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書推薦《#人慈》部落格文末抽書兩本
想像一下,如果有兩個星球,你認為自己住在哪一個?星球A:飛機墜機後,生存者禮讓最需要救援的人。星球B:事故發生後,生存者爭先恐後地往出口擠,不惜將他人踩在腳下。這個問題被用來問過許多學生,幾乎所有人都選了星球B。但事實是,我們住在星球A。這個世界真正面臨的威脅在於我們對人性太過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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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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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慈》這本書的作者是歐洲最著名的年輕思想家之一羅格.布雷格曼(Rutger Bregman),他是同時也是一位歷史學家、作家、記者。有鑑於報章媒體、政治宣傳、普羅大眾對於「人性」的偏誤解讀,他想透過這本書傳達一個核心訊息:「大部分的人在內心深處,其實是相當正派的」。
作者在書中旁徵博引,以詳盡的事實和深入的查證,說明了人類無論是出於天性、身為孩童時、在無人島上、當戰爭爆發、當危機來襲,對於自己「好」的一面,有著強烈偏好。如果你至今仍然認為,人類就是天生自私、貪得無厭、陰險狡詐,那麼這本書絕對會讓你大為改觀。
這本書讓我感到大為驚喜的,是作者既大膽、又謹慎的考證態度,他勇於對歷史上知名的眾多案例(例如《蒼蠅王》、《史丹佛監獄實驗》、《米倫格爾電擊器實驗》)提出反面看法,而且其證據令人信服。在媒體慣用人性「惡」的一面吸引眼球的世界裡,這是一本思想激進的書,只不過是偏向人性「善」的那面光譜。這種書很罕見,卻彌足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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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惡?三個精彩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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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有考據的數萬年歷史以來,充滿了大大小小的衝突和鬥爭,我們也從故事裡看到領導人無論為了私利、國家的經濟、民族的情節而發動戰爭。難道,人類不就是天性好鬥嗎?只要有誘因存在,人們就會甘願殺得你死我活嗎?從歷史的考據裡面,我們會發現人性跟我們想得很不一樣:絕大部分的人不願意傷害另一個人。讓我們先從書中三個精彩的翻案來找到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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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蒼蠅王小說的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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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蠅王》是一本膾炙人口的小說,在我國中的時候,老師也放過翻拍的影片當作社會科學的教材。內容大意是在說,因為飛機墜機,六個英國男孩漂流到一座無人島上,在沒有大人的情況得自立求生。過程發生了許多權力爭執、失去理智、弱肉強食的情節,最後只剩下兩個孩童倖存的故事。這個虛構故事在感嘆「人心的黑暗」,也被列為標準的社會教材讀物。
作者把持著一個懷疑的態度,他深入瞭解了虛構的《蒼蠅王》小說作者威廉.高汀(William Golding)的生平。作者發現高汀是一名有憂鬱傾向的酗酒者,他還會打小孩,他也曾說過:「我瞭解納粹,因為本質上來說我也是那一類」,這才讓作者明白,原來寫出《蒼蠅王》的作家是一個多麼不快樂的人。
因此,作者根據事實為主,追尋了一條實際發生過的類似案例,六名少年在太平洋落難,漂流到阿塔島(`Ata)的真實故事。這則故事跟小說大相逕庭,六名少年在荒島上發揮團結的本領,協調出遇到衝突的處理方式,還彼此在受傷時互相照顧。受困15個月後,六人獲救時仍氣色飽滿,而且士氣高漲地不可置信。真實版的《蒼蠅王》,其實是一個友情和忠誠的故事。
發現阿塔島生存的船長彼得.華納(Peter Warner):「人生教了我許多事,其中包括了一個經驗,就是你永遠要尋找人的善良光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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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丹佛監獄實驗的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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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讀過許多談到心理學的書籍,都喜歡引用一個知名的案例,那就是《史丹佛監獄實驗》。實驗主持人飛利浦.金巴多(Philip Zimbardo)教授把24名參加的學生隨機分成兩組,12人當囚犯,12人當獄卒,觀察人類當囚犯的反應,以及擔任獄卒的人施加權力的表現。整個實驗因為囚犯精神狀態快速崩潰、獄卒施加的處罰越來越過火,結果實驗到第六天就被迫中止。
這個實驗的結論彷彿要告訴我們:「當你給予人們權力,他們就會開始為惡,發展出一些不人道的規則」。作者深入考察之後發現,這簡直是一場天大的騙局。實驗並不是任憑12名獄卒自己決定如何處以,而是金巴多本人直接給獄卒灌輸思想:「你們要創造一種挫折感,製造恐懼,要剝奪他們的個體性…」,最後獄卒定的17條規則裡,有11條根本是實驗團隊給予的意見。這簡直是引導式的邪惡。
你或許也會好奇,那如果是實驗團隊「完全不介入」的狀況會怎樣?兩個英國心理學家2002年在電視節目上複製了一次同樣的實驗,但這次沒有告訴獄卒該怎麼管理、該怎麼懲罰。結果呢?節目無聊到不行。第二天,獄卒把食物分給囚犯。第五天,一名囚犯提議設立民主制度。第六天,獄卒跟囚犯一起抽菸。最後一集,大部分人一起坐在沙發上消磨時間。這麼無聊的故事,難怪我們都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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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擊器實驗的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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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更出名的《米倫格爾電擊器實驗》,目的是為了測試受測者,在面對權威者下達違背良心的命令時,人性所能發揮的拒絕力量到底有多少。受測者身為「老師」,當隔壁房間的「學生」答錯題目時,就要按下電擊器,懲罰坐在電椅上面的學生。「學生」是由實驗人員假冒的,受電擊所發出的哭喊也是演出來的,但受測的「老師」並不知道,他們會「以為」這些電擊都是真的。
每一次學生答錯,懲罰的電壓伏特數就要提高,實驗主持人史丹利.米倫格爾(Stanley Milgram)教授會要求老師繼續施罰。120伏特時學生會開始喊痛,150伏特時尖叫並喊著退出實驗,200伏特時大叫大叫血管裡的血都凍住了!超過320伏特時開始撞牆並失去聲音。結果,有65%的受測者一路聽從指揮,開到了450伏特,幾乎是把學生電死的程度。實驗的結論幾乎告訴我們,只要有權威要求,連普通人都願意電死一個路人甲?
