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不清楚我案子的人,可以參考今天人本發函給台北市教育局的內容,就能大致掌握來龍去脈。其實,我的案子不是沒有解決之道,但看中山國中和教育局是否願意面對錯誤、撤銷解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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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基金會20130326新聞稿
『請台北市教育局依職權立即撤銷對蕭曉玲之解聘處分,
回任其教職,以保障蕭曉玲之名譽與工作權益』
一、 台北市中山國中於97年1月23日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該校音樂教師蕭曉玲,經 貴局於同年3月13日召開審議小組投票通過解聘案。
二、 本案業經蕭曉玲提請監察院進行調查,近日監院公布調查結果,並對 貴局與中山國中提出糾正,報告中清楚載明當初據以解聘蕭曉玲之事由均為不實,且 貴局於解聘過程有諸多不當疏失(附件一)。
三、 監院臚列八點糾正意見中,包括校教評會未予當事人合理答辯時間,且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等程序瑕疵。過去 貴市府不乏有教師以類似理由申訴成功案例,可見程序瑕疵足以產生推翻校教評會處分之效力, 貴局未就上開情形作同一處置顯不合理,況本案尚有其他實質與程序等諸多疏失。
四、 另 貴局再三引述行政法院判決為原處分合法性背書。經查行政法院係以「被告(中山國中)對原告(蕭曉玲)平日言行舉止較諸本院更為瞭解」為由,作成「尊重行政機關裁量」並認定裁量無誤之判決。然據監院調查報告指出,中山國中對「同一事由卻為不同決定」,已足顯該校教評會之判斷餘地有重大瑕疵;而 貴局介入校教評會召開,亦嚴重損及該會議之中立性。凡此種種違失,涉及本案之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然行政法院與 貴局於審查時均略而不論,實難昭公信。
五、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本解聘案既有上開重大瑕疵,且該瑕疵足以影響解聘案之結果,則解聘處分顯然違法,理應撤銷。本會建請 貴局速依監察院調查結果,撤銷對蕭曉玲之解聘處分,並回復其教職,以保障其名譽與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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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看這篇文章前,我要先說:我並非鼓勵老師們反抗行政人員與長官
而是提供另一種思維與極端環境下對抗不當壓迫的手法
我真正要鼓勵的是,希望各位老師能在受到尊重的前提下,協助執行教學與校務。
廢話不多說,來提供實務面以及反制之道,並提供一些與microsugar版友不同的意見。
(以下案例全部匿名,全是夢中的情境,願意信者就信,不信就不信了)
1.聘約與職務聘約不能是同一張,若為同一張,請檢舉到教育局或教育部或監察院。
為什麼?
因為教師聘約與職務聘約不是相同年限,義務認知也不同。
教師聘用有分:初聘1年、續聘1年、續聘2年、長期續聘
也就是說,你在同一個學校待第三年後,拿到的聘約是寫:X年8月1日~X+2年7月31日
之後就不會每年發聘書了。(尤其長期續聘,更是長達5~10年甚至更久都不會再發)
但是職務聘約是每年固定任期1年,每年固定要發,導師以上每個職務都是1年1張
所以怎麼可能聘期不同的兩種東西合為一張!?
這個我是完全不相信的。
再者,職務聘約無明文法規為基礎,並沒有賦予校長強制教師擔任行政職之法職權
這種聘約與職約合一的設計是在損及教師基本工作權,我不認為哪個學校敢這樣做。
但說不定microsugar版友的學校真的這樣做,請校內老師立刻檢舉,肯定成功。
2.校長這個職位的包袱很重,是專職行政,在社會上被賦予更大的期待與責任。
校長與教師所受到的期待完全不同。
他是"專職行政",教師是"兼任行政"
例如,過去職章寫"教學組長 XXX",
但是三年前已強制全國非專職的行政職務正名,變成:"教師兼教學組長 XXX"
為何會有這種變化,答案就是有申訴再申訴案件在中部辦公室被檢討
後來校長反被懲處,底下的主任沒事,因為理由就是:主任是"兼任職",不是"專職"
所以在外界的標準,本就該賦予更高的責任與期待,因為"兼職人員"是協助
上級單位做了檢討,所以發令全國正名職務要加"兼職"。
再強調一次,法理上,教師的義務工作就是"教學",行政只是"兼職"
業務過失上,只要非貪瀆案件或重大權益損失,教育局處態度都是能忍就忍、小事化無
我告訴各位去年一個神秘數字(信不信請自便)
20XX年,全台灣申訴再申訴的案件共60幾件,除了一件事病假14.5天乙等案平反失敗
其餘全部平反成功,並有校長被當事人拿平反狀當依據來反告瀆職與考核委員圖利罪
現在還在打官司中,學校亂成一團,我看沒多久也要拔掉了。
(這都是夢境,這都是我昨晚作夢的,所以別來信詢問囉!)
3.校長最怕的兇器:附帶證據的臉書或網路貼文、教育局處與教育部陳情案、跑法院
先來談校長職務的三大制肘
(1)遴選調校:校長之職在任期第4、6、7、8年可以申請異動,這時就是拚人脈與政治
角力以及業績的時候了。(你夠有力就可以突然來個一槍)
(2)校長考核:1年1次,由教育局處統一召開校長考核會議,由校內提送有利資料給局處
通常都是甲等,但這時候若有教師工會或任何可發文的單位(如民代)
把一些不利證據發函到教育局處的話....
