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百多年前,聚居高屏溪兩岸的客家人,為了捍衛家園,推派代表在現今之內埔天后宮集會起義,以竹田鄉的西勢村為中心,組成了前、後、左、右、中及先鋒等六個營隊,後來為有別軍隊,改稱六堆,然而六堆不是行政區域,而是保存傳統民情、文化的客家聚落。 六堆鄉親團結與忠義精神是延續至今的內涵,座落在屏東的六堆八個客家鄉鎮,還可清楚見到保存良好的磚造建築與美麗宗祠,代表忠義精神的褒忠門,尤其是象徵客家晴耕雨讀,重視文風傳統的敬字亭,還有敬天謝土與民俗的伯公廟,六堆是愛大地、強調和諧,體驗最初的美麗與感動,今天參加六堆秋糧好收成活動,更深層的愛上這些客家文化,而且利用這些觀光資源的未來元素,我們可以一起努力,將這些客家鄉鎮打造成客家觀光小鎮,進而帶動鄉鎮的經濟發展,壽山有想法,未來會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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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時空的交叉口,
遺忘而拆除的,不只是城市的起源,
而是時間累積再也換不回的回憶,
人民生活的集體記憶。
在這個時代,站在這個十字路口的我們,
不得不揹負這個使命,盡我們所能,守住這個記憶。
請用文明說服我。
【臺中鐵路宿舍及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訴願書全文】
訴願請求
本件訴願有兩項請求如下:
一、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1項「不同意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二、請求關於本件行政處分所載明第二之(三)審查結果之第2項「不同意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2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
事實
一、 本案因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本人於103年7月16日欲向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線上提報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為文化資產,但由於系統異常,經去信回報後無人受理,便轉請文化部辦理。
二、 地方文史工作者已於103年7月29日向臺中市政府提報「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群」為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之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本案已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
三、 文化部於103年8月12日通知本人本案已轉請文化資產局處理。臺中市政府於103年8月19日來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9798號)告知「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併案處理,其係依據臺中市政府103年8月8日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50772號會勘通知單,並於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0分續辦會勘。因此,至遲於103年8月8日時,「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便已經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
四、 然於103年8月21日會勘當日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即有進行「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拆除作業」,且於會勘當日仍繼續進行之,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第1項(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與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之規定,因本案已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已成為暫定古蹟而應予以管理維護。此外,經現場民眾與文資審查委員大力抗議後,臺鐵仍不願停止違反拆除行為。
五、 經民眾向林佳龍立委陳情後,臺中市政府始於103年8月22日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64479號)請臺鐵停工。惟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六、 於103年9月9日發函(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70708號)告知於103年9月12日召開臺中市103年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七、 於103年9月12日審議當天,臺鐵雖對鐵路宿舍提出「因破壞、髒亂、缺乏管理」之反對意見,惟其對於已有政府出版品文獻證明「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的重要歷史地位並無證據足以推翻,又既未遭受人為破壞,且能呈現百年來動態之歷史風貌特色至今,應列為文化資產。
八、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與「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