作者考核過後的翻案顯示了另一種事實。幾乎所有受測者都曾抗命,想要停手,但實驗方會加強壓力逼迫就範,從錄音檔聽起來更像是霸凌和脅迫。事後調查,只有一半的受測者認為隔壁的學生是真的在受苦,其他人覺得只是實驗效果。許多受試者也表示,因為他們真心「信任」米倫格爾教授的實驗對人類一定有幫助,所以即使當下不忍心,也願意咬著牙繼續做下去。
綜合以上三個翻案結果,大部分的人在內心深處,其實是相當正派的,但引用作者所說的:「如果你催促地夠用力,給予足夠刺激、又拐又騙,許多人確實是有能力做惡。但是邪惡通常不是在表面之下,它是需要費盡功夫才能扯出來的。」邪惡得要披上善良的外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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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怎麼會互相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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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真的是天性好鬥、殺得你死我活的物種嗎?綜觀歷史大小戰爭,這個說法似乎成立,但是當我們把尺度放到人與人面對面的相處,就是另一種樣貌。舉戰爭為例,兩軍人馬大動干戈的時候,所有人一定都是拔刀互砍、舉槍互射吧?在那種生死存亡的關頭,不是敵死,就是我亡了,不是嗎?
真實的戰爭傷亡統計很有意思,例如二戰英國陣亡的軍人死因中,10%是子彈和反坦克地雷;15%是詭雷、爆破和其他;75%是手榴彈、迫擊砲和空投炸彈。大部分的士兵都是隔個一定「距離」被殲滅的。真正喊著敵人是「害蟲」,一旦碰面就格殺毋論的,通常是離戰場最「遙遠」的政客和領導人。
根據研究,二戰的生存老兵超過一半從未殺過人,只有20%的軍人曾經擊發過武器。美國南北戰爭最激烈的蓋茨堡戰役中,回收的27,000把火槍,還裝有彈藥的比例達到90%。12,000把裝有兩顆彈藥,其中6000把超過三顆。但火槍設計成那樣,就是一次只能射出一顆子彈,那幹嘛裝那麼多顆子彈?因為大部分的士兵都『沒有』在試圖殺敵。人,打從心底不喜歡傷害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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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善?三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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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本書的下半部,作者有一則引述徹底震撼了我的思想。這句引言來自英國哲學家暨諾貝爾文學獎得主伯蘭特.羅素(Bertrand Russell),他給未來世代這個建議:「當你學習任何東西或者思考任何哲學問題時,只該問自己事實有哪些,那些事實證明什麼是真實。永遠別被自己希望相信的事、或者自以為如果別人信了就對社會有益的事所分心,只要專心一意去看事實是什麼。」
這個非常理性的觀念,一開始相當很吸引我,但作者及時把我拉了回來。他提到除了探究事實之外,你本身「相信」什麼,才是以改善世界的動力來源。
第一種相信的力量,叫做「畢馬龍效應」。科學家做過一種實驗,把兩群同樣普通的老鼠,分別標示聰明和愚笨。請不知情的學生照顧老鼠,然後進行迷宮遊戲,看哪一組比較快逃出迷宮。結果聰明的那組獲勝,事後發現學生「相信」這些老鼠比較聰明,給予比較好也溫柔的待遇。同樣的實驗在一群小學生上進行,不知情的老師對聰明組的學生更關注、更鼓勵,事後結算成績,聰明組的孩子其智力表現提高了最多。
第二種相信的力量,叫做「魔像效應」。曾經有科學家在美國做過一個不道德的實驗,他把二十個孤兒分成兩組,跟其中一組說他們是善於表達的人,跟另外一組說他們注定要變成口吃者。這個實驗結果害得許多口吃組的受測孩童,一輩子患有語言障礙。這種效應常導致貧窮學生更加落後、無家可歸者失去希望、已經被孤立的青年人更加極端。
一如正面的期待能夠引發好的結果,負面的期待也能夠讓惡夢成真。接下來介紹書中三個真實世界的例子,來看看如何運用「相信」的力量,來改善我們的工作、教育和民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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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工作的內在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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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外在誘因例如紅利會減低員工的內在動機和道德標準。給予外在誘因會獲得相等的回報:按照工時給付,就會增加更多的工時(無論是否裝忙)。按照發表數目給予稿費,就會得到更多的發表文章(無論品質優劣)。按照手術量來給付,手術就會更多(無論是否必要)。
荷蘭的最大的鄰里照護平台「博祖克」(Buurtzorg)採取逆向而行的策略,這個組織沒有業績目標或分紅,沒有管理階層,沒有客服中心。運作的自主權下放給每一個十二人的團隊,團隊自己定行程表,自行雇用同事。省去的營運費用和會議時間都回歸到團隊本身。
執行長喬斯.德.柏洛克(Jos de Blok)是從最基層出身的人,他相信員工內心會選擇做「正確」的事。他說傳統的管理階層「喜歡憑空想像一些計畫給那群工蜂做」,還說「拿掉管理階層,工作還是照常進行」,他認為讓團隊自我導向、動手執行腦中想法,是最實際的做法。博祖克沒有人資部,被評為最佳雇主;沒有行銷部,卻獲得最佳行銷獎。
