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6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
甲殺死A。案經檢察官偵訊時,甲謊稱兇案當天與乙至海邊夜釣,與該案無涉,並事先要求乙為有利於己之陳述。經乙為有利於甲之證言,並為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成立偽證罪
(B)乙成立偽證罪之幫助犯
(C)甲、乙均不成立偽證罪
(D)甲成立偽證罪之教唆犯
(E)甲、乙成立偽證罪之共同正犯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
為求脫免A的罪,律師甲與被告A共同唆使證人B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以便配合A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B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C)被告A教唆證人B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B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
關於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有犯案之被告甲在偵查時虛偽陳述自己並未犯罪,甲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B)證人甲在法院作證時為虛偽證言,但未經法官告知其有拒絕證言權即為具結,依實務見解,甲不成立刑法第168條之罪
(C)刑法第168條之罪為結果犯,以判決結果確因偽證而受影響為必要
(D)證人甲偽證時並未具結,如涉及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甲仍構成刑法第168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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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法官一試刑法第62題(複選)答案】(B)、(C)、(E)
【108司律一試刑法第17題答案】(D)
【109司律一試刑法第19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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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今天我們來看一試命題度很高的偽證罪吧!
首先,就偽證罪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由於本罪為身分犯,只有證人、鑑定人、通譯能具備主體資格,能成立偽證罪的正犯,本案的「被告」是無法成立正犯的,最多考慮共犯(詳後述)。
其次,偽證罪亦屬「己手犯」,因此實務認為,就正犯的類型上,只有「直接正犯」這種情形,無法成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 #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再者,實務認為,偽證罪亦屬「形式犯」、「抽象危險犯」,不以判決結果確實受到偽證影響為必要,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偽證罪為 #形式犯,以 #抽象危險 為已足,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其已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另外,關於證人未獲告知拒絕證言權,是否會影響偽證罪之成立?實務認為,如果法官或檢察官不當剝奪證人的拒絕證言權,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此時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即有明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修正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上開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上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
最後,關於教唆偽證罪的成立與否,考試很愛命題的是:犯人(被告)教唆他人於自己案件中有重要關係事項具結並虛偽陳述,該犯人是否構成教唆偽證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所示: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不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為自己有利之供述,#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本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乃針對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頂替罪所作之解釋,尚不得比附援引,藉為教唆偽證罪之免責事由之理由等情。
同學們瞭解以上見解,偽證罪在一試的考點大致就能掌握囉👏🏻👏🏻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實際執行成果令人失望,日前我公開質詢,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交付律師懲戒,在我質詢後法務部才匆匆送懲戒,最後懲戒的結果竟然只記申誡,簡直離譜至極。 2. 日前我質詢揭露,屏東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早在今年3月26日已對林錫章發布通緝,通緝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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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昨召開修法公聽會,民進黨推薦的代表名單,竟讓扁家委任律師都赫然在列,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難想見,一旦《會計法》修法通過,民進黨必將發動鋪天蓋地的「阿扁無罪」攻勢,混淆輿論視聽。緊接著,必是將扁家尚未定讞案件納入《赦免法》修法,讓所有扁案解套,也讓民進黨洗刷「貪腐」形象,徹底拔掉自己的「肉中刺」。>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要為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假帳案」解套。當前國政如麻,必須關注的重大議題多如牛毛,民進黨卻在此時力推「國務機要費除罪」修法,就時機而言缺乏急迫性,就目的而言更缺乏正當性。只為服務陳水扁一人而修法,這種做法,一般民眾絕對難以認同。
民進黨一再宣稱,是總統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性質相近,既然特別費除罪化,國務費沒道理不比照辦理。但檢視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並非單純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的問題,而是扁家在此案中造假、貪瀆、A錢醜態多端,甚至炮製出如「南線專案」等所謂機密外交事件,荒腔走板。何況,當時蒐集假發票的人員並非總統府官員,而是扁嫂吳淑珍;如此醜陋的貪瀆事實,用「大水庫理論」搪塞得了嗎?
儘管蔡易餘稱此案不是為陳水扁「量身打造」,但同樣是《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法,二○一三年因顏清標喝花酒報公帳事件而發的「顏清標條款」之修訂,社會為之譁然。民進黨當時也參與修法,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蘇貞昌事後為此道歉,說社會不能接受,並建議行政院提覆議案;蔡英文則稱此修法是「輕忽民意」。如果蔡蘇當時均認為修法不當,難道現在修法幫陳水扁除罪,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做法?
