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兩年來,連不涉獵占星的人都會說「水星逆行」。
水星逆行有什麼特別重要需要一直強調?
一年至少三四次,難道每次都有事?
我個人覺得水星逆行期是強化個人觀察或察覺能力的時候。
對於學習現代占星者是很好的週期,
會強化個人的觀察及敏感度。
昨天戶長外甥決定買房,想請我家戶長出馬看一下,
對方已經斡旋金轉訂金。戶長原本不想看,都下定了,
沒有空間可以談判了。
當下我就開了個盤,總覺得這盤怪怪的。
於是找同好一起研究一下。
(這位同好就是之前有在網上貼文的 文琪)
到親戚家後,我跟對方說,盡可能的九月六號後再簽約。
星盤上兩個逆行星,有關房屋的宮位與簽約的徵象星都不佳
水星逆行之外,土星逆行、木星12宮。
買賣雙方無相為連結。其實我覺得雖然訂金已付有可能有變化。但是,我也不想烏鴉,買房子可是喜事一樁。
之後跟他們一起去看房屋,後來外甥說屋頂有些漏水,
哇,一陣驚訝,在之前「文琪」有說看看天花板有無漏水。
我是半信半疑,沒先開口,好在外甥先提,
果然是有漏水現象是在主臥室的天花板。
但是,戶長去「巡邏」回來後。
傍晚仲介來電意思說今天原本要簽約,漏水事情之前已經告知,修繕部分屋主堅持要先簽約才要處理以免萬一買方後悔,
結果今天沒約簽成,無論如何都要先簽約。
而且簽約前的但書也讓外甥覺得仲介一面倒,沒有幫他協調。
搞的外甥很不舒服,再加上舅舅驗屋之仔細,又留下殺價的伏筆。讓仲介緊張,增加成交困難。
碰到一個實事求是者,很難剃頭的程咬金。
眼看從歡天喜地的看房到烏煙瘴氣的轉折,
外甥很不喜歡被逼簽約,又加上屋主只願意承諾
「現況不漏水交屋」抓漏,原本就不容易,
我對外甥說,買房的重點在哪裡?
如果是為了方便小孩離阿公家近,就算稍微漏水,
是否瑕不掩瑜呢?三四十年的舊公寓這個現象很普遍。
我說:「你兒子上升雙魚星群,他跟水是很有關係的。
(這小孩是個摩羯座,上升卻是雙魚星群)
外甥說:這麼說起來,懷孕時他們住蓮池旁,出生後住在河堤邊樓下是剛好是水電行誒。好巧。
我現在的心情很不想買,我又不急,屋主急什麼?」
我建議他明天再處理,今天還在情緒內不適合做決定。
在這個時期,要買到合適的價格、坪數、房間很不容易,
沒有完美的房子,只有想要出手的價格,
我建議他可以藉機再殺價,只要還沒簽約,不要再執著漏水的部分了(星盤中漏水這事兒,無解。水逆對分海逆四宮能怎辦?反反覆覆出現)。
請他再好好的思考分析利弊,做出最好的決定。
當晚我跟戶長說:你變成仲介的水逆啊,他以為碰到年輕人很好成交,眼看斡旋轉訂,結果你的出現人生變成黑白。
在卦盤上,買賣雙方是沒有相位的。
要成交就已經有困難度了。
(我一直都沒透露這個訊息影響他,真心希望他買成)
的確,代表買家的外甥火星在火相星座,與木星土星有六分三分相,讓他找了舅舅來參與幫忙,無端增加了變數。
戶長說:我就是水逆啦,來當程咬金的水逆啦!
我還是希望他們能買成,雖然星盤上彼此沒有相位。
對於 仲介 他洗了三溫暖,可能會失敗,屋主將收回自己處理,他一毛也賺不到。
對於外甥 經歷了心情上的過山車,本來要去慶祝他首購買房,到晚上一切變得不確定。
當然,我們也可以說這樣的事情常常在發生啊。
有什麼奇怪的?
當在本人的經驗值裡不曾有過的事件或情緒,
水逆就是一次挫折的學習。
下次的水逆可能會換湯不換藥的事件。
過去的經驗會歷歷浮現足以讓我們應付現在式。
所以,我們用個人的經驗去評斷他人的經驗值,
可能就會是一種偏頗。
正常來說,
我們不會紀錄自己的經驗、經歷與宇宙天象有何關聯,
除非,學習觀星術,長期的觀察行星運作與人的關係。
這次的水星在處女座對分海王星在雙魚都是逆行,
更是帶來溝通不良的現象,當然與過去有關。
這次的年改鬧場,很符合這組相位。
任何個人行星遇到外行星,社會事件會更明顯的呈現。
這就是集體意識的展現方式
年改問題,是已經發生過的,剛好是處女座與公務人員有關。
(之前的大停電我說過瞎貓碰上死耗子事件否會再出現?)
既然是一組逆行對分行星,都在自己的守護星座上,
表示自己的訴求沒有被重視聽見,需要被回應。
其實更明顯的是集體「日常現象失控」狀態。
後面還會有嗎?