(延伸資源:在台灣有「台灣居護」引進了這套照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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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論教育的玩耍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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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愈是聰明的動物愈會玩耍,玩耍更深植於人類天性當中。創造力和學習力來自於自由地玩耍,孩子會自然地渴望探索這個世界。當社會工業化之後,學校的體制越來越制式化,學生的課表被排滿,家長連下課的時間也不放過。最近針對十個國家的民調顯示,監獄囚犯待在戶外的時間比孩子還要多。研究也發現一個趨勢,孩子愈來愈覺得「自己的生命被他人所決定」。這是一個快要忘記怎麼「玩耍」的世代。
荷蘭的「阿哥拉」(Agora,希臘語「市集」的意思)是一個沒有年級、班級、教室的學校,也沒有功課和成績,一組學生團隊就只有配一位「輔導員」,但自主權在學生身上,他們自己決定要學什麼。整個學校就像一個主題樂園,學生透過玩耍和探索,找到自己當下有興趣的題目攻讀,學校提供對應的資源給他們學習。相較於傳統教育把孩童當植物灌溉,這所學校將孩童當「人」看待。
在這裡,與眾不同是常態,一千個學生就有一千種學習路徑。這裡幾乎找不到霸凌的蹤影,因為不以年齡和能力區隔孩童,沒有誰的進度會落後,沒有誰的表現太過突出,每個人都在綻放當下最好的自己。作者引述道:「玩耍的相反不是工作,玩耍的相反是抑鬱。」問題不是孩子能不能掌控自由,而是大人有沒有勇氣給他們自由?我們是否問過自己,教育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延伸閱讀:Agora: Meet the school with no classes, no classrooms and no curriculum,英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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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論民主政體的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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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到,世界上愈來愈多的民主政體正遭受七種瘟疫侵襲:政黨持續腐化、公民不再信任彼此、少數人遭排除、選民失去興趣、貪贓枉法的政客、有錢人逃稅、人們發現當代民主充滿貧富不均(怎麼跟我住的地方這麼像!?)。但世界上有地方嘗試了解法,簡單到令人難以置信,卻很少上新聞(你應該猜得到為什麼)。
委內瑞拉的托雷斯市(Torres)的民選首長胡立歐.查維茲(Julio Chávez)選擇一種嶄新的信念,他相信:「每個人心中都有一位積極認真的公民」。他的競選政見只有一個,下放權力給所有托雷斯市民,而且他遵守了承諾。所有的政府集會邀請全體居民參加,不只是討論,還要決議城市所有預算的使用。
結果人們空前踴躍參與政治,在最需要的地方蓋起了住宅和學校,有效地鋪整馬路清掃街區。因為預算透明,大幅削減了貪污和權威的弊病。市民們還一起要求提高稅收,並且說道:「過去我們不瞭解市政稅要用來支付那麼多東西。」這個被稱為「參與式民主」的方式,深受民眾喜愛,卻鮮少在新聞上被提及。
(在台灣我還沒聽過類似的試營運模式,有人聽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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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相信善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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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慈》是我今年讀過最意猶未盡的一本書,作者的大膽思想,配上嚴謹的查證,讓人讀來格外痛快。從這本書中,我也慢慢體認到,問題不是二元化的「人性本惡或本善」選擇題。反而,透過這些精采的正反論述,猶如偵探小說抽絲剝繭般的分析,我理解到的是人性真正的「複雜」。
如同現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這麼發達,如果只讓電腦演算法來判決,那麼歷久不衰的《蒼蠅王》人心黑暗論肯定佔據上風;《史丹佛監獄實驗》和《米倫格爾電擊器實驗》無以計數的論文和書籍引用,肯定讓演算法覺得這才是人性的真理。無數對人性帶有扭曲和偏誤的描寫佔據了媒體的版面。然而,事實呢?
這本書中段的畢馬龍和魔像效應教我們的就是,人們「相信」的事情往往會發展成「事實」,更是一個令人驚醒的提點。無論是書中獄卒和囚犯的故事、老師和學生的故事、老闆和員工的故事、父母和子女的故事,一再說明了:「當你把一個人當人看,他就會表現得像一個人。」反之。讀完這本書後,你可以踏實地選擇自己相信的那一面。
瞭解事實,讓我們得以明辨是非。擁有信念,才能以行動改變世界。原來,關於人性,我讀過的許多論點幾乎都是錯的。永遠別被自己希望相信的事所分心。只管去看,事實是什麼。然後在事實背後,找出值得相信的事情,讓它成為新的事實。這絕對是一本必讀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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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女兒快十個月大還圓圓的~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7:也就是說,在同盟國眼中《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以下的法律都是盟佔管理措施的一環,儘管ROC自稱以行使主權國家政府對領土的姿態進行?