理由
針對「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下稱系爭案件1)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1大部分毀損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況此毀損乃因臺鐵違法拆除作業所致毀損而造成,附件照片證明當時建物狀況仍為完整。(請參見圖一至圖十一)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次按同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第17條第3項: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與行政程序法第34條但書人民依法申請後即為程序之開始(行政程序法第34條: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系爭案件1於提報後即進入程序,故應以違法拆除作業毀損前之完整狀態進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再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之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故系爭案件1應先行修復為原狀態,再行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方屬合理。
2. 縱然非提報之時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而係自主管機關實施現場勘查之通知始為進入審查程序,因而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之適用。然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進入審查程序之前有緊急狀況時,主關機關得逕列暫定古蹟。再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為緊急狀況之一。系爭案件1於提報時即通知臺中市政府有拆除之可能,況且拆除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78條本文之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核發拆除執照,應認臺中市政府於進入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前,不可不知該拆除執照之發給。因此,主管機關應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主動發現」(臺中市政府為發給拆除執照之單位)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提報時已告知)時,應即召集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首長簽核後逕列為暫定古蹟。然而,臺中市政府卻未於主動發現或知悉後審查通過而逕列暫定古蹟。
3. 本案早已於103年7月29日被通報為文化資產後進入法定之審查程序(或說至遲於103年8月8日會勘通知時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卻於103年8月21日現勘前即有拆除現象,且拆除程度高達兩棟宿舍遭致毀損。拆除作業於現勘當天仍持續進行,後經現場民眾大力抗議與輿論報導後,臺中市政府才(始)於103年8月22日函文臺鐵請求其停止相關拆除作業,臺鐵明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然臺鐵竟仍於103年8月22日當天繼續施工,再次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之規定,主觀上有故意為違法拆除之意思,客觀上有違法拆除行為之事實,為法所不許之情事。
4. 本案於103年9月12日召開的「103年度第4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對系爭案件1進行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臺鐵自己為違反拆除之行為,竟於會議中主張毀損致不予登錄,應認為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之依法行政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信賴保護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5. 臺中市政府於103年11月3日作出關於「臺中市東區臺中臺鐵宿舍」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處分。其理由竟謂本提案之建築物「大部分毀損」而不同意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無非是因為系爭案件1未即時逕列暫定古蹟、未即時函請臺鐵暫停拆除,而遭臺鐵所為之違法拆除行為致系爭案件1遭致大部分毀損。以此行為所致建物「大部分毀損」之結果為理由,應認為該審議之「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為無理由。
