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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咗打壓此起彼落悼念梁健輝嘅聲音,李家超同鄧炳強分別循唔同渠道作出恫嚇言論,指任何讚揚、甚至單單悼念梁健輝的言論皆有可能觸犯《國安法》──這條紅線一劃,身邊不少平時發表開激進言論的朋友皆表示非常擔心,問我係咪只要響網上將梁健輝稱為「烈士」、「義士」經已犯法,上門比人拉完仲要唔比保釋,駛唔駛立刻移民走路先。
首先我當然要強調,響法治已死嘅今日,仲同共慘黨講法律原則基本上係同與虎謀皮無分別,但至少,有部份執法邏輯係可以捉摸得到的:正如一個嗌光時五缺號嘅一般市民,判罪唔會比黎智英重。所以下面我係嘗試用執法動機、執法邏輯、同埋執法現實
1.先講執法動機。李家超之所以要透過網誌高調表示「悼念、獻花」等若鼓勵恐怖行為,其實就係要針杜絕自從7月2日起大量市民無論響事發現場進行嘅悼念行為──只因此定性為非法,就可以產生足夠阻嚇作用。事實上響7月2日警方最多只能以搜身以及觸犯《限聚令》為由對市民開出罰單,阻嚇性極其有限;而家有咗李家超背書,就可以隨時將悼念人士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正式拘捕並扣留48小時,變相監禁兩日。
至於鄧炳強嘅追加發言指「網上行為等同於現實行為,將暴徒稱為義士、烈士同樣有鼓吹恐怖活動嫌疑」,則係進一步令網民因恐懼觸犯法律而噤聲。大家記住,極權政府最常運用法律嘅方式,就係故意唔將紅線劃清楚,等佢可以將執法嘅範圍擴張至無限大。
2.再講執法邏輯。既然特衰政府將悼念、獻花、甚至稱呼「烈士」、「義士」都包含響可能觸犯《國安法》嘅範圍入面,關鍵就在於「可能」兩個字上面。其實即係話連李家超同鄧炳強自己都唔能夠肯定,究竟上述行為有無犯上《國安法》,最多都只係能夠「拉咗先算」;
然後相比起拘捕呢啲界線非常模糊、而數量又多到驚人嘅所謂「悼念義士、烈士可能違反《國安法》」嘅個案,其實警方響過去年幾兩年一直持續以「煽惑他人進行各種非法活動」拘捕大量網民──即係當犯煽惑罪嘅個案本身已相當多有排調查有排拉,我唔認為《國安法》會係鎮壓維穩嘅主要方向。
退一萬步,如果比國安處捉倒又會被如何處置呢?如果參照李平、盧峰嘅先例,就係保釋候審,被禁出境;正如我一直所講,政權可以橫蠻無理,但執法仍會依一定邏輯,網上悼念、讚揚梁健輝為「義士」、「烈士」,處分無可能比蘋果主筆苛刻。
3.最後係講執法現實。要知道李家超同鄧炳強嘅發言同表態,其實係各自針對現實世界嘅悼念,同網絡世界嘅英雄化,所以要拆開黎睇。響二人對「悼念」定性之後,其實今日仍然係有市民持花去現場悼念,但警察卻並無因此引用《國安法》進行拘捕,而係以滋擾性盤查、搜身為主。
當中現場有某個差佬嘅發言大家特別值得留意,就係強調:「留意住佢有無煽動性言論!」換言之,只要你攞住扎花,佢始終難以判斷你究竟係咪悼念、悼念邊位、甚至乎有無美化恐怖份子嘅傾向,最終難以用《國安法》落案起訴。
至於網上言論則正如我之前所講,形容梁健輝為「義士」、「烈士」,網上進行悼念嘅人數實在太多,就算會援例檢控,我估計都係會搭配「煽惑罪」以增加入罪成功率。單單有講「烈士」、網上悼念,就進行拘捕,響執法現實層面黎講都幾難以實行。
仲記得當日《國安法》立法後無幾耐,曾有傳媒流出內部指引指,假若有市民響街頭叫囂煽動性口號,理論上警方係應該立刻予以拘捕;但如果人數太多又點算呢?就會改為「發出警告、勸喻人群散去以及進行錄影」!
當然,基於極權政府只係將法律、執法標準視之為隨意驅使嘅工具,今日敲出黎嘅紅線標準,去到聽日可能經已飄移去另一處,所以根本並無所謂「絕對安全」之地。但從另一角度黎講,呢種頻頻「搬龍門」黎限制言論自由嘅舉動,亦足以反映出政府嘅氣急敗壞,作為留響香港而仍然堅持爭取自由嘅香港人,盡量響合法嘅底線前享用我地嘅表達意見嘅自由,既係權利,亦係義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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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治安最棒了!路燈都很亮!前幾天靠腰高雄治安差、出門吃麵都不敢的...要不要出來打球啊?
