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自己的熱情,才會容易會找到自己的快樂與收入來源。
有個大三的同學問我,要不要休學準備轉學考,因為當年選填志願,好像不是自己喜歡的科系。現在有兩個選擇,第一,趕快畢業不要轉學,以減輕父母的負擔;第二,休學考上自己喜歡的科系,但會延緩賺錢幫助父母的時機點。
孩子,你有這份孝心很好,但你應該選擇的,是自己的熱情。
在遙遠的康熙年間,大概是我高中的時候,當時進大學只有聯考一種制度,所謂聯考,就是一群小孩子公平的在考場上考好多科目,然後加計總分填志願,按照分數分發,只有一次機會,錯過明年再來。至於選填科系的問題不大,在康熙年間,所有科系的名稱一目了然,例如:考古學系,就是考古;營養學系,就是學習營養;圖書館系,就是跟圖書館相關。但是現在老子都不老子了,當然很難選擇。
我的少男時代,念的是社會組,當時還要考三民主義,就是背誦一堆孫文的名言,大概就是現在的「在非洲,過了一分鐘,就等於台灣的六十秒」之類的。我的三民主義非常強,數學則是超爛。但那次的考試,我的數學第一次及格,三民主義則是一塌糊塗。選填志願的最後一個晚上,我輾轉難眠,按照我的分數,大概可以上台大圖書館系,但是也可以上政大財稅系。第一時間,因為虛榮,我把所有的志願都填台大,接著才是政大,然後安心的去睡覺。
But,人生最重要的but又出現了。當晚在床上翻來覆去,怎麼也睡不著,因為我覺得我對圖書館管理應該沒興趣。雖然心裡總想著,以後再轉系就好。但是,心裡另一個聲音在吶喊,萬一要是轉不過,那麼我豈不是要去當國家圖書館館長。雖然這也是很棒的志向,但是總不是我的興趣。
我的興趣是什麼呢?
當時的我,年幼無知,以為學商,就是賺錢。錢,誰不喜歡呢?可是我的分數又進不了政大的商學院,剛好看到財稅,竟然落點是差不多的,我就把台大文學院的科系全部塗掉,改成「看起來」喜歡的科系,而我就這麼進了財稅系。
所以我是選校還是選系?是選系,但是我選錯了,因為我根本不曉得,自己喜歡的是文學、史學與哲學,不是商學。或者說,我是曉得的,但是我為了大人們的期望,所以選了「看起來會賺錢」的科系。想當年,我總以為念企管就是老闆、念法律就是律師、念政治就是政客、念哲學就是哲學家,所以我就去念了財稅,因為有個「財」字,看起來很有錢,而且我想念商學院,其他商學院的科系我填不上,「財」看起來又像是「商」,我就這麼進去這個科系了。結果,進去才知道,這是法學院。畢業的時候,系名又從財稅系改成財政系,最後改隸屬社會科學院。
有沒有這麼悲情,畢業的時候,只有校名還一樣,其他都變色了。
為什麼說「我是曉得的」?因為我在高三升大一的暑假,在書店買了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緒論來看。你們猜哪一本書我先看完?
