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擴大,衛福部除了對確診者為強制治療,以及與之接觸者為居家檢疫。至於從疫區,即武漢撤回的台籍人士,若尚未有病狀,則於潛伏十四天期間,就採取集中安置與管理的方式。不過在2003年的SARA發生期間,針對當時的強制隔離,曾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針對此號解釋所要求的法制整備,於此次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已經達到?
於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時,首當其衝的和平醫院被強制隔離,台北市政府並要求離院的醫護人員立即回院。而因某位醫師認為,和平醫院並未有完善的隔離措施,致會對院內人員產生生命、身體的危險,故不回院隔離而遭處行政罰。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並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此釋憲案最主要的爭點,即是有關強制隔離,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由行政機關為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規定。因根據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為決定,此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故於過往,有關違警罰法的拘留、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由警察為決定,甚至是檢察官有羈押決定權,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故於傳染病防治法裡,對確診有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乃是由主管機關決定,就可能面臨同樣的違憲爭議。
維護隔離未違人身自由
惟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裡,卻認為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所針對者,應是屬於處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這常出現於秩序罰與刑事處罰或處分。但於傳染病的防疫場合,並非是針對違法者,也不是在懲罰,目的在維護隔離者及他人的生命、身體之安全,故由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與急迫性來決定,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也是基於如此的現實考量,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強調,關於傳染病防治法裡,有諸多概括授權的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庸採取嚴格的審查,僅須為一般性的審查基準即可。
惟大法官於合憲解釋的同時,卻也強調,於強制隔離的處分後,仍應給予相對人得到法院即時救濟的管道。甚且,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對於決定隔離處分的組織、程序,以及隔離期間,甚至是補償等等,立法者都必須儘速通盤檢討。
強制隔離仍有法律救濟
而在此號解釋之後,關於強制隔離有受到法院即時救濟可能,即是於洪仲丘案發生後,於2014年所修正的提審法。根據提審法第2條第1項,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機關必須告知本人或其親友,有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義務。故於此次從武漢撤回者,於強制隔離前,衛福部皆有為如此的告知,可說是對人權保障的極大提升。
至於目前有關強制隔離的期間,原則以三十日為一週期,於此期間到來前,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為診斷,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而若有延長,亦必須再為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至於補償的部分,目前的法定性極為不足,也僅以感染者為對象,但問題是,會遭受強制隔離者,也包括疑似者,就此部分,顯有不足處。又未遭強制隔離,卻必須為居家檢疫者,同樣無法外出工作、就學等,但因其未被列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範疇,致無法受到任何的補償,如何解決,就有很大的問題在。
總之,於此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控制,或者是人權保障,顯然都比SARS發生時,來得完備,但不足之處,仍所在多有。故立法者再次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既有必要、更有急迫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
提審法第2條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隨著中國武漢肺炎疫情的擴大,衛福部除了對確診者為強制治療,以及與之接觸者為居家檢疫。至於從疫區,即武漢撤回的台籍人士,若尚未有病狀,則於潛伏十四天期間,就採取集中安置與管理的方式。不過在2003年的SARA發生期間,針對當時的強制隔離,曾有人聲請釋憲,大法官並因此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而針對此號解釋所要求的法制整備,於此次肺炎疫情發生時,是否已經達到?
於2003年的SARS疫情發生時,首當其衝的和平醫院被強制隔離,台北市政府並要求離院的醫護人員立即回院。而因某位醫師認為,和平醫院並未有完善的隔離措施,致會對院內人員產生生命、身體的危險,故不回院隔離而遭處行政罰。其因此提起行政救濟,並於敗訴確定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而此釋憲案最主要的爭點,即是有關強制隔離,因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卻由行政機關為決定,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的規定。因根據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司法機關為決定,此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故於過往,有關違警罰法的拘留、檢肅流氓條例的感訓處分,由警察為決定,甚至是檢察官有羈押決定權,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故於傳染病防治法裡,對確診有傳染病或疑似有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乃是由主管機關決定,就可能面臨同樣的違憲爭議。
維護隔離未違人身自由
惟於釋字第690號解釋裡,卻認為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原則所針對者,應是屬於處罰性質的人身自由限制,這常出現於秩序罰與刑事處罰或處分。但於傳染病的防疫場合,並非是針對違法者,也不是在懲罰,目的在維護隔離者及他人的生命、身體之安全,故由行政機關基於其專業性與急迫性來決定,並不違反憲法第8條。也是基於如此的現實考量,大法官在此號解釋也強調,關於傳染病防治法裡,有諸多概括授權的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庸採取嚴格的審查,僅須為一般性的審查基準即可。
惟大法官於合憲解釋的同時,卻也強調,於強制隔離的處分後,仍應給予相對人得到法院即時救濟的管道。甚且,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對於決定隔離處分的組織、程序,以及隔離期間,甚至是補償等等,立法者都必須儘速通盤檢討。
強制隔離仍有法律救濟
而在此號解釋之後,關於強制隔離有受到法院即時救濟可能,即是於洪仲丘案發生後,於2014年所修正的提審法。根據提審法第2條第1項,只要人身自由受到拘束,拘束的機關必須告知本人或其親友,有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義務。故於此次從武漢撤回者,於強制隔離前,衛福部皆有為如此的告知,可說是對人權保障的極大提升。
至於目前有關強制隔離的期間,原則以三十日為一週期,於此期間到來前,必須由兩位以上專科醫師為診斷,以來決定是否延長。而若有延長,亦必須再為有權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告知。至於補償的部分,目前的法定性極為不足,也僅以感染者為對象,但問題是,會遭受強制隔離者,也包括疑似者,就此部分,顯有不足處。又未遭強制隔離,卻必須為居家檢疫者,同樣無法外出工作、就學等,但因其未被列入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範疇,致無法受到任何的補償,如何解決,就有很大的問題在。
總之,於此次武漢肺炎疫情的控制,或者是人權保障,顯然都比SARS發生時,來得完備,但不足之處,仍所在多有。故立法者再次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既有必要、更有急迫性。
提審法第2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採訪通知】--from 威凱律師
被同意的緊急安置?搶救政大搖搖哥!
時間:105年4月1日下午三點
地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訴求:要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法裁定釋放丁姓民眾(政大搖搖哥)
新聞聯絡人:戰鬥法律人 吳沂錚律師091606623
據報載,常在政大出入、被公認沒危險的「搖搖哥」,昨日(105年3月31日)突遭警方與台北市衛生局人員將他強制送醫,引發各界議論,雖北市府衛生局指送醫經當事人同意,但不少網友質疑,依據網路上流傳的現場錄影畫面顯示,「搖搖哥」是「被同意」就醫。
由於日前發生駭人聽聞的內湖女童案,使社會大眾陷入恐慌,期待政府能夠有所作為;然而,台北市政府在昨日的強制送醫行動中,非但不能讓社會大眾有安心感,反而透露出一個警訊:只要任何人被舉報為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者,國家/政府是否即可動用精神衛生法的強制就醫或緊急安置程序?如果沒有適當的救濟制度,任何人是否均有可能以此為由,被不當的限制人身自由,乃至被剝奪正常生活的權利?
為防免上述情形發生,提審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為此,「戰鬥法律人」 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心此一議題,一同向法院聲請提審,並領銜發起網路連署。「戰鬥法律人」將於記者會中說明此事件造成的深遠影響(包括精神衛生法與提審法適用對象上之不同),並期待法院能夠依法裁定釋放丁姓民眾(政大搖搖哥)。
提審法第2條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六)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