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與改作
小花創作了一首歌曲,而小美聽到這首歌曲後,抄襲這首歌曲的旋律創造出自己的一首歌曲,然而兩者的歌曲在旋律上幾乎一模一樣,僅有少數的幾個旋律有做出更改,然而小美這樣接觸了小花的音樂著作後,所做出來有實質近似且實質近似程度不低的作品,小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Q:甚麼是重製?甚麼是改作?
A: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同條第11款之規定: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抄襲是甚麼?抄襲是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
A:實際上,著作權法條文規定中並沒有使用「抄襲」這二個字,而最高法院對於抄襲有所定義: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而,這樣的定義,還是没有明確說明抄襲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重製?還是非法改作?還是包含
「重製」與「改作」?以目前較多數的見解來說,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包括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而就實務在認定個案是屬於重製權還是改作權的侵害問題上,主要會以較晚做出該作品之人是否有自己的獨立創作包含在新創作內來做判斷,意即較晚從事創作之人,就新的作品如果沒有獨立創作的內容,或獨立創作的內容未達到著作之要件在新的作品內,則這樣的抄襲行為,就屬於重製權的侵害;反之則為改作權的侵害問題。
從上可以看出所謂的重製並非完全相同才能稱為重製;而所謂改作,依著作權法所規定意旨指的是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故改作與原著作亦不相同,也因此重製舆改作間之界線是甚麼?在實務裁判上常常發生爭議。
Q:這樣的爭議會發生甚麼問題?
👉「重製」與「改作」若没有明確的標準,可能發生「衍生著作」的認定問題:
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縱使是非法改作,依據我國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就非法改作的新著作一樣認為屬於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但還是會侵害原著作權人之著作權),此時重製與改作如果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會衍生較晚創作之人的作品,是不是一衍生著作的問題。
👉法院認定行為人是「重製」或「改作」,二者之間刑度有不小差異: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及,對比92條的情況下,同樣意圖銷售或出租的情況下,當被認定屬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為時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是屬於「改作」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適用除了法律到底要如何適用的問題外,兩者的刑度差異也不小。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91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倘非法重製物或改作物之載體為光碟時,涉及是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之問題。
也因此,有智慧財產法院與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重製」跟「改作」的界線曖昧不明易生爭議,且無法使受規範者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此多名法院法官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提起釋憲案。
Q:大法官又是怎麼看「重製」跟「改作」?
A:大法官解釋第804號解釋認為第91條第2項、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所稱「重製」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著作權法規定所稱之重製,係指重複製作而言,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與改作係將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亦明顯有別;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重製定義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認為行為人之行為究屬於非法重製或非法改作,應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做個案判斷:
就部份個案屬於重製與改作之邊界問題,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
所以小美聽完小花所創作之歌曲,未經小花同意,創作出一首實質近似程度很高之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屬於非法改作?還是非法重製?就要回到小美就小花的原著作之形式或內容是否有加以改變,而有創作元素在裡面來認定,如果小美的創作只改變幾個小片段,其餘幾乎一樣的情況下,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沒有創作元素,而屬於侵害小花的重製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SoniaSu TV,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MORE ABOUT ME (點我看更多)♥ ♥ 【谷阿莫】3分鐘搞懂2017網紅在避重就輕之谷阿莫事件|SoniaSu TV 延伸閱讀: 以下取自LINE TODAY中三立新聞網 「谷阿莫挨告侵權 北檢證實已搜索」 此篇新聞的網友「達」的留言: 讓佛心的律師來告訴你,谷先生你的影片不是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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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魚遊記】
那天非常開心跟著 台北律師公會 的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去到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參訪٩(˃̶͈̀௰˂̶͈́)و
本人自奉為嘻哈甜心hip-honey,當然要對音樂人的權利深入了解一番
原來原來~是這樣的!
👇
【MÜST怎麼管理音樂著作的】
所謂的 #著作財產權 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而MÜST執行的業務包含👉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所以!音樂著作權人是用 #專屬授權 的方式,授權MÜST集中管理,統一收費與分配,因此因此,MÜST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可以為訴訟或非訴訟上的行為喔!
🤔🤔🤔
章程中也有規定,可以不加入會員,只簽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委託契約」的方式來委託管理的唷(•̀ᴗ•́)و
【利用人,可以透過MÜST的網站,簡單取得授權,】
不曉得你想使用的音樂是不是需要透過MÜST授權呢?簡單簡單,網站提供搜尋服務
只要輸入關鍵字,不論是歌名或者創作者的名稱,都可以找得到喔
像是👉我想找燙奶子這首歌,我就輸入燙奶子,這首歌的作者、授權來源都一清二楚啦!
