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為何替性侵加害人釋憲──逆風法官在社會安全與人權界線間的抉擇】https://bit.ly/35ZR0Tx
#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新北地方法院監護宣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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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監護宣告 在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代力量 2020 競選政見:
銀髮正義,關心高齡化社會,安心照顧
依據國發會推估,台灣將在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人口比例超過20%)」,老化速度甚至超過日本。2065年時,台灣高齡人口比例將超過4成,每1.2位生產者需負擔1位老年人口,所以無論是政策或社會制度,應及早因應超高齡社會所造成的影響,而這不單只是長照的問題,包括醫療、醫藥、無障礙等面向,都該提出因應對策。
📌精進高齡照護制度及整合資源
現階段台灣高齡照護制度主要依賴長照2.0,然而長照2.0目前存在困境,包含:
❌「財源不穩定」、「照顧年齡層較狹隘」
例如49歲以下之年輕型失智症患者若未達標準則被排除適用,或僅需陪伴安全看視之各年齡層障礙者亦被排除在外
❌「主管機關多頭馬車權責分散」
按照現行做法,長照服務要找衛生局,但需要租借輔具或反映居家照顧員服務品質等則必須找社會局,權責區分混亂不明,中央部會委由長照司負責,地方卻無相對機構可加以整合。
因此,我們認為應該針對以下面向進行討論:
➖持續討論長照相關法規
長照需要多面向法規,才能使體系建構完整,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社會福利基本法》等,但至今僅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相關法規仍需持續討論。
➖整合不同職類專業人士共同納入長照體系
透過《治療師法》修法、《公共衛生師法》立法、社工師及照服員的待遇改善、以及修改《志願服務法》充實活化志工人力等,充實人才庫,才能讓長照資源更有效被運用。
➖完善高齡者就業促進及托老制度
因應中高齡就業需求,除了監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實際運作,也鼓勵企業托老,讓中高齡勞工無後顧之憂,並且檢討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關於家庭照顧假之規定,研擬長期照顧假之可行性,給予勞工更大的彈性運用時間,平衡工作與家庭的需求。
📌強化銀髮消費者保護及反詐騙機制
根據今年台灣失智症協會統計資料指出,失智症患者發生財物損失時,有將近一半尚未被確診失智症,更有高達8成的患者並無輔助或監護宣告。其中,對患者進行財務剝削的人高達3成以上來自家屬,其次才是詐騙集團、朋友或同事、及商家等人員。剝削管道包括透過金融服務為最高,其次是利用買賣、借貸或理財等方式。
因此,要強化銀髮消費者保護,時代力量提出以下建議:
➖參酌台灣失智症協會倡議,積極推動家庭照顧協議及監護人監督制度
➖金融機構必須將高齡者或有詐騙警訊信號者,納為「客戶背景過濾」之重點區塊,並善盡風險評鑑之「客戶盡職調查」,以保障銀髮消費者財務安全
📌加強遠距健康照護
因應台灣某些偏鄉醫療可近性較低,或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出門不便,又尚未有便利之軌道建設可供使用,時代力量建議:
➖5G新技術,減少城鄉醫療差距及資訊差距
5G並非只是傳輸速度較快而已,它的特點在於:延遲性低,並可同時串接數千個低功耗物聯網設備,可以同時監控數個生命徵象,進而大幅減少所需耗費之監測人力
➖檢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等規定是否應調整適用範圍
📌增進銀髮健康樂活
呼應201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修訂通過,「參與體育運動是所有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們主張從各年齡層培養運動習慣,且盡力讓所有國民都能享有運動之權利。建議研擬「體育運動基本法」,除了強化現有各地高齡樂活據點之功能外,從法規制度面鼓勵各年齡層發展適合的運動項目。
除了督促教育部體育署「運動城市推展專案」在各地設立運動熱區外,衛福部也應配合銀髮族特性規劃合適之安全活動場所,並同時提升CPR及AED之認知及操作。
📌打造高齡友善及無障礙的醫療環境
根據醫改會於2019年5月22日公布的無障礙診所友善環境體檢報告,發現同時具備「無障礙通道、無障礙廁所與無障礙溝通」三項指標的診所,僅占全國健保西醫診所的5%,台北、基隆、屏東等地都是掛零。
