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洗錢 先被坑錢】
法務部為符合國際防制洗錢規範,全文修正洗錢防制法,配合這次的修正草案,也將入出境時攜帶超額新台幣也納入沒入規範。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十條第三項「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其實是抄自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然而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本身就有三項謬誤,第一、選擇性處罰:攜帶超額外幣、人民幣出入國境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雖已行之多年。但每年仍發生多起旅客因不諳法令,忽略申報或未誠實申報造成鉅額損失。反之,若攜帶超額新台幣入出境,則是退運,沒有任何罰則也不沒入,兩相比較顯然有失公允。第二、沒有補救措施:民眾因疏忽或不黯法令,入境有申報,出境未申報,就被沒入超額外幣。第三、違反比例原則:外匯管理條例中,銀行違反行政院之緊急命令之規定,最高,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為最高。但超額沒入卻無上限,案例就曾發生被沒入金額高達1480萬元。
昨天在洗錢防制法逐條審查時,質詢法部務次長,請教他過去三年海關沒入金額有新台幣約7.6億元,件數有138件,法務部有無進行洗錢的犯罪調查?起訴幾件?不起訴幾件?法務部次長完全無法回答。顯見,法務部只想便宜行事,透過行政處分,以沒入的高額,作為洗錢防制的業績,卻完全不進行犯罪偵查。
而作為外匯管理主管機關,中央銀行也不同意修法,說這樣會影響匯率,然而,三年區區7.6億的新台幣,折算美金也不過二千多萬美金,和央行外匯存底4367億美金相比,根本九牛一毛。央行官員只出一張嘴,對於其他國家的外匯管理,以及旅客攜帶外匯入出境的管理規定,根本都不做功課。
以美國的相關規定,遊客攜帶超過一萬美元現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貨幣形式等,都須向海關申報,並對現金的來源作出合理的解釋。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全部被查扣。但是當事人可在30天內,檢具理由申請發回,經調查若無洗錢犯罪,其罰款最高50萬美元(通常罰款為查扣金額之十分之一)。若是設及洗錢罪則面臨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十年前,在第六屆立委時,我就提出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只是希望民眾入出境攜帶外幣未申報時,沒入金額應該有其上限,以符合行政罰的比例原則。然而,海關還是可以先行查扣,若有洗錢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還是可以犯罪所得,將其全額沒收。
這樣做法,檢察官可能會很累,但才是防治洗錢的最佳手段。然而,官員只想便宜行事,沒入了事,根本沒有考量被沒入民眾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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