A217: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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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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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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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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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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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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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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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支付命令費用誰付 在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有效的救濟管道。
抛棄繼承未異議,支付命令要還錢
B先生父親去世後,因為父親生前負債過多,B先生就到法院辦理拋棄繼
承。幾天後,B先生接獲父親生前債權人甲銀行向法院所聲請的支付命
令,B先生覺得自己既然已經拋棄繼承,就無需理會。20日法定異議期
間過後,甲銀行就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B先生的薪資。目前法律上,B先
生卻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父母代收支付命令,子女背債一世人
C小姐大學畢業後,順利找到工作,沒想到任職的公司卻收到法院扣薪公
文。C小姐跟法院調閱資料後,才發現多年前母親向銀行借款,竟然未經
本人同意,就以尚未成年的C小姐為保證人。銀行為規避民法保護未成年
人的規定,還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收
受送達,並要求其不得聲明異議。如此,銀行就能以支付命令對C小姐強
制執行,目前法律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支付命令的問題其實在於:
支付命令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只要向法院提出,法院不用找欠債的人過
來了解狀況,就可以發出。而當事人收到、或有人代收20日內如果沒有
提出異議,等同於「判決確定」。
流程圖請見:
https://popularintllaw.files.wordpress.com/2015/01/overview.png
圖片來源:法律白話文 PLM
https://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送達通知書: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如果要更改判決,就必須依循「再審」途徑處理。但再審的條件十分嚴
苛,除非發生非常嚴重的錯誤,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
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而再審能提出的時間
又很短,只有三十天,超過就無法提出再審。也就是說,如果異議20天
內沒有提出異議,就是判決確定;確定30天內沒有提出再審,就無法推
翻這個判決,這個債務就變成法院認證確定了。
舉例來說,有人發現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的本票被偽造,向法院提出再審,
結果法院卻要求「先找到是誰偽造」,還要「判決確定」才可以提出再
審。再審時限只有三十天,當然就來不及了。
那麼司法院對支付命令的問題怎麼說呢?司法院在1月15日曾發出新聞
稿,回應認為:
「不當濫用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製造假債權,或以支付命令作
為詐騙工具,實係少數例外情事」,法院「應確實審查」;又說,司改
會舉出的例子是「因詐騙集團利用督促程序遂行犯罪,或因民眾法律知
識不足,或因親屬間不當或非法代收訴訟文書所致,尚不宜以此少數例
外情事,遽以變更現行制度」,還說「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
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最後,司法院還說,如果支付命令
沒有既判例,「債權人恐因支付命令不具確定私法上權利之效力,其權
義關係將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導致大家改用訴訟求償,民事訴訟變
多。
可是,台灣以前就已經修法,把和支付命令類似的「本票裁定」改為僅
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也沒有因此而造成一堆人改為使用訴訟方式提
起訴訟,執票人還是會聲請本票裁定,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會有這
種邏輯跳躍的回應出現。而且,法律如果已經有被濫用的案例,本來就
該檢討,怎麼還會回應「案例很少,只要小心審查就好」?而且分明許
多人提出再審,結果遭到法院退回,司法院居然還認為「救濟手段完備」
,司法院的想法實在令人費解。
目前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已經提出修法,大致上有三項修正:
一、修正民事訴訟法521條第1項、第2項:
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而無實質確定力,也就是不會成為真
正的判決,未來有問題也不用走再審的途徑。
二、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當事人可以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可以先提
供相當的擔保時,先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確認債權確實存在的時
候,再執行支付命令。
三、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5項
這條是過度時期處理方式,在新法生效前,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再審:
1. 支付命令提出的證物是偽造、變造
2. 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時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沒有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3. 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
4. 不公平或是違法的狀況
這是目前支付命令的狀況,給大家參考。大家可以思考,這個不合理
的法律,最大受益者是誰?恐怕是全世界都欠他錢的銀行吧!
相關文章:
支付命令說帖(給法律人看的)
https://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司改會1月13日記者會:支付命令修法,法院不再當詐騙幫兇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33
司法院回應:
https://bit.ly/1HjaPF8
修法條文:
https://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https://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審議進度:
目前進度均為「一讀」
另外,司改會也接受支付命令受害人申訴喔!如果您知道有受
害者,請與民間司改會聯絡!
申訴專線:02-25421958
申訴email:[email protected]
申訴信箱:104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7樓
承辦人:執行秘書 蕭逸民
紙本支付命令受害申訴書下載
https://bit.ly/1JKRtpQ
工商服務:
最近有律師架設了一個專門給律師討論法律的討論版,歡迎執業律師加入!
https://forum.jrf.org.tw
也歡迎大家關心司法改革的議題,司改會FB:
https://on.fb.me/1EN2DfC
本文授權:CC-BY 4.0,標明作者出處即可轉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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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1612192.A.B47.html
??
修法主要是減少救濟上的困難喔,不太懂您的意思。
我記得要提出債權證明啊,只是不傳債務人,所以拿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
偽造得再審,是過渡時期的辦法,如果拿掉既判力,就不用走再審這條路。
感謝你指正,我直接放上原文好了。
偽造文書當然有罪,可是當事人根本找不倒是誰偽造的.....
