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婦人否認犯行,法官裁定羈押禁見(#Y編 )
#高雄 #外遇 #羈押禁見
教唆傷害致死 在 老闆娘教唆9人犯案男上班首日遭毆致死|華視新聞20220920 的推薦與評價
陳姓女老闆因為不滿蔣男說她苛扣薪資、待遇不佳等,就找兒子及好友共9人教訓毆打 致死 ,台中地院近日審結,分別依 傷害致死 罪判謝男等9人,7年1月到8年 ... ... <看更多>
教唆傷害致死 在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毀損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的推薦與評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 ... ... <看更多>
教唆傷害致死 在 [請益] 請教法緒問題- 精華區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1.甲慫恿乙殺害乙的父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答案是(B) 為什麼不能選(A)
2 . 甲為某公司會計,因業務關係,經常去銀行提領鉅款。甲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乙鼓動甲挪用銀行提領的鉅款,並獻計謊報遭搶。甲依計而為。問如何評價
甲乙的行為?
(A)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沒有業務上的身分,為普通侵占的教唆犯
(B)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雖無業務上的身分,仍為業務侵占的教唆犯
(C)甲為業務侵占的正犯,乙為業務侵占的間接正犯
(D)甲乙均為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
答案是(B) 為什麼不能選(A)
3.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請問:
教唆犯應該以教唆罪處罰之,那甲只教唆傷害並無致死,為何都算傷害致死
罪呀
請教以上三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241.232
> -------------------------------------------------------------------------- <
作者: Archi821 (Archi)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請教法緒問題
時間: Thu May 15 00:22:19 2008
※ 引述《eineer (eineer)》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請教法緒問題
: 時間: Wed May 14 23:20:05 2008
:
: 3.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 請問:
: 教唆犯應該以教唆罪處罰之,那甲只教唆傷害並無致死,為何都算傷害致死
: 罪呀
: 請教以上三題 謝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0.248.241.232
: 推 eva0617:1. 那不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05/14 23:21
: → eva0617:2.此為業務侵占,所以是業務侵占的教唆犯而非普通侵占 05/14 23:23
: → eineer:可是乙並不具有業務上的身分阿?? 05/14 23:36
: 推 seagod:1. 刑法31條第二項 2.刑法31條第一項 05/14 23:45
: → seagod:第三題答案應該是A吧 超過傷害範圍乙不是要自我負責嗎 05/14 23:46
: 推 hiddenliszt:第三題我也不懂 逾越部分自行負責不是嗎? 05/14 23:46
: → eineer:可是第三題的答案是考選部公佈的答案 05/14 23:51
: → eineer:到底教唆罪要如何定義?是甲和乙同罪論處還是怎樣?? 05/14 23:56
: 推 Archi821:第三題是因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七十號判決,要用刑法 05/14 23:58
: → Archi821:四十三條。 05/14 23:58
: 推 eva0617:43條是講罰金之類的吧@@ 05/15 00:11
: 推 klowa:易以訓誡? 05/15 00:12
民國十九年的第四十三條是什麼已經看不出來了,不過
因為最高法院十九年非字第七十號判決是這樣寫的。
裁判字號: 非字第7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2、3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6、3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9、278 頁
相關法條: 第 277、2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要 旨: 被告某甲教唆某乙等,使之共同實施傷害行為,結果因傷致死,某甲為一
個傷害人致死之教唆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三條論處。
另外,我的筆記還抄了一段話是
教唆犯其認識之犯罪事實限度內共負責任,但其被教唆者所為之犯罪罪刑
如發生應加重處罰且係能預見者,則教唆者對之應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40.232
※ 編輯: Archi821 來自: 118.168.40.232 (05/15 00:3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