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撤回起訴,香港歌手 #黃耀明 獲裁判官同意簽保守行為】#快訊
黃耀明及前立法會議員 #區諾軒 2日被廉政公署起訴,指控他們涉嫌選舉舞弊。案件今日提堂,控方提出,考慮被告背景後,律政司同意本案以自簽保守行為,不提證供起訴黃耀明。主任裁判官裁定,黃耀明准以二千元自簽保守行為,為期18個月,期間要行為良好,保持公眾安寧。
廉署早前指控黃耀明於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呼籲現場人士投票支持區諾軒,涉嫌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今天黃耀明上庭應訊,填詞人周耀輝、藝人葉德嫻、何韻詩、王宗堯、學者何式凝等多名藝文界人物到場聲援。
攝:陳焯輝/端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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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裁判費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撤回起訴裁判費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喵法官法庭日常有時候會寫一些好笑的,
從不同角度看法庭活動,也是蠻有意思的
這篇講的是法官被聲請迴避的事情,
其實從律師角度來看,我通常不會建議~
1.法院又不是賭場,
官司不順利,換法官不見得可以換手氣,
每個法官律師接受的法律訓練都一樣,
如果是法律、舉證問題,
換一個法官也不會改變,
如果是事實認定問題,換法官,心證就會改變?
2.聲請迴避的要件很嚴格,通常不會過,
然後,
你會碰到「原來的法官」「被你冒犯過的法官」!
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3.一般人會聲請迴避,
理由大多是「法官不友善」,
然而換一個角度想,
法官接你這個案子,判輸判贏對他沒差,
如果他的想法對你不利,
他大可以「笑笑的判你輸」,
不需要跟你廢話那麼多!
會跟你講難聽話的法官,
其實是好心提醒你,你的官司哪裡還不足,
希望你能夠補強,不然他沒辦法判你贏!
然後,你就對「這個好心的法官」聲請迴避?
什麼叫做「好壞話不會聽」「好人壞人不會分」?
這個就是!
《法客開庭去》
當法客還是小菜鳥時,某天下班前,學長經過突然拍我肩膀、緩緩地說:要是從沒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算不上真正當過法官!
法客當時聽不太懂,只知道學長下午剛寫完被當事人聲請迴避的意見書。
學長是個胖子,走起路來不免費事些,看著他蹣跚離去的背影,法客突然冒出想吃顆橘子的念頭。
有些事,總要等到自己遇上,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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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刑事案件涉及處罰的緣故,根據法客個人主觀感受,當刑庭法官似乎要比民庭法官有尊嚴的多。記得法客第一次(?)被聲請迴避,就是在民庭。
案件不難,乍看是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法官當久了,有時第六感還挺靈的!某些案件光看到當事人狀紙,自然知道皮要繃緊一點。可惜法客當年還小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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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天,一如以往地先請原告陳述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面對沒有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不能要求太精確),被告也行禮如儀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接著重頭戲來了。
法客:起訴狀並未附上其他資料,原告要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被告負賠償責任?
原告:為什麼是我舉證?你怎麼不問問被告自己做了什麼?他要先證明自己沒做錯才對!
法客:但是依據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告要先提出證據、才好讓被告答辯ㄚ!
原告:你看我像會說謊的樣子嗎?他敢做出這些事……
(以下省略瘋狂跳針10幾分鐘)
法客:不然這樣好不好,我先改期,你去問問別人該怎麼進行訴訟。
當法客以為暫時順利結束,然後?………然後我就被聲請迴避了!
理由是:「偏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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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覺得莫名其妙,還是乖乖停止訴訟送分案,一直等到別庭裁定駁回後,接著展開第二回合。
法客:上次已經提過,請原告舉證!
原告:你叫被告自己舉證ㄚ!
法客:我已經說過了,原告要先舉證。
原告:你告訴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我要舉證?
法客好心當場翻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給他看。
原告:這規定只說當事人、沒說原告,既然被告認為自己沒做錯,這對他有利,你叫他舉證ㄚ!
法客:我想,我們看的可能不是同一本民事訴訟法!我還是再改一次期,你去問律師或找法院訴訟輔導科,要不然這樣下去,對你實在不是好事!