二、 關於系爭案件1「改建嚴重」而「致」不予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目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歷史文化上,改建亦是承襲原有建物之歷史文化,以維護空間因時間造成之自然損耗,增建或改建後之建物當然與原建物形成空間與時間上的繼承。查改建之目的為維持原建築本體之完整性,維持原有空間功能及使用目的之永續,不影響建築本身之歷史價值,符合文資法立法精神。更何況其改建之部分具有可辨識性與可逆性,自當無貶損其歷史意義與保存價值,針對改建或增建之情形,無有所謂嚴重之程度區分。綜上所述,尚難可因系爭案件1「改建情形嚴重」、「有改建或增建之情形」而致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另原建物之主結構仍在,僅是因為年久失修致有外觀上之不完美,惟查任何經過近80年之建築必然會發生外觀上之折舊,更何況系爭案件1在同為其他已登錄為歷史建築文化資產之鐵路宿舍案例當中,保存為良好及完整之案例,最能與其周邊的臺中車站形成相當完整的鐵道文化圈,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嚴重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最後,按照實務學者之見解,「以往太過側重土地投機事業,看重不動產事業的開發,僅僅尋求土地使用之直接經濟效益,漠視累積於原土地之上,因此代表著文化變遷沿革的環境紋理與既有構造物,常常尚未適宜評估就遭致毀壞,造成許多遺憾。過去百年以降,近代產業的變遷過程是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不可被忽略的重要面向,面對舊市區再造工作的迫切性,其實可以透過審慎評估,以及創意思維等,使得文資保存與舊市區再造能夠兼容並蓄、共榮共存,並且符合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方向,以及國際之間推動文化觀光相關事業等相契合。」(徐慧民,文化資產保存學刊第八期,2011年),確切點出政府實不能因為經濟利益、甚至是在尚未適宜評估前即遭致損壞,於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上最重要的鐵道變遷史以及鐵道市區之再造與創意,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
4. 據上論結,所謂毀損嚴重,應不減損其歷史文化價值,應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三、 關於系爭案件1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1之屋內所留存關於當時水果貿易、商行往來之文獻,已足以佐證「中南線之新庄仔地區香蕉市」的歷史文化脈絡,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臺中市文化局,台中市地方文化館推動小組計畫)
ii. 其建造特色為黑瓦木造雨淋板建築、牆壁為傳統建築工法「編竹夾泥牆」,以防潮隔間灰漿牆、木條架上內層土沙稻草等鏝抹、外層以白灰漿粉飾,為屋瓦、鬼瓦圖徽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就客觀之事實而言,系爭案件1係屬於臺中車站後站之鐵路宿舍群「は號官舍」,於1937年(昭和12年)前後即二次大戰初期時由鐵道部所興建,至今近80年,並躲過空襲臺中驛期間之二戰戰火。為臺中車站周邊自二戰至今僅存之鐵路宿舍,其後方及附近設有防空壕,堪為見證二戰歷史之重要指標。綜上,其時代特色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 再者,此鐵道宿舍係為由軍事單位轉為鐵道專責機關之鐵道部所規劃,其官舍之編列規劃與安排在軍事文化方面上具有一定程度之重要性以及特殊性,其相關檔案亦獨立於總督府公文類纂之外獨自管理。就軍事文化方面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ii. 此外,本提案係屬日本時期臺灣鐵道法規中所載明之鐵道官舍為總督府官舍標準中之中判任官以下的非正規官吏官舍(甲種四號以下),相較於國定古蹟的總督府各部門機關,此種職員組成更是該鐵道官舍特別之處;又此種集合宿舍,亦充分展現鐵道部人員生活面貌,為車站周邊特有之「簇群建築」或「小型聚落」,且其整體建築特色至今仍保有原有風貌,彌足可貴,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iv. 更甚者,鐵道官舍其中之紙障門上的花鳥圖騰為大正昭和年間流行之圖紋;其官舍建造與構築之屋架接合工法亦為少見、幾近失傳的傳統工藝技術,因此本案亦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四、 系爭案件1為難得之歷史建築,為臺中車站僅存且最完整之日式鐵道宿舍群,同時見證縱貫鐵道史、臺中車站、糖業鐵道發展史,日式建築的修復與再利用應不僅再止於建築本身的修復,又鐵道官舍真正之價值在於整體生活空間之建構過程,以及在整個鐵道文化資產中,即使是最簡單之居住空間,也具有特殊之重要性與內涵。倘若沒有這些空間給予鐵道職員生活在其中並在休間娛樂上舉辦各種慰勞活動,且又將其做良好之維護,鐵道之發展也不可能一蹴可幾,因此對於當年為臺灣鐵道發展默默貢獻之眾多職員之居住空間,亦可稱其為重要之鐵道文化資產。應認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趙德明,日治時期臺灣鐵道車站官舍區之研究,2012年)
針對「臺中市西區臺中臺鐵站旁兩座鐵橋」(下稱系爭案件2)部分:
一、 關於系爭案件2陸續改建或增建作為審查理由之事,應與事實不符。
1. 於70年代其改建或增建之目的乃延續鐵橋之功能,以承襲縱貫線鐵路歷史、展現臺中車站地方風貌。況兩座鐵橋長度、版鋼接合間距及工法、軌道枕木鋪面,主要構造與建材仍保存原有形貌及建造工法,均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關於古蹟所修復(及改建或增建)規定(第1項: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第3項:第一項再利用計畫,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第4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上所述,實不因以增建或改建而予以不登錄古蹟或歷史建築。
