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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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水斷電行政處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斷水斷電行政處分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京元電移工宿舍三年前就爆違法使用,至今稽查三次只罰51萬不痛不癢】
京元電在中華路88號的移工宿舍,在三年前就被陳光軒議員爆出違法使用,當時縣府工商處稽查發現,京元電將登記用途為廠房、停車空間的1至4樓,違規做宿舍及辦公室使用,只有5樓宿舍符合規定。
當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罰6萬元,並要求其限期改善。但到今年6月初,京元電爆發移工集體染疫,縣府才又再依同法條的第2次行政處分15萬元。
可是直到疫情趨於平穩移工們隔離完再次回到宿舍之時,京元電仍是沒有改善,這時第三次工商處才真的硬起來罰最高30萬並斷水斷電,但實際上是真的第一時間就斷水斷電?還是京元電先讓移工們離開一到四樓,暫時不再有違規事實而沒斷水斷電呢?處長在質詢台上也無法清楚回答,只說同仁都會到現場查察。
而京元電現在也同步在做變更申請了,變更完之後沒意外就會繼續使用。從2018年到現在,每一次罰款後說好限期改善,卻又沒有後續,到第三次才共罰了51萬,難怪不痛不癢。
而縣內其他間移工宿舍是否也有類似狀況,工商處跟勞青處的聯合稽查一定要確實執行,避免類似情況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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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溱說「重罰三十萬,若再犯將斷水斷電」 但南投人想問的是「為什麼不能現在就斷 ... 爬梳一下縣府這幾天的表現,我認為是#縣府行政怠惰,作業有瑕疵! ... <看更多>
斷水斷電行政處分 在 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 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行政執行的法律性質不一,可能是執行程序中的處分,可能是事實 ... 三、非處分性質的執行手段(例如:斷水斷電等直接強制手段、代履行手段等) ... ... <看更多>
斷水斷電行政處分 在 [考題] 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 精華區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請教一個問題
市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為何種法律手段?
(A)行政罰
(B)行政保全
(C)行政執行
(D)行政刑罰
答案是C
我的疑問是
行政罰法第二條中的「剝奪或消滅資格」中,不也有「強制拆除」的手段,
為什麼答案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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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5.16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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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mil (*~☆小銘☆~*)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
時間: Wed Apr 30 13:38:40 2008
※ 引述《pupurain (rain rain )》之銘言:
: 請教一個問題
: 市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為何種法律手段?
: (A)行政罰
: (B)行政保全
: (C)行政執行
: (D)行政刑罰
: 答案是C
: 我的疑問是
: 行政罰法第二條中的「剝奪或消滅資格」中,不也有「強制拆除」的手段,
: 為什麼答案不能選A?
應該說是先作出強制拆除的行政處分後,執行機關在依這個處分執行拆除的動作
因此本題中題目敘述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明顯指的是拆除的行為
因此本題為行政執行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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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作者: neoleo (不能說出的思念)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
時間: Thu May 1 01:55:38 2008
※ 引述《wemil (*~☆小銘☆~*)》之銘言:
: ※ 引述《pupurain (rain rain )》之銘言:
: : 請教一個問題
: : 市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為何種法律手段?
: : (A)行政罰
: : (B)行政保全
: : (C)行政執行
: : (D)行政刑罰
: : 答案是C
: : 我的疑問是
: : 行政罰法第二條中的「剝奪或消滅資格」中,不也有「強制拆除」的手段,
: : 為什麼答案不能選A?
: 應該說是先作出強制拆除的行政處分後,執行機關在依這個處分執行拆除的動作
: 因此本題中題目敘述政府對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明顯指的是拆除的行為
: 因此本題為行政執行之手段
以這個題目來說,其實是有前因的。就是市政府對某民眾甲做出科予義務處分,要求
某甲在一定期限內拆除他的違建。而某甲在期限內未履行處分中的義務。因此市政府
再做出強制執行處分以強制執行的方式對某甲的違建進行拆除。簡單來說就是某甲有
義務要拆他的違建,但可能他耍賴不拆,市政府就幫他拆。也就是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
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代履行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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