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法則與具結法則的交錯:共犯被告知陳述與供後具結
在偵查實務上,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筆錄(即檢訊筆錄),可分為以證人、鑑定人身分,經具結之陳述(包含證人不得令具結之情形),及非以證人身分(如共犯被告、被害人等)所為未具結之陳述兩種類型。
而在以共犯被告身分進行偵訊時所得到的證據,如果欠缺刑事訴訟法第158之3條具結法則之要求,得否作為第159之1第2項的傳聞法則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針對這個兼具學理與實務重要性的爭議問題,吳燦庭長為此從法條文的結構分析出發,為文細膩剖析這個熱門爭議,不容讀者們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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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第176期】共犯被告之陳述與供後具結/吳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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