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虹安很榮幸應邀出席由Google主辦的「台灣數位內容調控座談會」,與在場的產官學各方先進討論與交流意見。希望透過社會各界的合作,打造兼顧多元創新競爭並保障使用者資安與隱私的線上網路空間。
🧑💻網路發展方興未艾,如何治理是一大挑戰
今天的座談會現場出席者,還有NCC陳耀祥主委與台北大學法律系黃銘輝副教授。
大家都同意,網際網路發展三十年,固然帶來了便利,但也伴隨了一些負面效應;陳主委說,因應社會背景現況,日前新立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將規範網路平台的責任、線上數位內容責任歸屬、如何執法與相關權利救濟等三大方向。黃銘輝副教授則主張,所謂的「最低要求」(例如兒童色情相關內容)並不一定要列入《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因為其他法規已規範;並提醒政府介入不一定是現有問題的最佳解方,有時開放市場競爭即能自行解決。政府的角色,則是要確保市場公平競爭,與資訊透明開放。
❗️治理線上數位內容立意良善,但要留意言論自由界線被公權力侵犯
近期全球學界一直在爭論,臉書、推特、Google等科技公司應被視為「平台」(Platform)或「媒體」(Publisher)?前者主張他們只提供用戶所發布的內容,不應為使用者的言論立場負責;後者則是認為他們介入操縱用戶看到的內容,並非中立平台,應為負面社會現象負責。
其實兩方各有道理,虹安也還在思考,是否有在兩者間取得平衡的可能。
雖然目前我國對於網路內容管控並無專法,不過也並非無法可管,法源依據散落在各處,據統計,約有20多部法規針對不實、猥褻、霸凌、仇恨、歧視言論進行管制。所以即使尚無專法,對於明顯不法的負面言論依舊有法源可以處置,故並不用擔心有立法真空之虞。
而《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雖立意良善,但虹安要再次重申,#言論自由十分可貴,是 #民主國家的根基,所以立法過程必須謹慎,不宜倉促通過,主責的NCC與未來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應妥善與各界溝通,以解除社會疑慮。我也主張「網路中立性」原則應當入法,才得以進一步保障台灣所有的網路使用者,不會受到差別待遇。長程來說,則是應在十二年基本國教中,加重資訊與媒體識讀課程比重,讓國民從小就培育搜尋和辨別資訊真偽的能力,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至於新法中,有關科技公司數位平台內容的治理方式,我認為可透過鼓勵公司內部成立自律委員會、外部與NGO組織合作訂定審核與申訴原則等手段;如此一來,不但可讓平台業者自律,又能避免公權力直接介入內容審查。
相信在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不管是現在或是未來,台灣都會是科技發展與數位內容的中樞,透過網路的無遠弗屆,吸引多元文化人才成就自己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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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疫情以來第一場實體演講 #全英語AllEnglish
昨天很榮幸受到國策研究院的邀請,擔任 #2021全英語青年領袖研習營 的講師,和來自各大專院校的青年學子,交流台灣在數位國家 (Digital Nation) 的政策及未來展望。
👉 在現今社會中,可以透過成熟的數位科技,建立起非常有效率的 #數位治理政府,且各國也逐漸加大力道往數位基礎建設、資料即資產的方向前進,例如:韓國🇰🇷推動數位新政 (Digital New Deal)、新加坡🇸🇬的服務4.0 (Service 4.0),其成果也凸顯出數位治理逐漸變成世界各政府主流政策。
👉 在演講中,我從「台灣ICT產業與台灣發展數位國家的關係」、「數位化政府發展與個資保護」,到最後的「結合台灣社會能量貢獻數位化政府施政」這幾個方向討論,以案例幫助研習營學員們更快速了解,臺灣在數位領域發展過程中遇到哪些困境,及如何去結合政府所推行的智慧國家政策。
👉 數位化發展中,包含了 #數位基礎建設 (Digital Infrastructure)、#大數據即資產 (Big Data as Asset),當然也涵蓋了 #半導體產業 作為數據處理軟硬整合之基石。許多數位轉型之服務,在運用數據資產時,也會依照著「數據收集 ➡️ 比對分析 ➡️ 決策改善 ➡️ 數據收集… 」數據生命週期 (Data Life Cycle) 流程發展。
👉 最後感謝國策研究院舉辦課程精實而豐富的研習營,讓我們可以和參與學員交流討論,激發出對於台灣數位化的不同想法。
希望2030年的台灣,可以真正成為一個以實現創新、包容、永續為宗旨的數位智慧國家。
#落實防疫規定僅開放50人其餘線上參與
#學員踴躍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