2. 再者,增建於鵝卵石駁坎橋墩上之高度限制警示鋼架,並未破壞或附加於鐵橋本體,上述之改建或增建皆符合同條第1項所稱再利用計畫,依同條第3項,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增加必要設施。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3. 按學者對於文資審議判定的考量,「古蹟價值並非基於經濟上的需求而生,而往往是基於心理上的、情感上的考量(Hammer,1995),究竟怎樣的建築才具有古蹟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古蹟價值的要素,其間也包括對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古蹟的保存是否被視為是一種公益,往往取決於民眾對於保存重要性的自覺(Nethövel,2008)。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不能任憑行政機關的主觀,在多元社會中應透過公開討論以形成共識(吳庚,2001)因此在古蹟價值的判斷上,可能也必須同時考量民眾,對於被指定古蹟的認同程度。」(許育典、凌赫,古蹟審議的法律分析,2013年)故在文化資產的去留判定,應依據民眾的集體記憶與情感,保留民眾對於文化資產去留之詮釋的權力。據上論結,所謂陸續改建或增建之事,不導致「不同意系爭案件1指定或登錄古蹟、歷史建築之決定」之決定。故請求變更為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方為有理。
二、 關於系爭案件2已達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之基準,而應於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中「同意」系爭案件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之事,說明如下(本件當初提報之資料係以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作為基準):
1. 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之規定,關於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等為判斷標準。
2. 原重要事證之強調:
i. 系爭案件2之鐵橋名為「火車路空(或名火車路孔)」,臺語發音皆為「Hué-Tsia-Lōo-Khang」,其名稱由來因火車行駛於高架鐵橋上名為「路空」,而高架鐵橋之下人車通道空間名為「路孔」而得名,又火車行駛該路段發出的隆隆聲響是地方民眾集體記憶,此集體記憶無法透過鐵橋拆解或異地保存而重現。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基準。
ii. 此外,其兩座鐵橋的工程技術為鉚釘(rivet)接合工法,鉚釘係過去鋼骨鐵橋建物所接合之工件,常用以接合鋼材。在施工時,將鉚釘於鍋爐燒紅,趁著鉚釘還未冷卻變硬時,以鐵垂固定於接合孔之上。當工件固定後,僅有「破壞」鉚釘一途,始能分離之,因此鐵橋拆解後,為不可回復、不可逆之結構。然臺鐵相關單位已經裁撤,為不可再現之工程技術。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請參見圖十二)
iii. 系爭案件2之橋體以鋼骨結構為主體,主要以版鋼鉚釘接合作為基本構件,其中版鋼所接合之跨距與日治時期照片相同(請參見圖十五、圖十六),顯示其型態風貌與原構件相同;其中,橋面中間分別仍保有枕木所鋪設軌道。(請參見圖十三、圖十四)再者,其中臺中路鐵橋共分為三組獨立橋體結構,況鐵橋連續三組軌道之型態具稀少性,堪為日治時期橋樑工程類之優質構造(請參見圖十二、圖十四),亦與臺中車站與臺中現代化之發展息息相關,且反應時代教育價值,在工藝構造技術亦具價值。綜上所述,應認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係以「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標準。
3. 新事證之提出:
i. 系爭案件2之民生路鐵橋擁有豐原到烏日段唯一之特殊設計「止衝擋(Buffer stop、又名bumper)、擱置石碴」,係設計以降低行駛列車動能,透過壓縮和摩擦來使列車停止或出軌的裝置。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等基準。
ii. 系爭案件2之臺中路鐵橋具有「重要地景辨別指標」的地位,自縱貫線通車以來屹立於臺中市市區百年歷史,有著「臺中的故鄉玄關」的集體特殊記憶,應證臺中車站的相對位置,於影像記錄及日治時期發行名信片,都可以看見此「火車路空」做為圖案,代表他是一個地方名勝、是一個重要的地景,因此才會出現在明信片上。故已達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審查基準之之「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具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等標準,尚難可因系爭提報建物「陸續改建或增建」而不予同意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請參見圖十七、圖十八、圖十九)
iii. 系爭案件2位於臺中市中心,處在四行政區域劃分交界(中區、東區、西區、南區)之交通要道(請參見圖二十),是臺中通往彰化、大里、烏日、草屯、埔里、集集等地的出入口。在呂順安主編由臺灣省文獻會出版的《臺中市地名沿革》中,於中區和西區的田野調查及口述訪問所整理而成的資料,恰巧都提及了此地名,但以不同的角度解釋這個名稱,證明了這是各的臺中人共同的記憶。
iv. 當地人常以火車路空的位置描述他們要去的地方或他們的家,例如:「過了火車路空的第二個路口左轉就可以找到了」,這種的描述方式,在拆除後就不再存在了。
v. 火車路空就像一個記憶的載體、時空膠囊,在這個路口見證臺中百年來,這個路段經過的歲月,從下方「路孔」的牛車馬車到汽車,從上方「路空」的機關車到電車,甚至到後來臺中愛國獎券的興起、蔡秋鳳的一首歌,還有其他臺中的回憶,都是發跡自這裡。
三、 綜上所述,系爭案件2除了符合各項古蹟或歷史建築的審查標準,且其構件也被認可具有保存的必要性,然而相較於構件保存外,民眾對於鐵橋的記憶才真正是代表臺中印象的回憶,而不是工程專業卻不存在於人民生活中的鉚釘。如果拆除了鐵橋,就等於拆除了臺中人的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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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台灣也有這樣一個山崖邊的石雕,見證台灣的歷史!