然後?………然後我又被聲請迴避了!
除了援用上次理由,這回加上法客因為上次被聲請迴避、記恨在心裡,所以有偏頗之虞。至於其他罵的更難聽的,現在一時也記不起來。
想當然爾,這次聲請照樣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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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第三次開庭,前面情節大致重複上演,法客實在不知道該怎麼開口,簡直比當年向老婆告白還更緊張。
只好囁嚅地對原告說:再這樣實在不是辦法,但我不能挑案子,你也沒有權利挑法官,你要不要考慮撤回訴訟、再重新提告,這樣雖然會損失3分之1裁判費,至少有機會換其他法官審理,你覺得如何?
原告說:讓我回去想一想。
(本件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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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客以為原告終於理解法官迴避的真義(灑花~),收拾好心情、繼續進行後面其他案件。開庭結束後,突然有位員警(不是法警)在法庭外探頭探腦。
法客:請問有什麼事嗎?
員警:報告法官,沒什麼事啦!剛剛有人來報案,檢舉這裡有位法官是貪污現行犯,我們按規定得派人來看一下,請法官千萬不要介意!
法客環顧四周,整間法庭好像只有一個人穿著藍領法袍。於是接著問,
法客:你有看到那位「現行犯」嗎?需不需要我幫忙找?
員警:沒有、沒有,我回去報告一下就沒事。
果不其然,之後又有第三次聲請迴避(還來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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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由於不斷聲請迴避,拖長審理期間,後來遇上年度調動,法客選擇回到刑庭,因此不在自己手上結案,漸漸也淡忘這件事。
隔一陣子聽說接手的同事順利審結,聽他講起,原告開庭時還得意地說法客一定是心虛才自動請調、不敢辦他的案子。
法客聽了只能苦笑,也想起當年想吃的那顆橘子!
#第一次被聲請評鑑就上手
#我的民事訴訟法不是你的民事訴訟法
#聲請法客迴避的理由真法客
#還好當時沒有當事人聲請法官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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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深圳中學公布招聘名單,去年錄取66名新教師當中,39名碩士27名博士,年薪40萬元人民幣,舉國嘩然。擁博士學位教中學是資源浪費,但大城市經濟發達,教育資源豐富,可以「奢侈」一番。這是國家撥款制度使然,一時難以改變,但可以採取富省協助經濟落後省份的扶貧辦法,促進資源相對平均分配,以教育扶貧的辦法共同富裕。而歸根結柢的解決辦法,是全國教育經費必須大幅提升。
蘋果頭條
香港警方今天正式落案起訴47人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等人,他們會被通宵扣留,周一上午提堂。英國外相藍韜文及歐盟駐港辦事處周日發文回應,「香港監察」發聲明要求國際施予援手,台灣陸委會對事件感到「萬分沉痛」;而包括英國廣播公司、美國《紐約時報》、日本放送協會等外國傳媒,周日均以顯著篇幅報道事件。
東方正論
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警方國安處今年1月以雷霆萬鈞之勢展開史無前例大搜捕,55名組織、策劃或參與去年7月「35+」初選的反對派政客遭一網成擒,惟正常市民高興不了多久,這班政客旋即獲准保釋,部分更高調指斥此乃政治打壓,囂張依舊。究其原因,與律政司檢控放軟手腳,甚至刻意放生,致使《港區國安法》威力大打折扣脫不了關係。直到本報質疑,輿論嘩然,律政司不得不有所行動,當中47人昨日終於被落案起訴,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星島社論
五十五名人士,上月被指有份發起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捕,各人昨被提早召喚到各區不同警署報到,當中「攬炒派」四十七人被落案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牽頭發起初選的戴耀廷(見附表)、前議員林卓廷及區諾軒等,眾人不准保釋,今日提堂。民主派去年展開「35+公民投票初選計畫」,疑欲通過初選協調立法會參選人,希望取得過數半席位及兩度否決《財政預算案》,逼使特首林鄭月娥下台及令政府癱瘓
經濟社評