扁家弊案除國務機要費案外,還另有多起案件;但隨著陳水扁夫婦相繼保外就醫,國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隱匿國家機密案和海外洗錢案都已停擺。這些年來,陳水扁非但不曾為其貪瀆行為道歉,反一再自稱無罪,說是遭到政治迫害;同樣涉案的其子陳致中,則成為高雄市議員。可見,司法正義在扁案中一再卡關,極為諷刺。
民進黨的態度更是一路倒退,從扁案初爆發時的自覺羞愧,轉而要求「赦扁」,甚至利用網路側翼製造謠言說扁家弊案都已「翻盤」,全部無罪。可見,民進黨是要趁著相關醜聞逐漸淡出人們記憶,進行「洗白工程」。扁家弊案是導致民進黨形象跌入谷底的標誌性案件,綠委為國務費除罪,也是為自己洗白。
聯合報社論/國務機要費除罪,是民進黨的「洗白工程」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4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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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國務機要費除罪,是民進黨的「洗白工程」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要為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假帳案」解套。當前國政如麻,必須關注的重大議題多如牛毛,民進黨卻在此時力推「國務機要費除罪」修法,就時機而言缺乏急迫性,就目的而言更缺乏正當性。只為服務陳水扁一人而修法,這種做法,一般民眾絕對難以認同。
對於為何推動修法,排案的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集人民進黨籍的郭國文說,修法不是為了幫扁案脫罪,而是各部會「特別費」都已除罪化,這是為了制度的公平。提案的綠委蔡易餘辯稱,修法不是為陳水扁「量身訂做」;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則說,此事攸關司法平等權,「如果連這一點都不敢平反的話,那做什麼政治人物?」聽這種口氣,彷彿推動特別費除罪是站在司法正義的制高點;但事實顯非如此。
民進黨一再宣稱,是總統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性質相近,既然特別費除罪化,國務費沒道理不比照辦理。但檢視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並非單純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的問題,而是扁家在此案中造假、貪瀆、A錢醜態多端,甚至炮製出如「南線專案」等所謂機密外交事件,荒腔走板。何況,當時蒐集假發票的人員並非總統府官員,而是扁嫂吳淑珍;如此醜陋的貪瀆事實,用「大水庫理論」搪塞得了嗎?
儘管蔡易餘稱此案不是為陳水扁「量身打造」,但同樣是《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法,二○一三年因顏清標喝花酒報公帳事件而發的「顏清標條款」之修訂,社會為之譁然。民進黨當時也參與修法,時任民進黨主席的蘇貞昌事後為此道歉,說社會不能接受,並建議行政院提覆議案;蔡英文則稱此修法是「輕忽民意」。如果蔡蘇當時均認為修法不當,難道現在修法幫陳水扁除罪,是社會可以接受的做法?
扁家弊案除國務機要費案外,還另有多起案件;但隨著陳水扁夫婦相繼保外就醫,國務機要費案、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隱匿國家機密案和海外洗錢案都已停擺。這些年來,陳水扁非但不曾為其貪瀆行為道歉,反一再自稱無罪,說是遭到政治迫害;同樣涉案的其子陳致中,則成為高雄市議員。可見,司法正義在扁案中一再卡關,極為諷刺。
民進黨的態度更是一路倒退,從扁案初爆發時的自覺羞愧,轉而要求「赦扁」,甚至利用網路側翼製造謠言說扁家弊案都已「翻盤」,全部無罪。可見,民進黨是要趁著相關醜聞逐漸淡出人們記憶,進行「洗白工程」。扁家弊案是導致民進黨形象跌入谷底的標誌性案件,綠委為國務費除罪,也是為自己洗白。
立法院日昨召開修法公聽會,民進黨推薦的代表名單,竟讓扁家委任律師都赫然在列,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難想見,一旦《會計法》修法通過,民進黨必將發動鋪天蓋地的「阿扁無罪」攻勢,混淆輿論視聽。緊接著,必是將扁家尚未定讞案件納入《赦免法》修法,讓所有扁案解套,也讓民進黨洗刷「貪腐」形象,徹底拔掉自己的「肉中刺」。
國務機要費應否除罪,是可以討論的事;但在四大公投案、太魯閣號事故、嚴重水荒等民怨燃燒之際,民進黨要「趁亂審查」,時機與動機都不單純。以民進黨近年的國會表現,絕對會硬闖硬幹。但真要討論這項議題,應該等到扁家弊案的司法正義全部實現再說;此時此刻談國務費除罪,除為陳水扁量身打造,也出於為民進黨「洗白」的自私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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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現行律師懲戒制度實際執行成果令人失望,日前我公開質詢,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交付律師懲戒,在我質詢後法務部才匆匆送懲戒,最後懲戒的結果竟然只記申誡,簡直離譜至極。
2. 日前我質詢揭露,屏東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早在今年3月26日已對林錫章發布通緝,通緝犯查詢系統卻延遲一個多月都未能即時發布,蔡清祥部長承諾檢討,至今法務部卻未檢討出任何結果。更誇張的是,法務部調查局的逃犯公告系統迄今未將林錫章列入。
3. 屏東縣貪污舞弊情形嚴重,全縣幾近淪陷。屏東縣議長周典論過去便曾因涉議長買票案引發社會各界譁然。我調查發現,周典論議長的服務處,竟然開設一間「宇程營造有限公司」,該公司長期間負責人由議長的親弟弟周土盛擔任。
這間宇程營造長期承包屏東縣大小工程,明顯違反當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規定。但是,屏東縣政府包庇縱容、法務部也沒有依法裁罰。我要求法務部徹查,究責屏東縣政府主辦標案的相關人員,也應依法裁罰,絕不能縱容這樣的官商勾結。
4. 東森集團的董事長王令麟過去在獄中大享特權,把監獄當辦公室、大啖監所管理員侍奉的牛排,引起社會軒然大波。然而,我接獲檢舉,去年6月1日、6月20日某公司董事會紀錄,出席人員中竟然有正在服刑中的董事長、會議地點竟然是新竹監獄,十分離譜。究竟是有人偽造變造董事會紀錄?還是矯正署有人在縱容包庇?
