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鬆綁報你知】
新創旅行業因應民眾消費習慣改變,
多改由透過線上提供旅遊服務,
較少臨櫃辦理。
為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潮流趨勢,
降低旅行業經營成本,
國發會已經協調 交通部 ,
於109年10月放寬 #旅行業可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現在旅行業只要有明顯的區隔空間,
可以讓交易相對人分辨是兩家不同的營利事業,
就可以共同使用同一處所囉!
#新創法規調適平台 👇
https://law.ndc.gov.tw/
旅行業可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在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的相關結果
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甲種旅行業經營下列業務: ... 第16 條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 <看更多>
旅行業可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在 交通部公告 的相關結果
旨:預告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十八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四 ... 共同使用同一處所外,禁止旅行業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 <看更多>
旅行業可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在 旅行業管理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前項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第16 條.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其營業處所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者,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