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粉專張貼關於謝志宏案的討論貼文,該貼文底下有個時常不遺餘力扭曲事實、為警方違法行為護航的警方帳號,指責本粉專「危言聳聽」,更抹黑「承辦檢察官不去搜索扣押是不是『瀆職』」(按:所謂的「瀆職」不是這個意思...)、「檢察官章蓋一蓋眼一閉趕快要等升主任」。
剛剛本粉專收到也是警職讀者來訊,分享這則新聞:【即時短評】新北警造假連環爆 局長陳檡文該鎖螺絲了:https://bit.ly/3cLrQdt
來訊者表示:「實在受不了我們裡面這群 #警察盲,新聞早就連環爆很多被檢方搜索起訴的案件了,什麼時候要改革啦?」
來訊者希望我們張貼,我們也從善如流幫畫重點張貼。
圖片擷取自新聞:https://bit.ly/3cLrQdt
以下這些內容來自新聞:https://bit.ly/3cLrQdt
都是記者早在今年1月、中和分局踹頭案之前就整理的新聞,如果龜山法系的高官們覺得「危言聳聽」,請自己去跟記者「理論」:
" 前年7月,新北市警海山分局爆出員警執行「斬手專案」時 #製作假的送達通知,#騙檢察官開立拘票,最後6名員警因偽造文書被起訴,消息震驚警界。去年3月,土城分局警員也因串通毒品犯騙搜索票,反成檢調搜索對象。
除此之外,新北警還陸續爆發 #騙嘉獎、#教唆竊嫌偷車賺破案績效等情,而這些案件都是 #院檢調等單位接獲檢舉或調查發現,未見警方自清,其中還有一個很大的共通點,就是「為了績效」。
員警為了績效造假,猶如犯罪者為了利益鋌而走險,但撇開現行績效制度是否合理問題不談,行為仍 #無疑打了政府打假政策一個大耳光。此外,員警過去偵辦案件的證據能力也都得打上大問號,更可能導致犯嫌即便真的犯罪,仍可躲過原本應負起的刑責。
其實,#法院判決已有多起毒犯因警方違法採證而獲判無罪案例,判決書中不乏法官痛斥警方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論述,#檢察官在騙票事件後也到警局上課,加強員警法治觀念,但如今造假案件不斷發生,不禁 #讓人質疑有多少人真心上課和聽進勸戒。"
(摘自【即時短評】新北警造假連環爆 局長陳檡文該鎖螺絲了:https://bit.ly/3cLrQdt )
「教唆打人刑責」的推薦目錄: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課業] 刑法之教唆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打人需要面臨哪些刑責?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丙需對C 負共同傷害罪3.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教唆犯罪刑責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評價
- 關於教唆打人刑責 在 教唆犯罪刑責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輕鬆健身去 的評價
教唆打人刑責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由評分要點看108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Part I 】
大家好,我是周易。各位都知道,自從刑法考題變成一題100分後,考選部每年都會公布評分標準,以及近乎擬答的答題大綱。筆者強烈建議同學下載閱讀,有助於釐清問題思路。
不過,如果各位只看評分標準,沒有理解背景知識的話,可能還是沒辦法達到完整複習的效果。基於此,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老師會分批刊登這三年司律二試刑法評分要點的補充,將來如果再考到類似爭點,同學也能順利作答。
一、108司律二試刑法考題:丙的刑責探討
首先,丙潛入居酒屋,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 306 條第 1 項之無故侵入建物罪。
看到「居酒屋」,應該會想說這類公共場所原則上是允許客人自由進出的,則是否有「無故侵入」的問題?由於本題已經說明,丙是在居酒屋「打烊後」才闖進去的,自屬未得權限者之允許在物理上進入 他人持有之場所,成立本罪。
評分重點對於本罪的敘述不長,老師覺得主要原因在於:本罪不是主要考點。本題主要的考點在於後面競合關係的處理,如果同學有想到這點,應該可以猜到本罪無論如何都必須給它成立,否則如何競合?因此,只要進行簡單涵攝,說明丙構成本罪,即可進入下一罪名。
接下來,丙持鋁棒砸乙居酒屋內的餐具及裝潢擺設,可能成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這裡的重點很顯然要放在:丙受甲的唆使而毀損,究竟成立本罪的正犯還是共犯?評分重點花了很多篇幅描述各種見解,但究其內涵來看,除非採取極端的主觀理論,丙是為了甲的利益而砸店,僅構成本罪的幫助犯外,無論採取通說的「犯罪支配理論」,抑或是實務所採之「主客觀擇一標準說」,基本上都是成立正犯。筆者不知道,為什麼評分要點要花這麼多篇幅討論一個現在沒什麼人採的「主觀理論」?重點應該擺在「甲唆使丙」的行為評價才對(到底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還是教唆犯?),此處的說明固然是理論史的呈現,然筆者覺得有些輕重失衡。
再者,丙毆打乙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既遂罪無疑。這裡就不用花什麼篇幅去寫了,兩三句話帶過即可。
最後便是本題的重頭戲:競合。
由於丙違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目的是為了違犯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因此評分要點說明,首先要討論「無故侵入建築物罪」與「侵入後所違犯之目的罪名」之間的競合關係。這裡就必須提到有沒有「夾結效果」適用的問題,有肯、否兩說,筆者建議採否定說,後面才有更多爭點可以寫。
採否定說(也就是所謂「去夾結效果」)之後,此時對於毀損器物罪及傷害罪這兩個行為複數的罪名數,該如何認定?評分要點有說明三種見解,以下分別參考王皇玉老師和蔡聖偉老師去年的文章,加以說明:
見解1:繼續犯應先各自與不同狀態犯論以想像競合,各自從一重處斷後再數罪併罰。(註1)
見解2(實務見解、王皇玉老師之見解):繼續犯僅能與第一罪論以想像競合,然後再與第二罪數罪併罰。(註2)
見解3(蔡聖偉老師之見解):應先就各自狀態犯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定出執行刑的量刑範圍後,再接著與繼續犯論以想像競合,並將「併罰數罪之量刑範圍」和「繼續犯之法定刑」 相互比較輕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註3)
這三個見解沒有哪個是完美無瑕疵的,因此採哪一個都行,只要敘明理由即可。
註1、註2:王皇玉,2018年刑事實體法之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695。
註3:蔡聖偉,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2期,2019年9月,頁191。
🌸 周易老師的課程與書籍:https://linktr.ee/kpxyang
教唆打人刑責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 】
法官是很尊貴的動物,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享有一切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免責特權,這是說法官批評與案有關的任何人與事都屬特權;但任何人批評法官的工作風險可大矣,可以是蔑視法庭,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亦可以是中傷法庭,這令以批判法治為使命的筆者壓力甚大,也甚為小心。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先生在《明報》發表文章,(1月8日〈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而直到今天為止,兩個律師公會不置一詞,筆者實在驚訝,法律何時改變了?人民有權在案件審理期間發表意見,教導及指導法官應如何理解法律,如何判案的嗎?這還不算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難道要發死亡恐嚇才算?
香港的言論自幾時這樣進步?市民不滿到法院外塗鴉寫大字,又被譴責,又說要嚴肅追究。媒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不應隨意批評,尊重其次,蔑視法庭可是大事,但為何烈顯倫又可以不怕?因為他的觀點符合中共及港共的法律觀,就一定免受律政司檢控嗎?這是香港法治的實況嗎?
[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感謝《信報》的自由度及支持,筆者得以多年來用最嚴厲的論述批評法庭,可以點名批評由終審首席到裁判法院法官。但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所有人,不要隨意仿效筆者,因為筆者是有3個法律學位及30多年評論經驗的人,在迴避以言獲罪,見縫插針的技巧高於常人才可揮灑自如。
但筆者的本領再高強,也從未在一件案件的審理中時間發表批評法官及指導法官應如何判案的文章,因為企圖干擾法官的司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這是人人皆知的,寫了報刊也應專業地把關,否則也有刑責。
看罷烈顯倫老先生的鴻文,筆者糊塗了,是烈老有特權,還是我們搞錯了?善良的願望,是烈老以他的威權衝破了法律的禁忌,以後大家更勇敢開放地經討論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從此再無問題了,因為有先例了。
大家是否應該坐言起行?上訴庭正在審理有關《禁蒙面法》的上訴,所有勇武者及支持的市民對惡法反應強烈,但都沒有企圖對法官施加壓力;有了烈老的先例,大家寫文章去法院舉牌示威吧!只要不涉暴力,大家做的就沒有超過烈老做的行為,也就合法吧?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又跑出來說三道四吧?
筆者要強調這建議只是學術討論,個人並不建議大家違法。這是要提醒大家法律面前經常不是人人平等的,執法及裁法的人都是慣於多重標準的,並不需要提供解釋給法律界以外的人的,而法律界中人並不須解釋,法治不公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法律動物皆習以為常,資深的烈顯倫老先生可能是以身試法教育大眾「刑不上大夫」才是真法治,用心是良苦的。
什麼是蔑視法庭?法官說你是便是,並無一個準確的定義,是由法官的常識所決定。法庭之內喧嘩叫口號是,拍照都應該是(不信你試試看),但某法官在同一案件輕輕放過了在庭內拍照的內地遊客,但同案一位在法庭外看直播的黃婆婆戴上一條支持民主的圍巾,就被她指是展示政治標語是蔑視法庭罪成,申辯也不聽,雖然只是罰款了事,這可是刑事案紀錄,而蔑視法庭可以判7年監禁的。
記得一件事例吧?電台名嘴與名律師打過一場誹謗名案,在審理期間名嘴可能學了點法律常識,於是在節目內談論何謂誹謗,定義如何之類,公眾譁然,批評名嘴在公然妨礙司法運作,是蔑視法庭,名嘴急忙公開道歉,才沒有進一步被追究。審訊中的案件不應評論案情,是新聞界常識吧?但烈老先生一舉衝破了禁忌,應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法律界新聞界完全沉默,不知不覺。
[司法界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禁蒙面法》的上訴案正在審理期間,中共官媒早就發表評論,公然對香港法院的法官施加壓力,指示上訴庭要改判港府勝訴。貌似地位崇高專業獨立的司法界早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筆者當然保留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不會效法烈顯倫老先生一樣,多踩一腳,這裏只引幾句他的鴻文,讓想發動針對性行動的市民多點資料,不是想違法蔑視法庭。可以說在中共港共及前終審法官的示範下,今天誰人企圖對上訴庭施加壓力都不可能算是蔑視吧?
