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8 勞動部應該要提供減班休息名單給國會
今天我質詢勞動部長許銘春,為什麼勞動部不願意向國會提供減班休息的公司名單。
為什麼這件事情很重要?因為現在無薪假的人數仍然有1萬3,184人,實施的廠商共有655間。而目前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跟教育部的紓困補助要點中,都有記載,若於補助期間發生減班休息、資遣或裁員等狀況,是可以依法追回補助的。
那麼下一個問題就來了,我們要如何確認,所有違反該項條文的公司,都有被追回紓困補助呢?
就是要靠勞動部提供減班休息的公司名單給立法院進行監督啊!
交通部、經濟部,都願意提供受補助的公司清冊給國會,唯獨勞動部不願意給。
勞動部口口聲聲說,這會涉及公司的「營業資訊」,因此不願意公開,然而,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第七款但書:「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無論是從接受補助的觀點,或者是公益性的觀點,勞動部都沒有理由對國會隱匿減班休息的公司名單。
勞動部長首度鬆口,他會去請業務單位去研議把相關資料提供給國會,然而,我認為這是沒什麼好研議的,因為法條就擺在那邊。
勞動部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供查詢,供民眾求職時作為就業參考。目前各個部會之紓困補助均設有勞工保護條款,若發生減班休息之狀況得撤回補助,勞動部也有「安心就業計畫」,提供實施減班休息之勞工薪資差額補貼,因此,勞動部應將減班休息名單公告上網,提醒相關行業之勞工,若有權益受損之狀況,得以尋求救濟。
請勞動部盡速提供減班休息的公司名單吧!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金管會到底又是憑什麼編密件?
收到金管會這封公文,深感莫名其妙
竟然這樣也編為「密」件?
到底「密」的是什麼?
第一、是這份公文本身嗎?
如果是,那機密的內容是什麼?
是「我要求提供高雄銀行常董會紀錄」的事實?
還是「金管會在說明二援引幾個可笑法律依據」的事實?
第二、是公文所附的附件嗎?
如果是,高雄銀行常務董事會關於決議慶富借款的紀錄,金管會憑什麼編密件?
說明二所援引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7款以及《檔案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可以作為編定密件的法律依據嗎?金管會要不要回去再重新想想?
(插播法學小教室:《檔案法》第18條沒有分項,所以公文的法條援引錯誤,直接寫第18條第3款才正確)
老實說,附件所附的常董會紀錄,簡略的讓人難以相信可以如此簡略(基本上,就是針對慶富集團的每一筆借款,都是「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常董無異議,照案通過」),根本沒有什麼工商機密之可言。
如果這樣也算機密,那我昨天晚上揭露高雄銀行四位常董如何違法放款幫助陳慶男搞虛偽增資,檢察官不是現在就應該直接以洩密罪對我提起公訴?
最後,奉勸一句:別想再以機密為名遮醜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7號判決簡評 - 台北律師公會 的相關結果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 ... ... <看更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壹、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 - 地政 的相關結果
三、 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 準備作業之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 ... <看更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在 政府資訊公開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政府資訊 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