【古南島文明--超過千年的萬山岩雕遺址群】
文/高業榮
第一位發現、採集、研究萬山岩雕的學者高業榮教授,對於岩雕所在之自然與人文環境、岩雕題材、圖像風格、雕鑿技法特徵,以及其背後之魯凱族、排灣族傳統文化意涵等,均有深入研究。本刊邀請高教授概述學界對於岩雕之認識與了解,及未來研究範疇與努力方向。
筆者初次聽到萬山部落的石雕的故事是在1971年,萬山村青年呂一平正在屏東師專求學的時候,後來該村另一青年范熾萬山岩雕01欽(於1978年畢業)在校求學也向筆者敘述過同一個故事,並指出呂一平便是拉巴烏賴家族的後裔,而且強調那兩塊岩石仍舊存在著,迄今沒有任何變動。後經筆者前往該村訪問,長老們除了說明布農族女子,最後是唸咒把自己變成孤巴察峨岩雕之外,其他並無不同之處。(高業榮,1984:84-89)
這個故事除筆者所採訪的版本之外,1984年洪國勝也採訪了故事另一個版本;1989年,宗光又採訪另一版本。
呂玉枝女士口傳的「吃蛇女人」神話
筆者採訪的版本,有關魯凱族下三社群流傳著下述的古談故事:
太古,萬山舊部落,本來是個無人居住的荒山,因為先後有五個家族自北方聚集本部落開墾,便形成現今的貴族階級。其中拉巴烏賴Laba’ulai貴族家祖先娶布農族拉達烏龍安Lada’ulongan(一說是Davilong)家女子為妻,她烹煮甘藷是先掘地為坑,用火把石塊燒燙,再投入甘藷覆土熱燜。但是,她趁家人下田工作時,吹出噓噓聲招引大批蛇類,並把百步蛇一條條圍繞在石塊上和著甘藷一同燜熟,在家人未返家前先食蛇肉果腹,剩下的甘藷留給家人。不久家人身體日漸虛弱,卻弄不清楚是怎麼回事。
一天,當她到河流取水的時候,家人掘開土窯才發現她有嗜食蛇肉的惡習,很不諒解這種褻瀆神靈的愚行,爭端非常嚴重。可是,布農族女子也不甘示弱,便撿取百步蛇納入前襟,逆著濁口溪方向而去。
她臨行時約定她的夫婿在祖布里里(Tsubulili)和孤巴察峨(Gubatsaeh)大石處相見,但其夫婿終未履約。她便在岩塊上一面雕刻一面吃蛇肉充飢,所丟棄的蛇骨頭都變成百步蛇,這便是那裡蛇類極多的原因。那時,岩塊還像小米糕一般地鬆軟,所以她踩上去就留下腳印,趴下時就印出了人形。最後便獨自回桃源鄉布農族村落去了。
吃蛇女人故事的初步解析
萬山岩雕02 幾個版本的萬山岩雕故事之內容大體相同,依性質言,以奇談為主,神話、寓言為輔,真實與想像又混同在一起,在意念上還未臻於精純之境地,還停留在口傳者不斷發揮想像的階段。故事中摻拌著或真或假的成分,如:布農族與魯凱族聯姻,因習俗不同,糾紛不斷終於仳離為真,以石煮法處理食物為真,惟吃蛇事件即未必是事實。因我們查遍文獻紀錄,也訪問了不少布農族長老,都未找出類似的事實根據。更何況,孤單女子獨處山巒,在馘首盛行之古代是非常危險的事。依臺灣原住民族之習慣法,各族對罪犯都沒有死刑,最嚴重者莫如放逐,放逐即等於宣告死刑,讓飢餓、猛獸,或馘首者結束其生命。我們有理由相信,寓有深意擁有大規模圖象之岩雕,絕非是一個女子在條件不足的情形下所可以完成的。
故事本身主要在宣揚神祇之信仰、貴賤概念;並與靈異事件──如岩塊像小米糕一樣軟、施展魔法使自己變成岩塊等一一相結合,藉以增加故事本身的奇趣性質,達到神祕傳佈之效果,如果細查其內容,有以下數端值得注意:
(a) 故事在宣揚魯凱族原始超自然的信仰,即百步蛇為神祇之化身,為祖靈之象徵之傳統觀念。萬山岩雕06
(b) 如果故事是真的,那麼岩雕遺址就代表了布農族的某些超自然概念,而非魯凱族所有。但布農族中都缺乏此類造形藝術之記述與超自然信仰體系。
(c) 百步蛇既然是魯凱族神祇之化身,因此其死後的靈魂是不滅的。
(d) 魯凱族進入農耕文化之後,尚保有石煮法的食物加工技術,一如魯凱族本群好茶村在粟收穫祭時必定要在sonvawan地方用石煮法(這是把食物置於粘板岩上,從下方生火烤的方法)烤餅一樣。
附帶一提的是,據萬山村民口述,離去的女子只在TKM2祖布里里和TKM1孤巴察娥兩處停留過。他們對TKM3莎娜奇勒娥岩雕當時也不知其所在。TKM3莎娜奇勒娥岩雕的發現是在1984年2月22日上午由筆者和中研院劉益昌先生共同發現(高業榮,1984:92);洪國勝採訪的故事內容,採集時間比較晚,可能是在1984年的3月初,那時第三號岩雕已被萬山村民知道了,故而有些出入。至於布農族高中村是否也有岩雕之存在呢?為證實此一疑慮,筆者在1985年2月曾親訪該部落長老和獵人,結果竟毫無所獲,他們對岩雕的事一點概念都沒有,由此看來,這是在創造故事時,使情節儘量有所懸疑,以增加故事本身效果的設計。
歷史事件摻入奇異想像
所謂「孤巴察峨」(Gubatsaeh)之萬山語,是指「在上面有花紋的石頭」的意思,祖布里里(Tsubulili)與莎娜奇勒娥(Sanaginaeh)均是指示性地形的名稱,後者萬山語是附近河水之名,岩雕所佔據的河階地萬山語:ingula,也是指示地名,而非佔據地名。換言之,這三座岩雕都沒有在他們的宗教儀式與社會組織功能上有什麼意義;看來,萬山祖先與岩雕遺址並無直接關係,否則其社會功能多少必有所傳。
在萬山方言研究上,語言學家齊莉莎也表示:「……流傳的萬山岩雕故事內容中提到一件重要的事情,從外族嫁入萬山的女子,因為殺掉並吃下被認為禁忌的百步蛇,於是被趕走。若從語言的觀點來看,這不是虛妄之言,而且能在他們的語言中找到文化的意義。」她進一步說:「過去的萬山人也曾試圖由這故事告誡社群成員『不能殺或吃百步蛇』,加上不知道為何會有這種圖案的存在,也想賦予岩雕一種意義。因此,萬山岩雕就逐漸變成『有圖案或花紋的石頭』,流傳在萬山人的記憶中。」(齊莉莎,2008:462)
由此,我們不得不認為,萬山早期歷史與岩雕遺址文化間,明顯存在著不能銜接的空白與缺環。根據上述的分析,萬山岩雕應早於萬山舊社之歷史該是肯定的。當萬山早期居民初見岩雕時,便懷著某種靈異觀念,給予提示性或象徵的名稱。他們為了解釋岩雕的形成,便將部分歷史事件摻入奇異想像的成分,進而形了上面的奇談故事,這或許便是這奇談故事的真象。
圖像學的年代推測
岩雕紋飾母題中的人頭紋、人像紋、蛇、重圓紋等都可以在排灣族、魯凱族的木雕、服飾甚至陶壺器物上見到,如果岩雕圖像是排灣族、魯凱族裝飾紋樣的古型,從琉璃珠、陶壺文物的傳入年代推演,岩雕的製作年代最早應相當於琉璃珠傳入魯凱族社會的時期,也就是西元1世紀初期後。無疑的,這只是在找不到科學方法定年前,概要、間接性的推測數據。但根據考古學者劉益昌的估計,萬山岩雕創作的年代大約距今1500年左右(參見:《臺灣美術史綱》第一章),筆者深信這個推斷一定有他的依據。
告示性的符號、警語、路徑?
