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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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涉性別事件不適任教育人員
#不能在學校教學
#也不應透過政府標案從事教學
前天晚上 紀錄片工會/紀工報 Taipei Documentary Filmmakers' Union 貼出了一篇 「【工會公告】#吳乙峰 事件老全景的共同聲明」(https://reurl.cc/Xe4zzj )。
起因是去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主辦的紀錄片培訓課程中,發生台灣知名紀錄片導演吳乙峰性騷擾女學員的事件,該名女學員勇敢出面揭露事件。
但很不幸的,這不是吳乙峰第一次相關事件。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時為全景員工的聲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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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我們發現吳乙峰有長達五、六年時間,在全景開辦的紀錄片課程與他任教的南藝大研究所涉及多起性騷擾及一件意圖性侵女學生事件,在經過謹慎的查訪後,為顧及受害者的隱私與避免二次傷害而沒有將吳乙峰的犯行公諸於社會,僅將吳乙峰從全景開除,並通報教育部啟動校內性平調查,將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
全景因此事件而決議解散前,吳乙峰承諾不再從事紀錄片教學,並答應接受心理治療。不幸在多年後,同樣事件持續發生在紀錄片教學活動中,顯見吳乙峰重施故技完全未遵守承諾。今日看到同樣事件再次發生,對此我們深感愧疚,並深切反省當年未對社會公開吳乙峰的犯行,其實也是一種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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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次女學員發文揭露事件時,我就開始關注,思考是不是能夠從制度層面在前端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一直到老全景的聲明指出「吳乙峰列入不適任教師,終身不得在學校任教」的事實,我想到了可能的做法。
#制度面處理
#前端管控避免更多傷害
現行教育部已經設置了「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串接社政及警至政系統,內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簡單來說,為了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有機會在往後任教期間再次傷害學生,依據相關法規(註),各級學校 #聘任教師前 和 #針對現職教育人員 都必須查詢是否有不適任情事,如果有就 #不能聘任 或要 #解聘 或 #免職 等。
但這些規範都只限於學校內的老師,無法規範到在學校外執行類似長期教學的人。也因此,才會發生吳乙峰這次的新事件,他不能在學校任教;但卻可以在時數及強度都不亞於學校正事課程的紀錄片培訓班(每堂課4小時,共計25堂課)任教。
本次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是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預算金額800萬元的 #採購標案,我認為,政府應該至少可以在使用公家經費的相關「教學」活動或採購標案中,循學校不適任教師的模式,避免曾經有涉性平事件的不適任人員再有機會擔任老師,實際從事教學。
我的團隊研究相關法規,也跟負責採購標案的工程會討論後,可能有兩個可行的做法:
1⃣ 在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法源或子法,增修曾有相關情事者,不得從事教學。
2⃣ 在工程會的採購契約範本中,加進相關規範,約束受政府委託辦理教學活動的廠商,得標後的師資不得由曾有「涉性別事件之不適任人員」擔任。
這些可能的做法,是一個初步想法,牽涉修法、採購規範邏輯、實際執行層面、不適任資料庫查詢權限等面向,真的要能做到,還需要非常多的處理和協調。
但是如果能夠從制度面改善,從前端就避免更多學生受到性騷擾、性侵害等傷害,就是一個值得努力的事,也是我身為立法委員應該做的事。接下來我會持續和相關部會討論可落實的做法。
#旁觀者的勇氣
#每個人都不只是旁觀者
最後,我想謝謝前全景員工共同發表的聲明,或許有點點晚了,但我認為這是台灣本土 #MeToo 運動重要的轉捩點。也讓所有人看到,同樣身處權勢、崇拜的專業場域中,身為性騷擾事件的旁觀者,有多少掙扎和痛苦;就算事隔十幾年,要說出一切,也需要勇氣。
性騷擾還不斷在我們周遭發生,真心希望所有人都能夠挺身而出,一起創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加害人知道性騷擾事件不會再像以前一樣是 #不可言說的秘密,讓被害人知道 #勇敢發聲有人挺你!
