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倍券等同現金,只是有使用期限,因為政策上希望達到限時消費、加速振興的效果,但網路上卻常有謠言影射五倍券會造成印製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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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五倍券的印製等級如同國幣,所以是由負責印鈔票的中央銀行中央印製廠來印製。政府政策由政府機關執行天經地義,類似的謠言要拜託大家轉傳正確資訊,幫忙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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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也有民代指教,詢問相關印製及分裝作業是否有依法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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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的公務人員進行相關工作時,也都有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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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製:
五倍券規格採鈔券等級印製,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獨家供應,及第22條第1項第3款緊急採購的規定辦理採購作業,逕邀中央印製廠投標, 9月3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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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
則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 款,採限制性招標,透過購買監獄工廠所提供的非營利產品或勞務辦理,逕邀台北監獄等五個矯正機關投標,9月11日就已完成議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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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印製或分裝,不僅已經完成議價決標,且原先就已規劃於 9 月 16 日辦理決標公告,都符合政府採購法決標日起 30 天內,辦理決標公告的規定。
#澄清完畢
#五倍券官網上線囉
#922開始數位綁定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啊五倍券等同貨幣,有防偽設計,
政府當然是限制性招標,找中央印刷廠印製,
難道要公開招標讓印大富翁的廠商來投標嗎?
另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至於包裝部分,
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受刑人勞務,
也可以用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經濟部也出來澄清了,
說印刷部分已經在9/3議價決標,
包裝部分在9/11議價決標,程序上沒問題。
#立法委員應該有很多管道可以查證吧
#看朱同學爆料就可以問政那立法委員給朱同學當好了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縱容違法的政府採購】2018-12-10 交通委員會
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https://ppt.cc/fePGzx
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https://ppt.cc/fyv1zx
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普悠瑪事故調查小組召集人吳澤成政委日前備詢表示,當天下班前提供更詳盡的調查報告,然而,直到當天晚上鐵工局長才匆匆拿來幾張資料,說「報告兩週後才會完成」。兩週期限將屆,行政院是否公開完整調查報告?沒想到吳澤成召集人又改口說要看明日開會情形。
2.2014年12月27日,臺鐵同時決標了兩項採購案,決定增購各16輛太魯閣與普悠瑪,金額分別為9.25億與8.96億。這兩項採購有什麼特殊之處?
兩項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都違法採用限制性招標,確保大家都有份!
→2004年的太魯閣,到2014年,早已超過「後續擴充購車」期限;2011年的普悠瑪,則根本沒有後續擴充購車條款。易言之,要採購新車,必須公開招標。
→臺鐵為了迴避公開招標,找了半天沒有依據,竟然試圖援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例外。結果,在2014年3月被公共工程委員會打槍。
→為了達成目標,臺鐵竟然回頭試圖援引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工程會依舊不敢背書。(難不成,新車是要買來拆零件的嗎?有這麼蠢嗎?為何不乾脆直接買零件?)
→最後,明知違法,臺鐵還是蠻幹了!
如此明顯違法的事,時任交通部長葉匡時、2014年3月由臺鐵局長升任常次范植谷、同時升任臺鐵局長的周永暉,你們在亂搞什麼?
3.2016年早就有人公開檢舉,時任行政院長林全、交通部長賀陳旦承諾調查,為何今日工程會吳澤成主委表示他毫無所悉?到底是誰在介入包庇?
附註:
2018-12-10 違法採購坐地分贓、其樂融融大家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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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交通委員會:草菅人命的臺鐵普悠瑪 欺騙社會的行政院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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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避重就輕的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
https://ppt.cc/fbiI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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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在 張秀華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環保局於105年7月5日公告「105年度民間參與嘉義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招標公告,
採購金額為2億6千萬元,工程時間約一年,
招標公告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
得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向機關提出延長履約期限,
並檢附各案場1片光電模組之發電效能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應由合格模組驗證實驗室出具,
並以模組出廠之實測功率為基準值。
經機關同意後始得延長期限,延長期以119個月為限,
最終合約期限不得逾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簽訂躉購契約期限。
期限能夠延長到將近十年,這樣合理嗎?
招標採取最有利標是有所條件的,但局長的回答卻讓人疑竇,
期望市府的公告不是因人而異,是禁得起考驗的。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J7lhqIOaAz8/h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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