港府在春節後,放寬限聚,配合推行新防疫措施,冀在檢測和追蹤方面做得更好,惟措施落實逾十天,疫情有回升迹象,深喉唾液檢測結果嚴重滯後。在檢測恒常化下,市民主動配合檢測和追蹤,港府須調配資源,讓各項配套措施落實到位,力爭24小時內有化驗結果,並加大宣傳讓更多人願意使用安心出行,才能有效遏疫。昨天新增22宗確診,雖然比前天33宗有所回落,但涉及尖沙咀K11 Musea名潮食館的確診者再增10人,令該食肆感染群組累計增至44人。面對疫情反彈,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也在網誌中表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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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23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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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昨天本地確診病例有所下降,即使來自病毒變種的英國的外來感染病例也只有兩宗,一天或者短期的數據,未必足以說明這就是第四波走向消退的趨勢,衛生署表示「審慎樂觀」,在採取足夠和周密的應對措施後抱樂觀態度未嘗不可,但見諸英國出現病毒變種而倒瀉籮蟹,特區政府也應該未雨綢繆,必須及早準備並公布應急方案,既要有備無患,同時也可以令市民對醫療系統爆煲的擔心釋懷。特區政府過去幾個月的控疫手段時鬆時緊,政策執行不徹底,導致第四波疫情爆發,而今已經出現在社區多頭爆發,各種感染群組蔓延,更令人擔憂的是環境傳播的途徑防不勝防,而政府在執行防疫抗疫的手段多有「甩漏」,例如密切接觸者死後確診還等不到移送檢疫中心的安排、唾液送檢後收不到報告等等漏洞。
蘋果頭條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反工業邨用地租賃條款,本月3日被控欺詐,還柙候訊,黎智英當時申請保釋被拒。黎原本已排期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惟國安處於保釋聆訊4天前,再起訴黎另一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名,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再遭下令要還柙至明年4月16日再訊,至上周五(18日)更將黎轉到高度設防的赤柱監獄繼續還柙。黎今(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審。原定上周二(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的黎智英,於本月11日突被警方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增加其保釋的難度。今日黎智英將就欺詐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外出候審,相信屆時將合併處理欺詐及《國安法》兩案的保釋。
東方正論
司法制度,千瘡百孔。沒有鬼死不得人,沒有漏洞就不會有漏網之魚。繼反對派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流亡外國,昨日又有一名年輕黑暴分子棄保潛逃,警察拉人,司法放人,浪費執法者的努力,亦變相鼓勵犯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是巧合還是制度上出現問題?昨日被揭潛逃的中五學生曾志健,去年10月1日在荃灣街頭示威遭警員開槍射傷左胸,曾經危殆但保住性命,始終被追究法律責任,他與一名理工大學博士生同被控暴動罪,曾又涉嫌襲擊對他開槍的警員,被控兩項襲警罪。
星島社論
去年十月一日國慶中五男生「健仔」曾志健在荃灣參與示威活動期間左胸中槍受傷,他事後和廿六歲理大博士生邱宏達分別被控暴動及襲警等罪,曾志健於今年十月在區域法院提訊時表明「應該會認罪」,惟案件昨再度提訊時,「健仔」卻沒有現身法庭,法官高勁修即時頒布拘捕令,通緝他歸案。案件由去年在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至昨聆訊,裁判官李志豪、法官郭偉健和高勁修均允許曾志健保釋期間毋須交出旅遊證件。據悉,曾志健的地址已換了新住客,而當局至今未有他的出境記錄。
經濟社評
本港全面封關?食肆全禁堂食?正當英國出現變種病毒,人心惶惶之際,本港有立心不良網民卻趁機散播惡毒謠言,指政府會實施更嚴厲防疫措施,試圖製造恐慌。疫下市民信心不穩,港府控疫措施不但要到位,更要時刻監察網上言論,當發現不實資訊,須馬上「打假」澄清,以免拖控疫後腿,更要嚴肅追究造謠擾亂社會的壞人。昨晨網上瘋傳政府下午舉行記者會,推更嚴厲防疫措施,包括午夜起全面封關,所有食肆禁堂食等,並呼籲市民在公布前盡快購買食物和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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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曠日持久,不少人都將希望寄託於疫苗,中俄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早已展開,歐美方面,昨天英國亦率先批准緊急使用美國輝瑞藥廠的疫苗。在香港,政府也首度交代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初步構思。當局表示已預留資金訂購兩倍香港人口的疫苗,目標是免費讓全港市民接種,然而由疫苗採購、物流統籌、注射安排以至公眾反應,需要克服的問題堆積如山,難度不能低估,當局必須及早籌謀。過去數月,圍繞疫苗研發的明爭暗鬥從未止息,世界衛生組織一再警告要防範「疫苗民族主義」,隨着疫苗明年中開始廣泛使用,疫苗國際政治必起風雲,港府能夠取得哪些疫苗、應否強制接種等,全都可以變成敏感政治問題。香港民情複雜,即使有了疫苗,亦不一定可以早日走出「疫境」。
