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70 站在歷史的交叉路口、被阿拉拉特山守護的粉紅之城:亞美尼亞首都,葉里溫散策】
正是因為與眾不同,所以有趣!無論是語言、文字、歷史、宗教還是建築形式,亞美尼亞都和鄰居們很不一樣。接續著上集的旅程,這集讓我們一起探索首都葉里溫與其近郊,繼續挖掘亞美尼亞境內那些獨步全球的有趣軼事!
📌 亞美尼亞的聖山、高達5137公尺、傳說中頂上有諾亞方舟的阿拉拉特(Ararat),矗立在平原的一隅,以它高聳而不可侵犯的身軀,數千年來默默地守護著這個國度;然而這麼重要的一座聖山,其實根本不在亞美尼亞境內?
📌 亞美尼亞走透透,看到的景點不少都是教堂或修道院,足以說明宗教在其歷史上扮演的重要角色;但亞美尼亞的教會竟然可以不用管別人,有自己的教廷、自己的教宗,而且已經獨立運作了超過15個世紀之久?
📌 無論建築形式還是都市規劃方面來說,葉里溫都是個可看性十足的城市。從19世紀末一路到20世紀,俄羅斯帝國和蘇聯都不惜在此砸下重本、大刀闊斧的建造這個城市,究竟他們為什麼會對葉里溫如此重視?難不成其實是別有居心嗎?
📌 鄂圖曼的種族滅絕行動,開啟了亞美尼亞人大量移民海外的歷史,也最終讓美國加州的洛杉磯成為亞美尼亞人的海外首都;就連湖人隊球員代言商品,都要小心「別讓亞美尼亞人不開心」?
原本只是短短一天半的旅程,沒想到卻講成了這麼長的節目!除了旅行,最後也會簡單探討去年(2020年)納卡戰爭的來龍去脈、海外移民歷史,以及今天在歐盟與俄羅斯之間維持的微妙平衡。希望這集完(冗)整(長)的分享,能讓我們在納卡戰爭即將滿一年的此刻,用超越國界的完整視角來認識亞美尼亞!
✅ 本集重點:
(00:07:08) 守護著亞美尼亞的聖山:阿拉拉特,竟然不在亞美尼亞境內?
(00:11:54) 囚禁在地窖裡14年仍然活著的傳說,阿拉拉特平原上的朝聖地點Khor Virap
(00:18:08) 梵蒂岡也管不到!亞美尼亞竟然可以擁有自己的教廷與教宗?
(00:23:34) 修行就是在去洞穴裡啊!不然要去哪?Geghard修道院與十字架石碑khachkar
(00:27:03) 葉里溫,號稱有2800年歷史的城市,其實一直到19世紀末才開始被建設?
(00:32:33) 葉里溫城市中軸線散步:階梯廣場Cascade complex、共和廣場Republic Square、自由廣場Freedom Square,亞美尼亞的民主聖地?
(00:42:38) 不只是邊界衝突,也是點燃亞美尼亞民族主義的引信:關於納卡(阿爾札赫)地區
(00:49:16) 被吹散到世界各地繼續燃燒的火星:流離海外的亞美尼亞人,洛杉磯是亞美尼亞第二首都?
(00:55:02) 站在歷史的交叉路口,歐盟與俄羅斯兩面押寶,亞美尼亞的未來何去何從?