自1978年萬山岩雕面世以來,新發現的岩雕逐年增加,學者們曾從傳說、地質、生態環境、圖像、保存與維護和年代學上為文探討,希望為臺灣史前文化史和史前藝術史憑添新頁。從過去的研究中,我們已經檢視過大量的材料,結果以民族志和史料文獻探索岩雕文化的成果仍然有限,而在田野蒐羅新材料也不如預期,這表示岩雕文化去古已遠,並不存在於原住民早期的生活記憶中,故難追溯其淵源,看來還有盲點待突破。
從文獻、口碑中顯示內本鹿廣大地區是魯凱族的生活處所,特別和萬山舊社幾個家族有關已無爭議,除此之外其他一片空白。但是從萬山舊社的神話、口碑、社會功能中又找不到和岩雕文化的直接關係;又回溯1650年曾被原住民提報過的Arapisan社已融入Kabaliwan和多納社,詳細情況未明;而萬山岩雕和魯凱族大南群和魯凱群的關係似乎也很遙遠。目前我們從岩雕的主題、風格和魯凱族與北部排灣族的陶壺飾文,雕刻主題與形式比較,已經指出它們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如果這個比較有意義,則暗示岩雕其實是魯凱族在初級農業、狩獵兼採集生產階段時某些氏族所留下的。只是原住民的文化變遷已久,岩雕的功能被木雕或其他方式替換,已失去原初的樣貌與意義。這個推測還有待更多的研究證實。
萬山岩雕05 岩雕製作既然和它的環境脫離不了關係,因此從環境著手乃是正當的途徑。除了TKM1孤巴察峨岩雕是敘述特殊故事外,其他三處岩雕都位於獵路的轉折點或關鍵處,前人可能就利用當地的岩體刻鑿告示性的象徵符號、警語、路徑方向等等以昭告行人,有如現今在森林中原住民為引導後面的來者,還是用山刀砍削路徑旁的樹皮做記號一樣。因此單個象徵符號有可能是資訊交流和生活體驗的提示,這些約定成俗只有當時文化集團才瞭解的圖像,隨著時間流失也就失去了原初的意涵。
TKM1孤巴察峨和TKM4-1的大規模圖像有重複累積的現象,它技法嫻熟、造形清晰顯然有源遠流長的歷史背景,預期還有許多岩雕隱藏在內本鹿沒被發現。圖形累積的現象有可能是不同製作者在不同時間所完成的,但其他岩雕重覆鑿刻現象就不是很明顯,多半是一次性的製作。未來應從十九林班地、鹿野溪上游或大鬼湖附近的高山平夷面著手調查,以獲取更多的岩雕材料。這些圖像表達了製作者當初思維和意符上的語法意義,有無可取代的文化價值。
就萬山岩雕的主題、造形、形式、技法和風格,人像要素特別和大陸賀蘭山,夏威夷、北美西北岸以及美拉尼西亞的風格如出一轍。萬山岩雕有放射線人面,正面無足、頭部有犄角狀的人像,足印、圓渦文或有外弧的文樣、累加或群聚狀的符號、包裹式的圖像、或長長蜿蜒的生命曲線等,都可在本文的資料中看出端倪。連TKM1全身人像膝下的耙形欄柵文也能在遙遠的美西阿利桑納州的摩崖中找到。如此眾多的共通點,若說其間毫無關係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與其說它是偶發性的存在,不如說它是東亞大陸和環太平洋地區基層文化一個典型,代表了人類早期文化最珍貴的遺產,應悉心加以保存和維護。
岩雕研究的範疇與方向
在岩雕研究方面,以公部門或學術單位主導的取向,替換個人單打獨鬥的研究,是必然的進程,一方面建置專屬機構或研究團隊,整合人才和資源,進而有計畫地建立基礎資料並隨時更新,都是迫在眉睫的事。另外立即可行的是進行鑿刻技法的研究和分類,藉以釐清圖形重複加刻的文化層,以了解逐次加鑿的範圍和特徵。理論上凡不同材質工具和不同製作人所用的方法都將甶下不同的鑿痕,再按其特徵建立模型以瞭解疊壓的順序和分布。這一方法在現場觀察和電腦模擬可同時進行;技法研究要經過不斷的模擬和試驗,才能落實;岩雕現場觀察不可能被取代,研究者必須親身體驗當時人類在那個環境下的生活狀況,非如此就不能領悟到蛙形人像其實是登山時手腳並用的情狀。