我們再持續觀察下去到水星順行前還有什麼集體現象?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
斡旋金轉訂金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41006中天 中視 賣方反悔不賣 房仲索賠服務費敗訴
影片網址→http://youtu.be/ci1qbmCp9AA
感謝記者 林昕潔、羅立芸、陳濡群,的採訪,關於這則新聞。
1.疑點重重,從頭到尾都說屋主反悔,但是買方呢?買方的態度究竟為何?為什麼也不出面簽約呢?顯然買方也反悔,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有任何一方與仲介站在同一陣線上,那仲介方敗訴機率當然高啦!
2.大家注意到了嗎?底價5160萬就可含服務費,結果仲介找到了一個買家可以多出10萬元!?意思就是,屋主極有可能覺得賣太便宜了,不然怎麼可能仲介幫我找到一個願意付「超%」價格的買方?而上法院後,買方也知道原來他是可以不用出那個高的價錢的就可以買到的,因此也覺得房仲可能不老實,於是法官自然幫消費者辯護囉!
3.叫「霸王條款」顯然是故意貼標籤,抹黑房仲業,我們帶客人看房子、擺板子宣傳、印製傳單、派報等等,這些都是要花錢、花時間、花人力的!所以,一旦達到屋主要賣的價格,理所當然買賣就已成立!只差「約時間簽約」而已。
4.如果以後價格真的出到屋主的底價,而屋主還是可以反悔沒有任何違約金的話,那就天下大亂了,以後投資客想「試水溫」,先賣1000萬,客戶出到,就反悔不賣,改賣1200萬,然後客戶出價到達,再反悔改賣1500萬,這樣不就瘋掉了?所以這個真實案例,顯然我們都沒有看到全貌,不可以說「反悔需付違約金」條款失效。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中天晚間-林昕潔】
記者 林昕潔:我心目中真正的房屋底價已經寫在這張我跟房仲秘密簽訂的合約書裡頭,但如果有買方出價已經達到了我的底價,我卻突然不想賣了,我該怎麼辦呢?
就是這份定型化契約,上面寫著「買方出價已達委託價格的話,契約就視為『有效成立』」而如果賣方違約,就要加倍返還買方已付的訂金之外,還要依規定付給房仲4%做為違約金,被稱為房仲界的「霸王條款」。
但這回真實案例就發生在新北市,一名賣家委託房仲銷售房子和停車位,地價是5160萬,房仲業者找到高姓買家願意出5170萬元購買,比底價高出了10萬元,甚至高姓買家已經付給房仲150萬的斡旋金,跟屋主約好要見面簽約,但沒想到屋主反悔不願意賣,交易破局。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那如果今天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呢?站在法官的立場他當然會覺得說,屋主都反悔不賣了,買方其實也反悔不買了,買賣雙方彼此都沒損失了,那你仲介損失什麼?
一般來說,買方會先出斡旋金來談價格,如過價格符合屋主的期待,雙方交易成功,斡旋金就會自動轉為訂金,但如果屋主反悔,不僅得退回買方的斡旋金,還得加倍償還之外,甚至得多付4%的服務費給房仲,這讓法院覺得不合理,引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房仲業者本來就有價格資訊的優勢,不能用定型化契約來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而這項法院的新見解,也為房地產市場,丟下了震撼彈。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
斡旋金轉訂金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31126東森 成交怕後悔 簽約註明特約條款自保
影片網址→http://youtu.be/_hcOdi5rxdg
感謝記者 劉盈盈 的採訪,會有這一則新聞其實是源自於今天有報導永康商圈的店面,屋主要賣,後來反悔,法院判賠仲介與買方。
關於類似這種案例,我自己也親身經歷過。例如:買方簽約時,要求註明「某一面牆我要打掉做開放式,如果確定不能打掉,就要解約」,賣方也同意,於是,合約就在「有解約但書」的前提下進行了。
通常賣方反悔不賣,9成原因都是發現「賣太便宜了!?」所以現在委託合約中,都會多加了一條「房仲已提供屋主近3個月不動產成交行情」,讓賣方簽名,這樣至少將來賣方想解約,就得再傷腦筋想別的理由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連房仲廣告,都強調買賣房子要成交實在不容易,最常發生的就是房仲帶看完,屋主賣了才後悔,但可不得了,假設斡旋金90萬轉成訂金,賣方不想賣就得賠償兩倍180萬。
如果簽訂合約後,不管買方、賣方後悔,就得賠償成交價3%,等於得賠270萬。
賣方後悔關鍵原因,通常是成交後才發現賣太便宜,其實有保障方法,在委託書中要求房仲提供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如果有其他要求,要在特約條款中載明清楚,後悔不賣時才有保障。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會有一個條款就是,仲介已經提供賣方最近3個月不動產的成交行情,請他簽名。
除了賣方怕後悔,更多時候買方付了訂金才後悔,所以簽約時務必看清楚是否確認沒漏水、不是海砂屋、也沒有發生兇殺或自殺,甚至和鄰居發生糾紛等。
如果有其他疑慮,像是嫌惡設施條款,房屋公尺內不能有墳墓、基地台等設施,同樣也要在雙方同意下註明清楚。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你可以在買的時候,在特約事項註明說「如果是什麼情況」,那就解約,我就不買。
白紙黑字寫清楚、講明白,降低後悔時的損失,其實買賣前建議多看多比較、多詢問,否則後悔解約,難免都會麻煩多多。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138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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