(00:58:20) 旅遊小叮嚀與結語
(節目總長 1:01:20)
✏️ 勘誤:
節目中提到祆教(Zoroastrianism,或稱瑣羅亞斯德教、拜火教)為多神信仰部分有誤。祆教雖有多個神靈存在,但僅有一位至高的造物者Ahura Mazda是主神,因此在西方學者定義下為一神教而非多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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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裡的天使 : 17.2與62.2》
多年前,當我開始有了自己的小團隊,團隊裡面有個年輕的孩子,私底下會暱稱我為「娘娘」。他起這個名字給我,沒有惡意,純粹覺得我就像宮廷劇中走出來,心細如髮、善於糾錯的娘娘,任何事情都逃不過我的眼睛,也沒有辦法做得比我細緻。是天生的娘娘。
那時,我恐怕驕傲過了頭,不是天仙娘娘,而是魔鬼晚娘。送上來的action plan常被我改到只剩下個位數的黑字是不用調整的,大大小小的活動,流程、佈置、動線、走位、撤離,吃的喝的用的,我能挑出上百個錯誤。
我常對孩子們說,能不能多用點心,注意一下細節?孩子們總是似懂非懂,覺得哪有這麼多細節可注意。我只好不厭其煩地替他們拆解,把巨大的專案庖丁解牛,一塊一塊請他們煎熟。
有天,我在交代完細節,轉頭離去時,從對向的玻璃看到其中一個孩子的表情,他把打得好好的領帶扯鬆,翻了一個輕視又莫可奈何的白眼,和剛剛畢恭畢敬的模樣,有天壤之別。
當年氣盛,哪裡經得起這種刺激,轉身便出聲質問,有甚麼不服氣的,現在儘管說。那孩子很驚訝,可也沒有退縮,向我提出了一個挑戰,意思是,我能不能不要「一把抓」,把甚麼事情都管得死死的,他想以自己的方式,向我證明事情一樣可以圓滿達陣。
我答應了。雖然那個專案,我們根本沒有試錯的本錢。出了紕漏,不會有第二次機會。然而,我想起引我入門的mentor,曾對我說,「有時,選擇不做,遠比妳選擇做到吹毛求疵,還來得重要。若妳永遠學不會信任、授權,妳的格局就只是以井窺天。」
之後,那孩子進步得很快,少了我的掣肘,他的確有兩把刷子。我每天戰戰兢兢,表面佯裝風和日麗。團隊裡有種踩踏在冰上的寧靜,擔心踩破了薄冰而滅頂,但不得不繼續前進。
到了開行前會的時候,我把主控權交給他,聽他指揮若定,真沒甚麼可挑剔。終了,他態度謙恭卻又遮掩不住得意地問我,還有甚麼需要提醒的嗎?
那是一個開放給消費者體驗的活動,也是我們第一次這麼大陣仗面對群眾,平心而論,他設想得很周全,唯獨一些我認為很關鍵的細節,想要再確認一次。
我問他,既然要讓大家體驗,吃吃喝喝免不了分裝,也一定會髒手,現場有沒有提供濕紙巾、衛生紙給消費者?我們前線負責的人,有準備抹布、垃圾桶、垃圾袋那些備品嗎?我的觀點是,如果一個連基本衛生都無法維持的環境,怎麼能期待消費者會安心試吃,同時給予正向評價呢。
他楞了一下,霎時,好像聽到了細微的薄冰碎裂聲。我接續問了行動廁所的安排,活動場地很偏遠,離最近可以上廁所的地方,要走上15分鐘。即便我們負責吃喝,不管拉撒,但凡這樣的場合,一定會有消費者詢問哪裡可以方便?這是基本需求。我們也可能有機會拉攏一些、原本只想借個廁所的過路客。
孩子的臉色變了,說並沒有想到這些。為什麼還是會有妳想得到而我想不到的地方呢,我還以為這次絕對不會再被你挑出錯誤來了。
我本無意讓孩子難堪,笑著回答,「誰叫我是娘娘。可娘娘也是宮女變來的,因為曾經犯過這些錯,有一些經驗值罷了。你已經想得很完整,這兩個細節,就用你的方式,把它們補好吧。沒甚麼大不了的。」
這段往事,在我寫17號與62號的閘門爻辭時,又原封不動地回到我的心中。17-62接受的通道,豎立在我的圖面上,是我相當珍惜的天賦禮物之一,只是我之前不能明瞭,為什麼要叫做「接受的通道」?
