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不生氣嗎?
這個政府非常投機取巧、非常不光明正大!
大家知道民進黨政府要如何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嗎?政大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王章凱研究員是都市更新的專家,在與他討論與請教之後,我們都發覺事態相當的嚴重,我特別拜託他寫了這篇短文,希望大家能夠重視。我認為這個政府非常的不光明正大,它要使用文字定義的欺騙方式,在大家都搞不清楚的情況下,繼續延續最為人詬病的《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由此也繼續讓財團建商來圈地,實在是可惡至極。底下是王研究員的短文:
關於都更條例修法的「定義」部分問題
內政部這次耍很多小手段,試圖把上一屆立委任期、包括本人在內的許多受邀參加當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共識條文彙整工作小組會議」(邱文彥委員、姚文智委員共同主持)的專家學者所提出的許多「警言」、「建言」,特別是違反法理而有違憲之虞的條文,都用「繞道手術」的方式意圖規避、混淆、逃脫法律的規範。很惡劣的一點,是將第3條的「定義」模糊化!(名詞定義在任何的法律中的重要性)。
現行法對於「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而且,「都市更新單元」的定義也是在「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換言之,定義非常清楚,如果不在「更新地區」,就不可以實施「都市更新計畫」。
那麼,「更新地區」怎麼訂出來的?現行法第5條:「……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一、更新地區範圍。……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餘略)」
用白話文講:擬定都市更新計畫,在計畫說明書中具體說明更新地區範圍,以及範圍內所劃定的更新單元,或更新單元的「劃定基準」。除了第5條以外,沒有其他條文規定「更新地區」的劃定。反之,非根據第5條所擬定的「都市更新計畫」所檢討出來的「更新地區」、「更新單元」與「單元劃定基準」,都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換言之,根據《都市更新條例》,能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更新單元」,一定是要在「更新地區」,而「更新地區」一定要是要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與都市計劃細部計畫相同、具法規命令性質)。瞭解這一個「存在於」現行條文中的「規則」,就可以知道現行法第11條的「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是一個「不存在」的、與現行法定義違背命題。
而,現在的行政院版草案把定義改成以下內容:
「二、都市更新事業: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單元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
也就是把「事業計畫」的定義推給「更新單元」,又把單元的定義推給「都市更新事業」。就是排除現行法必須在「更新地區」的原始定義,意圖幫現行法第11條(草案第21條)開一個旁門左道。也讓現行法第11條的「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可以不是第5條的「都市更新計畫」裡面的劃定基準。
換句話說,有現行法第5條的「都市更新計畫」,就依都市更新計畫走。沒有都市更新計畫,就自行劃定實施。這也就是造成臺北市目前有98.68%、新北市有95.34%的更新單元劃定沒有在都市更新地區內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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