答案是萬曆十五年、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柏楊版資治通鑑。
往後的故事,大概就是這樣了。財稅系的課業勉強過關,但是從大二開始,我就認真的開始修政治系的學分。別人覺得很無趣的政治思想史,我覺得那簡直就是天籟。也就是我唸兩個星期的會計學,比不上同學念兩個鐘頭;但是我唸兩天的政治學,比得上同學唸兩個月,所以我在大二就決定要報考政治研究所。沒天分就是沒天分,還是早點洗洗睡比較實際。當時我覺得,政治系的課程,每個學分都好可口,只是因為我當了財稅系的系代表,總覺得一日是財稅人,終身財稅人,基於不能背叛祖國,所以我等到研究所才跳槽。
我報考了五間研究所,錄取率百分之百,順利進入台大政治所,而且在一年半以後拿到碩士,於同年考進博士班,四年半以後拿到博士。
往後的唸書就更都是興趣了,我喜歡法律,所以去念了東吳法研所、考律師。我覺得財務金融還是很重要,所以去念了台大EMBA。總之從我複雜的求學歷程中,我體會到一件事情:
「興趣,是人生中不可缺的熱血。沒興趣,那麼早點洗洗睡,硬拼絕對不會成功。但是如果有興趣,那麼成功的鑰匙就在其中,你會發現任督二脈突然打通,突然增加一甲子神功。」
學校跟系所一樣,沒有這麼重要。不然你以為郭台銘是台大畢業的嗎?那不過就是一張車票,有車票就能搭上車嗎?那可不一定。不喜歡唸書,或是學校排名不夠好,那又怎樣?學校不會對你的人生負責,自己的人生,還是得靠自己燃燒熱情去實踐,你的學校名稱,不會養你一輩子的。在社會上獲得尊重的人,許多沒有耀眼的學歷,但是他們有過人的精力,這精力,就來自於興趣,而不是來自於學歷。
進入什麼科系,基本上與未來要從事什麼工作,確實是相關的。但是我只能說,所有的科系,教導學生的,並不是飯票,比較像是思維模式。我們透過這些科系,理解自然或社會科學的邏輯,以我唸過財稅、政治、法律、企業管理、財務金融等不同的背景來說,科系真的不重要,而且不要逼迫孩子去念他沒興趣的事情。認真的發掘孩子喜歡的科目,例如討厭數學就不要去念商學院、討厭國文、社會科學就不要念法律,讓孩子熟習且喜歡這些科系的邏輯,遠比出路重要多了。
所以,想不想轉學,我不能給你答案。幫助你自己一生的,是思維,不是出路。而科系,只是個名稱,進來以後,學多少;出去以後,忘多少,這都是看自己的本事啊。
至少,五月二十日以後的行政院長,他可不是政治系或法律系出身,他可是我念大學時的財稅系主任啊。
政大法律畢業學分 在 孔繁錦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醫、社、法、警、消,吵成一團
【走路的方向只有去、回?這不是走回頭路!是改正走偏了的方向!】
透過報紙轉載,我看到了政大劉宏恩教授的意見,心中的訝異與不解達到了頂點。是新聞轉述所造成的誤解嗎?還是劉教授自己腦補的解讀結果?
事實是,台灣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它的嚴格,嚴格到損害了病患的權益、也侵害了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臨床裁量,提高病患家屬的負擔、造成社區的不安以及讓原本能夠到良好治療、維持功能的精神病患,必需惡化到造成足夠的傷害之時,才能夠得到治療。
何以這套法律會產生這種問題?在看到身為當年精神衛生法研修委員的劉教授大作,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這套法律在立法的一開始,就是在一種對精神醫療充滿偏見與惡意的狀況下所產生的立法!
我可以這樣說,劉教授在文中其實就是在指控2007年之前,台灣的精神醫療機構以大量犯罪的手法,將精神病患監禁在醫療機構中以詐領國家經費。
如果這是鄉民等級的論述,我還可以原諒,但堂堂法學大教授,您可不可以告訴我這些推定2007年之前精神醫療機大規模集體犯罪的證據在哪裡?這就是史丹福大學畢業的法學素養?
原來指控者的舉證責任,就是「你們自己去查一查數據,這一定有驚人的發現」?
另外一點指控的邏輯更可笑,舉一個很有爭議、光看內文就覺得內情複雜的案件,做為精神醫療機構正在大量犯罪的證據?請問該案件刑事調查的結果如何?請問根據一個案例來做為制訂法律、嚴格規範同類群體的這種立法的正當性是什麼?
我可以告訴你有很多男性大學教授侵害女學生的新聞,然後請大家「去查查多少男教授收女學生都專收美女,查完一定會有驚人發現」,就訂定「妨止色狼教授侵害女學生」的專法來規範師生關係?
劉教授愛提2007,那我就拿2007年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32期第23頁的內容來請教劉教授。那頁公報記載的是什麼你知道嗎?
那上面記錄著精神醫學會理事長陳喬琪醫師,代表全體精神科醫師在立法院針對強制住院制度的談話!
陳前理事長很清楚的表明「…我今天參加會議,不是代表我個人,而是代表1200位精神科醫師,向大家請求,像這種事情,應由法院來決定,而不是兩個精神科醫師就可以決定…」
最近的新聞事件爆發,劉大教授知道擁有800多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臉書社團,大家對「強制住院」的反應是什麼嗎?我可以告訴大家,幾乎多數醫師都和近十年前陳喬琪理事長的主張一模一樣,剝奪、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應該要像先進國家一樣透過法院!