現在,我有一點懂了,因為,17-62善於濾析、更精通譬喻,我們統御與重視細節,可以把複雜生硬的事情,具象落實,溝通得活靈活現,讓收斂過後的意見或觀點,得以被大家所接受。17-62多半早慧,我身邊有許多具備這條通路的朋友,提綱挈領、深入淺出的底子深厚,聽他們說話,有如語音科普。
只是,17-62的鋒芒,綻放的秘訣不在「早」,說得早、不如說得巧。我的17與62閘門,恰好落在紅黑水星,主宰了我的溝通特質,一件事情,我能整組拆開,講得很細微。難以消化的資訊,我會通通貼上標籤便利貼,組合成賞心悅目的詩。但,如果沒有等待適當的時機,或獲得詢問意見的邀約,驟然大鳴大放,只會得到我當年的那記白眼。
我也終於明白,為什麼我明明很能應付細節,但一想到過程中有這麼多細節需要搞定,總是讓我五心煩燥,而下意識地把細節拆分得更細,好確保沒有任何細節會被我遺漏,如此一來,往往讓團隊也跟著我緊張兮兮,反而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
「天下大事,必作於細」,至今我仍然信奉老子的哲學,我唯一學聰明的部分是,應用17.2的巧勁,尋求關係同盟,創造自己的意見被彰顯的可能;戒慎62.2的執迷,別過份局限細節,捨本而逐末。
魔鬼確實藏在細節裡,我不想當下放細節的娘娘,但想做一個在細節上進退有方的天使。願我的聲音與提醒,是天外飄來青羽,而不是愕然墜下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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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歧視】
17號閘門位於邏輯中心,以右眼的視角,從紛亂的想法,爬梳與建構成圖像化的概念,藉此獲得外界的順從與遵隨。位於理解迴路的一端,17號閘門擺盪在「統治」與「服務」之間,試圖為大眾在渾沌的當下,歸結出清晰的脈絡指引,以利建構未來。然而17號閘門座落的邏輯中心,並不具備動能,和薦骨能量中心也距離遙遠,僅能作為外在權威的參考,關鍵在於引導,幫助社會、組織、或他人,找出最佳解決方案,而不在於堅持己見、指揮他人以此行動。
易經中的「隨卦」,有相互順從,己有隨物,物能随己,彼此溝通的意涵。而所謂的依隨,必得順勢,有其原則和條件,才能達到馬首是瞻、一呼百諾的跟隨境界。
17.2說服群體起而「追隨」的策略,在於透過關係,發展與發表意見的可能性有多少?唯有被外界詢問時,自身的意見才有被採納或奉行的機會,這也反映了二爻的投射天命,同時考驗是否能辨識正確召喚、再挺身而出的先天人設。
若在未獲詢問之前,即滔滔不絕地表達意見,就很有可能陷入下降相位的局勢,一股腦地將自身觀點強行灌輸在對方身上,因而對既有的關係造成威脅,或意見很難被團體採納,導致孤立。
健康運作的17.2,是懂得借力使力的,會尋求各種關係的結盟,讓自己的觀點或意見,有被傾聽或被彰顯的機會,只是在此之前,必須充分理解17號閘門的本質,是用於服務社會群體,才能廣被信服,否則終會遭受悖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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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自制】
我喜歡暱稱62號閘門為「貼標籤」的閘門,承接頭腦所擷取的影像,試圖為畫面命名、或定義看似陌生或複雜的事物,因此在喉嚨中心說出:「我認為…」這樣的論述,好讓大家在面對龐雜的未知時,能夠產生基礎的認識。
62號閘門極擅長各式譬喻法,也能夠很快速地消化資訊,以「換句話說」的語法結構,將一件事情敘說得有條理,邏輯與因果無懈可擊。但也由於62閘門仰賴的是頭腦的畫面,頭腦所見,未必代表所有的真實,然而62閘門容易信以為真,迷失在頭腦所儲存的畫面碎片當中,固執地相信,「我認為我的意見才是對的。」並希望得到大家的認可。
62.2在面對「細節」時,上升相位嶄露的是,知道如何在海量細節中,率先找出畫龍點睛的「細節」,進行歸納、分類、標籤化與具象化,所謂「糾錯先抓粽子頭」,而不是一股腦沉浸在所有的細節當中,不分先後排序,是屬於「取捨得宜」的細節控,只要抓住關鍵重點,其餘細節不會窮追不捨。
在下降相位,則反被細節吞噬,捨本逐末,容易對所有細節一視同仁,或者不知道自己為何偏執於細節,有將事情複雜化的傾向,不僅讓周遭的人無所適從,說出來的意見或指令,不易獲得接納,因此,在面對充滿細節的工作環節時,陷入焦慮與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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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84號判決:這個判決值得注意!