向法院提出再審時,法院說,請告訴我是誰偽造,不然不給你提....
請參考根據真實案件改編的案例小故事:
福爾摩斯、柯南、CSI,甚至李昌鈺博士也無法平反的支付命令冤案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0
超恐怖,搞不好比進擊的巨人還恐怖....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jpg
好的,馬上修正,感謝!
其實曾有法官因為本票偽造,因此判支付命令無效。結果聲請的公司上訴
二審,「逆轉勝」,支付命令有效。
原因是因為,沒有抓到是誰偽造文書,就判支付命令無效,法官會「違法」!
請參考:連法官『違法』也『無法』挽救的支付命令冤案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2
其實這邊應該要分一下。台灣有一個司法院,還有一個法務部。
司法院主要是法官、法院的系統,而法務部通常掌管檢察官。
這兩個單位其實有點差距喔!但腦袋是差不多死的(遠目)
我來幫忙問問專業的律師喔,請稍等!
律師回應:
目前這兩個都是在拿來討債用的,不過差異在於:
本票裁定僅能使用本票聲請,但支付命令不限定證據,甚至你不附證據
都有很高的機會會核發下來。當然效力的部分確定的支付命目前幾乎無人
可敵,本票裁定目前已經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了,但支付命令這點就...
反過來說,同樣是拿來討債的,一個有既判力,一個沒有,司法院還說修法
會引發一堆人民事訴訟,真的是....
另一位律師補充:
附帶一點,本票裁定債權人,如果要拿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財產,除了要有
裁定外,,還要同時附上本票正本才行,而且是每次強制執行都要附上,如果
本票正本丟了,那張本票裁定就等於廢了。
但支付命令不用,就算證據丟了,只要有支付命令,還是可以隨時聲請強制
執行。
嗯,以這個司改會的案例來說: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93
當事人一樣是被以偽造的本票聲請支付命令,刑事警察局鑑定,確認本票上
簽名不屬於當事人。可是高雄地方法院仍然拒絕撤銷這份以假本票聲請的支
付命令,理由是當事人沒有找到偽造本票的犯罪者,也沒讓犯罪者判刑,依
法不得聲請再審。
請見:
高雄簡易庭102年雄再簡字3號
https://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1.pdf
高雄地院102年再簡抗字1號
https://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514-2.pdf
律師回應:
國賠法13條有限制,不能跟法官要國賠。
另外,實體上也沒有國賠的問題。因為法院所有的程序都是依法行政,
法有問題,跟法官無關。
(小弟OS: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如果大家發現這真的很重要,可以選擇:
1. 轉發這篇文章,或相關新聞,讓更多人發現支付命令可怕的地方。
2. 最近許多立委參選人正在電話民調,如果看到他們,可以請他們
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
3. 民間司改會已經長期關心支付命令的問題,可以追蹤司改會的粉
絲頁,以及相關議題。
司改會粉絲頁:
https://on.fb.me/1EN2DfC
另外,其實大家都說要公開透明,但事實上相較而言,行政、立法其
實都還算透明,但司法目前是台灣很少有人關心的一部分,而且相關
規定其實很糟糕。
舉例來說,你要是在法庭上被委屈了,想要調閱法庭影音自救,這是ok,
但你如果貼到BBS上來跟鄉民求救,很抱歉,你可能要面臨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而且要跟司法院爭取相關權益,也是困難重重。比如說,司改會之前
曾經花了三年的時間,只為了要跟法院爭取開庭的時候前方掛上法官
名牌。單單就名牌而已,就花了三年。
如果大家關心司法,除了看司改會的消息以外,也可以自己到各地的
法院旁聽案件。最近的案件,是5/27徐自強案的開庭,大家有空可以
一起旁聽。司改會也即將舉辦陪審制的模擬法庭,大家可以過來參與看
看,兩相對照之下,對台灣司法的問題會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徐自強案開庭:5月27日 上午9:30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2F)
註:徐自強案開庭時,司改會的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會在開庭後講評,
有問題也會盡力解答!
陪審制模擬法庭: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79
補充:
5月20日下午2:30在新北地院刑事庭第13法庭,有一件人頭帳戶案要開庭,
有興趣的朋友也歡迎來旁聽喔!
新北市地方法院: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二段249號
這個案子跟支付命令不太一樣,我稍微說明一下。
有人跟被害人說,你的戶頭給我,我可以幫你美化帳面,銀行才會貸款給
你。被害人借出戶頭後,就被當成人頭帳戶利用。之後被檢察官以「詐騙
幫凶」的名義起訴。
如果是幫凶,那要有犯意;但法院認為,被害人借出帳戶,代表被害人不
在乎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但大家可以從擄人勒贖的角度思考,被抓去當人
質是被害人,為何帳戶被騙走會變成幫凶?這就是奇怪的地方了。
而對警察而言,他們資源有限,所以他們也沒有花很多精力在查緝這種詐
騙集團上。在這個案子中,當事人甚至有詐騙集團的聲音錄音,警方還是
查不到。
也因為資源有限,警察甚至會阻止被害人報案。被害人報案時如果沒人報
案,警察會說,這個案子沒人報案,你要不要等其他被害人報案?如果其
他被害人報案過了,警察又反過來說,「已經有人報案了,你不能報案喔
!」,結果案子連報案都無法報。
有興趣的朋友,歡迎當天到法庭來旁聽,律師和司改會的秘書都會在場跟
大家解說喔!
