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的推薦目錄: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104年06月08日第1040143322號令發布
1、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2、 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非營利民間團體。
3、 經費來源:經本府業務推展情形於編列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補助項目:
1) 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者。
2) 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
昇者。
3) 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4) 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者。
5) 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6) 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五、補助標準: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
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2)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 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二十
萬元, 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六、申請程序:
1) 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前一個月向本府提出,並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2) 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3) 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原則:
1) 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 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 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 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 計畫預期效益。
6)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r行,若因計畫變
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同意。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九、考核原則:
1) 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2) 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撤銷及廢止: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1) 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2) 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3) 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者。
4)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者。
5) 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
6)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十一、撥款與核銷:
1) 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 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2) 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3) 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4) 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5) 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6) 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