從大的範圍看,摩崖的研究大部分還是屬於文化人類學的範疇,而符號學、語言學都可加入研究的行列。目前討論岩雕文化和北葉、舊香蘭、龜山遺址的關係似嫌過早,因為表現性岩雕圖像和陶器上井然有序的裝飾文樣間的製作觀念是判然有別的,他們生活背景或許也不相同,兩者可同時並存嗎?我們不得而知,似乎還存在著圖像學未觸及的問題。
目前考古學正進入田野,探討是否有遺址的存在,希望能深化並修正目前的研究成果;當然藝術人類學和藝術史學也責無旁貸,有必要群策群力共同關切這一新的議題。就像筆者所期待的,摩崖的研究其實要網羅多學科的觀點,開創新的研究方法才能對岩雕文化瞭解得更透徹。「為者常成,行者常至」,讓我們拭目以待。(關於此一主題完整之論述,請參見:高業榮,《萬山岩雕──臺灣首次發現摩崖藝術之研究》,2011年增訂版)
萬山岩雕簡介
萬山岩雕群的行政區域歸屬於原高雄縣茂林鄉,地理位置座落於南部中央山脈西側濁口溪上游海拔約800-1500公尺的山區,也就是位於萬頭蘭山(1475公尺)的東北側及北側。岩雕群周邊地形變化複雜,植被茂密人跡罕至,除了有原住民不定期的狩獵活動外,長久以來,幾乎不曾有外族活動的足跡,因此遲至1978年才由筆者發現TKM1(孤巴察峨)及TKM2(祖布里里)兩座岩雕。
TKM1隔濁口溪支流與TKM2相望,距萬頭蘭山直線距離約1.8公里;TKM2位於萬頭蘭山北方1.4公里之稜線端點小台地樹萬山岩雕03林中;1984年才知道的TKM3(莎娜奇勒娥),她是隔著濁口溪與TKM2相望,距萬頭蘭山約2.6公里;2002年才找到的TKM4(大軋拉烏),則位於萬頭蘭山東北1.2公里之河階地上。
距離萬山岩雕群最近的聚落為魯凱族下三社群萬山舊社(Oponohu),此部落位在岩雕群西南方直線距離約三公里處;過去該社原位民如果為生活所需經過此地,在習俗上必須把岩雕上的落葉敗絮清掃乾淨,他們相信當晚的夢境便是兇吉的徵兆。除了前述的吃蛇女人故事之外,萬山社與岩雕群並無祭儀或其他文化活動上的直接關聯性。岩雕群東側的內本鹿山區域過去均為萬山社的狩獵區,岩雕群附近較為平緩的山林中,可以見到許多萬山社居民早年耕作遺留之板岩工寮遺址及石砌駁坎。
TKM1孤巴察峨
TKM1岩雕為一巨大之砂岩塊,岩體表面的紋飾多且豐富,是萬山岩雕群中海拔最高也是最著名的一個。岩體距離濁口溪河谷約400公尺,附近並無水源,亦未發現工寮或耕地遺址。岩體突出於緩坡上,只有北側緩坡面的交接處可供人登上岩體,其餘三面皆甚陡峭,不過在岩體南緣下方的凹洞則可遮避風雨,偶爾會有原住民獵人停留在此過夜。
萬山岩雕群所有岩雕中以TKM1孤巴察峨的圖像最為豐富,在80餘平方公尺的岩石表面上佈滿了人像紋、人臉紋、同心圓、圈狀紋、漩渦紋等,具有高度的藝術研究價值。依據筆者的研究,從魯凱族古老的創生神話詮釋,第一號岩雕中全身的人像圖紋代表的是大鬼湖的湖神,或為百步蛇精靈的象徵,以高舉的雙臂伸向廣闊無際的宇宙,象徵生命的曲線和宇宙靈力的圓渦紋緊密聯結在一起;杯狀坑則是古老象徵的符號,表示生命力與巫術。
TKM4大軋拉烏
萬山岩雕04 目前所知的TKM4大軋拉烏十座岩雕圖紋所呈現的主體和風格差異頗大;其中的共同的主題是重圓紋、圓渦紋、人像、人面、啄坑和長長的曲線等,都和早期發現的三座岩雕(TKM1、TKM2、TKM3)主題相同,說明大軋拉烏岩雕和其他岩雕的製作人是屬於同一個文化集團。但其間也存在著差異,TKM1和TKM4岩雕的人面和人像,有的是用長長高聳的頭飾表達、而菱形人面也是兩者共同的特徵;TKM4的人像都偏愛用線條表現故而比較抽象,但前者的線條比較自然、飄逸;TKM1的線條就比較深而肯定。依此觀察TKM1和TKM4間的差別是非常明顯的,說明它們的作者不但不是同一人,其間也暗示著製作年代和風格上的差距。人像方面不論是象徵的還是較寫實的,都採正面的造型且有明顯的蛙形傾向。
