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鄭弘儀可以罵幹你娘,我不能唱首塔綠班? https://disp.cc/b/163-e6zF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7萬的網紅ボンボンTV,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うんちくアニメ】味噌(みそ)地震雷火事親父・火事について【ボンボンTV】 米味噌(こめみそ)・辛口・淡色のオネエ「味噌子(みそこ)」が、味噌汁になる直前に様々なウンチクを語る、ちょっぴりタメになるショートアニメーション。 毎週3回、火曜・木曜・土曜の17時に配信予定。 =============...
「放火罪」的推薦目錄:
放火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
本期實務選編共選錄8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放火罪之性質以及犯罪客體之界定;正當防衛之概念闡釋與自保之內涵;強制罪之成立與否必須審查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案例;運輸毒品之既遂、未遂認定問題。
程序法類部分,有受搜索人於執行前受提示之權利是否能予以限制;漏未於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特定事由是否影響搜索、扣押取得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第一審判決有罪但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二審判決有罪並宣告沒收,被告得否上訴第三審之討論;針對無被害人犯罪之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闡釋。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放火罪之性質以及犯罪客體之界定。
✏正當防衛之概念闡釋與自保之內涵。
✏強制罪之成立與否必須審查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
✏運輸毒品之既遂、未遂認定。
✏受搜索人於執行前受提示之權利是否能予以限制。
✏漏未於搜索、扣押筆錄記載特定事由是否影響搜索、扣押取得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第一審判決有罪但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二審判決有罪並宣告沒收,被告得否上訴第三審。
✏針對無被害人犯罪之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闡釋。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刑事法實務選編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歡慶律師節】購書滿1500元贈〈執業暢銷書〉1本:http://qr.angle.tw/ag1
🛒開學季,元照新書任選3本85折:http://www.angle.com.tw/event/school/
📍訂閱 #月旦雜誌,訂閱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賞閱:http://qr.angle.tw/pp8
放火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
【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放火罪 在 ボンボンTV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うんちくアニメ】味噌(みそ)地震雷火事親父・火事について【ボンボンTV】
米味噌(こめみそ)・辛口・淡色のオネエ「味噌子(みそこ)」が、味噌汁になる直前に様々なウンチクを語る、ちょっぴりタメになるショートアニメーション。
毎週3回、火曜・木曜・土曜の17時に配信予定。
============================================
ボンボンTV チャンネル登録はこちら!
▼ ▼ ▼ ▼ ▼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6VSFaHYbR-bhNer7DXxGNQ?sub_confirmation=1
============================================
ボンボンTVでやってほしいことなどのリクエストはこちら!
▼ ▼ ▼ ▼ ▼
https://goo.gl/KM6L3j
============================================
◎公式サイト
http://bom2.tv
◎Twitter
https://twitter.com/bom2tv
◎Facebookページ
https://www.facebook.com/bom2tv
放火罪 在 金鐘法律事務所- 【失火罪與放火罪】 1.... - Facebook - 登录或 ... 的推薦與評價
1. 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 ... <看更多>
放火罪 在 Re: [請益] 保證人地位&放火罪?? - law | PTT學習區 的推薦與評價
Re: [請益] 保證人地位&放火罪?? ... 被他人縱火: 但某甲因房屋投有鉅額保險而放任不救: 問某甲是否具備放火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還有放火罪的構成要件該當為何? ... <看更多>
放火罪 在 [問題] 刑法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之競合-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甲在某網咖和店主乙發生衝突,回家拿了空寶特瓶裝入沙拉油,並塞入棉布條
,回到店前,將棉條點火丟向停放店前機車,燒毀顧客五人之摩托車,甲之刑責
應如何論處?
甲之行為應該當175放火罪跟354毀損罪 沒問題
但是是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是侵害同一法益,適用一法規而排除他法規
我在網路上搜尋了有人主張
想像競合
放火罪是侵害社會法益 毀損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所以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應當論處175放火罪
也有人主張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
毀損罪低度行為已經被175放火罪高度行為吸收
所以是法條競合 應該論處175放火罪
麻煩各位了
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8.181.8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