(3)校長評鑑:每3~4年一次,評鑑結果與考核分開,但局處可以當作考核參考依據
要繳交的資料非常多,需要全體行政同仁一起協助處理。
我曾看過校長評鑑委員到校,反對他的老師當場帶蒐集的證據現場陳情的
講了這麼多,是要告訴大家,校長之職最害怕的其實是外界與直屬單位(局處)的力量
因為對上級單位,窗口就是校長,這個學校出任何事情都是:校長給我出來解釋。
然後他就要背著校內其他搞砸的老師的黑鍋趕快進行調查後陳報
所以對教育局處而言,最沒被陳情和問題浮現給大眾的校長,最沒有麻煩(表現中上)
也就是說,如果你/妳打算要開戰場的話,不能在校內運作,而是要攻到學校之外
當某校的壞消息開始越來越多,局處覺得該校校長麻煩而無解決問題能力時,就...嗯
但我要很誠心的告訴各位老師,連我也沒這樣做過。
為什麼?因為我愛我所有待過的學校,我想跟著學校和學生、同事一起共甘苦。(真心話)
這些戰術都是三面刃,傷到長官、自己,還有學校。
再者就是,我本身還沒碰到需要這樣被惡搞的校長,我慶幸屏東縣的教育氛圍很不錯。
4.教師確定會被處分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貪汙、觸犯刑法、曠職、曠課與請假過量。
簡單的說,你只要沒有做以上五件事,就是甲等,也不會被臚列不利文字。
南部聽說有乙等名額限制的傳聞是錯誤的,microsugar版友講的應該是台南縣時期的事
當時蘇煥智縣長發文要運作考核固定比例甲等,結果被教師會狠狠痛擊
並且監察院認為牴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糾正後,全部編莫須有罪名打乙等的老師都平反了
其他那些非教學業務的行政事務,出再多包,只要一經申訴就幾乎平反
理由就是:你是兼職的!!長官給我出來!!
(我還夢過有組長完全不收發文平安無事過一年,都是主任背起來做的咧!)
考核委員會如果沒有以上這5件明確事證,就讓校長隨意召開考核會要羅織罪名做紀錄
你只要出席解釋狀況後,一概否認被羅織的罪名並拒絕簽名
之後校長要拿這個東西影響你考核或搞你申誡一隻,請看以下說明:
(1)影響考核:一邊申訴並一邊拿其自己未簽名的文字紀錄到地方法庭提告公務員瀆職
若不熟流程,也可以先到該縣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預約與檢察官會面時間
很快就會大家一起跑法院,考核委員會也等著解散重組(夢境有演過)
(2)申誡:基本上,各縣市教育局處對於嘉獎,不須核備;但是對於申誡以上所有懲罰都
需核備,理由就是希望所有懲戒都是謹慎小心,以鼓勵代替懲罰為原則
若非真憑實據的違紀,教育局處都會為你/妳擋下這隻莫須有的申誡。
(大家都是吃公家飯的,你們校內自己的事情自己搞定,外界沒人想為你們紛爭背麻煩)
考核委員會的權力運作如果是在核好事,可以馬馬虎虎
但要核壞事,其實需要顧慮非常多的事物,一旦被陳情或申訴平反,都有被反制的麻煩
他們也都是一般老師,只是"不幸"被選為考核委員,大家都不想惹麻煩的。
5.抗爭時間拖得久,吃大虧的只是校長,而不是一般老師。(版友抱歉 我要直接打臉了!)
為什麼?
因為一般老師無欲無求,講難聽點就是爛命一條,死不足惜。
但是,校長之所以到這個高位,絕大部分都是要以保官位為第一考量(這是很現實的事)
他們好不容易爬到這麼高的理想境界了,絕對不希望自己被拔官或再回任一般教師。
那個心理的與人生的包袱異常的沉重,非常不希望在直屬上級單位上留下不良印象
正所謂:無欲則剛。
校長這個職位是教育局處等上級單位經過遴選會才賦予的,內部的代表大部分是官員
如果一個校長總是被陳情和爆料校內一堆違規和狀況
各位放心吧,局處內只會把每次陳情信函和媒體爆料案請校長做說明並製作文字紀錄
下次考核與遴選就全部攤開來,再加上各縣市都有足夠的儲備校長
像這種校內不斷出問題給外界知道並起爭議的校長
局處態度當然就是:換一換吧,反正還有人搶著要當阿!
(還記得八德國中的事件嗎?校長被拔掉的速度可快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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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我進到博士班之後,從我的同學和學長姐(總共5個校長以及2位督學資歷)
以及各種奇奇怪怪的管道,做夢後所得到
至於各位相不相信,就看大家囉!
我想說的是,校長其實權力真的不大,
他的權力被弄大,通常是校內長期被眾多"沉默"的老師們給慣壞了
但是,我反對校內老師們都全部無理由的拒絕做行政
因為學校的發展是大家要一起努力的,只靠校長一個人是做不了的
我們是為了教育好,而不是要對長官無條件賣命奉承
這也是我為什麼到新的學校也不會拒絕被叫上來做行政的緣由
因為我碰到的幾乎都是尊重我們意願的長官和和諧環境
我們可能短暫的因為行政事務而與校內同事有嫌隙
但是那都只是短暫的,久了你還是會發現同事們卸下行政工作之後
那股認真教學的熱情。
PS:我在學校人緣還不差啊,大家可別誤會我是搞叛亂分子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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