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時中部長今日下午記者會上,公開回應虹安上午記者會之質疑,評論如下:
陳時中部長在媒體上的所引用的法條條號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這個法條與虹安今早記者會中所推估之引用法源相同(註:依照本法執行之政府採購,條件為當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然而,存在這樣的採購模式,跟行政機關可以任意選擇這個採購模式,中間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
照陳部長記者會上的說法是「國人有疫苗施打需求,導致必須建置疫苗預約平台」情事乃5月15日後才存在,意即若無諾富特與3加11決策放寬等防疫破口造成疫情爆發,衛福部根本沒打算要建置疫苗施打平台,才會有後面所稱的「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遇緊急危難,所以必須核准進行特別採購」之緊急情事。
但,蘇院長早在2月26日就已於立院報告「完成2000萬劑的國際疫苗採購,Q2、Q3將陸續到貨、供國人施打」,當時行政院就已可預見大量疫苗將到貨,並啟動規劃供民眾預約施打之平台,而不應是空白數月、疫情爆發後,才「緊急」想到要建置平台,最後再用特別採購條款迴避正常採購程序。
去年衛福部委託關貿執行eMask口罩預購系統,同樣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而當時疫情確實來的又快又急,全世界包括台灣都還在摸索防疫的各種辦法,想到就馬上去做,這樣的積極任事我們當然支持。但對於早已斥鉅資採購且必然需要推動的疫苗施打業務,且全球都已經如火如荼的打算以最快的速度取得疫苗、落實大量且普遍之接種,朝群體免疫、社區重啟、國際解封的方向推進,衛福部在今年六月底之前卻採取如此消極的態度面對疫苗預約接種機制規劃,對得起蘇院長誇口多時的「超前部署」口號嗎?
✏️ 政府採購法建立之目的,在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援引特別條款跳過正常採購程序,應為不得已之手段,須格外審慎斟酌其必要性。
再者,即便今天陳部長用上這麼緊急、這麼特別的採購模式,也絕對並非可以完全脫離國家法制,仍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2項所制訂之《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執行辦理。而該辦法第5條規定,陳部長所稱的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條件為「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所以陳部長今天的說法應該是指衛福部有做「確認」並且「核准」了特別採購之辦理,於是才有了我們已上線使用之疫苗預約施打平台。而虹安先前多次要求衛福部回應並提供的法源依據,不就是這麼一個文件嗎?為什麼衛福部到現在還遲遲不願回應提供?
要知道,依照《特別採購招標處理辦法》,機關固然可以排除許多採購法的程序規定與文件公告,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個「核准辦理特別採購」的程序和文件,才能啟動特別採購的流程。而依照處理辦法的第6條,辦理這樣子的採購,應該要滿足三個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虹安想要請教衛福部的就是,是否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確實尚未「簽訂契約」以及「確定契約總價」?而即便是採購程序尚未完備,但衛福部與關貿公司的「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何在?已經確定了的「單價及工作範圍」又何在?不論採購程序與文件是否後補,這些都應該是平台開始執行並上線前就應該「已經」存在的文件。
請問衛福部,這些文件現在身在何方?是否存在?若是已經存在,為什麼這些現成的文件,虹安國會辦公室從6月24日發函索取至今,衛福部不但不願提供,甚至連這些文件與程序是否存在,都「忙」到無法回覆說明呢?
陳部長今天說明了法源,算是解答了這個已讀不回超過一個月的懸案第一個問題,後續尚有許多衛福部於法、於理、於情都有必要向國人講清楚說明白的資訊,到現在還講不清楚「花多少錢、做多少事」,導致平台建置倉促,程序與功能諸多欠備,還請使用人民納稅錢的政府,切莫迴避民意監督,盡速明確揭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1129管碧玲質詢工程會主委陳振川,對於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管碧玲指出採購案件爭議發生時,政府機關怕涉圖利業者、民間廠商不信任爭議審議、政府機關又不接受仲裁,非要進入司法途徑三審定讞才願意理賠,曠日廢時的爭議過程造成龐大的利息虧損,形成惡性循環。管碧玲認為,明定合理付款時效是可行的,這也是工...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貨款被惡意拖欠造成的「週轉不靈」,是中小企業朋友們最大的噩夢之一,過去我的臉書上,有創業者跟我反應過這個問題。我自己創業過,深知這個辛苦,深知這個問題讓台灣的新創、青年創業易生難養。
而貨款拖欠,更是傷害台灣經濟週轉的現金流,歐盟對此提出強硬的法令,要求企業間交易不能拖欠貨款,日本也有相關立法。
為了保護台灣的中小企業、新創的周轉能力,我從今年3月起推動4個措施:
(1)我召開記者會,提議制定專法《企業公平交易條例》,在事前就把所有交易的規範清楚,各行各業的貨款應在60天內支付,包括中小企業對大企業、公部門、中小企業之間,免於事後追究。
這引起廣大的迴響,許多中小企業朋友在我的臉書粉絲頁留言,表示終於有立法委員關心到他們長期「敢怒不敢言」的困境。
(2)對行政院長賴清德提出施政總質詢,賴院長很幫忙,當場給我明確的承諾,願意幫助中小企業處理貨款被拖欠的困難。
