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闖禍,餵它的人要不要負責?>
新聞:這個月一日,一名女騎士行經新北永和堤外便道,一隻狗狗突然走到馬路上,導致她閃避不及撞上,頭部撞到路邊水泥一度沒了生命跡象,經過搶救恢復心跳,但現在昏迷指數只有三,闖禍的狗狗因為沒有植入晶片,但疑似有人長期餵養,親友在臉書發文,警方也提供畫面,希望民眾能夠提供資訊,找出有沒有飼主,釐清責任。
其實這個新聞有一個衍生的問題,
就是附近攤販說有一個人常來餵這隻流浪狗,
應該為這個車禍負責~
問題來了,
餵食流浪狗的人要為流浪狗闖的禍(造成車禍或咬人)負責嗎?
這個主要的規定有兩個,
一個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而什麼叫做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是這樣規定的,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不管是占有人或飼主,
客觀跟主觀上都必須與該動物成立一定穩固的飼養關係,
才應該命其負擔寵物傷害他人的責任,
如果只是偶一為之餵養流浪狗,
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飼主,也不會被認定是占有人,
相關判決都是認為不應該課以餵養流浪狗人士過重的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法官就這個問題寫了一份非常淺白的判決,
思考了人與動物間的關係,
謹摘要引述如下:
1.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2.本案很像著名的玻璃娃娃判決,當玻璃娃娃的同學好心幫助他,卻二人一起跌下樓梯摔倒,熱心的同學事後被索賠幾百萬元,法院也一度判決該同學應該要賠償數百萬元,好像弱者獲得賠償,正義獲得實現。但事實上在宣告玻璃娃娃從此與人類社會隔絕,也在宣告弱勢族群從此更加弱勢。從此,任何在路上跌倒的肢體殘障人士,都不會有人去救他,因為稍微接觸他們都會被法院判賠幾百萬元。本件情形類似,被告只是曾經幫助過酷妹、熊大,上網貼文幫他們找到認養者。流浪狗是一頓飯菜知恩,吃過一頓飯就賴在被告店門口不走。本案酷妹、熊大是台灣常見的混種米克斯,並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的「具攻擊性動物」,依規定不需要戴口罩。107年3月29日酷妹當時已有新主人,不歸被告管理;熊大去公園前確實有被繫繩,只是一時突發狀況掙脫,被告抓不住繩子,本件酷妹與熊大實際上是沒有咬人,但丙○○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民法第190條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丙○○若有損失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若將被告判刑,判刑對被告是一件很大的羞辱,將永久記錄在司法院檔案中,等於司法在重申「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一樣。法院如果對被告說「你應該對流浪狗繫繩戴口罩抓緊繩子如何如何的管理,你才不會被判刑」,就好像對熱心少年說「對你玻璃娃娃同學要如何如何協助,你才不會被索賠幾百萬元」,從此流浪狗將被推向絕境,本案將成為另一個玻璃娃娃判決。
3.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已經向丙○○說對不起,而且帶丙○○去醫院敷藥打破傷風預防針,也表示願意處理,已經按照社會習慣表示誠意。丙○○求償15萬元,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丙○○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乙○○,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雖然被害人可能不會滿意,
不過法官並沒有因為這個案件很小就隨便處理,
不但非常用心的思考了相關問題,
也寫出了他的想法跟判斷理由,
我覺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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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狗構成肇事逃逸?>
有網友私訊我,希望我針對下面新聞發表意見,
(感覺我這裡已經變成ktv點歌機了~)
張姓男子去年開貨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撞死一條穿越馬路的土狗,他沒報警處理就離開,事後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吊扣駕照一個月,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提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新北地院認為肇逃行為屬實,昨天判他敗訴。
其實我有注意到這個新聞,
也去查過判決(新北地院107年度交字第60號),
想法如下:
1.要注意的是,
這個案件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不是刑事肇事逃逸案件,
因為刑法肇事逃逸罪是這樣規定的: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字:人
如果不是人受傷死亡,是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
2.這個是純粹是「行政裁罰」案件,
警察吊扣駕照的法律依據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關鍵字:無人受傷或死亡
這個規定其實也是看得出來
僅限於「人與人之間發生碰撞」+「沒人受傷」才會構成這一條要件
法院的理由固然說: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立法目的在於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俾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即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本件查採證光碟及事故調查卷宗之內容,系爭車輛撞及狗而肇事後,僅將狗遺體移至路旁,然並未停留現場或報警待警察到場處理,卻逕行離開現場,確有前開違規行為無疑,裁處並無違誤。」
我的疑問是,上開規定的前提是肇事,
人跟人開車碰撞,是肇事,撞倒狗,算肇事嗎?
法院說要留在現場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如果這隻狗是流浪犬,
請問我要留在現場跟誰釐清責任歸屬呢?
還有阿,這樣的判決恐怕會給其他駕駛人一個錯誤訊號,
就是撞倒狗也不能直接走掉,
那高速公路一堆流浪狗跑來跑去,
撞到狗之後,依照上面這個判決,駕駛還要留在原地,
是否會造成道路使用人更高的風險呢?
這都是可以思考的~
3.問題來了,那這個案子為什麼法院還是維持原裁罰?
我認為是雙方實力問題,
原告自己出庭,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請了三個律師,
(這種小案子有必要出動三個律師嗎?應該只是掛名吧?)
而原告主張根本沒打到要害,不從法條要件切入,
只針對事實部分講一堆有的沒的,
原告說:「當發生事故時,無法辨識狗是誰的,沒有晶片狗牌,也無帶狗鍊,看不到狗主人。本人識字不多,屬身心障礙人士(中度),當天撞到後,即將狗抬到路旁,不知如何處理,因有要事即行離開,也不知撞到狗要打119或報案,也不懂撞到動物也要去找人民的媬姆來處理。等到狗主人去報案,通知原告,才知到狗主人是誰,怎麼可以讓狗獨自在巷內,太不負責了。事後在分局達成和解,本人負擔狗狗的火化費用等…新臺幣6千元正。請法官大人給原告機會,本人收入很差,靠打零工,又是低收入戶,老爸已年邁80好幾了,請高抬貴手。」
任何法官看到這樣的主張,
大概都不會去確認法條本身要件的問題,
(這個才是有機會翻盤的關鍵阿!)
結果就是判原告敗訴!
結語:
有時候新聞會報導,某某民眾自學法律打官司還勝訴,
但是呢,其實這種案例是少數,
大家沒看到的,更多是自己DIY搞到爆炸的,
本來有可能會贏的,搞到輸掉,
這個案子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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