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個充滿歷史與文化意義的建物,因為文化局的消極,而被夷為平地、不復存在......
這就是 #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穀倉 的結局。無論當年曾經有多少風華、多少故事,現在都已經無法讓下一代的台灣人知道這些歷史記憶了。
正因為歷史建築或文化資產一旦被拆除,就 #不復存在,所以無論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是文化部的相關規定中,都有相關程序, #確保文化資產不被草率破壞。
但是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完全沒盡到守護文化資產的責任,讓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穀倉成為一片廢墟。我在這會期的教育部門質詢,便針對這個案例跟文化局長討論。
到底台灣拓殖株式會社穀倉是什麼?文化局沒做到什麼?為什麼 #好好的穀倉卻成為廢墟?到底台北市第一座糧倉是哪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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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金門、馬祖「戰地文化資產」納入《文資法》】
最近,金門的朋友提出將「戰地文化資產」加入《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公共政策提案,正在進行網路附議!
▶️ 戰地文化資產提案連結: https://bit.ly/2m2btUg
我支持這項提案!戰地風光與文化歷史資產,包括過去的軍用據點、碉堡等,見證了馬祖冷戰對峙時期艱辛的歷史,現在更是馬祖重要的觀光資源!
相信不論是馬祖在地鄉親,或是曾經在馬祖服役、懷念馬祖的老兵,都會樂見更完整的法律機制,對戰地具有價值的歷史建物,進行評估、保存與活化運用。
馬祖的戰地風光具有世界級的高度!金門、馬祖戰地文化,與其他世界「冷戰熱點」齊名,包括南韓北韓之間的板門店、東德西德之間的柏林圍牆等。然而,過去《文資法》並未正式列名金馬的戰地文化資產。
文化部於今年八月底公告《文資法》即將修法,希望趁這個時機,能明確表達金門、馬祖的呼聲,制定出適用於「戰地文化資產」的法源依據。
▶️ 本提案訴求有三項:
1. 文資法增列項目:參照《文資法》第13條定義之原住民文化資產,增列條文明定「戰地文化資產」。
2. 建立「戰地文化資產保存暨活化處理辦法」。
3. 設立金馬地區專責機構,以利橫跨中央單位與行政機關之橫向溝通與考證蒐查。
目前提案已經進入附議階段。如果您也關心金馬的戰地文化資產,可以閱讀提案的說明後加入附議!目標是5,000人喔!
▶️ 戰地文化資產提案連結: https://bit.ly/2m2btUg
▶️ 金門董森堡議員懶人包:http://bit.ly/2msKEZR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我雖然不是馬祖人但是熱愛馬祖戰地文化資產
#青年世代共同發掘馬祖歷史文化
#世界級的馬祖
❓猜猜看,大家知道這張照片是哪裡拍的嗎?
文化資產保存法 懶人包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戰地文化資產提案連結請點: https://bit.ly/2m2btUg
「戰地文化資產」在過去一直未能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被正式列名,導致戰地文化資產的保護一直未能有合宜的法令出現,作為保存與活化的依據。
趁著文化部在八月下旬所公告的「文資法即將修法」之際,我們希望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讓中央單位可以正視到「戰地文化資產」對於金馬地區的重要性,透過制定合宜的法令,可以讓未來的保存與活化更加受到保障,增加這些文化資產被留下來的可能性。
懶人包描述了我們起案的初衷以及法令對戰地文化資產的重要性,請大家認同這個提案之餘,可以勇於參與「附議」與「分享」此案。
▶️ 戰地文化資產提案連結請點: https://bit.ly/2m2bt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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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懶人包 在 Re: [時事] 「先下手為強」 礁溪天主堂一夜成廢墟- 看板I-L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ccess (office)》之銘言:
: 看看文資法就知道根本流氓條款
: 被列為古蹟後等同土地價值全沒了
: 屋主還要自己花錢維護
: 政府在幹嘛? 功能就列古蹟而已
: 文資人士呢? 跟政府一起強姦地主的權益
: 拆了地還會是自己的,沒拆就送政府了
: 至於有人會說可以做觀光
: 帶不來人潮就只是新的蚊子館罷了
: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罰錢拆也都划算
: 不是說不能保留,但保留同時請一起保障地主權益
: 看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 別不出錢只喊保留
: 這跟流氓行為真的差不多
雖然我不是專家,但看到這篇文我特地去查了一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
但我查到的法律跟原po所說的顯然有相當大的出入
1.維修費用
文資法第八條: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
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八條:捐贈古蹟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文資法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規定相關稅賦減免
然後再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之方式如下,並得為補助附款:
一、補助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依自籌款情形補助部分經費。
三、補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生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重點來拉,屋主可以向政府申請維修補助費用,不用自己花錢維修
甚至根據文資法第九十九條以後還不用繳房屋稅和地價稅喔
2.徵收
原po打了一句"政府還是文資人士要買要租都好"
事實上政府是可以買的喔
文資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除得依法辦理徵收。
徵收(包含徵收前的協議價購)就是政府跟屋主買喔。
3.獎勵
根據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發給獎金。
四、其他獎勵方式。
4.個人感想
這段是我個人廢文可以跳過看懶人包XDD
現在不保存以後就沒古蹟可以看的相關推文很多我就不多說了。
我想題的是常常有人用個人權益來為古蹟保存反駁,
事實上每個人的個人權益或多或少會為公眾利益犧牲,
比如說房子不能想蓋多高就多高,因為有容積率的限制。
我覺得古蹟其實也是,為了公眾利益,個人利益需要適度被限制,
但政府已經很努力在做了,你可以提出文資法哪裡不好,
但直接說沒做事或是流氓行為,我覺得相當不負責任。
再來與文資法無關,請不要隨意用強姦這字眼,對於你可能只是拿來形容
但對於受害者是永遠的痛。
5.懶人包
給end的人
1.屋主不用自己出錢維修
2.政府是會花錢跟古蹟屋主買的喔
3.屋主管理的好會有獎勵
其實我也不是專家,但文化部有做了精美的懶人包,
我也是看完懶人包才一條一條去看法條,覺得文字太多的人可以參考
https://goo.gl/sQw7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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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9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28386559.A.4B2.html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7/2018 23:52:34
你們都對補助金額提出疑問,我查了一下
https://goo.gl/DUfyo8
目前是補助九成 文化部出五成 地方政府出四成
特別情況會全額補助,至於要提計畫,連大學生辦活動都要計畫了
跟政府拿錢沒有提計畫,我想說不過去。
再來我無法理解地被強佔這句話,畢竟屋主還是所有權人阿,
只是使用上被限制,還是那句老話,如何協調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
難道你修自己家的房子不用出錢嗎?