對此,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並不知情。然而,去年就有人向法務部提出檢舉,為何至今毫無下文?是否被吃案?我要求法務部徹查此事,。
附註:
2019-5-15 屏東貪腐地圖
https://reurl.cc/QD0oM
2019-5-13 財政委員會:採購貪腐弊案頻傳 為何縱容不法廠商
https://reurl.cc/3m07j
2019-5-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殘破不全的通緝系統 不斷落跑的犯罪權貴
https://reurl.cc/KDV8e
2018-9-19 真正超越藍綠的是貪污賄選
https://reurl.cc/lX8j9
2018-7-24臉書發文
https://reurl.cc/QDyXp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6kW6V
2018-4-1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的假改革
https://reurl.cc/qXylp
教唆偽證律師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我多次要求改革,也在2017年4月提出《信託法》之修正,法務部卻持續擺爛。
→2017年3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財政部長承諾會請法務部長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2018年4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法務部蔡碧仲部長表示,從2009年就成立信託法研究小組,會盡速提出草案。
然而,一年多過去,當媒體揭露公益信託的諸多弊端,法務部只會放消息說要修法,根本沒有任何實質進度。
4.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將他交付律師懲戒,直到今年十月我開始關切,北檢才急忙交付懲戒,請問法務部這幾年是在包庇嗎?
更離譜的是,這位教唆偽證的律師竟然擔任公益信託基金監察人,掌管上百億基金。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要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難道要透過拖延放任這些大財團繼續亂搞?
附註: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ppt.cc/fiOdXx
2018-4-23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繼續擺爛
https://ppt.cc/fOpeVx
2017-03-22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恐淪避稅、隱藏資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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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蘋果日報
https://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96777/IssueID/20100908
內文: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法官貪瀆案有新發展,檢方懷疑有在押被告涉嫌透過
律師團串證,昨祕密傳訊涉貪高院法官李春地(在押)的委任律師團成員張權、李育昇及
王永茂,三人都否認教唆偽證,但訊後被檢察官郭永發當庭改列被告,依偽證罪諭令各十
五萬元交保候傳。
據了解,檢調偵辦苗栗縣前縣長何智輝行賄案,查出今年四月何智輝曾透過板檢檢察官邱
茂榮,在台北市中山堂地下停車場處,轉交給李春地三百五十萬元現金。沒多久,李春地
就拿七十萬元給妹妹李貴雪投資股票。李春地堅稱這些錢是積蓄,李貴雪則稱不知錢的來
源。
律師爆發解任潮
檢調已陸續約談李春地多名親友,上周還以證人身分約談李春地妻子、現任司法院大法官
書記處長江美容等多人到案,懷疑李春地透過律師團教唆部分親友作偽證,昨天再傳訊三
名律師及江美容等人說明。張權等律師否認教唆偽證,主動解除委任。記者昨深夜聯繫不
上張權等人,不知其回應。
據了解,目前在押被告的委任律師,早已爆發「解任潮」,除張權等人外,知名律師莊秀
銘也主動與白手套黃賴瑞珍解除委任,最令檢調訝異的是,李春地在調查局應訊時,先說
邱茂榮送他水果,但邱茂榮卻說送李竹筍,後又改口為茶葉。但兩人在法院聲押庭時,供
詞竟一致,都稱送水果和茶葉。檢調懷疑其中有人通風報信、教唆偽證。
心得:
被改列被告耶,這些律師會不會有點危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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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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