(一)按公路法第 2 條第 14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
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行為時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
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
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 2 個月至 6 個月,或
吊銷之。」(此條文於 106 年 1 月 4 日有修正)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
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
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
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
,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是以,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先申經
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得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之規定舉發,至是否符合所謂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
依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
(二)上訴人於 Uber 臺灣官方資訊網招募司機,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苟符合上訴人所要求之條件(包含司機及
車輛),則准其加入,乘客欲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之
車輛者,亦須加入 Uber APP 平台會員。當乘客有使用車
輛之需求時即可利用該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
台媒合供需兩方,將司機姓名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通知需求
方,俟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
台所顯示之車資,並透過適當之分配比例將利益分歸系統
業者與司機,透過 Uber APP 平台運送乘客之車輛並非上
訴人所有,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彼此間各自獨力載
客等情,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兩造對於司機及乘客
利用 Uber APP 平台之事實經過亦無爭議,自得為本院判
決之基礎。
(三)次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之義務,應以法律所
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基準,然由於科技技術之進步與社會
經濟環境之變化,法律往往無法與時俱轉跟萬變之行為狀
態,而修法似又緩不濟急,跟不上環境之變化與需求,故
如何以現行有效之法律規範,判定瞬時萬變之行為態樣是
否違法,本院認為應以法律規範之精神及行為本質核實認
定。原判決所認定之前揭事實,乃時下流行之所謂共享經
濟,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為供需雙方提供機會,達
到降低時間及經濟成本且供需雙方均蒙其利之目的。此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或經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
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客,並俟提供客戶之需求後再收取報
酬之營業形態不同。上訴人雖未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
乘客並親自向乘客收費,然其係透過已經規劃設計完成的
資訊系統即 Uber APP 平台,先行招募並審查司機與車輛
,整合為汽車運輸的供給方,而後再由系統來受理需要使
用車輛之需求方,而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雙方,再
由需求者支付費用,顯以資訊系統之運用取代傳統業者之
一對一媒合,再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提供車輛完
成運送乘客之目的,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上訴人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供資訊媒合乘客與司機之需求,該當「
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尋覓乘
客」部分之行為,至以車輛運送乘客部分之行為則由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為之,兩者分擔攬客及載客工作,
則上訴人與其媒合之司機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另縱使上訴人與加入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間無任何書面
契約,然如上所述,上訴人提供 Uber APP 平台招募司機
之目的,是提供乘客搭乘之需求予加入平台之司機,由司
機依 Uber APP 平台之訊息前往載客,乘客再付費,乃上
訴人、及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司機與乘客間之共識,則
上訴人與司機間即有所謂之共同完成運送乘客之共識,從
而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與司機間有共同未經申請核准,
而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
規定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
詞否認,並主張其未向乘客收取費用,亦無收取報酬,與
營業之要件不合等語。惟查,乘客利用 Uber APP 平台而
搭乘平台之司機所提供之運送服務,需以信用卡支付費用
,乃使用 Uber APP 平台之條件與使用者間之共識,縱然
上訴人主張需求者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係由 Uber B.V.
公司收取一節屬實,表面上司機亦未從乘客手中收取費用
,然 Uber APP 網頁上亦註明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加入合作駕駛之平台費用一律為 25 %(見原審卷第 168
頁),故縱因被上訴人礙於法規之故,無法查證需求者以
信用卡支付之費用之分配及去向,亦不足為上訴人未收取
酬之有利認定,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原判決認其
主張違背經驗法則,亦屬有據。
(四)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依法自得予以裁罰,其有數
行為違反行政法之義務者,得分別處罰。惟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其本意即禁止國
家對人民之同一行為,予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處罰,
致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詳言之,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
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多次處
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
或「數行為」,自應予以辨明。原判決認定其附表一所示
之行為乃數行為,無非以各駕駛人分別起意與上訴人共同
從事載運乘客之行為,而司機乃基於自身利益之考量,彼
此間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亦無將其他駕駛人之行為作為
己用之意,故行為主體互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評價等為認
定基準,僅於「同一」汽車駕駛人有多次與上訴人共同違
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之情形,因屬相同行為主體(即上訴人
與該汽車駕駛人)反覆實施之營業行為,始得認為同一行
為乙節,固非無見。惟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故意共
同實施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構成共同違法行為。而行
政罰之處罰,是以行為人之行為作中心,行為人之行為究
竟屬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應以行為
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上與所違反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構
成要件判斷之。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所定「未
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經營汽車
或電車運輸業行為,係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反覆多次實施
經營運輸行為,均屬之。是以出於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
次實施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
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處
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可
知,上訴人以相同 Uber APP 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
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工作,並受有
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法第 2 條
第 14 款參照),自始即不限於單一司機,亦即上訴人與
多數不同司機,分擔攬客及載客之運送工作,本在其一開
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犯
意內。上訴人既自始即意在未經申請核准,提供相同
Uber APP 平台,並以前揭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
成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
於違反同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
該當於一個違反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至上訴人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對象即
司機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上訴人成立共同違法行為
之問題,並不影響上開上訴人行為單一性之判斷。原判決
依與上訴人合作之司機是否同一作為切割違規行為數依據
,未審究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否出於單一意思,而
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係數行為,尚有可議,上訴人執以指摘
,自屬有理。又因上訴人主張其之前因相同之行為,業經
被上訴人以前處分裁罰在案,該處分與本件行為間之關係
為何,未經查明,此部分攸關原處分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
罰原則而事實不明,本院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爰將原判
決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