不徵收,的確台灣還有很多公設用地 古蹟等著被徵收
我家就有一塊既成道路呢XDD
容積這部分,當然不是獎勵是補償,因為古蹟適用的是容積移轉,而非容積移轉
而且我主文的確沒提到(不是專家XDD
因為古蹟被限制重建而導致容積浪費,所以政府特別允許所有權人移轉出來
(不知道怎麼解釋比較好,或許a大可以幫忙XDD)
這又回歸到如何協調公眾利益與個人利益,我知道所有權被限制了,
我盡量不要讓你的限制這麼嚴重。
打這篇文章不是要護航政府,而且我覺得新聞裡面有一段批評我也蠻認同的
"陳悅記祖宅後人陳應宗則說,古蹟修復是專業之事、涉及種種複雜法令,一般民眾難以了
解。他認為,政府應該主動邀集古蹟後代開會、告知古蹟的文化價值、法令與可申請的補
助,而不是動輒恐嚇「你再不修我就要收來修了」、羞辱古蹟業主。他呼籲:「不要讓古
蹟成為後代的原罪」。"
我打的這些只是網路上查的新聞,和相關法條,我也學到蠻多的。
如果a大有更清楚的實例,再麻煩你提出,大家增廣見聞各有評斷。感謝。
我沒有說屋主都不用全額,我打特殊情況下全額補助(還在上面我沒改)
相反的我認為在所有權未移轉下,本來就所有權人就要負擔一部分。
第二,我找不到維修費用的法源依據,我不確定補助費用是隨地方政府預算決定
還是硬性規定,但我看到這篇新聞(https://goo.gl/CteT8z)
天主堂幾乎可拿到全額的修復補助,再加上容積移轉的補償。
這應該就是你所謂最佳狀況,但還是被拆了,
所以與是否最佳狀況無關我認為原因是下面這一段。
至於台北市財政應該不是本文重點。
最後,你後面這一段超重要,因為我終於找到我們論點相異的地方了
我主張"古蹟是公眾利益,公眾利益是可以對個人利益造成限制,如限建或罰錢
但政府應想盡辦法(九成補助,容積移轉etc)讓限制不這麼嚴重。"
但你主張"個人利益應高於公眾利益,雖然房子是古蹟,但政府沒全額補助
或買下來,不能干涉如何使用"
當然也可能你主張"政府應該把全部古蹟買下來"
但這顯然有財政上困難,所以我假設你的主張是前者。
基於這點,我覺得我們無法說服彼此,就讓公眾自己判斷。
我主張公眾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理由有二:
1.不對古蹟進行限制,以後就沒古蹟了
2.我國土地政策本來就是公眾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不然不會有容積率建蔽率分區制度,大家爽怎麼蓋就怎麼蓋,也不需要限制拉。
就先打到這裡,晚安。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1:41:49
我懶人包打錯了
重點是,所以我們都同意可以因為是古蹟而對原所有權進行限制
雖然我列了法條,但你主張"這對所有權人保障不夠,因為不是強制規定政府一定要做"
我的反駁是執行面上,永遠都會有問題,更何況文資法才剛修法
而且最重要的補償容積移轉是原所有權人的權力
根本不是政府可以去限制不給的。
還是你要政府照市價收買古蹟?才是你所謂的保障足夠
過於理想的反而是你
回到最初的問題
你認為現行制度下,偷拆是合理的,因為政府"保障不夠"。
但我認為,政府已經做到可以能做的,政府當然有他能進步的地方,
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合理化偷拆的行為。
老話一句,我覺得我們無法說服彼此,就讓公眾自己判斷。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13:25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19:39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20:58
※ 編輯: feathergod (122.100.90.235), 06/08/2018 02: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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