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假日回家想要好好休息,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至於太太所提神主牌位的擺放,是因為母親畢竟是老一輩的人,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方面相關議題時,有提起媳婦嫁入婆家後,依傳統習俗,身後的神主牌位依照臺灣民俗風情,應該安置於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況且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自己母親這種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後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外出還要公婆同意。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女兒丟給婆婆照顧,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犧牲,不辭辛勞幫忙,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令人痛心。
看到這邊,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不免維護女兒,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是否為實情,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情節也不嚴重,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先生則不以為然。
此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並造成靴子分居,太太方面沒有放置與公婆溝通,就徑自移回娘家,造成兩人分居狀態,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以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分居狀態持續,也有不當;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條規定,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決定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這麼的一般,這麼的家常,沒有灑狗血,沒有醫學院大悲劇。
不過比起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斷送在婆媳關係不合上。
難道婚禮上誓言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甚至這些摩擦還不是來自於夫妻之間。
我想,愛你一個人到底包含了什麼?包容或堅持,寬待或界線?是選擇,而不是答案。
日本女兒節慶祝方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婆媳問題也會是離婚事由嗎?我愛你不是唯一的答案!
常常聽人說,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家子的事,可是很多女人可能會想,我明明嫁的是你,為什麼像是嫁給你全家人?
說真的,婆媳問題絕對是婚姻問題,但婆媳之間的紛爭如果越演越烈,讓做為媳婦的一方受不了的話,能拿來當成訴請離婚的事由嗎?
帶大家來看看一件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假日回家想要好好休息,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至於太太所提神主牌位的擺放,是因為母親畢竟是老一輩的人,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方面相關議題時,有提起媳婦嫁入婆家後,依傳統習俗,身後的神主牌位依照臺灣民俗風情,應該安置於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況且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自己母親這種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後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外出還要公婆同意。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女兒丟給婆婆照顧,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犧牲,不辭辛勞幫忙,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令人痛心。
看到這邊,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不免維護女兒,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是否為實情,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情節也不嚴重,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先生則不以為然。
之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並進而分居,太太方面沒有設法與公婆溝通,就逕自搬回娘家,造成兩人分居狀態,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設法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居狀態持續,也有不當;
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判決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這麼的一般、這麼的家常,沒有灑狗血,沒有倫理大悲劇。
不過比起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斷送在婆媳關係不合上。
難道婚禮上誓言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甚至這些摩擦還不是來自於夫妻之間。
我想,愛你一個人到底包含了哪些成分?包容或堅持、寬待或界線?是選擇,而不是答案。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三重、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免費諮詢從這邊預約→
https://lihi1.cc/8KVPg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聊天
https://goo.gl/SnEnXm
日本女兒節慶祝方式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婆媳問題也會是離婚事由嗎?我愛你不是唯一的答案!
常常聽人說,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家子的事,可是很多女人可能會想,我明明嫁的是你,為什麼像是嫁給你全家人?
說真的,婆媳問題絕對是婚姻問題,但婆媳之間的紛爭如果越演越烈,讓做為媳婦的一方受不了的話,能拿來當成訴請離婚的事由嗎?
帶大家來看看一件法院裡的真實案例,相信大家對這些情節並不陌生,幾乎在親朋好友的家庭裡,甚至在自己家庭裡都曾經遇見過。
案例裡的太太,一結婚就住進了夫家,跟公婆住在一起,她認爲公婆什麼事都要插手的習性讓她越來越難以忍受,於是向法院提出了判決離婚的請求。
在訴訟的過程中,她向法院表示:
一、 兩人婚後公婆什麼事都要管,當初渡蜜月的時候,夫妻本來跟旅行社訂好了歐洲之旅,訂金都付了,公婆卻不准,還威脅說夫妻倆如果真的去歐洲旅遊就要跟自己兒子斷絕父子關係,導致倆夫妻從新婚感情就出現裂痕。
二、 自己婚後要回娘家去參加娘家親人的生日慶祝,公婆卻不准,他們認為媳婦既然嫁到他們家,就應該一律不用理會娘家的事。
三、 婆婆一天到晚一直跟她強調以後神主牌位要放哪,重點就是要她婚後以夫家為主,甚至時常干涉她下廚做菜的細節、照顧小孩的方式,讓她操持家務上十分困擾。
四、 她有一次買了兩張音樂會門票要跟先生去聽,婆婆卻告訴她以後自己去聽就好了,不要找她兒子,先生居然也順從母親的意見,她曾經也嘗試與先生溝通過,但先生唯父母命是從,數度溝通後無效,導致她與先生間的感情產生巨大的裂縫。
五、 夫妻倆出門要經過公婆同意才可以出去,否則回來後公婆就會擺臉色。
由於公婆如此深度介入兩夫妻間的感情生活,先生的態度又十分軟弱,總是要求她忍耐自己父母的干涉,因此她再難與先生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而先生在法庭上則是表示,當時的歐洲蜜月之旅自己父母只是善意提醒以雙方當時的收入負擔太重,而父母的提醒也確實有理,所以兩個人才決定改到日本度蜜月,這是兩個人就經濟因素考慮後的理智決定,並非自己的父母反對所導致。
自己的父母從來沒有不准媳婦參加娘家人的生日節慶,而且事實上自己還曾多次陪同太太參加,只是因為自己是軍職人員,平常都不在家,假日回家想要好好休息,所以請太太如非必要,不要安排親戚餐會。
至於太太所提神主牌位的擺放,是因為母親畢竟是老一輩的人,偶然與媳婦談到家庭觀念方面相關議題時,有提起媳婦嫁入婆家後,依傳統習俗,身後的神主牌位依照臺灣民俗風情,應該安置於夫家,供日後子子孫孫參拜(反之嫁出的女兒百年後也不會列名娘家神主牌位,娘家子孫也不會奉祀),這是出自思源祭祀祖先的善良風俗民情,況且女生嫁入夫家後,本應以夫家生活為重心,自己母親這種想法應該也沒有不妥。
此外,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後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外出還要公婆同意。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女兒丟給婆婆照顧,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婆婆才會去吃飯,婆婆這樣犧牲,不辭辛勞幫忙,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令人痛心。
看到這邊,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已經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不免維護女兒,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是否為實情,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情節也不嚴重,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太太自認深受委曲,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婚後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先生則不以為然。
之後,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並進而分居,太太方面沒有設法與公婆溝通,就逕自搬回娘家,造成兩人分居狀態,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分居後,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設法改善狀況,等同消極放任分居狀態持續,也有不當;
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反而相互指摘,加深婚姻裂痕,最後一發不可收拾,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判決雙方離婚。
其實,平心而論,在這場婚姻中,誰都有錯,誰都沒錯,案情是這麼的一般、這麼的家常,沒有灑狗血,沒有倫理大悲劇。
不過比起度過地震戰爭、度過顛沛流離的患難夫妻,似乎越來越多的婚姻關係,斷送在婆媳關係不合上。
難道婚禮上誓言的堅貞愛情,其實脆弱地禁不起瑣碎的生活摩擦嗎?甚至這些摩擦還不是來自於夫妻之間。
我想,愛你一個人到底包含了哪些成分?包容或堅持、寬待或界線?是選擇,而不是答案。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三重、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免費諮詢從這邊預約→
https://lihi1.cc/8KVPg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聊天
https://goo.gl/SnEnXm