謂例外情形就是第六款寫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他都不算例外!
: 另外對於主驗人可以選擇驗收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是指實地或書面的這兩種選擇,
: 而是全部或部分驗收這類的選擇吧?!
YES.所謂的主驗人權利就是抽查驗核的方式+不符時之處置!
: 麻煩大家解惑了,謝謝!!!
綜上,本案因為前面的程序錯誤,依法好像也沒有書面驗收的空間,
所以補簽沒有實質意義,程序疏漏才有補的意義,程序錯誤就不用補了
所幸錢還沒付,所以還不算大條
直接釐清事實,請業務單位敘明理由再辦一次現地驗收吧!!~
監辦要不要現地驗還是可以書面驗那是另一個規定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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