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鼓勵私人機關(構)聘用身心障礙者,應提高獎勵金】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自98年7月11日正式實施後,實際進用比率從98年底的125.67%逐年上升到103年底的137.7%、104年底的145.75%,顯示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實施進用人數有顯著成長,表示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有一定程度之助益。
未達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機關(構)必須繳納差額補助費,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使用,正宇研究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各項支出等相關資料後發現,僅19%用於獎勵私人機關(構),為鼓勵私人機關(構)長期、穩定任用身心障礙者,應適當調整獎勵金核算方式,將原核發之獎勵金提高。正宇提案修法將核發之獎勵金由原來的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提高到基本工資五分之三,實質將差額補助費回饋給友善身心障礙者就業的企業主。
另一方面,正宇觀察從99年底到103年6月底的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增減情形,進用人數居前五名者分別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桃園縣、新竹市,多屬直轄市;而進用率居前五名者則為金門縣、新竹市、雲林縣、苗栗縣、新竹縣,多為離島或農業縣。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之確切落實,正宇認為,行政院應針對進用率較高的縣市政府予以特別獎勵,才能實質鼓勵到致力於改善身心障礙者就業環境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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