(3)我認為「準時付款」應該由政府帶頭做起。我的國會辦公室進行地毯式的盤點,包括經濟部、國營事業、公共工程委員會等公部門對民間企業的交易,有沒有貨款拖欠的問題,確認都是根據《採購法》73條之1,驗收後最快應在15日內付款。
(4)敦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重新啟動對全國中小企業進行應收帳款問題的問卷調查,了解貨款被惡意拖欠的問題。
法案的推動折衝到現在,行政院近日做出決定,不需要另立專法。
作為提出《企業公平交易條例》立法的立委,我對行政院的決議表示尊重,這顯示台灣社會對這個法案的共識不夠,縱使我用盡全力去奔走、溝通,但依舊無法勉強。
未來,我會持續關注中小企業的貨款問題,包括確保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保證功能,督促金管會公布惡意拖欠貨款的上市櫃企業等。
最後再次謝謝賴院長、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陳美伶、經濟部長沈榮津及中小企業處處長吳明機,對此事的積極協調。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臺北市公共住宅營建付款機制暨智慧社區建置參考手冊修訂】
今(23)日主持「臺北市公共住宅營建付款機制暨智慧社區建置參考手冊修訂」說明會,邀集辦理北市公共住宅建築設計、營造業、資通訊科技(ICT)產業等相關代表,以及市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李文芳主任、都發局章毅專門委員、資訊局鄭信一專門委員及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等共同與會說明,並聆聽業界的意見。
今日超過25家廠商代表包含大陸工程、新亞建設開發、互助營造、皇昌營造、達欣工程、瑞助營造、潤弘精密工程、雙喜營造、台灣世曦、中興工程顧問、中棪工程顧問、光世代開發、台達電子工業、圓境生態綠能、宜眾資訊、台灣思益禧、群光電能科技、及台灣智慧城市產業聯盟等。席間,我也提到,北市公共住宅是為了回應高房價時代,讓年輕人有機會住在臺北(買不起但租得起房子),台灣績優營建廠商陸續加入北市公共住宅興建團隊,此將立下台灣歷史的典範,而再度表達誠摯的感謝之意。
市府都發局前於8月15日辦理「公共住宅招標說明會」,廣邀營建工程界賢達與會,其提出工程款付款給付方式及流程等建議,希可縮短時程等部分,市府經過請教各界及內部研討相關策進作為,以健全及保障公共住宅興建品質及效率,包含: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領及行政院函示之規定「預付款機制」即刻實施、辦理廠商個案輔導估驗計價並進行教育訓練、提供估驗計價標準範本、付款機制調整革新及計價申請表單電子化等等,並彙整估驗計價常見錯誤樣態,提醒廠商估驗計價時注意,以縮短辦理時程。
公共住宅工程款付款給付方式及流程說明主要為健全採購環境,讓承攬廠商在興建公共住宅同時,避免因不熟悉公務機關估驗計價流程影響資金運用;另市府重視「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之建構,於2016年已訂定「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建置規範手冊」,經3年來不斷與時俱進,以公宅實質場域驗證,於今(2018)年9月13日共同召開「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建置規範手冊專家座談會」,並調整修正【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之內容,推出「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建置參考手冊」,於今日再次向各界說明,期提供設計單位、資通訊科技廠商參考遵循,使得臺北市公共住宅朝向智慧社區之規劃設計及工程推進更有效率。
推動公共住宅是臺北市重要市政工作,每一處公共住宅兼具地區公共服務提供、週邊地區整體環境提升、地區防救災環境之據點等功能,並兼顧建築美學、服務智慧化與綠能導入,其興建工程必須仰賴建築設計、營建工程及資通訊科技產業界的合作、參與,目前超過30多處公宅基地,其中並已建置「公共住宅戰情中心」,運用可視化圖表,提供即時查詢各項公共住宅執行情形,落實公開透明原則及無紙化管理機制。北市公共住宅的推動將持續與時精進地完善作業與制度,透過建立社會信賴之基礎,更加達成公共住宅品質的堅持與維護。
今日說明會簡報及「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建置參考手冊(2018年)」、「臺北市智慧社區服務系統參考手冊」等相關資訊請至都發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housing.taipei.gov.tw/ph-ae/smart-community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1129管碧玲質詢工程會主委陳振川,對於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管碧玲指出採購案件爭議發生時,政府機關怕涉圖利業者、民間廠商不信任爭議審議、政府機關又不接受仲裁,非要進入司法途徑三審定讞才願意理賠,曠日廢時的爭議過程造成龐大的利息虧損,形成惡性循環。管碧玲認為,明定合理付款時效是可行的,這也是工程會應負擔起在政府內各機構之執法,以及對民間協調的責任,應將採購法更積極地架構為整府與民間的夥伴關係。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政府採購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 ... ... <看更多>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 的相關結果
第七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 ... <看更多>
政府採購法付款 在 政府採購法§73-1-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