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父母多數是雙薪家庭,2個人同時在上班,小孩如果在學齡前,通常是送保母家,或是讓祖父祖母照顧,因此,隔代教養的情形在現代社會是非常普遍的,也因為社會經濟結構的關係,幾乎是很難避免的。
隔代教養,對小孩的影響是什麼?是好是壞?我相信是見仁見智,但今天,我來從法院實務判決的角度為大家說明及分析:萬一夫妻2人離婚了,拿到監護權的一方,卻沒有自己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父母來照顧小孩,另一方可不可以用這個當作理由,請求法院改定監護呢?
隔代教養,可以是改定監護的理由嗎?
我們來看一個法院裡的實際案例。
佩佩(化名)5年前跟先生阿海(化名)協議離婚了,離婚的時候,2人擁有2名子女,一男一女,而且都還年幼。佩佩雖然很希望可以自己帶小孩,但由於先生的傳統觀念根深柢固,堅持要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並且將小孩留在自己的原生家庭。佩佩急於結束不愉快的婚姻關係,於是萬般不捨下,答應讓先生擁有單獨監護權,而且擔任主要的照顧者,佩佩則享有探視權。
沒想到,後來阿海因為工作被調遣海外,長期不在國內,都將2名子女留給母親照顧。而佩佩雖然忙於穩定經濟,努力工作,卻將餘暇時間都留給孩子,經常往返奔波探視2名子女。
佩佩在探視子女時候發現,2名子女在前夫家狹隘的空間不僅生活品質不佳,學習效率一直都不是很好,加上平常父母不在身邊,前夫家的居住環境出入人士又相對複雜,種種狀況對孩子並不是個很好的選擇,於是希望可以將小孩帶回身邊照顧。
佩佩的前夫阿海與前婆婆當然不太能接受,雖然現在社會風氣比較開放,但還是有不少人的觀念停留在「孩子屬於夫家的血脈,應該留在父方這邊照顧」,所以即使阿海沒時間陪在子女身邊,阿海家人還是堅持要單獨監護2名子女,不願意將2名子女交由親生母親來照顧。
佩佩多次溝通沒有結果,決定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的聲請,請求將2名子女由自己單獨監護,理由即是:阿海並沒有親自照顧小孩,而是交由自己的母親隔代教養,這對孩子顯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可交由法院裁定
我們來看看,法律上對於離婚時父母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方式,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可以嗎?
在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簡單地解釋給大家聽就是,如果夫妻2人在離婚時已經透過協議或裁定的方式,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之後其中一方想要聲請改定監護,必須要原先監護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狀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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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探視權如何酌定?若對方不給探視該如何處理?
一、探視權酌定
探視權若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多半會對於未成年子女如何探視做約定。若是裁判離婚,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行使也會再開庭的時候加以詢問,對於會面交往方式為裁定。
二、一般會面交往方式參考法院判決如下
(一)非會面式交往:
上訴人於不妨害子女之學業及生活作息範圍內,得每週2次以電話、Line、網路視訊等方式與子女聯絡交往;於會面交往期間,得為贈送禮物、交換相片、拍照等行為。
(二)會面交往(平日探視):
1.上訴人得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與甲○○會面、偕同出遊、並得同住。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5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寒假第3日起算。
(2)暑假:除平日會面交往外,上訴人得增加20日之同住期間,得連續或分次為之,由兩造自行協議,如無法協議,則自7月3日起算。
(3)接送方式:由上訴人至被上訴人住家樓下接送甲○○,兩造亦可自行約定。
(三)節日探視:
1.農曆春節期間(不適用平日探視時間):上訴人得於偶數年(即民國110年起)除夕上午9時至年初二下午5時,及奇數年(即民國109年起)年初三上午9時至初五下午5時與甲○○會面交往及共同生活。上開期間如與平日探視或寒假期間重疊,不另補足。
2.甲○○每年生日(0月0日)由兩造共同安排慶祝方式,若協議不成,則由兩造分別與子女同住或會面交往期間分別慶祝。
三、若對方不給探視或不履行約定該如何處理?