律師回應:
不行,因為有既判力在先了。
還有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71號判決要旨
果如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後,並據以聲請台中地院強制
執行,則除得依法對此支付命令聲請再審外,殊無另行訴請確認該命令所
命給付金額上訴人之債權不存在之餘地。
律師解釋:最高法院直接鎖死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判決要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既與
確定判決同,其經發該支付命令之法律關係,當事人自不得就之更行起訴,
其訴即屬不合法。
律師解釋: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是說,只要被支付命令確定的法律關係,
當事人就不能另外提起他訴,否則起訴就是違法。
無法再審,又不能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錢都被查封執行完畢了,支付
命令的冤案被害人就只有死路一條。
邱顯智律師三年前已經提過釋憲了,大法官不受理。
大法官認為,沒有窮盡救濟途徑,不符合釋憲的要件,所以被不受理。
https://on.fb.me/1IDpiup
大法官不受理,請看上面回應喔~
感謝,馬上修正!
已經有詐騙集團用啦。
以本案持票人「吳春宏」為例。2010年到2014年之間,吳春宏在全國各地
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超過100件,高雄地院佔80件以上,為最大宗。吳春
宏也因為聲請支付命令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被起訴判刑。
這個應該是用太兇被抓到的@@
自保的話,首先,如果是剛收到,請儘快在20天內提出異議!
如果你發現自己根本沒欠錢,卻收到支付命令,除了提出異議以外,
也可以跟司改會聯絡公開,司改會目前也已經組成小組在推動修法了。
現在大廈有個東西,叫做管理員,管理員會.....會幫你簽收Q_Q
這其實就是有問題的地方。
債權證明如果是假的,本來就有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可是詐騙集團不是
笨蛋,他們會找A去偽造證據,然後叫B去聲請支付命令。然後債務人怎麼
告B都沒用。
而且,這種狀況推翻不了支付命令本身確定又能拿來執行的事實。
加上,以台灣當前法律,如果判決成立,那麼「之前發生什麼就都不管啦」!
其實嚴格來說,核發支付命令的不是法官。
2009/2/5司法院發佈《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將原本由法官
核發之支付命令,改由司法事務官核發
也許應該這樣說....
主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修法的時候通常也不是只有立法委員說了算。
通常除了逐條審查外,還會有朝野協商的階段,在那個階段司法院、法
務部等相關單位也會派人在場一起參與協商。而通常立委對他們的意見
都很重視。
所以,戰場的確在立法院,但在這個案子裡,除了立委以外,司法院的
意見還是很重要。
其實能做的也真的有限。
也許讓更多人注意以後,記者會願意報更多消息,也會給立法院壓力加速
審查,並且讓司法院知難而退。畢竟如果修法的時候司法院又用那些理由
搪塞,立委可以有媒體報導要他們解釋。
另外,支付命令的修法小組也已經做出了法律說帖,準備要跟司法院打法
律戰。這個可以觀察一下後續的發展。
說帖:
https://www.jrf.org.tw/newjrf/epaper/files/epaper20150512.html
至於長期而言怎麼影響司法院立場,我想應該可以先從監督大法官提名開始。
不要忘了,馬英九提名了自己的特別費案恩人當大法官啊!
https://bit.ly/1FaKUMt
https://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88
前面第一個案方式就是啊,先偽造法院公文一直寄給你,然後混一個真正的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版「狼來了」....
小弟來幫你補數據
年度 終結件數 准許件數 再審廢棄件數 再審廢棄率
(廢棄/准許)
2009 482,158 469,560 2 4.3 PPM
2010 445,941 432,858 2 4.6 PPM
2011 409,642 394,489 0 0
2012 452,230 436,085 5 11.5 PPM
2013 419,749 401,865 4 10 PPM
2014* 321,383 303,607 0 0
平均 432,563 416,531 2.2 5.3 PPM
*註:2014年僅統計1~10月
終結件:法院收到支付命令,處理、結案完成
准許件:支付命令准許發出
PPM:百萬分之一
看完上表以後再看一次司法院的回應:
「已經有異議時間、又可以(在30日內)提出再審,救濟手段完備」。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可以這樣回....
記得債權也是可以繼承的喔....
律師回應:
我國民訴法的送達規定有問題,所以我們也有考慮要修送達規定。
但「送達的問題」跟「支付命令無法救濟的問題」是獨立存在的問題。
就好比一個人同時咳嗽和腳扭到,就應該要去看耳鼻喉科跟骨科才對。
如果今天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在支付命令確定後,還可以另行起訴救濟,
撤銷支付命令,那支付命令就算是鬼扯送達,其實傷害力也會減輕很多。
註:目前因為支付命令算「判決確定」,所以無法另行起訴救濟。
本文CC-BY 4.0授權,歡迎轉貼,不過小弟目前只能幫忙回這篇的問題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訴法第137條)。所以如果
父母收到後,沒跟子女告知,就可能因此被當作送達合法。
現在問題是,銀行和討債的「資產管理公司」很愛支付命令啊。
曾有個案例,銀行告訴當事人,「支付命令就是法院認證的借據」,
不要去提異議喔!當事人就乖乖的沒提。結果他子女一工作,薪水
戶頭馬上被查封。
律師回應:
關於這點,當時會認為修法後的債務人必須要提供擔保才能停止支付命令
的執行理由在於:我們不能因噎廢食,也是有真的合法債權人啊!