蘋果頭條
警方今年8月派逾200警力硬闖壹傳媒大樓搜證,並以涉嫌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名,高調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兩名兒子及4名壹傳媒高層,黎智英父子及壹傳媒高層今午分別到警署報到,但警方傍晚落案控告黎智英以及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三人欺詐罪,不准保釋,周四(3日)提堂。中午12時52分,黎智英到達旺角警署。身穿藍色恤衫、外套和灰色西褲的黎智英,神情輕鬆。記者問他是否擔心被落案起訴等問題,他從容面對,簡單說:「冇乜嘢,唔諗呢啲嘢喇!」不作其他回應,進入旺角警署。與此同時,行政總裁張劍虹於中午12時半左右到達秀茂坪警署報到。外界關注他會否被突然檢控,即時還柙。
東方正論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本身已經4案6罪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再被控告欺詐,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顯而易見,大漢奸長期反中亂港,壞事做盡,視法治如無物,法律清算終於逐步臨頭,他亦必須為一直以來的猖獗付出代價。現在人們最關心的是,他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已接近4個月,仍然獲准保釋,律政司到底何時才肯正式提出檢控?黎智英及兩名壹傳媒高層同被控涉嫌欺詐,昨日遭通宵扣查,據悉與涉嫌以欺詐手段用低價騙取使用廠房的權利有關。早前有人被傳媒揭發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的廠房經營獨立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17間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其中一間公司正是黎耀恩開設、曾以二手檸檬茶奉客的四季常餐。
星島社論
「香港眾志」前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六月參與灣仔警總外示威並呼籲示威者包圍,三人早前承認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主審裁判官王詩麗昨判刑時批評,三名被告在大規模社運日益增加的環境下犯案,而且夥同分工合作,分別擔當呼籲、部署和後勤角色,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令案件更為嚴重,罪責相若。王官斥責三人高呼貶損警員的口號,以警總為攻擊目標,維持了十五小時的非法集結,無疑是挑戰警方權威。綜合刑期整體性原則後,判黃之鋒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入獄十個月及林朗彥入獄七個月。英國外相藍韜文昨敦促香港和北京停止扼殺反對派。
經濟社評
英美啟動緊急使用新冠疫苗之際,港府才公布疫苗接種路綫圖初步構思,可說是起步慢,未來須急起直追,宜參考外國經驗,委任有能力的官員專責統籌每個執行細節,並做好宣傳,提高透明度,增加誘因鼓勵市民接種,方能起群體免疫效應,經濟社會才有望加快回復正常。食衞局局長陳肇始昨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透露,政府已預留資金訂購相當於本港人口兩倍數量的疫苗,主要是來自參與世衞組織牽頭的「新冠疫苗全球獲取機制」,以及向個別藥廠採購,目標是採購至少兩款不同疫苗。初步購思是免費全民接種,醫護、長者和長期病患等高風險群組會優先接種,最快明年中、後期進行大規模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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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第237-5 條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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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日 — 事人於第二審撤回上訴或起訴,法院應如何. 處理當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裁判費退還之. 法律依據?退還與否?蓋於司法實務上,裁. | 玉鼎法律事務所- 【#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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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乃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之全部,問法院應否准許,請附理由說明之。 [擬答] (一)甲為訴之撤回合法⒈訴之撤回之意義原告起訴後,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