精神科醫師從來沒想要擁有隨便關人的權力,我們想要有的,是將精神醫療回歸正常醫療的權力。
醫療的正常運作是什麼?醫師面對疾病,依據醫學科學做出診斷,並根據診斷,提出適當的治療建議。但是患者接不接受?只要患者的神智清醒,即使再不合理的選擇、再不合理的想去求神拜佛而不接受治療,也沒有醫師會想要把病患五花大綁送進醫院的!
在我國的法律裡,除了一些特定傳染病,為了社會群體的安全而必需強制患者之外,最有爭議的一直就是精神疾病。因為嚴重的精神疾病的特性之一,就是患者會因心智功能受損,無法做出合理的判斷,而這樣的功能受損,同時也會讓患者在行為上造成自身和他人的傷害。
這時,精神科醫師有想要代替患者做決定嗎?至少接近十年前的立院公報裡,精神醫學會理事長代表全體精神科醫師說,“請求大家,應由法院來決定”,而現在,我們的態度從來沒有變過。
我們最根本的希望,就是在面對任何患者,依照醫學來給予診斷,並且做出「治療建議」,一如癌症、一如感冒、一如任何大大小小的疾病。「這個病,最好住院治療」,這一樣是一個治療建議,這種治療建議會出現在任何科別的身上,在精神科上頭也不例外。
精神病患可能不接受。問題是,這種不接受的決定如果可能造成傷害呢?誰要來決斷?誰要來決定限制患者的自由?
我可以再一次重覆2007年陳前理事長說過的話,“請求大家,像這種事情,應由法院來決定”。
可是今天的法律,在把醫師當潛在的擄人取財犯人的前提下,完全不管醫師有「診斷、提出治療建議」的正常模式;直接用法條限定疾病症狀性質,訂了一個「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法律詞令,但又無法給予一個醫學上精確的操作型定義。
結果導致已經學成取得專科資格的精神科醫師,必需每年額外的去上課,以取得一個很沒有意義的「指定專科醫師」學分。這個學分的取得,完全與精神醫學專業無關,拿到這個學分,不會讓專科醫師的診斷能力更高,也不能讓專科醫師的臨床醫學能力更強,而是讓專科醫師在那邊不斷的試圖弄清楚一堆法律名詞的涵義。
為什麼診斷、治療處置的建議,還要考慮法條的條文是什麼意思?甲說、乙說、綜合說,一個貪污罪的條例可以有千變萬化的解釋;同一件事,一審二審可以有完全相反的結果,法學這種東西,根本與醫學無關,為什麼要讓醫師來這邊研究法條的定義、去研究同一件事,為什麼文字描述的不同,會讓一個奇怪的行政單位,做出不一樣的判定,甚至質疑兩個專科醫師都同意的診斷、都同意的醫療處置方式?
請尊重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臨床裁量,兩個專科醫師共同判定的目的,就是在確立診斷的一致性、醫療處置一致性;我們只想根據醫學上的適應症,給出我們認為對患者最好的治療建議。
但是這個建議要不要強加在患者身上?我們精神科醫師從來沒有興趣去做這件事,一如所有醫師不會真的想強加任何治療到任何患者身上一樣。
當醫師們可以不用再自我設限在把醫師當罪犯的法條上,而能針對每一位來求助的患者,提出我們的診斷,提出我們的治療處置建議時,我們再來看看,每年台灣的精神科醫師,會提出多少個「應該住院」的建議。
至於法界要如何去裁判、一如提審法之下,法院要如何去判斷該不該關、該不該放,這點不該是醫學界要去處理的事,醫學倫理的要求一向是,針對眼前的這個病患,盡心提供最佳的治療選擇,但治療之後,會對「社會」產生什麼影響?我倒底救了一個好人、還是壞人?眼前救到的人,離開之後會對社會有益、還是有害?這一直都不是醫療所應該去算計的事。
政大法律畢業學分 在 陳凰鳳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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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各大專院校學士班及碩博班、在職專班之學生皆可申請。
歡迎同學踴躍修習本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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