萬山岩雕目前共有四處十四座,四處岩雕分別是孤巴察峨(Gubatsaeh),祖布里里(Tsubulili),莎娜奇勒娥(Sanaginaeh)和大軋拉烏(Dagala-U),這些名稱都是茂林區萬山村的魯凱語,除了孤巴察峨語意是「有花紋的石頭」外,其他三處岩雕的名稱都是魯凱族傳統地名。
參考資料來源【萬山岩雕──臺灣首次發現摩崖藝術之研究 文/高業榮 - 原住民族文獻會網站】
http://ihc.apc.gov.tw/Journals.php?pid=616&id=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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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女人屐痕3:台灣女性文化地標【百年女史在台灣】新書介紹
訪問總策劃:陳秀惠
內容簡介:
歷史,不應該只是「History」,
而應該也是「Her story」!
十多年前,女性文化地標還如荒漠,「女人屐痕I」開啟推動行走女路的地標旅行,讓久遠飄渺的歷史故事接地氣,如迷霧森林中的精靈,引導她鄉(herland)。現在,行走她鄉的「女人屐痕」之旅越來越夯,她鄉已在足下。這是一場重新銘刻地景的運動,讓城市的歷史記憶重建,讓台灣地圖再現女人的經驗,豐富台灣的地景。
本書紀錄曾在台灣這塊土地生活的女性面孔、身影,標示女人特別生活的地方,讓一向看不見女人的地圖,浮現女人的行腳,建立台灣的女性地景。這個概念與1970年代發展的女性主義地理學不謀而合,再現女人地表移動的經驗。
這些故事和地點如同指引台灣女性的「地標」(landmark),就像探險家通過某一區域時,為防迷失,仰賴地表獨特的地理現象作為辨識標誌。女性文化地標讓當代女性迷茫時,可以重新定位,找到方向。本書從台灣婦女歷史,翻找對台灣女性發展有開拓性的屐痕:
.日治時期台南「愛國婦人會」、90年代成立的大學女研社,以及鮮血中盛開的美麗花朵「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婉如的遇難,促使婦運姐妹推動一波波的人身安全運動,催生「性侵害防治條例」法案。
.百年前「女性經濟」開拓的腳步:苗栗通霄的女兒、苑裡的媳婦洪鴦,以傳授藺草編織技藝,使得女人因為具有經濟能力,而翻轉了在家庭、社會的地位;太加古道,有泰雅族婦女曾經走過的交易屐痕,她們赤腳翻越險峻山林,揹負著Dakin藤編的揹籃,揹載鮮蔬至太平山販賣,堪稱「創造小農經濟力」的始祖。
.膽識女突破限制,影響地方、人群:林媽利帶領的「馬偕血庫女子兵團」、蔡阿信和她的清信產婆講習所、小提琴教母李淑德精彩的人生、台灣第一代美聲女高音林氏好,以及澎湖第一才女蔡旨禪設帳授徒「平權軒」,提倡女權、試圖打破「男尊女卑」的傳統。
.讓已有紀錄卻不見女人身影的地景重新定調,讓男人背後的女人現身:無怨無悔成立愛愛寮,照顧窮人街友的「台灣乞食母」施照子。
總策劃簡介:陳秀惠
行政院性平委員、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台灣女性文化地標總策畫、文化總會副秘書長、主婦聯盟環保基金會創會董事長,策畫《女人屐痕I》、《女人屐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