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潘文忠部長怎麼看論文門事件?教育部端出的措施有效嗎?
在論文門爭議延燒一周後,教育部於昨天傍晚透過新聞稿,宣布公布了將推動八項措施及提供協助,督導各大學積極強化學位論文品保機制。
現任的高教司長朱俊彰,幾年前甫自臺北市立大學教育行政與評鑑研究所教育行政碩士學位在職專班畢業,口試日期為2016年7月26日。距離這篇新聞稿發布,恰好是四年。朱司長過去主責陸生業務,工作繁忙之餘仍負笈進修,將多年來執掌內容結合理論架構,完成了其碩論〈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研究〉。
因此,朱司長對於在職專班的運作生態與論文寫作按理並不陌生,但端看教育部的說明,洋洋灑灑,卻未看到具魄力或效益的期程、執行步驟與策進作為。
以第八項「主動查處論文代寫情事並依法裁罰」為例,教育部推稱「過去受理論文代寫檢舉案件雖不多,但因查證過程困難,致開罰不易」。因此,他們終於在今年起「委託專案辦公室,主動清查網路廠商或個人所刊登之代寫廣告,查獲60件疑似論文代寫相關案件,目前正依法定程序處理,查證屬實即予裁罰。過了大半年,不知迄今裁罰了幾件?
代寫風氣盛行多年,教育部一句查證困難就想蒙混過關,做不來就發包委外給專案辦公室,這種消極態度真讓人不敢恭維。
第四項「揭露以特殊條件遴聘口試委員之原則及人數比率」,僅稱各大學遴聘口試委員時,需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更應秉學術專業及同儕共識審慎認定為之,並將此類口試委員遴聘原則及人數比率,對外揭露。請問朱司長,這樣的作法,能夠有效防堵類似李雅靜碩論口委找來許崑源和侯彩鳳如此明顯不合適的人選嗎?
再請教朱司長,李雅靜議員以專科學歷進入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碩論寫的是「平潭特區兩岸共同開發體制建構研擬-以兩岸社團合作為例」,不僅品質欠佳,也涉及違反學術倫理,而她正以此學歷修讀該校環工所博士班,這是正常的高教選才或育才態樣嗎?
高等教育事關國家的人才培育,各種陋習弊端讓台灣學歷文憑的含金量大降,難道是教育部所樂見嗎?坐視姑息亂象多年,遇此危機,是不是更該積極些,別以老大心態,把責任全推給大學端,他們在第一線面臨生員不足、經費短絀,處境已經夠為難了。
另朱司長宣布「教育部將會同國家圖書館評估開發全國碩博士論文比對系統,無償提供大學使用,作為系所學位論文審查把關必備程序,未來各大學不能再以此為藉口」,既然知道各大學拿這個做為藉口,這些年來教育部做了甚麼?又,請把「評估開發比對系統」的具體期程和預算列出來,不要風頭一過再來卸責甩鍋給資訊部門研發有困難等。
高教與人才品質是國家發展的根本,也可說是台灣的驕傲,期許教育部能夠拿出具體作為,防堵亂象,讓我國的人才培育與素質能夠持續維持,甚至有精進提升的可能(我當然知道很難)。
#教育部
#高教司
#朱俊彰
#李眉蓁
#李雅靜
#抄襲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 在 鄭丞傑教授/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報] 高醫轉型正義曙光現!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針對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監察院今15日(二) 以近2萬3千字公佈「106教調0034」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該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八大違法濫權,教育部之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八大案件」違法濫權實事證都非常明確,教育部卻未能站在主管機關之立場提供明確指示,消極的以「尊重」或以「屬校內自主事項」處理,引發高醫大全球各地挍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核有不當。」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八大案件」如下:
一、高醫大董事會4次函報,違法修改章程及違法增刪章程條文。企圖將學校及醫院據為己有。
二,董事會辦公室裝潢費及董事出訪索羅門參訪費用竟由附設醫院支付。
三,(1)教育部未探究董事會設置「三人小組」管控財務之目的及作為,逕依董事會以「非正式會議」及「暸解及評估」之自我掩飾之說明 (2)附設醫院竟違法陳請董事會同意授權成立專案採購小組...
四,1、董事會逕以附設醫院名義參與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及整建計劃案,經教育部糾正其未經學校校務會議審議之程序在案而學校被扣減99年度獎助金100萬元,董事會卻沒事。2、又發生附設醫院遭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案,未經學校逕提董事會。教育部却認為是校內自主事項。
五,董事李*娥違反學術倫理,有無造假案,教育部未能掌握查復進度,已經4年仍未完成調查,核有怠失。
六、教育部處理董事會及學校紛爭案,雖採行訪視及晤談之方式,惟未實質調查,尚須啓動會計師専案查核。會計師對陳建仁董事辭職後之補選董事過程是否涉有偽造董事會記錄、偽造文書等聲稱另由司法調查與評斷。
七、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相關採購案,可能涉有不恰當營造廠商、怪異的限制性招標,為何都是某某第一次就得標等等。
八、董事會涉入校務及醫院院務,經教育部糾正,及其追求法人多元發展,屢次修改章程,企圖將學校及醫院私有化。教育部竞未能檢視陳訴案件之相關脈絡,釐清問題所在,站在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公正處理」
詳情請參見全文
http://www.peoplenews.tw/…/c304a78d-db23-4036-9b0c-3f63bcf0…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 在 學術倫理解答,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台灣學術倫理 ... 的推薦與評價
10. A教授欲執行一項關於人體試驗的研究,因該研究需要龐大資金,因此A教授向科技部、經濟 ... ... <看更多>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 在 整理了《科學月刊》關於此次論文造假案的所有公開 ... 的推薦與評價
31. 01/22: 【台大如何進行學術倫理調查?】 https://www.facebook.com/scienc.../posts/1171133509645108... 32. 01 ... ... <看更多>
教育部學術倫理專案辦公室 在 [新聞] 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看板AfterPhD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b71ce349-abeb-4474-8e09-515d1c8f55fb
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學者肯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補強」
文/黃筱珮 2017-06-02 16:03
台大論文案發生後,如何防範未來類似學術弊端再次發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
訂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利益迴避原
則、以及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楚規範。
《科學月刊》前總編輯、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教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
出爐的「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辦法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
造假案而做的法規補強措施,並肯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以及改善的作為上
,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法規上的
補強。」
論文掛名規定清楚界定
蔡孟利指出,其中,對於違反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確的定義說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楚且詳細。在迴避原則的規定上,也比科技
部的規定詳盡。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
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符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件中,
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角色。
蔡孟利分析,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加「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
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
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很清楚的,也是因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措
施。
一直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表示,在教育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
的條件做了清楚的原則說明,包括「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
生學位論文之部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
內容,並對其負責」。
同時,在此辦法的第四條中,將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確規範。蔡孟
利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項「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
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此項若對
照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
確指出的,楊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款,亦可視為
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措施。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
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
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
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
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
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文違
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
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
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
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
以未具名檢舉論。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舉證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但
被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修習辦法、違反態樣
、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前
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
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涉及本部獎補
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
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
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學校認定情形,送請相關
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
倫理類型、具體處分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
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決議,停止審議
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
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
情節輕重,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
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
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
,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
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
類、理由,及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檢舉、
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
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
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
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
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
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
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
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
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
、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
研究所招生名額核定之參據。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
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供及政策建議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35.179.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96623293.A.930.html
※ 編輯: tainanuser (218.35.179.176), 06/05/2017 08:41:5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