健保APP查詢無障礙診所的資訊也錯誤百出,導致行動不便就醫者有77%不知道可以用APP查詢友善診所。因此,我們認為衛福部應鼓勵設置無障礙基層醫療示範點,並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積極訂定推動無障礙之行動計畫與推動時間表。
不只便民,也讓分級醫療不致淪為口號。
📌醫療勞動問題需被正視且關注
醫事人員過勞,是造成「病人不安全」的一大原因。過去,在政府與人民團體的倡議及努力之下,醫事人員的勞動環境開始逐步改善,例如私立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護病比納入醫療法等。但是,目前的制度與規範並不夠,過勞的情況仍然在發生,護病比仍然失衡。希望未來立法的過程中,讓醫療勞動問題可以得到配套及解決:
➖增設醫院勞工董事,並排除主管階層
《醫療法》43條在送出行政院之後,躺在立法院等待屆期結束、下一屆從頭來過。在財團醫院面前,《醫療法》修法變成遙遙無期、沒有人敢處理的法案。時代力量主張讓醫院勞工參與醫院治理,成為保障醫療勞動的燈塔。
➖主治醫師的勞動保障配套
在私立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後,主治醫師變成了另一個過勞的缺口。在尚未納入勞基法之前,時代力量主張主治醫師的工作時數以及契約內容,需要有適當的法規保障。
➖基層醫事人員勞動規定應符合國際趨勢
在醫院評鑑及醫療法之中規範之護病比、藥師合理調劑量等,應該要符合國際趨勢,並以基層實際工作者為計算基礎,以避免醫院用「均分」的方式進行概算。
📌社區共同照護,需要專業人員聯手
如何有效利用社區中的醫療、長照資源,讓需要照顧的人得到應有的照顧,需要有願景的政策跟相對應的配套:
➖賦予治療師更大的責任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治療師,在長照與社區共同照護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礙於現在的法規限制,讓專業的治療師們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上沒有辦法完全發揮所長。時代力量主張,透過法規的修訂,讓治療師們可以與不同專業連結,共同照顧民眾的健康。
➖善用社區藥局資源
社區藥局也是基層醫療的一部分,透過社區藥局與不同專業的連結,可以建構出台灣更綿密的健康照顧網絡。
➖連結居家醫療、護理與長照、社工資源
居家醫療與長照要能夠互相配合,才能支撐被照顧者的所有需求。居家醫療人員,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藥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在制度上應該能夠與長照、社工資源做更好的連結,讓民眾在醫療及生活上的照顧能夠更同步。
➖持續關注社工與照服員的勞動問題
第一線的社工及照顧服務員,是社區共同照顧網絡不可或缺的執行者。在職場上的勞動問題,同時也會影響照顧品質,間接影響了被照顧者的權益。透過勞動法規的落實,並且與社工、照顧服務員的實務結合,才能讓第一線工作者獲得適當的保障,安心地替社會照顧家中需要照顧的人。
📌保障病人用藥權益,增加醫療專業給付
隨著高齡社會的來臨,台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也越來越高。健保資源絕對不是只看近五年,而是要往後看20年、30年、50年的事情。健保應跟上國際潮流,讓現在正在付費的所有人,在面對50年後的挑戰,也可以提供同樣高品質的照顧。
➖消除不合理藥價
藥品在流通買賣過程之中,除了一般的市場機制之外,還有很多其他因素會被納入考量,例如健保參考其他國家的核價、團體協商因素、醫療院所品項選擇權及採購合約等,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
但這導致部分的藥物健保價過低,揚言退出台灣市場,而一些藥物健保價高於週邊國家,造成健保資源無法有效利用。時代力量認為,健保用藥應該盡可能的回歸市場機制,保障人民有安全、有效的藥物可使用。
➖落實自我用藥
在健保法中明訂,非處方藥品不在健保給付的範圍之中,監察院也糾正了衛生福利部。但這20多年來,因為行政怠惰與配套措施無法落實,導致健保資源的浪費。時代力量主張,應該要持續增加民眾自我用藥的認識,提升自我照護的技巧。健保資源也可以真正用在刀口上,保障民眾用要跟就醫的權益。
➖新藥核價機制獨立透明
台灣新藥進入市場的速度,已經被鄰近的中國、日本、韓國超越,除了病人沒有辦法使用到最需要的藥品,也可能造成偽藥從鄰近國家流入。應該要加強新藥核價機制的獨立性及透明度,讓台灣的制度成為國內外廠商所信賴的公平制度。
➖建立調整保費的客觀機制
過去保費的調整常常因為選舉、政治因素而被左右,甚至還有立法委員用政治力使健保破產的倒數沙漏更加速進行。時代力量主張,調整保費應該有更客觀的處理機制,透過凝聚全民共識,跳脫選舉因素,讓健保真正可以獨立永續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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