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路邊殘破的天外天劇場是私人所屬財產,104年時被文史團體向臺中市政府提出認定古蹟案,林佳龍前市長時期的委員開會認為該建物並不具備紀念價值,所以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當時的委員都是林佳龍市長聘任的,且超過四分之三都是專家學者。
盧秀燕市長上任後文史團體再提認定古蹟,又獲得相同的決議,於是文史團體就鬧到中央,文化部此時悍然以行政力進行干預,逕行指定天外天劇場為「暫定古蹟」。但文化部的行政官僚,憑什麼否決一群專業學者的合議認定?
當初「文化資產保護法」在制訂時,為了避免「個人意見」的獨斷裁判讓古蹟、遺址等認定成為一言堂,所以才會在法條中明訂要成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並訂有「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這表示集體委員的意見,才能作為古蹟認定與否的意思表示。
如果民國104年審議委員做出決議後,中央文化部覺得不妥,當時文化部有大把的時間,可以組成中央的文資審議委員會,由這些委員來審議,而不是中間幾年都不作為,等盧秀燕市長上任後,才又由某些文史團體提報重新認定,認定不過就派綠衛兵扣臺中市政府保護古蹟不力的帽子、貼盧秀燕不重視歷史建物的標籤。
既然中央文化部覺得地方聘請的委員不夠專業,那請市政府發函給文化部,請他們自己收回去自己開會認定。另外,既然文史團體到中央鬧一鬧,中央就會採取行政干預,乾脆請文資處建請中央修改文資法,以後都由中央來認定古蹟並編列相關購置與維護預算,不要功德美名是中央文化部拿走,卻把不維護古蹟的惡名推給地方政府。
#重視文化不代表什麼都要保存
#文史團體覺得有意義請自己出錢
#文化部強逼地方政府指定就是耍流氓
#私有財產制
#憲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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