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爭點整理
<第三人故意行為與因果關係中斷>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和大家簡單介紹,第三人的故意不法行為是否會中斷因果關係的問題。為了方便同學思考,我們就以一個例題開場吧!
例題:甲駕車至乙飯店用餐,由乙負責保管車輛,乙之員工將汽車鑰匙放入泊車台未鎖之抽屜後,未稍加注意即離開泊車台,嗣後汽車遭第三人竊走,甲得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一)實務見解
汽車失竊係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所致,乙員工離開泊車台之行為並非通常會發生失竊結果,故行為與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 772 號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汽車及其鑰匙遭竊,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鄭○○未盡其保管系爭汽車鑰匙之注意義務,通常情形,是否可認其均將發生被竊之結果,尚非無疑。」
(二)學說見解
重點在於法律課予行為人之義務所欲防止之危險為何?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負有防止該故意不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發生之義務者,即不得主張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可中斷因果關係。
舉例而言,保姆怠於注意致嬰兒被第三人抱走者,第三人犯罪行為並不中斷保姆與嬰兒父母所受損害的因果關係。同理,第三人竊取代客泊車保管之車輛,業者亦不得抗辯因果關係因第三人介入而中斷。要言之,關鍵在於法律課予行為人之義務所欲防止之危險為何?若系爭損害結果正是由行為人所欲防止之危險而生,如保管車輛之義務本是為防止第三人竊取之風險,則第三人介入行為,當然不得中斷因果關係。
#攝於20170608
昨日收到讀享細心的編輯對 財產法爭點地圖 的校稿通知,不過老師最近壓力實在太大,只好下週一直接逃跑到東京了~
#私は猫になりた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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