以下摘錄引用2004年當時全景員工的原文,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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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受過性騷擾的朋友,不論何種程度,都是真真實實在身體與精神上受到直接的侵害,而知悉事件的旁觀者也會同時經歷友誼、親情、道德上的天人交戰。不論旁觀者、受害者,是否能與其他受害者,以及潛在受害者共情共感,挺身揭發並阻止類似事件的發生,這是一份人類基本價值的終極考卷,作為知曉吳乙峰過往事件的所有朋友們來說,我們這一份考卷應該是零分。
在此正式聲明,吳乙峰在 2004 年以前的性騷擾事件是確實存在的,也向因為我們當年缺乏勇氣揭發而後續遭受傷害的女性致上最誠摯的歉意。同時與喜愛影音工作的後浪們共勉,創作是平等的,每一個人都有創作的獨特價值與機會,學習創作不該蘊含權力與位階的大小高低,無需屈膝景仰任何一位老師,你應該保護自己對創作的熱情,遇到不當對待就要發聲,就要尋求支持與幫助,千萬不要用他人對你的傷害再次傷害自己,並因此喪失對創作與人生的信心。
全景前員工
李中旺 郭笑芸 蔡靜茹
黃淑梅 楊重鳴 李雅芬
林秀華 陳亮丰 林錦慧
鞠躬
202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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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註)不適任人員相關法規至少包括: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強化托育安全 杜絕虐兒事件
孩子能平安健康長大是所有父母的期待,而政府也應嚴肅面對層出不窮的兒虐案件。今天受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守護寶貝每一天 邀請,出席「維護托育安全即刻修法記者會」,我的立場如下:
#幼兒園裝設監視器
上週我已質詢衛福部和教育部,衛福部回應,托嬰中心全面裝設監視器後,有關虐童的蒐證或責任釐清都有較完整證據,監視器也有警示作用,虐童防範效果可以預期。因此,我也要求教育部應掌握托嬰中心全面監視器的成效,做為討論幼兒園是否全面裝設監視器的重要依據。
#嚴懲幼托機構兒虐案件
去年立法院修正「護兒四法」,分別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教育法》、《刑法》及《教師法》,其中包含了加重刑罰。但除加重刑罰外,現行法令也有讓第一線執法人員窒礙難行之處,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身心虐待」、「妨害兒童身心健康」、「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三種不當對待樣態,標準定義不明,造成各地社政機關執法標準不一致,調查結果也可能因此難以信服。若沒有解決第一線執法標準不一的問題,那刑罰再重也是徒然,這部分我也會持續盤點相關法規,讓執法人員更有所明確執法依據。
#建立通報與處理SOP
當幼兒園或托嬰中心接獲兒虐通報後,各縣市處理流程不一,且並非所有縣市都上網公開。我認為中央應促地方政府處理流程一致化,並能在去識別化的前提下,公開調查過程及會議紀錄。
#公告稽查及違規資訊
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分別規範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但規定公告的樣態與揭露資訊卻不一致,我認為兩法應研議是否讓規範趨向一致。
最後我想說,儘管今天談論的是兒虐事件,但愛孩子的老師才是絕大多數,更應該受到保障與重視,而制度健全就是一種(如師生比落實、教保人員勞動條件等)。我會一步一步繼續努力,讓所有孩子都能好好被照顧!
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師大校方違法濫用行政資源,協助辦理王金平的宣布參選總統活動,還動員學生參加,引發師大學生會抗議。
面對質疑,師大校方竟透過不具名人士透過媒體放話,謊稱是「個人休假自主參加」。我要求教育部必須調查真相、究責到底。
2.國立二林高工鄭玉珠校長,詐領公款貪污案件,教育部先予記過、調離現職等處分。我進一步詢問:判刑確定後,教育部認為應該如何懲處為何?教育部長一直迴避閃躲,不願清楚說明教育部對違法貪污教師之立場為何。
3. 日前我揭露台大教授貪污公款,罪行已經司法機關認定。台大教評會竟然選擇包庇。事實上,2017年8月潘文忠部長主持廉政會報,早已表達「教評會實無理由表示該案無教師法第14條之情形」法律意見,為何教育部縱容台大繼續擺爛?
附註:
2019-3-11 師大校方還要繼續說謊嗎?
https://reurl.cc/2zLX6
2019-3-9 公假單收回來500元禮券發出去
https://reurl.cc/YVeZ0
2018-12-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台大的水準與教育部的標準
https://reurl.cc/37xdl
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今年七月起,我多次要求教育部針對大專院校教師違法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進行全面清查與究責,教育部林騰蛟次長日前承諾年底公布結果,結果到現在還在推託卸責。
2.台大教授林中天,拿政府的錢做委託研究計劃,竟然用公款購買藥品,拿回自己的診所販售牟利,完全是詐用公款的犯罪行為。結果,台大竟然選擇包庇,在這位教授技術性先自己辭職後,再由台大回聘為教授,台大教評會竟認為無教師法第14條的不適任事由。
今日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表示尊重台大的決定,當場被打臉。因為,教育部早已表達「教評會實無理由表示該案無教師法第14條之情形」法律意見,台大仍自甘墮落地然繼續縱放。這麼離譜的事,難道教育部要選擇包庇?
此外,今年夏天我開始調查此事,教育部竟以「密件」函覆,請問教育部編列密件法律依據為何?難道是在幫忙台大遮醜嗎?
附註:
2018-11-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
https://ppt.cc/fCQvrx
2018-11-22 司法、教文聯席會議質詢
https://ppt.cc/faPqCx
2018-10-17 教文委員會質詢
https://ppt.cc/fpxuyx
2018-7-2 司法、教文聯席會議質詢
https://ppt.cc/f3Rq6x
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教師法 第 12 條 在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案例: 阿正為某公立高中教師,101年間經人檢舉有性騷擾行為,經該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認為阿正有「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事實,依當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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