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沒有進行廣度和深度的社會對話,台灣如何建構一個符合公平公義的年金制度?
政務官退休金18%的不公不義─以蔡英文為例
●文:劉亞平(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台灣,有些人是「手摸奶」、「嘴唸經」,明明是貪得無厭,還裝成道貌岸然,有人拿18%罵18%,有人退休量身訂做領高薪,自己不公不義,還要改革別人,真的是夠了!
18%的制度設計,原來是為了一生奉獻給國家的舊制軍公教受雇者,為了「補償過去所得偏低,以免未來養老生活有疑慮」。但是,有權力的立法委員和政務官,竟然也來染指18%,透過法律來圖利自己,大鑽漏洞走後門,充分印證「權力使人腐化」這句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6條:政務人員退職時,曾任軍、公、教人員者,未曾依規定核給退休(伍)金或資遣給與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第5條:存款利率特予優惠,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政務官退休金的18%真的是不公不義,只要當個立法委員和政務官,不管服務幾年,通通可以拿退職金存18%,除了最後高薪當基準,還可以新舊制並計,領起來更是可觀,有很多人還可以領到新制月退金和舊制月退金,這一群領18%的政務官才是最不公不義。
現在就以蔡英文為例,他在1995年18%制度終止日前,只擔任過政大副教授和教授,最多有6年優惠存款年資,服務公職18年也不能領退休金,但是因為她當過1年行政院副院長,所以領了410萬元全部存入18%,每個月可領高達6萬多的利息。
政府一方面從1995年起停發18%,一方面卻大開後門,讓高官們可大鑽漏洞。蔡英文的公保年資18年,幾乎都以教授本俸4萬8千元投保,只因當過副院長一年,最後卻以9萬5千元當基數計算退職酬勞金,全部領了410萬8千元存入18%戶頭。
蔡英文可以領這麼多退休金,不是因為她的公保年資長達18年5個月,而是她2007年卸任行政院副院長薪資很高,18%本來應只適用她1995年前教授薪水基準,陋規卻讓蔡英文可依退休時高薪追溯18%優存入帳,而且沒有完全額度上限。
蔡英文領18%罵18%,被人踢爆之後,才透過別人發表聲明:「即起放棄優利存款,直到公務員退休制度改革完成、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為止。」請大家注意,蔡英文話沒有說死,她沒有完全放棄不領,只要「退休制度改革完成、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還是要領的,難怪急於改革完成!
18%,可以討論,可以改革,但如果要以公義為名進行改革,政務官退休金的18%更加不公不義,退休當門神領雙薪也一樣,我們會舉蔡英文為例,是她有領18%還罵18%,完全展現政治人物不誠信的特性,現在還高舉「改革」大旗,要進行年金改革,組織個黑箱委員會,宣示一年內要完成。
台灣,大概不到1%的人懂年金,很少人搞得懂基礎年金、職業年金的差異,蔡英文的新政府卻信誓旦旦要在1年內完成年金改革,沒有進行廣度和深度的社會對話,台灣如何建構一個符合公平公義的年金制度?
蔡英文總統如果要宣示改革決心,不要柿子只挑軟的吃,應該在一年內先改掉「政務官18%退休金」、「總統、副總統退職金」、「軍公教退休領雙薪」的不公不義,讓大家知道玩真的,再來要求政府、資本家(雇主)和民眾(軍公教勞受雇者)一起拿錢出來建構公平安全的年金制度。
●●●【蔡英文18%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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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以下列兩種假設情形的退休金額之優惠存款來做比較:
一、若蔡英文以教授身分退休【一年18%大約為22萬】(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18%制度於1995年終止,以蔡英文為例,其於1984年~1995年擔任了六年的教授職務,至多6年的優存年資。
試算如下:
●(公保一次領)X 18%優存
公式:(教授本俸 X 1.2 X 年資)X 18%
=>蔡英文試算:(48,415元 X 1.2 X 6)X 18%=62,745元
●(退撫一次領) X 18%優存
[公式:(本俸 X 2 X 1.5 X 年資) X 18%]
=>蔡英文試算:(48,415元 X 2 X 1.5 X 6)X 18%=156,864元
二、若蔡英文以副院長身分退休【一年18%竟然是74萬】(參考資料:<國葬18%>,陳文茜。)
試算如下:4108,600元 X 18%=739,548元
●●●【蔡英文服務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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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授時期(1984年-2000年)16年
2.陸委會主委(2000年-2004年)4年
3.立委期間(2004年-2006年)2年
4.行政院副院長(2006年-2007年)1年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政務人員不適用下列 何 種 懲戒處分」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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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可不可以不進議會?>
賴清德市長之前質疑議長李全教賄選,
宣布在該賄選案查明之前不進議會,
到現在已經將近300天了~
台南市有崩潰嗎?
沒有!
但這是否表示議會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機構,
市長可以愛理不理?
當然不行!
沒有任何行政首長可以恣意挾民意自重,
拒絕接受立法權監督,
這樣的行為,
不僅是破壞行政立法制衡原則,還有違法之嫌!
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1項明明就規定:
議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市政報告,
第49條第1項也規定:
議會得邀請市長列席說明,
議會有此權利,市長有此義務,
另外台南市自己的自治條例(台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也規定市長有備詢義務,
賴市長怎麼可以自己自由心證,不爽去議會就不去?
(k的os:就算你是"仁醫"長得很帥救過阪本龍馬也不行阿!)
接下來要問的是:
市長不進議會,如何解套?
地方制度法第76條固然有一個代行處理的機制,
但那個機制是個案性的,
比如:地方政府怠於發放薪水,中央政府幫你發放,
發放完後再向地方政府要錢,
至於市長不進議會這樣的事情,
無法用"代行處理"這個機制解決~
那可不可以把賴清德市長停職勒?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停職,
但所謂的特定情況,都是涉及嚴重犯罪的情形,
比如:殺人販毒之類的,
市長不進議會,不適用這個條文~
最後手段,就是監察院彈劾後,公懲會進行懲處,
日前監察院就是通過對賴清德彈劾,
希望藉由公懲會對賴清德予以免職,達到要他下台的目的,
確實,公務人員懲戒法最重是可以處予免職處分的,
不過,司法機關(公懲會)處理的,通常是一般公務人員,
對於賴清德這樣的擁有七八十萬選票民意的市長,
斷不會用最嚴厲的免職處分,
(國外的懲戒制度也都是針對一般公務員,
民意代表或政務官不在懲戒範圍,
因為自有選舉機制讓他們下台~)
況且,賴清德市長除了不進議會外,其餘市政仍在進行,
那可不可以用最嚴厲的免職處分勒?是有疑慮的!
所以勒,監察院的彈劾,到最後應該是雷聲大雨點小,
對賴清德是不痛不癢的~
結語:
就現行法制而言,確實無法對賴市長達到一定的嚇阻效果,
但這不代表賴市長的行為就是對的!
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如果沒有謙抑的想法,甚至拒絕接受監督,
這樣的惡,
並不會因為李全教的賄選,而有所減輕,或取得正當性,
所以勒,k對賴清德這樣的做法,是不以為然的!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48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地方制度法第49條第1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台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第2條:
市政質詢分下列兩種質詢方式:
一、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各一級單位首 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或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二、 業務質詢,在各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覆。但如經由出席議員過半數之決議,市長必須列席。
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1項: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