文章批評高院法官面對申請方(泛民)律師引用了過百件各國人權案例時,指這些案例律師幾乎看不懂,但看不懂的案例又如何可以引用?法官不可以自己看嗎?批評法官在這情況下「過分聽從」辯方大律師觀點,所以「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將法官及一班資深大律師說成是一群白癡,烈老也太不尊敬吧?
[勇武者要跟上時代]
烈文又說:「若正確解釋《基本法》,會否導致這種荒謬的結果?」「有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香港非常不利」;「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申請的大律師拋出了一個誘餌……法官吞下了鈎線和鉛錘並上鈎。」
筆者必須強調寫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烈老先生行使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眾及勇武者遊戲規則改了就要跟上時代。筆者極不認同法庭法官不應批評是法治一部分,正好相反。
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火燒法庭是符合「報復正義」的行為,那為何大家不能用各式各樣的行動去影響並對法院施壓以求符合公義的裁決?我們蔑視法庭犯法,烈顯倫符合中共的意向就不犯法嗎?香港的過時法律動物從來不欠缺過分的尊重,欠缺的是適當的蔑視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1-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教唆打人刑責 在 打人需要面臨哪些刑責?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不過很多人在跑完刑事部分後就累了不見得會提民事也不多人會花好幾萬告民事然後只拿到幾千塊賠償甚至拿不到的... 當然肯花時間又有經驗的人告人可以不花錢現在法院樓下都有 ... ... <看更多>
教唆打人刑責 在 丙需對C 負共同傷害罪3. 有關教唆犯之敘述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A.教唆他人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為所動,亦成立教唆犯B.教唆他人犯罪,若被教唆者之行為欠缺有責性 ... C.無論有無使得被教唆人完成犯罪之意思,都不妨礙教唆犯的成立 ... <看更多>
教唆打人刑責 在 [課業] 刑法之教唆犯-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教唆犯有自醉行為或原因自由行為嗎?
1.自醉行為?
甲獨居山中,地勢荒僻,絕少人跡。月黑之夜,甲獨斟獨飲,不覺飄飄然恍兮惚兮,
醉之極矣。甲神智不清,吆喝不斷,喊誰去扁鬼眼狂刀。
此時,有登山客的乙,循聲走近甲的立身處,甲則渾然未察,
乙聽到之後就承諾並扁了鬼眼狂刀一頓。
翌日清晨,甲酒醒,看新聞發現鬼眼狂刀被打,問甲之刑責?
2.原因自由行為
甲恨丙,並知道自己每次喝了酒就會喊誰去打丙,某日和丙吵架後,心生怨恨
就到夜店喝酒,果然酒醉,然後無意識的在夜店喊誰去打丙,
乙聽到之後就承諾並跑去扁了丙一頓。
翌日清晨,甲酒醒,看新聞發現丙被打,問甲之刑責?
3.嘴砲
甲是個嘴砲王,在知名網站踢踢踢的數字板,都會打嘴砲
某日,甲又發表文章說誰去幫我扁丁一頓,賞金1000踢幣XD
果不其然,大家都知道甲是在唬爛,沒人相信,但
(1)乙明知甲是嘴砲,但因想要踢幣,還是還是去扁了丁
(2)丙是新警察,相信甲的教唆,去扁了丁
問(1)與(2)中甲的刑責
想法
1.甲無故意也無過失所以不罰
但希望增加自醉行為之罰則
2.甲犯教唆傷害罪
因為假明知喝酒會教唆傷害
但還是故意喝酒並教唆
是教唆傷害的原因自由行為
3.
(1)甲無罪,乙明知甲無意教唆,但因為己意還是去扁丁
(2)甲犯教唆傷害罪
因為丙相信甲的教唆
縱甲本意並非如此
但甲之嘴砲並無法確信看該文章的人全都知道她嘴砲
但確信不會有人當真
雖遇見其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以過失論
是有認識過失
所以甲犯過失教唆傷人罪
想法有錯誤嗎
教唆犯有自醉行為或原因自由行為嗎
教唆犯有過失嗎(先不論該行為刑法有無明文過失犯之刑罰)
有過失教唆傷人罪嗎
有過失教唆殺人罪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85.69
那是否有罪呢?
※ 編輯: asddog 來自: 112.104.185.69 (07/20 21:45)
甲恨丙,並知道自己每次喝了酒就會教唆人去打丙,某日和丙吵架後,心生怨恨
就故意到乙家喝酒,並故意猛喝,果然酒醉,然後無意識的在乙面前教唆乙去打丙,
乙聽到之後就承諾並跑去扁了丙一頓。
翌日清晨,甲酒醒,看新聞發現丙被打,非常高興,問甲之刑責?
※ 編輯: asddog 來自: 112.104.185.229 (07/21 21:0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