這次的支付命令修法目的在於,支付命令債務人沒有辦法救濟,要給他可
以救濟的空間。
可是,不能因此就一竿子認為支付命令債權人就是壞人啊!
至於,真的沒錢的弱勢,我的想法是:法扶真的要考慮對於支付命令的若
是弱勢債務人,給予保證書的救助機制。(此為律師個人意見)
這個問題小弟上面已經有說明了。目前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無異議,就
變成「判決確定」,司法上就已經認定債務成立,之前的事情不管,也不
得對之前的事情再提起訴訟,所以才會棘手。
律師用(有點難以理解的)法律文回應:
債務人異議之訴無法救濟的原因是因為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既判力,所以造
成債務人無從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
事由去救濟。
就查封薪水戶頭的案例中,銀行是拿未成年子女當保證人,為了規避民法
對未成年的保護,直接對未成年的子女寄送支付命令,並請父母不要提起
異議,結果子女一工作,薪水戶頭就被查封。
就繼承的案例來說,繼承那個例子應該是b的爸爸(b父)欠a錢,b父走了,
b拋棄繼承。結果a直接對b發支付命令,理由略以b父欠我錢,他走了,兒
子b繼承,所以請b還我錢。結果法院發支付命令就會變成「b應給付a多少
多少錢」,就變b本人的債務了,可以強制執行b個人名下財產薪水唷。
這的確是真的,不過小弟前面也有提到,送達其實也是有漏洞存在,可以
被操作的。
送達部分還有一個問題,即太過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戶籍地到底是不是
住所(特別是寄存送達都在吵這個)、短期在國外到底算不算廢止住所之
意思…等等,不一定是可行的方式。
不過,以送達規定有問題,跟支付命令不能救濟有問題是兩回事。不能說
支付命令可以用送達違法撤銷確定證明,所以就沒有問題。不然,臺灣的
訴訟法只要送達違法的救濟方法就好,沒有必要規定上訴跟再審。這樣一
看,您的說法可能就有問題了。
感謝Tomoyui告訴大家如何確認法院公文的方式,特別拉出來,大家可以
記起來,以後可以拿來確定公文喔!
之前和支付命令類似的的本票裁定也是把既判力修掉,並沒有發生民事訴
訟暴增的問題。
其實小弟認為,私人/銀行不一定是判定支付命令是否有問題的關鍵喔。
比如,你可能會借錢給一個人,他寫了借據耍賴;銀行也可能為了規避
漏洞,惡意利用支付命令來討債(請見前面案例)。
其實我前面已經寫過啦XD
如果沒有欠錢,剛收到支付命令:
請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改走傳統訴訟途徑。
提出異議方式:
上網下載法院提供的民事異議狀範本交給法院。
民事異議狀範本:
https://bit.ly/1PJQmsf
如果過20天,目前來說就沒救了,可以來司改會申訴Q_Q
可以參考這篇網友提供的文章:
https://plainlaw.me/2015/01/24/paymentorder/
更多民事書狀範例: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目前修法進度卡在司法法制委員會。
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
王金平(好像不選總統了)
洪秀柱(想要選總統,好像也想當院長)
呂學樟(因為當過憲兵,所以是憲法專家,也是本會期召委)
謝國樑(質詢率掛蛋)
https://setn.com/news.aspx?newsid=74000
王廷升(質詢率掛蛋)
https://setn.com/news.aspx?newsid=74000
紀國棟(第六會期公督盟評鑑待觀察)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1665
林滄敏(本席以後也要當縣長)
https://cic.tw/videos/220
王惠美(建議把陳水扁送去挪威)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924/106438.htm
顏寬恒(聽~~海哭的聲音)
柯建銘
尤美女(推許多進步法案的好立委)
吳宜臻(本會期召委,之前選過苗栗縣長)
蔡其昌
更多立委資訊: https://cic.tw
這邊有一點問題喔,請看前面判決,強制執行階段已經判決確定,
只能提再審,不能再提出其他訴訟,所以執行也無法強制停止。
這才是問題所在。
「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去法院問很難?」
請問,這是「每個人都一定知道的法律常識」嗎?還是你覺得「不知道
就是活該」?
你完全迴避我前面的提問啊。民事判決有多次通知,還有傳票,支付命
令只通知一次;民事判決法官還會查驗證據,支付命令司法事務官來什
麼判什麼。
前面也提到,短短20天的沉默根本不能視為民事上的同意。你卻無視這
點,一直攻擊受害人的疏失。而且受害人明明就只有一次疏失,不能和
民事訴訟多次通知相比,你卻一直假設受害人會一直遺漏來自法院的公
文,我認為你完全在迴避這些質疑。
照你的邏輯,你只要上學遲到一次,我就可以認定你以後上學都一定會
遲到,直接開除學籍好了啊,還不准你申訴,這樣對嗎?
你只要遲繳一次停車費,我就認定你這個人完全不想付停車費,所以車
子直接歸公好了,是不是?
而且更重要的是,支付命令可以出現和事實不符合的結果,而且還無力
救濟!你完全沒有面對後面這個結果,一直在混淆支付命令和民事判決
啊!