如果探視屢遭對方阻礙妨礙可以採取方式為
(一)聲請改定親權人:此時可以主張對方妨礙探視權之行使,可能對於子女發展不利。
(二)依照家事事件法,聲請法院調查,並做履行勸告。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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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小愛什麼時候才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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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粵港澳大灣區規劃自提出以來已經5年,廣東省長馬興瑞日前在該省人大會議上報告中提出,廣東將舉全省之力建設大灣區,並對9個城市提出框架式的任務與要求。香港受到反修例風波及疫情的影響,在這方面有所「荒廢 」,特區政府必須在致力疫情清零的同時,為疫後追上廣東步伐做好準備,因為建設大灣區是整個區域協調發展,香港不能缺席,而且,大灣區也可以為香港疫後重建帶來新的動力。中央在第13個五年規劃提出要建粵港澳大灣區,有出於內地多個區域協調發展佈局的需要,5年以來,國際局勢風雲變幻,最新的應對措施是內循環與外循環並舉的雙循環,大灣區從地理位置、歷史發展與外貿規模等方面,在雙循環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香港作為國際都會,角色更形重要。
蘋果頭條
政府晚上突擊封鎖藍田麗港城第5座及7座,要求居民今日(31日)晚上7時開始,不准離開住所,並要接受強制檢測,目標明早7時之前完成,是9日之內第四度突襲封區。與此同時,大批警員及身穿全副防疫裝備人員,便如火如荼地封鎖大廈及設置檢測站,其間有不少居民拿着一袋袋蔬菜進入大廈,亦有附近街坊不時張望,對大隊政府人員突然殺到感詫異。現場所見,大約有60名警員進駐麗港城,將第5及第7座外圍封,居民不用出示住址證明便可進入大廈。兩座大廈外現時共泊有3架流動檢測車,又新增6個藍色巨型帳篷,檢測承辦商在空地位置設立臨時採樣站,身穿保護衣的人員進入大廈,安排住戶落樓接受採樣檢測。至晚上9時檢測站大致佈置完畢,有貨車運送一板板午餐肉、維他奶等物資到場,相信是派給居民應急。
東方正論
在國家領導人明言「愛國者治港」的大時代裏,香港人的國籍問題、效忠問題已不容含糊,尤其是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公務員、議員、司法人員以至港澳區人大政協,更須確保為根正苗紅的愛國者。最近懲教署明文規定在囚人士必須申報國籍,外國領事對其國民有探視權,對中國公民則沒有探視權,意味囚犯即使擁有雙重國籍,除非聲明放棄中國籍,否則不准接觸外國領事,無形中確保國家安全。既然連囚犯也不容藉雙重國籍兩邊通吃,聲言效忠國家和特區的政府人員何以例外?
星島社論
特區政府昨日開始,不再承認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及身分證明;一改過往,港人不能再以BNO護照在港出入境,未能在機場離境的第二、三道關卡,即入禁區的關口及入境處辦理離境手續,出示BNO護照而獲通行。昨日就有港人僅以BNO護照進入禁區的關口,即被安檢人員要求同時出示其他旅遊證件,方可進入禁區繼續辦理出境手續。至於可否持BNO護照從港出境往其他國家,入境處指由目的地自行確定。本報致電國泰航空乘客熱線,對方指即使並無特區護照,只要持香港身分證及BNO,暫時都可獲出機票。
經濟社評
新冠病毒疫苗消息近日頻傳,好壞參半,但美國專家對變種病毒削弱疫苗有效性感憂慮,認為有必要加快接種步伐。惟本港在採購和接種疫苗上起步遲,又面對疫苗供應緊張,當局須有危機意識,除着緊地向藥廠追貨,還要在國產疫苗未獲審批前多拓貨源,並制定好應變對策,因應情況隨機應變。疫苗好消息是,強生和Novavax日前公布其研製疫苗的第三期臨床測試數據,有效率分別是72%和89%,為全球增添兩款可用疫苗,但壞消息是疫苗對南非變種病毒的有效率卻分別降至57%和49%。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研究也顯示,輝瑞和Moderna疫苗對南非變種病毒亦存在有效率減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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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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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規定父母親之探視權,但祖父母能否也能依本條規定請求探視孫子女呢? 很遺憾的,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決議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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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 ,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前唬:明天我要去看小孩。 勞沐:你誰啊你?說要來就來喔?這禮拜我要帶孩子出門。 前唬:你這樣不友善父母。… See more.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