兆年壽:還是台北市的警察友善,去派出所砸電腦都沒有防礙公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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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0多名黑衣人衝進松山分局、追打警教官 砸爛電腦竟沒事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75445495928853&id=584986081641475
【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
詹慧玲: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
2021年4月22日,我搭乘6點30分,從台中頭家厝火車站出發的區間車到達中壢火車站。8點半左右從中壢火車站下車,在後火車站出站,買了油飯、雞蛋,手上拿喝著奶茶,準備前往650公尺遠的和平街上的排練室上課。
靠馬路左側行走時,途中,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男人攔下。
他質問我,內容大致是,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之類的問句。
當時,我不認為我有任何必須回答的理由,於是我拒絕回答他詢問的私人問題,我告訴他如果你要知道我去哪裡,你可以跟我去,就在不遠處,我要去上課,你可以跟我來,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你就會知道我是誰,但我現在不能告訴你任何我的私人資訊。我是女性,你是男性,即使你穿著警察制服,騎著警車,我有權利懷疑你是不是真正的警察,就像你看我走在路上,因為“神情緊張”就合理懷疑我、盤查我、不是嗎?這是公務還是騷擾?
他不願意跟我一起前往排練場,繼續限制我的行動自由,繼續詢問重複類似的問題,於是我拿出手機開始錄了以下影片的對話。最後,他搶走我的手機使我無法繼續錄影。他數次對我的身體施加暴力推打、拉扯、強迫我戴上手銬。我抗拒他對我施加的暴力,他把我推倒在大馬路中間,強制壓在地上,掐著我的脖子,我連續持續大聲尖叫喊救命,沒有其他人協助我。他的粗暴,造成我腿部手肘多處瘀青、擦傷、脫皮。
9點多,被三個男性警察上手銬,以現行犯身分送往桃園市中壢區某派出所,上手銬、腳銬限制自由,搜身盤查所有物品、做筆錄。私人物品被扣押,我爭取以電話聯繫同學來派出所看我、並通知律師以及台北、台中的友人。
從我踏進派出所的一刻開始,由於這名在路上盤查我的員警的認定,所有派出所的員警就將我當“妨害公務現行犯”看待,他們語氣不屑、
態度惡劣、口吻輕蔑、怒目相視、暴躁不耐、言語滿是羞辱與鄙視,似乎我就是畜生、人渣、垃圾。我不能碰觸我的私人物品,我說我想要喝水,請他們把我書包的水拿給我,他語帶不耐地說,我怎麼知道你那瓶子裡裝的是什麼?或者不屑怒斥說,“我很忙,請不要浪費動我的時間,快一點好嗎?”是,我帶著手銬腳銬,是要怎樣快一點?六到七個員警圍著“處置”我,我想,是想讓我心生恐懼吧!當我聯絡完朋友,要放手機回桌上的時候,女警懷疑我有錄音錄影,我說沒有,你們可以檢查,但兩三個人又以搶奪拉扯的方式奪走手機。此時我已經被絕對的無法信任,毫無尊嚴可言。做筆錄的時候員警提醒我,不要情緒激動。是,一個大白天在自由民主台灣馬路上行走的女性,無端發生這樣的事件,如何能情緒不激動呢?台灣是警察國家嗎?這位員警的執法,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合理嗎?
12:00左右,戴著手銬、腳銬上警車,前往中壢分局,在警察局門口下車,因為帶著腳銬,我行動不便,走路緩慢,員警說,快走,站在這裡很難看。手銬、腳銬是他們送給我的,我緩慢走在警察局門口,這樣也有事嗎?在中壢分局,我作了指紋紀錄,拍了犯人照片。在冰冷的拘留室地板躺了大約2.5小時,吃了幾口菜、喝了三杯水。
2:30左右,上手銬、腳銬,3:00左右到達桃園地檢署,進入拘留室的走廊上,站了一排六七位高大的員警,我與其他女性現行犯,關在拘留室內大約3個半小時,直到6點鐘開庭審理。拘留室冷氣非常的強,幾個小時之內我冷到全身發抖,牙齒不停打顫。員警對待我們的方式幾乎就是一貫的粗暴、蔑視、不耐。我說,我眼睛好痛需要眼藥水,他們說不可以,誰知道你藥水是什麼?我說藥水在我的書包,請你們拿給我,我可以在你們面前點眼藥水,他們要我把隱形眼鏡拿下,我說我近視1000度,隱形眼鏡拿起來就看不見了,他說看不見就看不見,我說,現在我沒有人權嗎?他說,沒有!