你是法律人,你懂法律常識很棒,但面對不懂法律因而產生疏失的人,
你的結論卻是無同理心,無視於受害人無法救濟的狀況。然後論點只有
這一個:「沒有法律常識就是該死!」請問這是一個學法律的人應有的
自持嗎?還是這是一種法律人自以為是的自傲?
請你回答我,民事訴訟和支付命令的「通知次數」是否相同?早就算給
你看不一樣,你還在一直跳針?
網址被截斷了,幫你補完整。
https://goo.gl/RkttoD
法律人這種「打電話去問一下很難嗎?」的常識不是每個人都有。
至於是冤案的原因,是因為一次疏忽就會產生和事實不同的判決,而且
還無力救濟,對於我提出來的論述你還是在迴避啊!
受害人有疏忽就不是冤案了,這邏輯真是好棒棒!
修掉既判力,讓債務人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來救濟,是會傷害到
誰了嗎?
========
對於zacks80的各種說法,律師的回應如下:
「收到支付命令當時在20日內打電話去法院問很難?」
對於有些民眾確實是很難的,但若是真的有欠錢的民眾,支付命令有既
判力或執行力應該都沒差,然而若對於完全沒欠錢,但卻不懂得在20天
提出異議的情況,僅賦予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讓真的沒欠錢的民眾還
有救濟機會,這就是這次推動修法的目的之一。
「法定失權期間屆滿然後説沒救濟方法那因自己過失行為對判決未上訴
確定被執行也可以再爭執? 」
這種情形跟支付命令不同,曾下過判決表示已經有法官對於案件已經嚴
格審查過相關證據了,但支付命令卻是只有司法事務官依照聲請人聲請
意旨就發出的,二者寬嚴天差地別!
「何況事主已經因為詐騙所以就對全部法院公文都認為是假的而不查證
不是?只是他以為支付命令是假的不查證,那收到其他真的開庭通知,
民事判決他就會突然變成會認為是真的?」
土雞城老闆這位事主是否認為假公文而不理會,根本不重要,重點是他
完全沒欠錢,如果詐騙集團是直接提告,經由法院嚴格調查,會把詐騙
集團的訴訟駁回,但支付命令則不是,所以支付命令才會被詐騙集團利
用!司改會不是事主說什麼就信什麼,司改會是已經查證過事主的相關
判決才對此發聲的。
推你一個!
如果要查詢自己是否被寄發法院公文,可能只有打電話以姓名身份證字號
查詢案子,或上網查法院的裁判了。
另外,如果公文有送到自家,門上會張貼這張紙,也要注意: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order1.jpg
司改會版本的修法已經在上面囉,請爬文喔!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5/17/2015 21:17:00
你還是在跳針啊,請問民事訴訟通知次數跟支付命令可以比嗎?
你還是一直假定一個人只要疏忽一次通知,就一定會疏忽所有法院通
知,連傳票都忽略啊!
請問你是否同意「民事訴訟整體通知次數多於支付命令」?
推 zacks80: 另外v大的例子應該是有咳嗽以為是小感冒不去看醫生,結果 05/18 08:07
比喻那麼多,請問為何與事實不符的判決會無法救濟?
一個好好健康的人,支付命令戳一下沒看醫生就爆炸無法復原,這是合
理的?
民事訴訟是會審核證據是否正確,支付命令許多司法事務官只審核形式
這樣也可以比?
照Z大邏輯,因為民事訴訟法官努力確認以後認證的事實不可能
完全等同於真正的事實,所以司法事務官形式審查、不確認本票
真偽,卻直接產生跟民事訴訟法官審查三次確定的判決有一樣的
效力,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喔。
因為人不可能說出真心話,所以說謊也沒有關係喔。
照Z大邏輯,偽造本票也是證據,所以司法事務官沒有查證也是
沒辦法,都看到證據了啊。
乾脆以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也不要來驗證證據好了,大家一起
信口開河。
這種邏輯都說的出來,你確定真的沒問題嗎?滑坡謬誤也太嚴重
了吧?
你這個邏輯跟「同婚合法路上就會一堆同性戀」的論述有什麼差?
上面有誰說要廢除形式審查嗎?為何可以腦補出這樣的論述?
這裡有一份收到的支付命令樣子,給您參考。
https://c.blog.xuite.net/c/8/d/d/11260519/blog_206650/txt/5316405/0.gif
圖片來源:
https://blog.xuite.net/airjojo/ROOM1/7206331
這邊再補一下,本票裁定和支付命令差異在哪裡。
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有三點不同:
1. 本票裁定聲請時,一定要附上有效的本票正本才能聲請;但支付命令聲請
不需要證據正本,影本就可以了。
2. 本票裁定必須跟本票正本本身,共生共滅。用本票裁定聲請查封債務人財
產時,必須一同檢附本票正本。如果本票正本丟了,本票裁定也就無效了;
但支付命令不會有這個問題,當初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據丟了,支付命令還
是會有效存在。
3. 本票裁定只有執行力,債務人還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做後
續救濟;支付命令則是除了執行力,還有既判力,債務人只能透過幾乎不
可能成功的再審程序做救濟。
但兩者有一點相同:都是經由司法事務官進行形式審核後核發,不會針對當事
人間是否真有債權債務存在進行實體調查。
※ 編輯: billy3321 (118.99.130.13), 05/20/2015 1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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