或者我想找👉張伍的所有著作,我就輸入名稱,有託管MÜST所有作品,就都一覽無遺囉٩(˃̶͈̀௰˂̶͈́)و
然後點進【音樂使用人頁面】依照使用的類別、內容填寫,就可以知道授權報價金額囉!
是不是很簡單呢😊
❤️呼籲大家❤️
#尊重著作權 #合法使用音樂 是很重要的喔
畢竟這樣才能餵飽我們辛苦創作的 #音樂人 讓他們有辦法創作更多更好聽、更精緻的音樂讓我們欣賞,平庸的天才ㄉ情節這太可惜(;´༎ຶД༎ຶ`)
愛他們就抖內起來❤️
【音樂人你知道嗎】
遇到生活上的困境的時候
音樂人也是有補助可以申請的,你們知道嗎❗️
依照章程第九十條,MÜST收入中有一部分會提撥為的公益基金,提撥費率依照每年收入調整(這是因為在民國86年的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裡面,有規定必須提撥的規定~但現在修法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後,就沒有硬性規定了,但MÜST還是每年保留公益基金的提撥)
然後在公益基金執行辦法裡面
有明列可以申請補助的情況喔✔️✔️
包含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還有 #災害救助 ,救助的金額和還有分為 #一次性救助 、#定期性救助 、#特殊性救助 、#慰問金 不等,各位音樂人都可以上去看看,也有申請表可以線上下載申請
也有 #獎助學金 、#文化活動計畫、#資深會員銀髮年金辦法 的申請辦法和要點唷🌟
一起多多支持台灣音樂٩(˃̶͈̀௰˂̶͈́)و
有任何著作權相關的問題,也很歡迎📪#蘇魚 來幫忙,對於 #取樣 、#編曲 等等的著作權問題,之後有空再來跟大家聊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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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夢、哆啦AV夢,傻傻分不清楚】
日前有位中國同人畫家,發表了一篇自畫的色情漫畫,漫畫內容中的人物設定將知名卡通「哆啦A夢(俗稱:小叮噹)」的角色原封不動地搬過來,讓看完該漫畫的大朋友,心中童年回憶就此染上了無法抹滅的汙點。而如果事情發生在在台灣,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在著作權法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 著作權法的簡介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者的著作權益,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著作出來的時候,不需經過任何程序,即享有著作權,也同時就有著作權法的保障。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出來的東西馬上就被他人拿來利用、抄襲,將會抹煞掉著作者的動力,同時也會使社會的進步停滯。但完全禁止他人在既有的著作品上利用,同樣也會讓社會無法往前,所以兩者間的衡量,就是著作權法的難題。
🎸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該畫家行為的規範
這部分可以分成兩個方向討論,第一個是:有沒有侵害到著作人格權?第二個是:改作是否有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
☆侵害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中有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權,而所謂禁止不當修改,按照著作權法第17條,是指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手段,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行為,違反者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有相關刑責。而哆啦AV夢是將原本的卡通人物,以腥、羶、色的方式呈現,明顯背離原作者藤子‧F‧不二雄老師的初衷以及大眾對哆啦A夢既定的溫馨印象,所以該同人畫家的行為原則上是侵害哆啦A夢這個著作的著作人格權的。
☆不符合理使用原則的改作
著作權法中改作權是屬於著作權人的,他人的改作如果不符合理使用原則,可能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而合理使用的審查在著作權法第65條,其中有四個審查基準,分別是: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哆啦AV夢這部作品明顯無法符合合理使用原則,而不是法律所允許的改作,所以同人畫家可能會有著作權法第92條的相關刑責。
🎸 結論
本案哆啦AV夢因本身性質以及其爭議性,在著作權法上關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與不符合理使用的改作在判斷相對容易。但著作權法上更多的是介於合法與不合法間模糊地帶的案件,正在考驗著法院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以及藝術創作進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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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取自LINE TODAY中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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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新聞的網友「達」的留言:
讓佛心的律師來告訴你,谷先生你的影片不是合理使用,而是改作。 你這不是影評(評論),影評大部分是作者自己的創作(心得、感想),在少數有交代情節必要時才引用劇情;但你的影片不只是使用電影畫面,而是換個方式重新講述重點劇情,這種把別人的故事拿來改寫的行為就叫改作。但是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改作權專屬原著作權人,除非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害著作權。 你的律師盡力了,因為侵權事實已經發生,他只能儘量幫你想一些辯解之詞,應付媒體和觀眾;不過,如果你的律師夠負責的話,你應該也知道這套說詞在法庭上會有什麼問題。大家都很期待判決結果,只希望你不是想先散布獅子鬃毛的說法,再來哭哭司法不公囉,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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