6點左右,進行偵訊。6點15分左右離開地檢署。離開之前,讓我拿取私人物品的員警不忘用輕蔑與鄙夷的口吻再羞辱我一句,”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當朋友詢問我,為什麼被盤查,我找到的理由如下:
我沒有見過你
神色看起來很緊張
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
因為你走在大馬路上
員警做的筆錄上有一個問題,描述的就是,“因為看到她“神情緊張”於是上前盤問。
原來,“神經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我被一名穿著警察服的男人,在人煙稀少的街角攔阻盤查、被限制憲法所賦予的人身自由、被粗暴無禮的拉扯、碰觸、傷害身體、被搶奪手機,導致無法錄下在公眾場所、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男員警對待女性人民的粗暴行為。
因為一名穿著警察制服的男人的騷擾與阻撓,我失去了9個小時的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
我能怎麼辦呢?
晚上6點的地檢署檢察官詢問的結果是,他們要回去查證。
我必須等待查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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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
一「北市分屍案/華僑女四肢、下體肢解成人彘 裝袋棄基隆山區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一「永和河濱駭人分屍案 4凶嫌最重判無期徒刑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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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名新祕上網回應說,沒有立刻報警,錢是在新娘二進前,至休息室換裝時,就發現不見,直到宴客完才報警。警察先查驗身分,大家都無前科,之後說要搜身。「進去後就開始脫鞋子襪子褲子內褲衣服。」】
昨天在電視新聞上看到令人皺眉的新聞,心中直想: 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有沒有必要脫衣搜身?警察認真辦案是好事,千萬不要給自己惹麻煩!
果然剛剛看到即時新聞,婚宴的男主角現身說法,為警察講出公道話!!!
希望今天的電子媒體也能做相等篇幅的平衡報導!
#為警察加油
#可以認真但不能超過比例原則
搜身原則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最近台鐵豐原站建置了一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能夠掃描乘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不過卻被質疑侵犯個人隱私跟人權,讓鐵道局只好緊急喊卡!
其實這套『智慧型影像監控系統』有非常多功能,不僅有被取消的人臉辨識,還包含了電扶梯逆向行進偵測、跨越月台警示偵測、月台上遺留物偵測、火警偵測等等。
不過人臉辨識系統卻是充滿爭議,因為在資料蒐集過程中,並沒有交代使用動機跟目的是什麼?攝影鏡頭放在哪?密度多大、範圍多大?是秘錄還是有告知?蒐集到的敏感性個資如何保存、如何使用?保存期間多長?是否也有建立安全機制?如果其他政府部門要取用的話,標準跟限制又是如何?
雖然人臉辨識技術成熟,確實可以提高識別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在現實中還有驗證、支付等等各種豐富的使用方法,市場空間很大,但用的好不好就是雙面刃。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監控的地點雖然是屬於公共場合,不過台鐵有沒有侵犯到隱私權或個資,一切還是要看是否符合適當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一般人在公共場所走動沒有隱私問題,但監視器拍民眾『單純走動』跟蒐集民眾『行蹤、位置跟停留時間』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同意,再搭配上其他個人資料,拼出一個人的生活習慣,明顯就是過度侵犯隱私了。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説:『你又沒犯法,是在怕什麼?』
但即使資料蒐集過程是合法的,可是總不能因為有人在車站停留超過五十分鐘,就『合理懷疑』這個人行為異常吧?就像是警方如果想對一個人盤查或是搜身,還是要符合相關行使規範的。
而且這樣大規模對安檢是否也違反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必須沒有例外的接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確實現在技術高度發展,但技術倫理跟法律邊界卻都還跟不上人工智慧腳步,如何使用、處理和銷毀信息,都沒有被寫進現有法律。
不僅如此人呢,會因為知道自己受到監視,而改變行為模式,對於自身言論舉止將會有更高的自我審查,當一切都變得不再自由,也更容易被標籤化,可能今天看的報紙、穿著等行為都可能會被誤認為是恐怖分子,所以千萬不可以小看這個問題啊!
科技一定有好用途和壞用途,但也必須透過社會共識來決定哪些技術可用。
你贊成公共場合建置『人臉辨識監控功能』嗎?
當自我隱私遇上社會安全,你的選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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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開始盤查之後,是不是如同電視劇、電影中一樣,可以搜身、檢查車輛、帶回警局,樣樣都來?依照法律規定,執勤人員原則上「只能查證身分」,且就算人民沒帶身分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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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 各位大大 想問說解送人犯辦法第6條規定解送人犯前可以搜身 但搜身不是侵害人民
基本權嗎 為何能以命令來搜身, 這樣不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嗎 有沒有大大能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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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才有這個疑問
※ 編輯: qw5980162 (122.118.3.31 臺灣), 10/28/2020 2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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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還是這裡有疑問 這裡只能用拍搜或目視?
※ 編輯: qw5980162 (122.118.3.31 臺灣), 10/28/2020 21:29:22
※ 編輯: qw5980162 (122.118.3.31 臺灣), 10/28/2020 21:31:06
不過還有158-4給法官決定
※ 編輯: qw5980162 (122.118.3.31 臺灣), 10/29/2020 12: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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